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2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對法律法規的認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問題,人類認識到必須改變傳統的不可持續的發展觀,可以說,人與自然相互協調、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已經成為指導我國社會發展的理論武器。作為發展之路的艱難探索成果,科學發展觀是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深化,有著鮮明的“新”、“維”、“度”。
一、“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之“新”
“發展才是硬道理”,“發展是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發展必須實行先富帶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些論述都是真理。然而,有些地方或部門片面追求GDP 增長,把物質利益或財富、金錢的獲得看作是發展的標志、政績的標準,而無視在資源和環保上的代價,忘卻了GDP 的增長是為了“人”。當前,我們面對的現實是經濟增長并沒有消除貧困、失業和不公平現象,相反,卻導致了貧富兩極分化、生態環境惡化和社會沖突加劇,甚至有的地方出現了“有增長而無發展”的局面。當前,雖然人們生活水平總體達到小康,加速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進,但這個“總體”實際是一個平均的概念,在這個平均的背后,還掩蓋著許多的不協調、不平衡、不全面。也就是說,總體達到了小康水平,不是建成了“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全面的小康社會。
人民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廣大人民既應是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和享有者,也應是社會精神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和享有者。所以,科學發展觀提出了“新”的發展指向:“以人為本”。也就是把關心人、尊重人、解放人、發展人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最高宗旨和最終目的。當然,“以人為本”不是人類中心主義。人類中心主義斷言人的需要和利益是最高的,甚至是唯一有價值的和重要的,因此對非人類實體的關懷僅限于那些對人類有價值的實體。相反,“人本”意味著不“以神為本”,或“以自然神為本”;不“以官為本”,或“以上為本”、“以權為本”、“以管理為本”;不“以錢為本”,或“以生產為本”、“以GDP 為本”;也不“以大自然為本”,或“以生態為本”。可見,“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也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同時認為在人與自然關系的層面上,強調人與自然的統一、協調,人雖居于主導地位,是管理者,但決不意味著人可以凌駕于自然之上,不守自然規律而隨心所欲地驅使自然,安排自然,而要求人類與自然界和諧共處,走信息化、生態化的新型工業化文明之路。因此,我們必須警惕人類中心主義滑入“絕對人類中心主義”,顯然,“以人為本”體現了二者的平衡,體現著人們對發展問題的真理性把握的智慧。
二、“全面、協調、可持續”:科學發展觀之“維”
首先,“全面、協調”體現了“人—自然—社會”和諧統一。事實表明,如果片面追求經濟價值而不顧及其他,那么就必然會引起生態、社會等價值的流失和缺損。這是因為事物間存在普遍的物質(包括質量和能量)和信息的交換的相互作用。就相互作用必然引起參與相互作用之事物的物質和信息結構的改變這一情景來看,凡是相互作用過程都必然會伴有價值關系發生,因為價值關系存在的范圍、相互作用存在的范圍與事物(包括物質的和信息)存在的范圍具有同樣的普遍性和廣泛性,而世界更是作為普遍聯系著的統一體存在的,也就是說,價值現象絕不僅僅存在于以人的世界為參照的主客體關系中,它乃是一切事物內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時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對價值范疇重新界定,也就是價值是事物(物質、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觀形態———精神)通過內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實現的效應。實踐已經表明,把價值存在的范圍限定在以人的世界為參照的主客體關系的領域是一種片面的理論,僅僅在人的世界里無法找尋到解決全部人的問題、社會的問題的答案,更不用說生態環境問題的答案。但不可否認,自然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與人和社會的價值是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價值作用決不僅僅是單向的,而是雙向或多向的,并且有正價值、負價值、中性價值之分。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全面地把握各種價值關系,全面考慮各種發展中的價值因素,進而真正實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科學發展的價值訴求。同時,我們還要協調各種價值關系,統籌各個方面的發展,力求實現正價值,避免產生負價值,以促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相協調,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
總之,“全面、協調”發展的含義是強調在社會整體發展上,在以經濟發展為中心價值的前提下,把追求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共榮,維護生態平衡作為根本的價值尺度和目標之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各項重大政策和規劃時,要始終注意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始終注意人、社會與自然關系中各種要素的協調發展,一切以促進“人—自然—社會”的統一和諧、全面發展為依歸。
“可持續發展”體現了人類對發展的真理把握的巨大進步。可持續發展觀的認識過程,可以說是對時代所傳遞的人類發展安全的價值真理的認識過程。
真理是人們對事物的存在、變化、發展的度與規律等本質規定的把握過程,在一定意義上講,這又是一個信息活動過程,它是對認識對象的“度”與規律等本質規定的信息度的把握。真理信息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信息體,是實現了的信息的質與量之度的統一,是事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在實踐中實現了的辯證統
一。時展所傳遞給我們的信息表明,在一定限度內,發展是對生存的完善和促進,但超過這一限度,發展就反過來構成了對生存的威脅。這個“度”既包括發展規模也包括發展速度,映射在自然界,就是地球生態系統吐故納新、自我修復的能力范圍,也就是生態閾值。生態閾值是客觀存在的,一旦社會經濟發展超越了生態閾值,就可能發生波及整個人類的災難性后果,并且這個后果是不可逆的。
實踐證明,單純經濟增長的發展觀與僅以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為中心”的發展觀是不可持續的發展,不可持續的發展既不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更損害后代人滿足他們需求的能力。發展的真理表明發展必須保持地球的負荷能力,保護地球的生存能力和多樣性,減緩非可再生資源的衰竭。總之,“可持續發展”表明了發展觀對人類整體與長遠生存安全的關切。
因此,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干擾,發展要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要保護修復自然生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重點要從事后治理向事前保護轉變,倡導人類福利的代內公平和代際公正,實施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生產,開展無害環境管理、發展循環經濟等工作,這些都包含了“可持續發展”的時代真理對我們的實踐要求。
三、“生態規律”:科學發展觀之“度”
科學發展觀是一個積極的、求實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辯證發展觀,它更加強調發展要“好”字當頭,做到又好又快地發展,發展的科學之度其實就是在發展進程中強調發展的生態倫理,遵循發展的生態規律。
質、量與度是客觀的,普遍存在的,“純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個極限的,到了這個極限它就轉化為質的差別”。〔1〕(P313)“在這些關節點上,運動的量的增加或減少會引起相應物體的狀態的質的變化,所以在這些關節點上,量轉化為質。”〔1〕(P314)這是因為變化超出其限度,就會引起質的變化。從一定意義上講,度是和規律范疇一樣的范疇,認識了一事物的度也就是一定程度上認識、把握了規律。所以,對科學發展的生態規律之度的把握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人們掌握真理的關鍵是一個在實踐中把握事物存在發展變化的“度”的問題。馬克思深刻指出,人作為自然存在物,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并且懂得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于對象”。〔2〕(P47)因此,人也要按照自然規律來改造自然。人在改造自然的時候,能夠按照自然規律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并維護自然,在充當生產者的同時又具有維護者的主體地位。
正如彼得·弗萊布所說,科學家現在知道人與動物分離的斷層并不像從前那樣,任何對人的獨特性的定義顯然只是基于程度上的差別。這樣,生態倫理要求我們自覺認識人的“度”在什么地方。所以,科學發展觀作為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深化重點,體現在對“生態倫理”的科學認識。
人之“度”要求我們敬畏自然。現在人類的科學技術水平和生產力水平已極其發達,人類已經具有了毀滅人類自身的能力,幾乎可以為所欲為,許多人自然地產生了無須敬畏自然的思想,甚至有人蔑視自然。然而,我們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倡導敬畏自然。這是因為,在大自然面前未被我們人類探察和認知的領域太多了,違背自然規律,就會受到自然界的懲罰。不可否認,對于無限的宇宙、自然,人及人類歷史是有限、有“度”的,或者說人類掌握的真理永遠是相對真理,在絕對真理面前,不能不有敬畏的前提。
然而,“敬畏自然”的“人之度”要求我們不能“回避”矛盾,更不是“無為”和“消極怠工”,而是一種“從義出發,利以義取”、“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態度,要節制和規范人類對自然開發利用的不當和失范行為。要求人們從整體上、本質上重新審視人、社會、自然系統的復雜關系,樹立新的價值觀,以全新的生態思維方式,重新調整人類的行為模式和實踐活動,促使人類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取向根源于、服從于生態環境系統,更好地實現社會經濟的有序、協調、健康、持續的發展。同時,要求我們在實踐中保護、尊重和發展生態,合理開發和利用生態資源。
當前,信息化、工業化、生態化是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是人類發展的共同規律。經過改革開放30 年的發展,信息產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先導產業,我國的“三化”融合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面對信息化的發展歷史機遇,我們要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和生態化三者的融合,走一條新型工業化道路是適合我國國情、加快實現和諧社會的歷史選擇。
總之,發展觀是關于發展問題的理性認識,一個國家和地區堅持什么樣的發展觀,對這個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會產生重大影響,不同的發展觀往往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只有正確的意識被付諸生生不息的生活世界,才能真正變為創造世界的現實力量。為此,我們應該真正領會科學發展觀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深化認識,領會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從而把握科學發展觀的“新”、“維”、“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律法規;認知度;問卷調查;南充市;大學生
近年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學生但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我們于2012年3月至4月對此進行了現況調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南充市川北醫學院、西華師范大學、南充職業技術學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級各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2、研究方法
將三所高校的同學按專業分成醫學、法學和其他三組,每組再按年級分層,再隨機抽取相應寢室號進行問卷調查。問卷采用自制問卷。
3、統計分析
采用SPSS17.0系統軟件,完成數據的處理與分析。
二、結果
1、一般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醫學生553人,占59.0%;法學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對醫療糾紛的主觀認識情況
同學們對醫療糾紛及其處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認為很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僅0.4%和5.0%,絕大多數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學都認為了解醫患關系對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僅2.3%的同學認為不重要,2.5%的同學選擇了不清楚。
對于醫療糾紛的概念,大部分同學(76.1%)還是比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學對其產生了誤解。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大部分人(67.3%)會選擇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選擇私下解決。但值得一提的是,實際上發生醫療糾紛后走法律程序的越來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協商解決的途徑。【1】
對于目前的醫患關系,絕大部分(88.3%)的同學都認為關系緊張。在醫療糾紛的特點上,普遍認為有醫患沖突的激烈化、輿論向導的片面化、數量上的急劇增加和患方訴求上的功利化等特點。他們普遍認為,發生醫療糾紛的責任主要在于醫患雙方(76.9%),也有部分選擇了患方(13.4%)或院方(4.8%),還有同學認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決醫患糾紛的主動權上,約一半(56.0%)同學認為主動權在于醫患雙方,近四分之一(24.8%)認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認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對于解決醫患糾紛的最佳時間,絕大多數都認為宜在萌芽階段。
在對于患者擁有的權利方面,同學們多沒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決定權和知情同意權上就分別有51.4%和26.0%的同學沒有選擇到,尤其是在自主決定方面,這與目前以醫方為主導的就醫觀念有關。
對于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認同率最高的是醫患雙方溝通不夠,其次為雙方的認知差異的原因,再次為醫護方處理上的欠缺和患方過高的期望值,還有過高的醫療費用。
對于防范醫鬧的根本措施,同學們的最主要的是加大醫療財政的投入和加快醫療體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強立法,疏通醫療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然后是加快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和加強內部管理,構建醫患和諧醫院。
3、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就整體來看,在醫療糾紛的分級標準方面,正確率僅為8.3%;對于搶救結束后補記病歷的規定時間,正確率為21.5%;對于封存病歷該由誰來保管的問題,正確率為71.4%;就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方面,正確率為 29.1%;對于患者自身特殊體質造成的損害是否為醫療事故的問題,正確率為63.7%;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對現場封存的實物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正確率17.9%;在危急情況下,當醫方無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親家屬意見時可否行使單方行醫權的問題,正確率為 37.7%;對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患者,醫務人員應當口頭還是書面告知的問題,正確率為 79.9%;對于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對患者是否算侵權的問題,正確率為61.8%;當患者精神脆弱或身體狀況較差時,醫護人員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視為侵犯患者知情權的問題,正確率僅為18.6%。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以上這些回答當中,雖然我們盡量讓同學們如實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測、隨機選擇而選對的部分。也就是說,實際的知曉率可能比這些值還要低。
表1 各專業同學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認知情況
研究問題 項目 專業(計數及占各專業的分百比%) 值
P值
醫學類 法學類 其他
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四級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補記時間 6小時內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該由誰來保管 醫療機構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權復印的病例資料 客觀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況可否行單方行醫權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醫療檢查是否算侵權 算侵權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體質特殊造成的損害是否算醫療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關于醫療糾紛相關知識的認知途徑
對于了解醫療糾紛的途徑,有696人(76.9%)是通過網絡途徑,681人(75.2%)是通過新聞媒體了解,424人(46.9%)是通過學校教育途徑,421人(46.5%)通過報刊雜志,247人(27.3%)通過查閱書籍,還有72人(8.0%)通過其他途徑了解相關知識。
對于所學課程中是否包含醫療方面法律課程及教育形式的問題,332人(37.3%)沒有開設相關課程,有選修課的351人(39.5%),有知識講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課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當問及學校是否有必要開設醫療方面的法制課程時,有494人(54.2%)認為有必要,375人(41.2%)認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認為沒必要。至于他們希望以哪些形式進行相關教學的問題,有674人(76.4%)希望通過多媒體再現真實場景,參與案例分析的方式進行;587人(66.6%)選擇了通過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選擇了詳細解析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還有25人(2.8%)選擇了其他方式。
三、討論
1、對醫療糾紛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
盡管多數人都認為了解醫療糾紛相關情況及其法定處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認知度卻十分有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醫學生方面看存在著盲目樂觀,缺乏危機意識,尚未意識到醫療糾紛的嚴重性的情況。還有部分醫學生消極回避,認為了解也沒辦法改變,眼不見為凈。此外,缺乏公眾引導,自主學習了解的意識不強,或是沒有找到適合的途徑等,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一種狀態,同時也是亟待我們解決的一大問題。從非醫學生方面看,這種情況就更容易解釋了。他們大都認為醫療糾紛離自己很遠,跟自己沒多大關系,或者是不感興趣,所以就很少關注。即使有些法學學子對相關法律法規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醫療糾紛的認知途徑有限,教育形式單一
在學校的課程設置中,有關醫事法的僅一些選修課和極少的知識講座。此外同學們了解相關知識的途徑大多是網絡媒體和報刊雜志,且缺乏客觀性和系統性。
3、對策
(1)增強高校醫療糾紛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醫學院校合理設置相關課程,改善教學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識平臺來進行教育宣傳。
②邀請臨床經驗豐富的相關專業人士作知識講座。
③醫學生可利用課余時間提前進入臨床見習,特別是醫患糾紛辦公室,多了解現今的醫患狀況。
④通過網絡、媒體、相關節目專欄等平臺宣講正規的處理規程。
(2)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對群眾開展的科學、系統地宣傳醫事法的相關知識的團體幾乎是空白的。因為無知他們曲解法律、抵觸法律,所以在醫療糾紛發生以后他們不懂得也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并且,相關工作人員對學習、運用醫事法的重視度也不夠。目前醫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較局限:當前普法人員多采用牽掛橫幅、街頭搭建桌椅廣播宣傳,然收效甚微。[2]所以,對社會群體的醫事法普及工作還有很長的路。政府相關部門應呼吁全社會的關注,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創建更多便捷的知識平臺。同時同過完善醫療體制,擴大醫療資源,提高醫方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切實有效的途徑來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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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頒布之初分別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活動作了原則性規定。此后,為了增強民行檢察業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先后針對民事審判程序抗訴工作、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以及人民檢察院的公開審查程序規則作了暫行性的規定。這些規定的出臺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范圍內緩解了民行檢察立法與司法實踐的沖突,同時也為《規則》的頒布做了經驗上的準備。可以說《規則》是在前述一系列規定的基礎之上,吸納了有關近年來民行檢察的研究成果而形成的,有較強的先進性、系統性和實踐性。具有而言,有以下幾方面:
1、確立了民行檢察的基本價值取向和辦案原則
《規則》的第二條將人民檢察院進行民行檢察監督的價值定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這一定位回答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爭論不休的檢察監督的基本價值取向問題,將檢察監督置于超脫的法律地位。人民檢察院既不是訴訟當事人,又不是一方當事人的人,而是居中的法律監督者,其介入民事訴訟不會引起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衡”。與傳統的“維護司法公正”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價值取向相比,《規則》的規定更趨于多元化、系統化。且這一多元的價值體系是統一的,皆明確了檢察監督具有國家強權干預私法的性質。同時價值取向之間又有一定的位階,置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的價值取向,其余為次位階價值取向。當次位階的價值取向與高位價值取向相沖突時,自然服從高位階的價值取向。深刻領會此價值體系的本質內涵不僅有利于我們加深對《規則》中各項規定的認識,同時也有利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規則》。舉例說,《規則》的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可以作為人民檢察院受理民行檢察案件的主要來源之一,這是否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在任何條件下都應當以公權力的方式干預私法呢?回答顯然不是。比如當事人已對民事權利義務達成和解協議或是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且已生效的判決不危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人民檢察院就沒有“發現”的必要。此時,“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就超越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處分原則,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就必須在“私法自治”的范圍內活動,這是由民事訴訟活動的規律和特征所決定的。
《規則》在總則中的另一顯著規定是在第三條將“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確立為民行檢察的辦案原則,這一規定是民行檢察走向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標志。大家知道,在民行檢察發展的初始階段,為了推動此項工作深入廣泛地開展,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經有創造性地提出了“敢抗、會抗、抗準”的辦案原則,旨在要求廣大民行干警在思想上消除“檢法一家”的顧慮,大膽開創新的工作局面。應該說這一策略對近年來民行檢察工作的發展起了政策上的動員作用。但是隨著民行檢察的視野不斷開闊,隨著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以“敢抗、會抗、抗準”來作為執法的指導性意見,則顯得力所不逮。其后,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將“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寫進了《公開審查程序規則》之中,這次又將此三項原則原本地移植到《規則》中來,以此作為人民檢察院辦理民行案件的整體性指導意見,這一舉措代表了民行檢察發展的方向,提升了民行檢察的理論層次。
2、體現了程序正義的要求。
縱觀法學界,對于民行檢察的探討大都局限于民行檢察在程序上的矯正功能,如檢察抗訴引起再審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等,而鮮有對民行檢察這一制度設計本身的檢討。可以認為,在《規則》頒布以前,有關民行檢察自身的程序性要求幾近荒蕪,僅僅是在《公開審查程序規則》中有零碎的反映。此次《規則》的出臺在程序正義方面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1)、程序的時序性方面。《規則》從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來源開始到申訴案件的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等一系列環節,清晰、系統地展示了民行檢察的辦案流程,在程序的時序性方面表現為時間順序上的遞進性和不可逆轉性,將散落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暫行規定之中的和兩大訴訟法有關檢察監督的原則性規定之中的相關程序事項在時序上統一于一個整體,增強了可操作性,體現了《規則》的嚴謹和規范。
(2)、程序的公正性方面。我們知道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正義的核心要求。這里所謂的公正性是要求人民檢察院對申訴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保持中立性,不偏袒任何一方。《規則》的總則中所確立的基本價值取向和辦案原則都有此項要求。不僅如此,這種程序的公正性理念同樣滲透在分則的相關規定之中,比如《規則》第十三條的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等等。
(3)、程序的期限性方面。程序的期限性是指程序正義的重要內涵之一,法諺稱“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實踐中,民行檢察的辦案期限長嚴重地制約了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當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程序復雜、效率低下等,但缺乏程序的期限性規定則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這次《規則》的出臺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有關此方面的規定在《規則》中比比皆是,如第九條關于受理后應當作出處理的期限、第十二條受理后應當作出立案的期限、第十四條有關案件審查終結的期限等等,不一而足。上述的這些內容都表明了《規則》已經將程序正義的理念納入了自己的視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規則》的理論品味。
3、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抗訴是我國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唯一方式。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人民檢察院僅僅依靠此項手段并不能完全有效行使法律監督的職能,如對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或者對與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無關的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就沒有明確的依據。《規則》在第八章規定了檢察建議的監督途徑,拓展了民行檢察的監督方式和工作空間。
對于理論界討論的“提起訴訟”和“執行和解”兩種監督方式,《規則》采取了審慎的態度,沒有予以采納。其原因是“提起訴訟”的方式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相抵觸,而“執行和解”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特定稱謂,以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為前提,不涉及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4、對抗訴條件進行了細化,便于司法實踐的操作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和《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條件,但是對這些抗訴條件作何種理解,在實踐中有許多不同認識。這些不同的認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執行的效果。基于此,《規則》對兩大訴訟法所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了細化,如《規則》的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等四則條文。以上條文的內容為我們如何統一認識和正確把握抗訴條件提供了參照系。
無疑,《規則》出臺所帶來的積極意義是尤其深遠的,涉及的成功方面仍有很多。例如對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權作了必要的限制;對抗訴的審級問題認同了“同級抗同級審”和“同級抗下級審”的審級模式;對長期困繞我們工作的文書格式作了規范和統一等,此處因篇幅有限,略去不論。
二
和任何一部法律或規范性文件一樣,《規則》同樣不能稱之為完美。除了一般的如規范模糊(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項)等立法技術性問題之外,我們認為《規則》的不少規定仍有探討的余地,現擇要茲述如下:
1、價值取向的理想化與規范選擇的現實性沖突
《規則》在總則第二條規定的基本價值取向應是民行檢察的最終追求和理想所在,分則的許多規范都是也理應是服從和服務于這一基本價值取向的,但遺憾的是我們仍然看到了不和諧的音符。如《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影響不大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毫無疑問,該條規范的選擇是受司法實務化的影響,適當地考慮了訴訟的效益問題。但是恰恰是這一選擇告訴我們被《規則》總則奉為終極價值追求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某些特定的時刻應當(請注意,《規則》用的是“應當”,而不是“可以”)讓位于司法實務的要求,這是否說明《規則》總則確立的價值體系被一種實務性選擇所粉碎呢?還是啟發我們去重新審視《規則》所確立的價值體系!
2、把受理和立案的條件規定為不同的情形似為不妥
《規則》第二章的第五條和第三章的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民行檢察的受理條件和立案條件。由此可見,《規則》認為受理和立案的范疇應是有所區別的。那么這種區分是否有合理性呢?來分析一下。首先看民事訴訟法理論,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受理和立案的范圍應當是同一的,這可以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和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得以印證。所不同的是受理是人民法院起訴條件審查完結的標志,而立案是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起點;其次來看民行檢察的司法實踐,《規則》對受理的條件和立案的條件作了不同的界定,考察立案的條件,除第四項規定之外都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比如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等等,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已。這就是說適用《規則》現有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也就是對受理的案件并不必然導致立案,這給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帶來了困難。這是因為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對任何一個申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未經實體審查之前都是可能存在錯誤的,這是法律上的擬制。而當申訴案件進入受理階段以后,我們若未經立案審查如何能判斷案件的實體上不可能有錯誤呢?既然如此,《規則》把受理與立案的條件作不同的界定就沒有法理基礎和實踐基礎,那么這種制度的設計是不是要重新選擇?
3、取消法庭調查活動與人民檢察院必要的調查取證活動如何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為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一)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二)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三)提交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第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范圍。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當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
人民法院確定擔保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產品的銷售收入,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人員工資等合理費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條 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第八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第九條 人民法院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后再及時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第十條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
(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第十四條 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民法院責令停止有關行為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