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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識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0 17:14:4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缺乏法律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途徑 

“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目標的確立,使中國步入了法制現代化的快車道。任何一項偉大事業的背后,必然存在著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目標的確立,不僅僅是一個簡單選擇和積極著手實施的問題,而首先是個理性思考、樹立法律意識和法治新思維的問題。大學生是未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中堅力量,其法律意識的狀況將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效。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具體來說,與其他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相比較,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層次性。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層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學生所處的年級、專業的不同,從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識,表現出一定的層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在總體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學生一方面對我國的法制建設非常關心,表現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設的迫切心情和強烈愿望,也認識到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另一方面,有時有部分同學對我國的法制狀況仍持冷漠、偏激的態度,甚至對我國的法治表示懷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大學生的憲法意識弱于部門法律意識;在具體的部門法里,大學生的民法意識、經濟法意識、刑法意識、婚姻法意識、繼承法意識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識;大學生的實體法意識普遍高于訴訟法意識。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使得他們的法律意識的內容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一)法律認知偏差 

法律認知是人們對法律現象,主要是對現行法律制度內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認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響和決定著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是建立在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之上的。由于大學生法律知識的缺乏,經常表現出對一些我們常說的法律詞語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準確。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現代化和法律意識現代化的過程中,作為法律意識還相對淡薄的大學生來說,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較缺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正義感不強。大學生對法的民主基礎尚未有明確的意識,仍然秉持一種作為統治工具的傳統意義上的或者說專制統治下的法律觀,對法律正義性的信賴不足;大部分大學生不了解現行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對其公平和正義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難有法律的情感產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較差。當前我國法制建設不能夠跟上市場經濟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嚴重的腐敗行為,使得大學生片面的觀察這樣的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感。表現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學生覺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懲惡揚善,因而對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卻令人擔憂,部分大學生并未形成一定意義上的法律信仰。具體來看,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現在:首先,法律規范的信仰失落。當前大學生對法律規范的信仰日漸失落,主要表現在有一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從,更有甚者對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視、踐踏,公

然以身試法,最終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會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學生缺乏一定的對社會秩序的信仰,或者簡單的過分夸大或者否認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進而也就很難將之轉化為自覺服從和自覺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時候甘愿為了法律而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 

(一)樹立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為目標的教育理念 

傳統的教育模式沒有把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作為其目標的理念,這直接影響到教學的方方面面。因此,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必須首先轉變教育理念,樹立全新的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為目標的教育理念。教育機構要樹立注重法律意識培養的新教學理念,即轉變教學觀念,摒棄過去那種只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只傳輸給學生法律知識的舊理念,而重新樹立一種注重知識的輸送更注重法律意識的培養的新教學理念。

(二)合理設置大學生法律課程 

合理設置大學生法律課程,是指基于對國家的教育方針、高等院校培養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綜合考慮而合理安排相關的大學生法律課程。通過問卷調查和收集學生的反饋信息了解到,現在一些大學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銳。一方面,學生希望學校開設系列法學選修課或法學輔修課,給他們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機會,滿足他們學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來學校還有一門法律基礎課,能夠對學生進行相對系統的法制教育,而隨著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改革,《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程合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遠遠不能滿足學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膽探索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式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它與我們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緊密相關,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一定要充分調動每個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讓他們參與到教學過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實可行的。教學中,要運用多種教學形式,大膽探索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式。首先,案例教學要貫穿始終。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徹,不能只講出法院的判決結果和法律條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導學生思考法律規定的合理性與科學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討論式教學應該經常運用。尤其是要留一些問題給學生課后討論,這樣會促進學生積極去思考問題和探討問題,經他們激烈討論過的問題會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再次,開放式教學也不可缺少。開放式教學就是教師事先不給學生留特定問題,讓學生自己去尋找與法學有關的問題,而后到講臺上去講。這樣做一方面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鍛煉了學生的口才,提高了學生的表達能力。此外,利用多媒體等電化教學手段、請法學專家、學者、知名律師搞講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途徑 

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途徑,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首先,健全法律運行機制,為培養和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運行機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執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覺化,法律監督制度化。其次,加強權力道德建設,懲治腐敗,為培養和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再次,社會、家庭、學校三位一體,有機配合,形成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社會合力。要積極營造有利于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社會氛圍;家庭要加強基本道德規范的教育,為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提供適宜的土壤;學校要發揮法律意識養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具體來說,法律教師要秉承法治觀念,具備多種能力與素養:首先,應當熱愛法律教育事業,對法律教育抱有很強烈的熱情,應有忠誠和獻身于國家法律教育事業的崇高使命感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其次,教師應適當參與法律實踐,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實踐,提高自身的法律運用能力和知識含量。再次,教師應該具有使用專業的法言法語的語言能力。法律是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法律語言是這項專門知識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師應該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語言滲透到教學過程中。 

篇2

關鍵詞 當代 大學生 法律意識 缺失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卻比較薄弱,大學生犯罪呈現逐年增加趨勢。要想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就應重視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的現狀,優化當代大學生發法律意識缺失的現狀。在探索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的過程中,如何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當前大學生教育關注的重要課題。因此,研究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利于提高當代大學生遵紀守法的意識。鑒于此,筆者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體現

影響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因素較多,阻滯了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就目前而言,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法律認知偏差、法律情感淡薄和法律意識缺失,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律認知偏差。

法律認知就是大家對法律制度內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與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認知偏差不無關系。法律認知是法律意識理性認識的產物,是法律意識的知識基礎。法律認知偏差的出現,是根據一定表現的現象或虛假的信息而對他人作出判斷,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是建立在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之上的。但是,由于當代大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的認識不足,造成法律認知偏差,致使在理解法律相關知識時存在著缺陷。

(二)法律情感淡薄。

法律情感淡薄也是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表現。在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中,法律情感是社會主體基于對法律認識的基礎上產生的對法律的感情。情感體驗就是用感性帶動心理的體驗活動,法律情感與法律意識密切聯系,是法律意識的感情因素和心理動力。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情感較為淡薄,對法律缺乏親近感,不適應我國法制現代化和法律意識現代化建設。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缺失在當代大學生中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在要求,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學生在現代社會環境下對法及法律現象反應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學生法律意識結構中居于最高理性層次。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設的奮斗目標,目前,大學生不同程度的存在著法律信仰缺失的現象,制約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因此,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

二、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

在了解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現狀的基礎上,為促進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治主體意識。

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治主體意識是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關鍵。法治主體意識,是指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發揮主體的自覺能動性,積極的參與法治建設的意識。要想提高大學生學法的自覺性,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治主體意識,首先需培養其自覺參與立法、帶頭守法的意識。其次,要使大學生做到要嚴格執法,勇于護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最后能夠清晰地認識自身的責任不是法律強加的,而是行使權利時的必然選擇。

(二)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至上意識。

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至上意識是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所謂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權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只有樹立法律至上的意識,把法律作為最終的、最權威的價值判斷標準,才有可能建設民主法治的社會。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至上意識,需要大學生正確處理法與權、法與情的關系。拋棄一切對于法的錯誤觀念,從而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

(三)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運用意識。

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運用意識也是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運用意識,必須明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要明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意識,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運用意識,可以從兩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樹立依法行使權利的意識,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要樹立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法律義務是社會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責任,意味著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約束。對此,需要引導大學生深刻認識到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從根本上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結語

總之,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面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現狀,要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應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制主體意識、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至上意識、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運用意識,不斷探索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能力,改善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現狀。

(作者:閩南師范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法學)

參考文獻:

[1]張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人民論壇. 2010(29).

[2]肖瀟.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選擇.湘潮(下半月). 2010(06).

[3]王楠.淺談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高校輔導員的工作思考.天府新論.2009(S1).

篇3

縱觀全國各大高校,2002年清華大學劉海洋“傷熊事件”,2004年云南大學“馬加爵”案,2010年西安音樂學院藥家鑫案,不難發現無論是知名本科學校還是高職院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普遍表現的比較淡薄,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缺失的,尤其是在高職院校。

第一、法律知識欠缺。通過我們大量的調查數據表明:許多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嚴重匱乏,他們分不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把一些嚴重的犯罪視為一般的違法。混淆了“刑”與“法”,認為法即是刑罰,就是暴力手段,所以從內心抗拒法律。[1]理解不了法律的權威性地位,認為凡事得靠權力、關系、甚至是暴力手段才能有效解決。在一些違法事件發生后,才會有人叫囂著“我爹是李剛”。

第二、對法律的應用有著極強的功利性色彩。出于一種“實用主義”的思想,很多高職學生普遍認為“學法無用”,對將來的就業、對自己專業技能的提高均無太大的幫助。即使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媒介了解到相關法律問題,但是由于本身對法律缺乏信任,在用法過程中,表現出極濃的功利性。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極力計算著用法維權的成本,比較著自己的得失。當法律實現了他的利益時,則“喜氣洋洋”,當法律沒能讓他從中獲益時,法律則變得“一文不值”。[2]第三、對法律的服從效果較差,大量的違法犯罪事件不斷發生。有學者曾經給法律服從做過解釋:是指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或犯罪,以及在明知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被訪者對該事件的態度和所表現出的行為,法律運用是指當被訪者面對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時,被訪者的態度以及運用法律的途徑等。[3]所以很多高職學生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要不是因為不懂法,要不就是漠視法律,“知法犯法”。另外,我們的許多學生他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觸犯法律的底限,但是對于自己周圍人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采取了“冷眼旁觀”的態度,這也縱容了他人對法律的挑戰,營造了一種集體不服從法律的氛圍。

二、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的原因

對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現狀的分析后,我們需要研究諸多癥狀產生的原因,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極富高職院校特色的法制教育工作。

第一、關于法律知識欠缺問題。這首先歸結于國家司法考試的門檻提高,只有本科學歷才具有報名資格,現在各個高職院校基本上是不開設法律專業的,導致高職學生缺乏一個有效的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其次對于絕大多數高職學生而言,普遍開設的《思想品德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能夠提供一些法律知識。不過事實是我們的很多授課老師是思政專業,而不是法律專業的,本身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因此在講授《思想品德與法律基礎》時以思政內容為主,對法律內容一帶而過,甚至根本不講。

第二、關于學生的功利主義思想存在的問題。一是受社會一些腐敗現象的影響,少數人,把法律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隨意踐踏法律。這些陰暗的社會現象對“90后”的高職學生影響深遠,他們會把法律視為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的工具。二是部分高職學生看待問題比較偏激,在價值取舍上表現出功利性,對于那些與自己看似無關、看似無用的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態度。當法律不能夠按照其自身愿望實現時,又會產生對法律的“不信任感”,認為法律無用。

第三、關于高職大學生對法律服從效果差的問題。一是因為我們的學生對于很多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懂法導致不服從法。二是因為我國司法體制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大量發生,在許多學生的潛意識里,覺得權力大于法律,不尊重法導致不服從法。三是因為沒有養成服從法律的習慣,除了因為一些社會負面因素影響外,大學生也屢屢挑戰著法律的權威,尤其是在虛擬的網絡世界,經常需要通過“砍人”、“搶劫”、“偷盜”等途徑完成游戲任務,這些過程嚴重影響了大學生的法律觀念,讓他們漸漸形成一些與法律沖突的價值觀念,不認同法導致不服從法。

三、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策略

由于高職院校的生源來源多元化,有普招、單招等類型,再加上高職院校屬于大專層次,學生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學習的自覺性也存在問題、甚至有同學身上還存在著一些不好的習慣。因此,對于這一類的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更加重要,也更加艱巨,一些創新性的措施是勢在必行的。

第一、反思《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模式。《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絕大多數的高職學生所接受的“唯一”的與法律相關的課程。但是根據前文的分析,其效果堪憂。因此高職院校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做改進:1、教師隊伍重新整合,可以讓法律專業的老師,或者社會上一些法律學者參與教學,彌補思政老師法律知識的欠缺。2、教學方式上進行改革,特別是針對法律知識這一塊,還可以采取一些非傳統的授課方式。比如,借助于新媒體讓師生在網上互動;將學生從教室帶到法律實踐場所,讓學生身臨其境地感知法律。3、教學內容上要與時俱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的修訂與法律的修訂速度是無法比擬的,這導致很多時候教材滯后于現實立法。因此,建議老師在講授法律知識時要做一些跟進,給學生傳播最新的法律內容。

第二、營造一個良好的校園法治環境。增強高職學生法律意識,不能僅僅寄希望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應當在校園里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接觸法律、使用法律的機會。1、可以利用高職院校的法律老師、校外法律專家和一些學生社團組建一個法律服務小站,為廣大學生提供“零距離”的法律幫助,LL比聞可以在上面,供學生隨時查詢。在一些特殊的時節,比如“3.15”主要是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在畢業季可以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為主,幫助畢業生樹立權利意識。在平時多以溫馨提示為主,潛移默化地讓高職學生認識法律、接受法律、運用法律。

第三、幫助學生重拾法律信仰。美國學者伯爾曼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盡管我們從外部世界給高職學生提供了諸多與法律“親密”接觸的機會,但是如何讓法律真正走進學生的內心世界,依然很棘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1、確立學生的權利意識,權利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對權利實現的渴望,就無法產生對法的好感。只有增強學生的權利意識,才能激發學生對法律的主動探尋,也才能讓學生對法律產生感情。2、加強學生對法律的實踐過程。“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高職學生對法律的不信任,很大程度源于對法律的誤解。鼓勵學生在權益被侵害時或遭遇糾紛時,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一次兩次的親身經歷,既能讓學生對相關法律進一步熟識,也能在他的內心產生對法的信任。3、正面法律現象的引導。社會上確實存在一些陰暗面,但是我們要讓學生看到正能量。作為高職院校的法律專業老師,在介紹案例、點評法律現象時要盡量地讓學生感受到,國家的法律體制正日益完善,立法、執法、司法環節中的不公平或不正義的現象終將會被遏制。

四、結語

篇4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培養路徑

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建設和發展水平對于衡量一國民眾的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備極其深刻的現實影響意義,法律意識教育是現代高等教育事業實務工作版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政策的深入實施,我國各級別教育工作者和一線研究人員對基層民眾法律意識建設發展狀況的關切力度逐年提升,客觀上導致針對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教育與建構工作,成為現階段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版圖中的一項極其重要的組成內容,而隨著相關工作開展力度的不斷深入,高校大學生群體在法律意識建設方面的缺失問題日漸暴露清晰,給高校教師的日常教學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有鑒于此,本文將針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及培養展開簡要分析,旨意為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提供借鑒。

一、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現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公報形式再次將“依法治國”基本國策放置于我國未來一段歷史時期之內經濟社會建設事業開展路徑的重點地位,并為未來一段時期之內法治中國建設事業的具體開展過程給出了基本方案。大學生群體是當代中國建設發展事業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人力資源,是未來一段時期內承載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發展事業各項基本任務的中堅力量,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發展目標實現過程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各級高等院校接連開展通識性法律知識教育,我國高等院校在校大學生群體實際具備的法律意識建設水平發生了程度顯著的改善提升,與此同時,我國大學生群體在日常生活實踐過程中遭遇的財產侵害和人身傷害事件依然時有發生,高校大學生群體個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率依然保持一定水平,表明我國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建設依然較為有限。在青少年犯罪群體低齡化和組織化特征日漸明顯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也日漸顯現暴力化和成人化特征。直接導致針對高等院校學生的法律意識教育問題,成為了現階段我國高等院校學生教育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組成內容。

二、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問題的引致原因

(一)大學生自身因素

對基礎性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是高校大學生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最佳建設目標的重要基礎條件,由于大學生在觀念認知層次存在的局限性特征,往往只會片刻重視對專業性課程的學習和掌握,因而往往無法準確認知學習掌握基本法律知識,以及建構形成基本法律意識的重要實踐意義,因而他們往往片面認為只要自身做好守法公民,就不需要通過學習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識來建構基本法律意識,由于無法認知法律知識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用,而在具體建構基本法律意識過程中表現出一定程度的逃避和懈怠心理。

大學生群體往往對現實社會環境中涌現的新生事物具備較高水平的接受能力,且同時具備表現顯著的叛逆性性格,因而法律法規條文中規定的部分強制性內容往往給高校大學生帶來一定程度的對抗性心理感受,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高校學生法律意識建設水平的發展提升造成了顯著阻礙。

(二)高校影響因素

現階段,我國依然存在一定數量比例的高等院校,未能將與基礎法律知識直接相關的教學內容引入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教學培養計劃,這類高等院校往往片面重視在校大學生群體對公共基礎同時課程和專業課程的學習掌握水平,因此往往也就未能對高校大學生在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掌握水平和法律意識的建構水平施加充足有效的關注,繼而無法對發生在大學生群體中的惡性刑事案件給予及時有效的預防性和處置性干預。部分高等院校將本該明確單獨實施的基礎法律知識教育轉化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課程加以具體實施,導致高校在校生在法律知識理解和法律意識認知層次發生顯著偏差。導致大學生在自身權益遭受損害條件下,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環境的影響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沒有變,直接導致我國自基本法律制度和民眾基本思想意識認知體系形態特征的建設和演化層次依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局限性。與此同時,在西方發達國策形態多樣的思想流派和學術觀點接連引入我國高等院校教學研究實務領域的歷史背景下,我國現代高等院校中的各級教師和在校學生,在思想觀念認知與建構層次日漸遭遇著多樣化的沖擊,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高等院校學生開展法律意識建設行為造成了顯著阻礙。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提升路徑

(一)開設專門性的法律知識教育課程

高等教育事業的基本目標是為社會主義國家培養和輸出具備較高水平科學文化素質、全面恪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工序良俗的優秀人才,為切實實現高等教育事業的這一發展目標,高等院校應當在現行的高等院校學生學科培養方案中,開辟和設置專門性的以法律知識內容為中心的教學課程,以此確保相關實踐目標的快速順利實現。

(二)開展專題法律知識

各級高等院校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具備的在公共知識宣傳和學術研究實踐層次的重要功能,通過邀請國內外法學研究領域的優秀研究學者和一線法學專家來校舉辦專題性法學知識講座,為高校大學生了解和認知基本的法律知識內容創造支持和保障條件,促進高校在校大學生O法律意識建設水平不斷優化提升。

四、結語

針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及培養問題,本文從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缺失現狀、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問題的引致原因,以及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提升路徑三個基本方面展開了簡要分析,旨意為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提供借鑒。做好高校在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知識教育和法律意識建設,高校學生自身素質水平的改善提升具有深刻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新慧.淺析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及培養途徑[J].赤子(上中旬),2015(04):63.

[2]楊銳榮.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缺失及培養模式研究[J].管理觀察,2015(06):96-98.

[3]黃蔡芹.淺議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07(11):305-309.

[4]趙德友.論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缺失現狀及培養路徑[J].通化師范學院學報, 2014(01):68-70.

篇5

關鍵詞 武裝警察 武器使用權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TJ0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目前治安形勢嚴峻,嚴重刑事犯罪高發,犯罪形態越來越多的表現為犯罪主體的多元化、暴力化和恐怖化,擔負著反恐、處突、維穩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任務將更加繁重,武器的使用也更為頻繁,有關 “武器使用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顯現。《人民武裝警察法》明確賦予武警部隊使用的武器的職權,第15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人民武裝警察法》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具體規定。

1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缺失

《人民武裝警察法》中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不僅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奉行的是嚴格限制、嚴格規范、嚴格監督的原則和態度,而且法律規范相對較為嚴密、完備。但人民武裝警察武器使用權制度仍然容易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究其原因,從法律上而言深層次原因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1法律原則和規則不夠明晰

武警部隊與公安機關兩者在擔負的任務、警械武器配備及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公安機關負責領導、管理社會治安和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又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武警部隊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第2條規定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人民警察配備的武器多為手槍、微型沖鋒槍、狙擊步槍等,長武器較少,基本上沒有重型武器,而武警殺傷性武器不僅包括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輕型火炮,遠遠超出了《條例》中“武器”的定義范圍;在武器使用權的法律適用上武警以“命令、服從”為基礎的武器使用方法也與人民警察單兵作戰判然有別。顯然《人民武裝警察法》采取簡單援引法律文件的立法不能完全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現實情況和需要,是匆忙的應急之作。

加之,《條例》先天不足,又嚴重滯后,更加影響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正確運用。(1)有些關鍵詞過于模糊。比如:《條例》中“判明、足以、緊迫、危及、可能、可以”等詞過于籠統,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武器使用后果的不確定性。(2)個別規定較難把握。《條例》第9條第5、7款中“緊迫危險”,第9款“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第13款中“兇殺”的規定,同樣令人瞬間難以判斷,事后難以評估。

1.2法律支持和保護流于形式

《條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模糊,對警察權益保護性不強。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首先是《條例》的性質屬于行政法規,警察依照行政法規行使致命性強制力,違反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是現行相關法律規范中只規定義務和責任,將警察在執行任務中的防衛權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第三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關注使用武器防衛的時機、情節和損害程度,“不作為”和“使用武器不當”均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分析,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按照《條例》規定使用武器卻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究其原因是適用法律不一致所導致的。開槍的警察用的是《條例》,判案的法官用的是《刑法》的正當防衛的判斷標準,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要承擔責任,典型的以成敗論英雄,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合法權利的保護。《人民武裝警察法》提高了賦權的位階,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武警官兵的合法使用武器的權益,部分消除了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的疑慮,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1.3命令與法律相悖的兩難選擇

武警部隊在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中使用武器的先置適用原則,即依據命令使用武器,在法律這一唯一的判斷標準之上又預設另一標準,這必然導致法律與命令的矛盾,命令與現場情況、態勢之間的矛盾互相交織。而使用武器往往又是間不容發,兩難選擇必然導致猶豫遲疑,可能錯失戰機,導致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既不利于事態的處置,也不利于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的保護,更毋庸談武警官兵自身合法權利的保障。比如:武警部隊使用武器要遵守“三個慎用”,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時,嚴禁使用殺傷性武器。但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一種事后判斷而非現場判斷,導致有些處置現場武警官兵根本沒有攜帶武器,即便事件性質已然轉化,出現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情形卻也無武器可用的尷尬局面。

2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建議

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行為既涉及武器使用權的有效行使問題,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同時還涉及人民武裝警察執法權益的保障。統籌兼顧、適度平衡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既是武器使用權法律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也是解決執法實踐問題的根本出路。

2.1修繕《條例》中“武器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1)要提升《條例》的法律位階,將其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解決其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可以考慮將《條例》并入《人民警察法》或出臺新的關于“武器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2)明確“武器使用”的定義與范圍。明確界定武器與警械的界限,明確“武器使用”的外延。“使用”應是廣義上的概念,除“開槍射擊”以外,還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包括射擊前的拔槍、舉槍等環節。在這方面,香港警察有拔槍、據槍的事后報告制度,值得借鑒。(3)強化武器使用的原則把握,弱化判明條件。在這一點上,筆者反對過分細化“可以使用武器的(下轉第176頁)(上接第165頁)具體情形”。首先應明確 “武器使用”的原則。在依命令使用武器這一先置原則之下,強化“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則這一基礎性原則,在武器使用“判明”標準問題上,適用“合理確信”原則。決定是否使用武器,取決于當時的情景與所掌握的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或不確定的猜測。同時,依據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相關法規做出補充,尤其注重“武器使用”層面的立法完善,充分考慮行為對象的表現,并結合戰術運用的需要,以增強“武器使用”的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

2.2完善“武器使用”的審查規定,明確認定機構

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權,是國家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設置并賦予武警部隊的一項職權,既不是出于私權的保護,也不是為了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一己之私。因此,責任認定的正確與否對武警部隊依法履職的決心和打擊犯罪的力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人民武裝警察法》第34條規定了違規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僅僅是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條例》第14條也規定了警察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對警察責任的認定也主要是根據調查報告,沒有明確的采取客觀化、情景化的審查方式,沒有充分考慮當時特殊的情境。為了避免調查對象變成審查對象,建議在修訂或立法中要明確考慮特殊情境這一變量,來認定武器使用的責任問題。而認定武器使用是否正確也無專門且明確的機構,專業性不可知更無法保證責任認定的準確性,無法防止依據政治命令和社會影響確定責任的情況。

2.3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

當前,在武警部隊使用武器方面存在的問題追根溯源是因為當前沒有建立起健全的使用武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即使問題發生了也是由武警部隊來承擔責任,與相關個人沒有直接關系,這勢必造成責任的錯位、缺位。在監督制度上,《條例》第13條規定了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的義務。但以往的情況是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后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時,很少有書面報告,既未履行義務也不利于證據保存。《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五章監督檢查中規定,其落腳點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查處。”這一規定的核心仍然是自己監督,加之缺乏具體的法律后果規定,達不到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有力監督。所以應強化外部監督,完善各種制度規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進行外部監督,武警部隊自身也應對其所屬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的核心是是否合法、是否守紀。及時出臺配套的法規制度,規范武警部隊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武警部隊與行使檢舉、控告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溝通與對話,以及明確武警部隊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行政監督責任關系。

參考文獻

[1] 李文燕,左堅衛.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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