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0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出口稅務處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銷售額FOB*征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退稅額: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免抵額)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額)
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貨: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典型例題:
例1:某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對自產貨物經營出口銷售及國內銷售。該企業2005年1月份購進所需原材料等貨物,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85萬元,內銷產品取得銷售額300萬元,出口貨物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400萬元。假設上期留抵稅款5萬元,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 15%,假設不設計信息問題。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外購原輔材料、備件、能耗等,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00
貨:銀行存款
5850000
(2)產品外銷時,分錄為:
借:應收外匯賬款
24000000
貨:主營業務收入
24000000
(3)內銷產品,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貨: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4)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征稅率-退稅率)=2400 ×(17%-15%)=48(萬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 48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80000
(5)計算應納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51-(85+5-48)=9(萬元)
結轉后,月末“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貸方余額為90000元。
(6)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90000
貨:銀行存款
90000
(7)計算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360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資料,如果本期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為140萬元,其他資料不變,則(1)-(6)分錄同上。其余賬務處理如下:
(8)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本月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款-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金額)=300×17%-[140+5-2400×(17%-15%)]=51-97=-46(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46萬元。
(9)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2400×15%=360(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360萬元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46(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360-46=314(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稅
4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3140000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600000
(10)收到退稅款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60000
一、“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具體包括:(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中,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若當期應納稅額為負,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免抵退稅的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免、抵、退”稅政策分析 具體而言:(1)若企業只有內銷,沒有出口,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2)若企業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業務,且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由于出口商品的銷項稅額免稅,所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只體現內銷貨物的銷項。當期進項稅額是包括出口和內銷商品在內的總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二者是難以準確界定和劃分的。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同時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也可抵減內銷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只不過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是采用退稅率來退還企業的,由于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導致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不能全部被退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稅進口料件,由于免稅進口料件不存在進項稅,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還的進項稅差額轉出的問題,因此,在有免稅購進材料的情況下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必須在一般貿易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再計算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抵減額,即無征不退。同時,也體現在免抵退稅額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3)免抵退稅額并非指企業實際可以退稅的額度,其經濟內涵的實質是規定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這是因為如果企業一次性進料而分次使用,進項稅額必然較大,其中部分是庫存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退稅范疇,而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必須通過規定一個退稅的最高限額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較“當期應納稅額”與“退稅限額(免抵退稅稅額)”的大小,退絕對值較小的那一個。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免抵退稅額”,意味著全額退稅,剩余的金額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稅額。
(三)“免、抵、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退稅處理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當期應退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差額,倒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企業“免、抵、退稅”實例分析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當月有關經營業務如表1所示,按照計算公式得到的相關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相關會計處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購進貨物的購進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實例及會計處理2008年2月,某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乙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折合人民幣為200萬元,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商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為9%。相關會計處理如表4所示。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版。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3]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9年2月26日。
[關鍵詞]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抵稅額;應退稅額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越來越多的生產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產品出口比例逐漸增大。為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國家政策上進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稅法規定:從2000年起,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一律實行免、抵、退稅額辦法管理。因而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也發生了變化,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增值稅的處理主要涉及:應納增值稅額、免抵退稅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計算、出口貨物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的核算以及賬戶的設置、報表的填列。筆者主要根據“免、抵、退”稅政策規定,按納稅申報計算出生產企業當月的應免抵稅額、應退稅額以及留抵稅額的幾種情況的賬務處理。
一、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例
1: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當期購入原材料180萬元,進項稅額30 .6萬元,材料驗收入庫。當期發生內銷收入95萬元(不含稅),出口貨物銷售折算人民幣收入135萬元。(增值稅率17%,退稅率15%)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 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30 .6-2 .7)=-11 .7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11 .75萬元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欄計算出本月留抵稅額11. 7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 .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1. 7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20 .25-11 .75=8. 5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①購入材料支付貨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商品采購210. 6
貸:銀行存款210. 6
②貨物驗收入庫時的記賬憑證:
借:庫存商品18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 6
貸:商品采購210 .6
③內銷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111. 15
貸:主營業務收入95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 15
④自營出口貨物時免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外匯賬款———××客戶135
貸:主營業務收入135
⑤收到外匯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135
貸:應收外匯賬款———××客戶135
⑥當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稅額轉出時的記賬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2. 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 7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稅額)8 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8 .5
⑧申報出口退稅時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11 .7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1 .75
二、當期免抵退稅額小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例1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20萬元,增值稅申報表20欄本月留抵稅額為31 75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 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20+30 6-2 7)=-31. 7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31. 7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 .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20 .2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31 .75-20 .25=-11. 5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報出口退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20 .2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20. 25
三、當期免抵退稅額等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例1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8 5萬元,增值稅申報表20欄本月留抵稅額為20 25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8 5+30 .6-2 7)=-20. 2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20 2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20.2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20. 25-20. 25=0即沒有免抵稅額。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報出口退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20 .2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20.25
四、只有免、抵額,沒有出口退稅額,期末應納稅額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當期購入原材料20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材料驗收入庫。當期發生內銷收入250萬元(不含稅),出口貨物銷售折算人民幣收入80萬元。(增值稅率17%,退稅率15%)期初留抵稅額10.1萬元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80×(17%-15%)=1.6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250×17%-(10 .1+34-1 6)=0萬元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當期期末既無留抵稅額也無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80×15%=12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0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12萬元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①購入材料支付貨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商品采購234
貸:銀行存款234
②貨物驗收入庫時的記賬憑證:
借:庫存商品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34
貸:商品采購234
③內銷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 .5
貸:主營業務收入2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 .5
④自營出口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外匯賬款———××客戶8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
⑤收到外匯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80
貸:應收外匯賬款———××客戶80
⑥當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稅額轉出時的記賬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1. 6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6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稅額)1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2
五、只有免、抵額,沒有出口退稅額,期末有應納稅額
根據例2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等于零,增值稅申報表19欄本月應納稅額為10 1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80×(17%-15%)=1. 6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250×17%-(34-1 .6)=10 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80×15%=12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0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12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稅額)1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12
⑧月末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結轉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 1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10 .1
⑨次月繳納稅金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10. 1
一、稅前應扣未扣或少扣支出的補扣前提及疑難分析
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由此得出,企業追補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條件:(1)必須是企業自行發現,(實務中體現企業自行發現的標志是:由企業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追補扣除的申請和說明);(2)必須是實際發生,即必須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法定資產損失應從申報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補確認;(3)必須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支出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和條件;(4)必須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就追補扣除事項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但我們認為,上述規定實際上還隱含了另外兩大前提:一是企業作出的專項申報及說明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或審批,但稅法規定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除外,如《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的資產損失,否則不可以列入稅前扣除;二是必須進行了必要的會計處理,如稅總公告2011年第25號強調必須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由此可見,對于企業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類應計未計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等,只要能夠同時符合(或不違背)上述六大前提條件,才可以列入稅前扣除。
本文將日常實務中經常出現的五種疑難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對雖是企業自行發現并提出的以前年度應列入未列入稅前扣除,但同時企業也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支出如何扣除的問題,如一些企業在辦理納稅申報或接受納稅檢查時,往往會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存在應提未提的折舊、應計未計損失、應攤未攤及其他應提未提的各類費用等問題。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情況,企業自行發現后必須先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在將相關問題補記入賬并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經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才能列入稅前扣除。
2.稅務機關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往往會在檢查納稅事項時發現企業因會計核算差錯而多計算了會計利潤和計稅所得額,如少結轉了產品或商品的銷售成本及少推銷的各類費用等,對此,檢查人員應先告知企業,待企業自行查明情況、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并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稅務機關才能認可其列入稅前扣除(此類情況往往僅需稅務機關審核,無需審批)。筆者認為,檢查人員不應依據納稅檢查時發現的會計核算差錯直接作為追補扣除的依據。
3.企業因未能及時獲取有關原材料和費用發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條件而無法將相關成本、費用列入稅前扣除,對此類情況,筆者認為,如果企業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截止日前獲取了相關發票,則仍可將相關成本、費用列入當年度的稅前扣除,否則,應對已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成本費用進行納稅調整。但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獲取了相關發票,則應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對相關成本、費用追溯到發生年度追補扣除,同時遵循虧損彌補原則。
4.企業因未能及時辦理工程竣工決算,未能獲取固定資產發票而未及時計提折舊,對于此情況,企業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相關規定,即“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此規定似乎改變了以往以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作為最后期限的做法,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12個月內未取得發票,或直至12個月到期后的第一個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仍未取得發票,則企業必須對相關事項進行納稅調整。但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相關發票,則仍應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對相關折舊追溯到相應折舊年度追補扣除,同時遵循虧損彌補原則。
5.如果企業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判斷列入稅前扣除損失的金額,或未能及時獲取損失的法定依據,如對企業發生各類資產損失的金額,有待相關專家或機構鑒證后才能確認,或企業在商品交易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賠償損失有待法院的判決等,這些情況都有待企業獲取相關鑒證證明或法律文書,并在獲取鑒證證明或法律文書后的當年度,由企業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經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才能列入稅前扣除。
二、關于追補確認期限和彌補虧損期限
15號公告第六條還規定,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對于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明一暗兩個5年期限,一明是:對于追補扣除以前年度少扣除的支出,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即一旦企業發現以前年度應在稅前扣除而未能扣除的支出,稅法僅認可往前追溯5年內的支出可追補確認稅前扣除,5年前的支出不予認可;一暗是:15號公告沒有明示的可以用往后最多5年內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原則,即如果稅務機關追補確認了往前5年內的支出使得企業出現虧損,則企業可以用造成虧損年度起往后5年內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15號公告的解讀有補充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也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也不得超過5年。未扣除的稅費與未扣除的資產損失性質相同,因此,兩項政策應當保持一致,追補確認期限均不得超過5年。”我們認為,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從其性質而言,就應該屬于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的一種情形,其適用的稅收政策當然應當保持一致(張明、劉志耕,2012)。
必須注意的是,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第六條又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兩點:一是對于實際資產損失的一些特殊情形,其追補確認期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必須注意的是,僅是追補確認期可適當延長,彌補虧損期不可延長;二是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當年才允許扣除,不可以向前追溯5年,但此情況下造成虧損的彌補期則仍是從虧損年度起往后的5年。這兩點是對兩個5年期限所規定的特殊情形(張明、劉志耕,2012)。
還需說明的是,由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于是,有人認為,15號公告違反了《征管法》追補確認期僅為“三年”內的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15號公告解讀有補充規定:“對于追補確認期的確定,根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可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五年。”由此可見,15號公告是對《征管法》從法理上的補充和情理上的釋義,不存在違反了《征管法》的問題。
關鍵詞:現金折扣;商業折扣;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簡單的買賣交易已經逐步地被取代,伴隨的是各種各樣的特殊銷售方式。因為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某些企業會采取一些特殊、靈活的銷售方式,以此擴大銷售額,占領市場。本文簡單介紹一下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這兩種比較常見的銷售方式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現金折扣
(一)現金折扣的定義。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了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企業為了鼓勵客戶提前償付貨款,通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現金折扣一般用符號“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買方在10日內付款,可以享受售價的3%的折扣;2/20表示買方在20日內付款,可以按售價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這筆交易額付款期限為30日之內,若20日之后30日之內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現金折扣會計處理方法。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方式有總價法與凈價法兩種。我國會計實務處理中通常采用總價法。總價法,是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應收賬款和銷售收入按未扣減現金折扣前的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對購貨方提前付款的鼓勵性支出。
(三)現金折扣的稅務處理規則。《我國增值稅處理條例》規定,現金折扣(銷售折扣)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應計入財務費用。《所得稅法》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其實通俗地說,就是稅法才不管你什么時候收款,以什么樣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這么多錢,你就要按這個價錢交這么多的稅。不過也確實發生了損失,就把它記在“財務費用”中,等交所得稅的時候再給你扣除了。
(四)舉例說明現金折扣在會計和稅務當中的處理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按價目表上標明的價格計算,不含增值稅的售價總額為20,000元,為鼓勵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項,甲公司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按總價法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
1、現金折扣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2,932
財務費用 468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166
財務費用 234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2、現金折扣不含增值稅額的計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000
財務費用 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200
財務費用 2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應收賬款 23,400
二、商業折扣
(一)商業折扣的定義。商業折扣,又稱“折扣銷售”,是指實際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將價目單中的報價打一個折扣后提供給客戶,這個折扣就叫商業折扣。商業折扣通常以百分數明列出來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來,買方只需按照標明價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業折扣會計處理規則。根據《企業會計原則第14號——收入》的規則,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肯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在商業折扣的狀況下,企業銷售收入入賬金額應按扣除銷售折扣以后的實踐銷售金額加以確認,即以整個銷售凈額除稅后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以整個銷售凈額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貸款,以應收賬款與產品銷售收入二者的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商業折扣稅務處理規則
1、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觸及商業折扣的,應該遵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對于商業折扣,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普通發票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法雷同),能夠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計算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稅法中認可的銷售折扣僅指銷售折扣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注明的狀況。《國家稅務局對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交納所得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征稅人采取折扣方法銷售貨物,假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假如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管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錢的折扣,假如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置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無償贈予別人”的規則,計算交納增值稅,同時計入應征稅所得額。
(四)案例解析商業折扣會計、稅務處理
例:某市一家樂家超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為搶抓商機,增加銷量,2012年1月開展節前促銷活動,母嬰柜節期開展“折扣銷售”方式出售“大華牌全脂嬰幼兒奶粉”,售(標)價23.4元/袋(200g),成本為13.5元/袋。規定在促銷期內凡在本柜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按七折優惠價格成交,并將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月末結賬前,經核算1月份消費者一次購買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錢貨當時兩清(不考慮其他零售數額)。
1、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14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2、價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與銷售額開具在兩張發票上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6,380
銷售費用 7,0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23.4×1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0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
貸:庫存商品 13,500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各樣的銷售方式都會隨時產生,不再是以前的簡單交易,你買,就掏錢;我賣,就給你貨物。各種不同目的銷售方式的產生,能夠增加我們產品的競爭力,才能更快地帶動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加迅速地積累我們的財富。當然了,萬變不離其宗,無論何種銷售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都要確認收入,都得交稅。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