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工程糾紛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由于總價合同具有工程造價易于結算、便于發包商控制投資的優勢,在工程建設中被廣泛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首次明確指出總價合同有兩種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單招標形成和以施工圖預算發包形成,同時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應選擇單價合同,對此形式形成的總價合同結算問題并未做出詳細規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在結算過程中較容易產生糾紛。基于以上事實,本文將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下總價合同結算糾紛進行深入研究,分析當前市場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一、總價合同特征分析
通過對以往學者的觀點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描述進行綜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結論:總價合同是發承包雙方約定相對而言較為固定的價格,以用來完成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發承包雙方在簽署總價合同后,可在專業條款中約定風險幅度范圍,即在此風險幅度范圍內價格固定不調整,但超出風險幅度范圍可以進行價款調整。
依據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規定,總價合同是發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形成,或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總價合同的價款在約定合同范圍內或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不作調整。雖然總價合同在表面上對合同狀態不予補償,但實際上業主在總價的基礎上已進行事先補償,量與價的風險已經包含在總價中。發包方傾向于選擇與承包方簽訂總價合同,可見對發包方而言簽訂總價合同的優勢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總價合同工程結算糾紛現狀透視及分析
2.1變更類因素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研究
工程項目建設通常是一個長期性的活動,一般在實施過程中具有復雜性的因素,因此工程變更就成為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一項難以避免的工作。在發承包雙方簽訂總價合同的情況下,當發生變更類因素時,承包商認為變更內容屬于自己合同范圍以外的工作,故向業主提出價款調整的要求,而對于業主方而言,變更將不利于控制項目的投資,因此,雙方產生糾紛[1]。
2013版《清單計價規范》中,明確提出14個價款調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變更類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缺項以及項目特征不符四個因素。通常,變更類因素的內容均可以表示為增減工程量、施工工藝的改變、施工內容的增減、施工內容的改變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為多,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由于編制人員對計量計價規則的了解深度不足等問題,造成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計算錯誤等情況,都將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等問題,也將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對于以工程量清單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只要發生上述變更類因素,其價款都是可以調整的。
2.2 物價波動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對無限風險的認識,往往毫無顧慮的與業主簽訂了約定無限風險的總價合同。而在實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建筑材料價格突然上漲,超出了正常預估,承包方將利潤與風險費全部用于建材上漲導致的損失。這樣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潤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潤達到負值。承包商不愿單獨承擔價的風險向業主提出調整工程價款,以彌補經濟損失。但業主以簽訂總價合同為由,拒絕調整合同價款。進而引起發承包雙方對價款調整的糾紛問題。
查閱文獻可知,大多學者認為總價合同下的物價大幅波動時結算價款可以調整,這為總價合同可調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獻依據,也為本文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價款調整奠定了基礎。在簽定總價合同前,承發包雙方需充分考慮價格波動的風險,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物價波動的調整幅度范圍,減少由于價格波動引起的糾紛,同時有利于合理分擔價格風險,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風險過大而影響工程質量及進度,減少承發包雙方的糾紛[2]。
2.3 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研究
建設工程項目通常是長期性活動,故在項目進行的過程中,法律法規變化可能會引起結算糾紛。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規定如下:若由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首先將此變化發生日期與基準日期作比較,若在基準日期之后,則發包方應予以合同價款調整,反之不調整;由于此變化造成工期延誤,工期應予以順延。在施工過程中,如果是因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誤,若在此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法規等政策性變化,則承包方應承擔所有因此增加費用、延誤工期的帶來的損失。
在總價合同中,發承包雙方關于法律法規變化的價款調整一直是一個難題,姜秀珍認為總價合同是承包方報總價,繼而發承包雙方商討并確定合同總價,并且最終以總價結算的合同。一般情況只有設計變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因素發生(譬如法律法規變化),方才允許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3] 。
3各類產生糾紛的因素對價款的影響及調整建議
3.1變更類因素對價款影響
多名學者對變更類因素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進行研究,其中艾光鮮、尹貽林、劉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發承包雙方應進行價款調整[4][5],價款調整公式如下:
變更價款總額=變更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用(公式3.1)
變更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變更工程量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變更部分的費用均由發包方承擔,具體費用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與措施項目費用,而分部分項工程費用額為變更部分的工程量與對應綜合單價的乘積。本文重點研究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調整,故要確定變更引起的價款調整值,首先要確定變更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及變更部分的綜合單價。
因此故本章將研究變更類因素出現后,具體工程量的確定及對應部分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的確定,進而參照公式3.2具體分別確定每個變更類因素出現引起總價合同的價款調整。
3.2物價波動對價款影響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物價波動,承包方向發包方申請合同價款調整,但發包方更多地選擇不調整合同約定中的工程價款,因此導致大量的物價波動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事件發生[6]。
當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生了物價的異常波動,發承包雙方即使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無限風險的承擔范圍,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據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只要達到上文中論述物價異常波動幅度界定的兩個必要條件,則可以認定發生了物價的異常波動,則發承包雙方中受益方應向另一方提出價款調整的要求,另一方應對該要求進行審核調整合同價款。超出物價波動幅度范圍部分的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約定,若發承包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則可選用價格指數調整差額或造價信息價格調整等公式,對合同價款進行合理調整。
3.3法律法規變化對價款影響
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中,法律、法規變化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規費費率、稅率等的調整,規費費率、稅率的調整將引起規費、稅金的改變。由于發承包雙方都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者,當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應當由發包人承擔。
4.總結
本文針對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糾紛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從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的原因為入手點,通過結算糾紛的原因研究,進而確定各原因下結算糾紛的具體解決辦法,以下為本文研究結論:
(1)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結算糾紛原因眾多,其中主要原因是變更類因素、物價波動以及法律法規變化。
(2)總價合同風險分擔原則日益合理,由19世紀的價格包含原則到現今的風險狀態補償原則,風險分擔更為合理,而我國風險分擔原則也與國際接軌,日趨完善。
(3)變更類因素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發承包雙方應進行合同價款調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風險由雙方共擔,其他變更類因素由發包方承擔。
(4)物價波動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其風險由發承包雙方共同承擔,若物價未達到異常波動幅度,則由承包方承擔或受益,否則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5)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總價合同結算糾紛,由發包方承擔,由于承包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延誤期間法律法規變化的風險,由承包方承擔。
(6)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合同價格并非固定不變,當變更類因素、物價波動、法律法規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竇凌蛟.論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處理[D].長春:吉林大學,2010.
[2]楊景欣.淺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淺析固定總價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的計量與計價[J].華章,2013(31):81-82.
[4]艾光鮮.建筑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D].沈陽:東北財經大學,2007.
一、我市工資糾紛的基本情況
據市勞動監察部門統計,近年來勞動案件投訴,特別是工資糾紛的案件數量、涉案金額等都呈上升趨勢。20__年我市勞動監察部門共受理勞動投訴案件413件(包括日常受理勞動投訴220件,承辦市長公開電話交辦件178件,轉辦件15件),涉及勞動者人數2458人,其中工資糾紛案件296件,占總受理投訴案件的74,為勞動者追回工資212.4萬元,清退押金8.5萬元。20__年共受理勞動投訴案件388件(包括日常受理勞動投訴242件,承辦市長公開電話交辦件130件,轉辦件16件),涉及勞動者人數2502人,其中工資糾紛案件268件,占總受理投訴案件的72,為勞動者追回工資297.6萬元,清退押金4.18萬元。20__年共受理勞動投訴案件488件(包括日常受理勞動投訴244件,承辦市長公開電話交辦件244件),涉及勞動者人數2166人,其中工資糾紛案件346件,占總受理投訴案件的71,為勞動者追回工資327.22萬元,清退押金1.69萬元;全市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共處理勞動投訴案件787起,涉及勞動者人數1643人,其中工資糾紛案件624件,占總投訴案件的79,追回工資174.22萬元。這些數據一方面體現了我市清欠追薪工作富有成效,勞動者依法索欠的法律意識在增強,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市勞資矛盾逐漸外顯,工資糾紛處理難度明顯增大,欠薪追償工作仍任重道遠。
從我市工資糾紛案件的總體情況,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專項監察與日常巡察工作中所遇到的情況分析,我市工資糾紛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
1、建筑業領域是工資糾紛的重災區。從相關的統計數據來看,建筑業領域的工資糾紛投訴,不僅案件數量位居第一,而且涉及勞動者人數最多,拖欠工資金額也最大,僅20__年一年勞動監察部門共處理案件61件,涉及勞動者951人,占總人數的44,追回工資205.22萬元,占總清薪額的62.7。造成建筑業領域工資糾紛的癥結主要是由于工程款的時常拖欠,建筑企業無力墊支工資;其次是一些不具備資質的包工頭惡意拖欠、克扣民工的工資,甚至于攜款逃逸。
2、文體用品、服裝加工及餐飲娛樂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工資糾紛較集中。這些單位大多是員工不超過100人的民營、個體等小型企業,經濟實力薄弱,管理不規范,經營風險較大,利潤率較低,所用的流動資金時常要通過遲發或拖欠工資來臨時周轉,且多數還違法收取職工押金,一旦遇有市場風險,血本無歸,便發不出工資,從而產生工資糾紛,員工們就整天到政府職能部門來要求幫助催討血汗錢。到目前為止,全市有近65的美容美發、休閑娛樂中心發生過工資糾紛。
3、具有一定的地區及行業共性。我市各地塊狀特色經濟發展迅速,不少地方同一行業的企業大多沒有遵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發放制度,而是形成了自己一套工資發放行規,甚至把員工離職不發工資或惡意克扣當作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特別是一些文體用品、服裝加工等企業,常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肆意克扣工資代罰,已成通病。有的企業工資是以每月只付200—300元的生活費,其余到年底或待工程完工再結算的形式進行發放,結果往往因雙方計價或記工不同而導致工資糾紛。每年七八月份以及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后都是工資糾紛的“高發期”。
4、外來務工人員所涉及工資糾紛情況較多。我市外來務工人員相對集中在靈橋、大源、上官、高橋、春江、富春等個體民營企業較多、經濟較發達的鄉鎮、街道,特別是以造紙、文體用品、建筑企業等行業為主,往往是老鄉或夫妻倆同在一起務工,多數為技能性不強的臨時工,崗位變動較快。年輕女性尤其以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行業居多。據統計,外來務工人員投訴的工資糾紛案件要占總案件的68以上。
5、工資糾紛投訴維權手段較為困難單一。由于勞動崗位緊缺,且勞動者大多以個人形態直接面對用人單位,收集侵權證據困難。而絕大多數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崗位,不會輕易地進行維權投訴,只對企業寄予期望,等待能屆時發放或只能任由被克扣、拖欠工資。只有在萬不得已時,除了會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外,基本上不會尋求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往往只會采取過激行為或非常手段,不僅無助于有效解決工資糾紛,還給社會治安帶來影響。
二、工資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1、勞資雙方勞動法律意識相對滯后。我市大多數企業主、個體戶和職工,都是在改革開放浪潮中由農民迅速轉變而來,身份變了,但思想觀念尚未發生根本轉變,勞動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部分企業經營者重經濟利益,輕職工合法權益,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然缺少足夠認識和了解,缺乏應有的守法自覺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辦事的現象較為突出。處于被動地位的職工,也同樣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尤其是
求職心切,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這是造成工資糾紛的勞動關系雙方的主要主觀因素。2、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特別是服裝、鞋類、文體用品和外貿出口等生產季節性強的企業,以及一些餐飲、休閑娛樂等服務性行業,普遍存在勞動合同覆蓋率低、簽訂率低、續簽率低的狀況,主要原因是一些企業經營者認為勞動合同對職工跳槽約束力不強,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時的補償金責任。一些建筑企業一般只與包工頭簽訂協議,與外來務工人員也普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一些易流動崗位的職工自身也不愿簽訂勞動合同,怕承擔擅自離職所造成的違約責任,從而為工資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3、勞動用工管理行為不規范。一些企業往往不通過正規渠道來招聘員工,招工手續不規范,手續不齊全,從而導致工資糾紛時有發生。一是利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有利形勢,招用新員工時非法收取押金、變相培訓費等,少者200元,多者500元,工種好的要交上千元,一旦企業方認定職工違紀、違約,便將押金連同工資等全部沒收;二是簽訂違法合同,通常利用打工者的無知簽訂所謂的自定單方“合同”,設立不平等條款,員工一旦提出辭職,就扣發工資要求其承擔企業方設定的“違約責任”。
4、勞動強度與工資報酬不對等。有的企業生產季節性較強,遇到生產旺季,就擅自無限制地延長工人勞動時間,特別是一些服裝企業在生產旺季每天都要加班加點,但都沒有按規定標準支付職工加班工資。有的勞動定額標準過高,實行不合理的計件工資,工人為了完成任務只能放棄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工作。有不少企業的工人很少正常上下班,基本沒有節假日和休息天。還有不少企業沒有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并隨意克扣違紀職工工資,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引發了工資糾紛。
5、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隨意跳槽而引發工資糾紛。一些企業由于資金困難,對按規定正常支付工資的時間一拖再拖。特別是一些年齡偏大,技能單一或無技術的打工者,抱著僥幸的心理,對拖欠工資一再忍讓,不敢聲張,也不敢投訴,總認為自己工資會拿到手的,怕講出去被企業炒魷魚丟了飯碗。而有些員工則會根據自身收益的變化,不管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未按規定隨意地流動或跳槽,結果被企業根據所謂的“廠紀廠規”扣押一個月或更多的工資,甚至還要倒付違約金。
6、勞動監察執法力量相對不足。相對全市有62萬多人口,10萬左右外來務工人員,近6500家布局分散的企業和不計其數的有雇工的個體戶的實際情況,對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的“每5000—10000名勞動者配備1名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要求,我市勞動監察執法隊伍力量仍然較薄弱,各相關部門配合不強,基層鄉鎮、街道重視程度不高,使日常監察辦案受到較大影響,特別是基層勞動管理站增加勞動管理監察等新職能后,人手緊張、管理缺位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時,學習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平衡,執法環境與氛圍尚不夠理想,在開展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時,都會遇到較大阻力。
三、有效解決我市工資糾紛的對策與措施
1、重視制度建立,從源頭抓起,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要建立工資支付預警制度,加強動態監管,進一步加快企業勞動保障信用工程建設,爭取把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通過網絡等各種有效載體進行,接受社會監督。對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時,政府各職能監管部門應及時掌握信息,了解情況,提前介入,妥善處理因此而發生的工資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同時,對建筑企業工資支付要實行監控制度和信用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巡查、抽查,并全面推行完善建筑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函(保障金)制度。建設、工商等部門要把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凡因建設單位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致使建筑企業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建筑企業拖欠勞務分包企業分包工程款,致使勞務分包企業不能按時發放民工工資的,要追究建筑企業的責任,以切實解決建筑企業拖欠民工的工資問題。
2、加強協調,創新工作,建立清欠工資的長效監管機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積極開展專項監察和日常受理,加大勞動執法力度的同時,要橫向協調工商、公安、建設等各有關職能部門,努力整合清欠工作力量,多措并舉,發揮好各部門在工資支付綜合監管工作中的作用。特別是在元旦春節前后拖欠工資案件的“高發期”,要成立清欠應急處置小組,隨時機動,對重大案件尤其是突發性、群體性案件采取聯合執法行動,力爭在第一時間得到受理和查處,防止事態擴大。其次,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開通和完善“12333”投訴特服熱線,加強新聞輿論的宣傳與監督,加大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對惡意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堅決予以曝光。同時,還要注重發揮工會等群團組織的監督維權職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及時調解、化解糾紛,努力把各類工資糾紛解決在基層,為企業正常化生產和維護職工利益創造良好環境。
3、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強化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既是勞動制度改革的重點,又是貫徹《勞動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勞動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積極開展以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為主要內容的“春雷”行動,對企業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面上檢查和重點抽查,定期督查企業日常的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合同履行情況。促使企業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被錄用的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將取消錄用資格,從規范用工上來消除工資糾紛的源頭。同時,要抓好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的指導和規范管理,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專題培訓,提高企業負責人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意識,督促企業盡快依法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做到依法生產、合法經營,在規范中求效益。要向企業提供勞動工資相關法律法規的咨詢,幫其規范廠紀廠規、落實崗位責任制、勞動合同及內部勞動管理,使企業充分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關系雙方權益,杜絕及有效解決工資糾紛的必要手段。
一、工作情況和措施
(一)加強制度建設為維護穩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一個單位的形象窗口,通過這個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眾的呼聲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從而推動整體工作的有效開展。為此,我局建立規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崗位責任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一票否決制。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并認真抓好落實。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統一領導全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同時,對涉及國土資源突出問題及工作根據各股室的工作性質進行了分工,責任到人。做到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四落實。
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情況分析會,對全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形勢及時進行通報,分析矛盾糾紛隱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見和建議。
四是實行首問負責制及局領導接待日制。同時,要求熱情接待每一位群眾,做到“五個一”,即“一張笑臉、一句問候、一聲請坐、一杯茶水、一份滿意”。并嚴格按照“來訪有記錄、來信有答復、處理有反饋”的工作要求,實行開門接訪、帶案下訪解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疑難問題。確保按規定確定是否受理,并保證給予書面答復和處理結果。
今年,我局在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中,截止目前共發生土地違法行為1宗,面積0.012頃,收到來信來訪3件,來訪23人次,其中土地權屬糾紛1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1件,省廳交辦市局轉辦的1件,現已辦理完備。對桃源煙葉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壞的矛盾隱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此事進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了結案處理,強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還和恢復耕地110平方米,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二)開展業務培訓建立一支合格的維穩隊伍
做好維護穩定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關鍵在人。只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依法辦事,就能妥善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群眾排憂解難。我局在認真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時,對內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
一是今年年初對全系統人員進行了為期三天的封閉式業務培訓。重點進行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的培訓。
二是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依法行政和培訓班,領導帶頭,全員參加。通過經常性學習培訓,接待和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實際運用能力進一步增強。在處理違法案件和土地、礦產矛盾糾紛中,嚴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該答復的及時答復,該查處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例如今年,對我縣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問題的上訪,我局快速反應,認真對待,查清事實,對照政策及法律法規,給予澄清答復,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強宣傳工作夯實維穩工作的群眾基礎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抓好國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設法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群眾對矛盾糾紛問題有正確認識,從而避免群眾因對法律、政策的誤解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有效降低上訪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
二是及時編印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匯編數百冊發放到各階層人士手中,供學習留存;
三是通過政務平臺網站,供公開查詢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業務流程、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一切公開事項。通過宣傳,不斷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意識。
在“新區”建設、二期區開發等建設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遷量大,矛盾糾紛比較突出。對此,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并根據政策,結合實際,編寫“問答”式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舊城改造中,加強對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化解了社會矛盾,避免了上訪。而且,群眾舉報違法用地的積極性明顯提高,1-6月,在城區二調工作中,我局共受理辦結涉及國土資源的矛盾糾紛案件226起,有力促進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嚴格依法辦事大力維護社會穩定
國土資源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規宣傳說服群眾,又要切實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做到嚴格執法。對基層群眾反映強烈,影響面廣的矛盾糾紛案件,我局及時組織力量,調研,查處,決不拖延。例如今年對文屏石橋社區的集體上訪和一些個人的典型上訪案件,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調研,宣傳政策,認真答復,及時依法處理。從而有效遏制了上訪的勢頭。此外,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來,我局先后投資數萬元,購置了電腦、攝像機及交通車輛,為及時處置違法占地、違法開采、土地糾紛等案件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二、存在問題
我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和群眾愿望還有一定的距離。
一是對綜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關鍵詞:物業管理條例;知行合一實踐平臺;訴訟程序
實踐與應用是千百年來一直的話題,孔子強調:“學而時習之”,王陽明重視知行合一,明末思想家提倡經世致用。總之,自古至今人們都重視實踐與應用能力的培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新的事物層出不窮,物業管理行業便是其中之一。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從無到有,其發展完全是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其中物業管理行業的立法顯得尤為重要,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國家級的物業管理行業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很多高校也開設了物業管理專業,物業管理法規也成為物業管理專業的專業課程。但是在近二十年的教學過程中,物業管理法規課程基本停留在理論層面,如何使物業管理法規課程與實踐緊密結合,培養學生的實踐與應用能力成為物業管理專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何提高學生的實踐與應用能力?相應的教學模式改革勢在必行。
1本課程學習必須重視物業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教學是律法類課程的特色,也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第一步。好的案例就是好的間接經驗,好的間接經驗對物業管理專業學生的實踐與應用能力提升裨益良多。物業管理糾紛有自身的特點,很多糾紛性質都很類似,比如房屋漏水糾紛、停車位糾紛、專項維修基金糾紛、物業管理費糾紛等,都是大同小異,因此我們可以在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教學中大量加入案例分析的內容。可以將物業管理案例分析分類歸類,這樣有助于學生學習和理解,更有助于學生的應用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具體的教學模式應該變為精理論,多案例,一節課以分析三個典型案例為宜,案例分析可以采用分組討論的形式,每組成員不宜過多,因為成員太多會影響案例分析的積極性與責任心,所以每組成員最好是三至四名成員。所選的案例最好是近五年發生的案例,太遙遠的案例可能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的新變化。例如,丟失車輛的案例,這在2000年以前常有發生,但是近幾年隨著攝像頭的廣泛安裝,已經形成了一個嚴密的“天網”,犯罪分子根本無機可乘,類似案件發生率幾乎為零。分析研究此類案例已經意義不大。所以在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中,應該與時俱進,緊跟時代步伐,把聚焦點放在當下最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例之上。例如,近年來頻發的高空拋物事件,已經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已經將高空拋物視為刑事犯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案例的選擇上著力,總的原則應該是越新越好,越常見越好。
2采用“模擬法庭”實訓,突出辯論環節
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類型包括:前期介入時期的糾紛、日常管理時期的糾紛、工程管理類糾紛、公共秩序服務類糾紛、收費類糾紛、客戶服務類糾紛等。無論哪一種類型的糾紛,都需要與相關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因此,我們必須重視法律理論的教學,尤其是2021年新實施的《民法典》的學習。新實施的《民法典》取代了原先的一些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都已經被廢止。新實施的《物權法》對上述原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了適當的改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在教學中也應該重視法律類教學的與時俱進。只有這樣我們的理論教學才能與實踐教學相匹配、相適應。法律類課程的特點就是理論性很強,但是我們的教學不能只滿足于紙上談兵,更不能因為法律類課程理論性強而忽視法律類課程的實踐教學。我們可以設計類似法院審判的“模擬法庭”,使學生通過“模擬法庭”扮演一定的角色自己所學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模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不僅可以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記憶,而且可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當然,如何科學地設計“模擬法庭”,如何科學地設計具體的物業管理糾紛的問題就順理成章,成為我們必須重視和必須解決的問題了。我們的設計原則有三條:一是尊重事實,不胡編亂造;二是與時俱進,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三是客觀改動,對已有案例科學合理的改動。進行“模擬法庭”實踐實訓對物業管理專業學生的學習意義重大。雖然模擬的與現實的是有一定差距,但是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實踐實訓可以鞏固更多的理論知識,為以后的實際糾紛解決打下良好的基礎。值得說明的是,我們的“模擬法庭”不宜太復雜,我們應該把重點集中在“模擬法庭”實踐實訓的數量和質量上,只有大數量才能保證學生的理論知識更全面,也只有高質量才能保證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做好“模擬法庭”的重點是如何做好法庭辯論,我們可以適當的改變真是法庭辯論的情境,重點突出辯論的環節。可以借鑒辯論賽的形式,讓學生積極參與,開動腦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解決實際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這樣做不僅可以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可以加深對所學知識的掌握。辯論的時間不宜太長。學生的觀點一定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支撐,避免采用感情化或者道德化的觀點,必須緊密結合理論知識來表達自己的觀點。總之,不管是采用“模擬法庭”還是借鑒辯論賽的形式進行法庭辯論,我們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全面地提升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解決實際物業管理糾紛的能力,做到學以致用。
3與當地法院緊密聯系,為學生提供提升能力的平臺
人民法院是解決糾紛的國家機構,各類糾紛案件都集中在各地的人民法院,其中許多案件是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糾紛案件。因此,人民法院是提高學生實踐和應用能力的寶貴平臺。如何搭建這個平臺也是我們物業管理法規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的重點。我們的學生畢竟不是專業政法類大學的學生,他們的學校會為學生建設專業的模擬法庭,讓學生提高實踐與應用能力。我們必須充分利用當地的人民法院作為平臺,為學生創造一個接觸現實糾紛案件的機會。如何搭建這個平臺呢?這就要求任課教師與人民法院取得聯系,說明自己的意圖,取得人民法院相關領導的理解。然后由人民法院的相關領導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門留意近期將要開庭審理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并及時將未來開庭的時間通知任課教師,任課教師及時調整原先的課程安排,組織學生按時旁聽物業管理糾紛案案件的審理。任課教師應該要求學生做好旁聽筆記,以便研究學習。經過真的法庭現場的旁聽和學習,學生會對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法律流程有一個更深刻的了解,這樣才能更好地把自己所學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與實踐很好地結合起來,從而提升自己的實踐與應用能力。法律類課程的特點就是理論性強,如果脫離人民法院這個實踐平臺,單純的課堂理論教學只能是一種紙上談兵的教學形式,因此,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實踐與應用能力的教學改革模式一定重視人民法院這個教學實踐平臺。
4聘請熟悉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律師作為
兼職教師熟悉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律師,其實踐經驗和法律的應用能力都是非常過關的,所以,我們可以聘請一些專業的律師作為物業管理法規課程的兼職教師,讓他們給學生講述一些現實的訴訟程序知識,因為他們經驗豐富,可以很好地把理論與實踐聯系起來。比如物業管理糾紛訴訟狀如何書寫,都有哪些要求,格式是怎樣的等,掌握了這些對學生以后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尤其是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很有意義。此外,他們還可以帶學生參觀他們的工作地點,一般來說就是律師事務所,這里每天都有很多真實的物業管理糾紛實例,我們可以每次派三名學生去律師事務所旁聽學習具體的物業管理糾紛實例,并做好筆記,等所有學生都完成一輪旁聽學習后,我們可以安排學生進行分組大討論,相互學習,相互分享各自的物業管理糾紛實例。只有如此我們的課堂理論才能更好地與實踐相結合,學生的應用能力才能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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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永華.物業管理法規[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勞資糾紛,是指涉及勞動者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涉及勞動者人數在30人以下,但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勞資糾紛。
第三條處理重大勞資糾紛,應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勞動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第四條處理重大勞資糾紛,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負其責,形成責任鏈條,通力合作,并按照“分級應對,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基層先行,逐級上報”的要求,對重大勞資糾紛案件進行處理。
第五條勞動部門應充分發揮勞動監察網格化管理體制的作用,建立起重點行業或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監管制度和分類監控管理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和專項大檢查工作,發現無證照經營的,應及時向工商部門通報。
勞動部門應建立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并將被舉報或排查出來的重大勞資糾紛隱患及時化解或處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嚴重拖欠勞動者工資而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各街道辦事處應充分發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工作站等基層單位的作用,積極組織排查、收集各自轄區內可能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的情報信息。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處理,并報區有關部門。
第七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房屋租賃合同對租賃雙方進行管理。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日常的房屋租賃管理中,發現承租人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及時向工商部門通報;發現或了解承租用人單位拖欠房租或水電費超過兩個月(包括兩個月)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同級勞動部門。
各社區出租屋綜合管理站在接到房屋出租人上報的有關承租用人單位拖欠水電費、租金或者勞動者工資等情形的,應立即將情況通報轄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
第八條投資人在開辦桑拿、按摩、足浴等容易發生勞資糾紛的行業時,工商部門可建議其注冊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工商部門對于已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但雇工超過7人的用人單位,在其營業執照年審時,可建議其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工商部門應建立舉報無證照經營的獎勵制度,并在接到舉報人舉報或勞動等職能部門通報的無證照經營用人單位的情況后,應及時查處清理,并將查處情況向通報部門反饋。
第九條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安裝、裝修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發現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兩個月以上的(包括兩個月),應依法查處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勞動部門或上級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區和街道工會組織應加強企業工會的組建工作,定期指派工作人員到用人單位了解其勞動者權益保障情況。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勞動部門,并監督用人單位依法整改,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殘聯對盲人按摩用人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了解該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勞動部門和市殘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因涉及訴訟而負債嚴重或資不抵債的,認為有必要通報勞動部門排查勞資糾紛隱患時,可及時將情況通報勞動部門。
第十三條其他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預防重大勞資糾紛的發生。發現所管理和服務的用人單位存在重大勞資糾紛隱患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同級勞動部門,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勞動部門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重大勞資糾紛案件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接到勞資糾紛情況報告后應在30分鐘內指派工作人員趕到現場了解案情,穩定勞動者情緒。對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引發重大勞資糾紛的,應依法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區勞動局。區勞動局應跟蹤處理情況。案情復雜的,區勞動局應派出勞動監察員協助處理。
勞動保障事務所根據現場情況,需要公安部門派出干警到場協助處理的,應通過街道辦事處向公安部門提出,公安部門應及時提供協助。
(二)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應組織勞動者推選3至5名勞動者代表,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人)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羅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簡易調解工作方案》處理。
(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未能達成協議,或者案發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人)無法聯系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應及時引導勞動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屬無證照經營或其他不屬于勞動仲裁處理范圍的,告知勞動者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仲裁或訴訟期間,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建議人民法院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依法予以支持。
(四)重大勞資糾紛案件處理期間,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發現勞動者存在食宿等實際困難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將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匯報,由街道辦事處牽頭,協調民政等部門予以解決。
(五)人民法院依法對勞動者因被無證照用人單位欠薪提起的民事訴訟,或者勞動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提起的訴訟,建議人民法院依法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處理重大勞資糾紛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維穩及綜治部門牽頭,公安機關負責現場維護秩序,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勞動者不通過法律途徑處理勞資糾紛而采取過激行為的。
(二)各部門在依法處理勞資糾紛過程中,勞動者仍采取過激行為的。
(三)勞動者對勞資糾紛依法處理的結果不滿意,而采取過激行為的。
(四)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
本條款所稱過激行為,是指勞動者采取集體上訪、游行、堵塞黨政機關大門、堵塞交通等其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處理重大勞資糾紛案件過程中,勞動部門發現用人單位無證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反工商登記法規規定情形的,應及時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算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成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八條重大勞資糾紛發生后,司法行政部門應依法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據勞動者的申請,指派律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訟,直至案件執行完畢。
第十九條工會組織應積極參與重大勞資糾紛的處理,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