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5: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司所得稅納稅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依法納稅 經濟納稅 真實合法 成本費用 稅負 產品成本
一、石化企業稅務籌劃的意義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點。由于稅收是財產所有權的單方向轉移,因此對一個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流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節約稅收支出等于增加企業的凈收入。
石化行業作為中央企業,應當成為依法納稅的典范,因此納稅籌劃應當在熟知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選擇適應自身發展需要的投資、經營策略,是在挖掘自身內在潛力的基礎上運用稅收政策節約稅收成本,即實現“依法納稅”和“經濟納稅”,提高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以及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
二、利用出口退稅政策和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為了擴大出口貿易,國家出臺了出口退稅政策,享受出口退稅等于降低了流轉稅稅負進而增
加了利潤總額,在所得稅稅率一致的情況下,其納稅籌劃的收益屬于相對數。但是從納稅籌劃的目的來看如果進行同期或整體收益測算就是一個減少所得稅稅負的絕對數。
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和減少納稅調整額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少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但是會計費用不等于稅前扣除費用。可見,在收入既定時,平衡各項費用支出,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目的。
三、利用折舊方法的合理選擇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一)方法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由于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權,也就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但納稅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納稅籌劃必須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稅法規定。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常年處于振動、腐蝕的機器設備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超出法律規定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稅法規定而使企業遭受諸如補繳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
(二)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必須考慮稅制因素的影響
根據石化企業的生產特點,其主要設備常年處于振動和腐蝕,應當采取加速折舊的稅務處理。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少,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一般情況下,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則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有利,有利于設備的更新換代,進一步提高產能,提高生產效率。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選擇平均年限法較有利。由于延緩納稅利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利益。
四、利用存貨計價方法的合理選擇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庫存商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新的所得稅法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計價辦法,因此只能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以上規定,為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提供了空間,也為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減輕所得稅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納稅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一般情況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均衡的稅收負擔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計入各期商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忽高忽低,特別是在材料等存貨價格差別較大時,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使企業商品成本不致發生大起大落,各期利潤比較均衡。
(二)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慎用先進先出法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先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就會延緩存貨成本的回收,提前交納所得稅,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五、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現費用項目之間的合法、合理、均衡
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項目必須真實合法,但是稅前扣除項目又分為多個項目,其中包括限額費用和非限額費用兩類,如果限額費用超支就要進行納稅調整。其中納稅調整額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后年度可以補扣的,二是以后年度不能補扣形成永久性損失的。因此納稅調整不僅提高了當年所得稅的上交額,部分項目會成為直接損失。
(一)區分限額費用和非限額費用
新稅法規定,廣告宣傳費、招待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屬于限額費用,其中廣告宣傳費和招待費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另外職工勞保費山東省規定控制在人均年480元以內,結合企業財務預算合理分配、安排這些費用,防止某些費用奇高,某些費用過低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用足用活這些限額費用使之合理合法就會減少納稅調整額,有效降低所得稅費用。上述限額費用項目中,廣告宣傳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當年超支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補扣。
(二)非限額費用的管理與控制
根據新稅法規定,非限額費用有差旅費、辦公費、銷售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對這些費用的控制應當在保證其真實性的前提下從合法票據入手,嚴格把關,確保實現稅前扣除。
六、企業營業收入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說,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我國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收入確認時間;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使企業既能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我公司采用了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一是加強收款與發貨環節的銜接,倉庫收到收款信息之后再發出商品;二是分析客戶的信譽度和回款間隔期,確定一定的保險額度,超過保險額度的不予發貨;三是建立業務人員聯系制度,及時反饋行業和客戶的經濟信息,對突擊或大量采購商品的及時掌握動向;四是建立代銷網點,分散和轉移經營風險。如前期我公司一般直接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商品的實質性所有權雖然已經轉移,但是貨款卻遲遲不到位,造成了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提前實現。而通過代銷方式,不但可以方便采用高頻率、低數量采購方式進貨客戶的需要,而且加大了經濟責任的分散和落實,使壞賬的發生率得到明顯降低,實現收款與銷售的同步。同時,由于委托代銷商品銷售方式是在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而發出代銷清單有一定的間隔期,因而起到了推遲流轉稅和所得稅實現的目的。
作為納稅籌劃的實施部門,財會部門還應及時了解和掌握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務政策及變化,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好依法納稅。在實際操作中,有句總結性的戲言:“有100%的人想少繳稅,但是有98%的人不自覺地多繳了稅。”這種“多繳稅”本來可以通過合理的籌劃或做好會計核算少繳或免繳,但是由于事前未進行籌劃或會計部門的賬和發票未達到要求,就會導致多繳稅。
參考文獻:
[1]蔡昌.企業納稅籌劃方案設計技巧.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
TJ公司于2015年準備增加一套新生產線,準備購進的設備價款大約400萬元,該生產線預計使用8年,假設設備無殘值,并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若銀行現行的貸款利率3-5年期為6.9%,5年以上期為7.05%。則企業可采取自有資金、融資租賃、貸款購買三種方案。
1.若公司采取自有資金購買生產線的方式,年初一次性投入設備款400萬元,折現率采用7.05%,則通過計算可以得出:
(1)年折舊額=400/8=50萬元(2)節稅額=50×25%×8=100萬元(3)現金流出=400-100=300萬元(4)現金流出現值=400-12.5×(P/A,7.05%,8)=325.50萬元。
2.若公司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貨款5年內分次等額付清,采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銀行5年期貸款利率為6.9%,五年后取得所有權。則見表:
3.若公司采用長期借款方式直接購買該生產線,貸款金額需要在8年內分次等額償還,5年以上期銀行貸款利率為7.05%,則現金流出表如下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長期借款購買設備的節稅額最大,為131.74萬元;融資租賃方式次之,為117.8萬元;自有資金購買方式的最小,為100萬元。而在現金流出量方面,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的現金流出量現值總額最小,為238.72萬元;長期借款方式次之,為300.01萬元;自有資金最大,為325.5萬元。所以單單從節稅的角度來看,采用長期借款方式可以最多的降低企業稅賦,但是若從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角度考慮,不考慮其他因素,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更好。
二、費用支出的納稅籌劃
1.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TJ公司2014年實現銷售收入9763.36萬元,年利潤總額為884.07萬元,企業2014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55萬,假設公司沒有其他應調整事項。
①可扣除限額為=9763.36×0.5%=48.82萬元
②應納稅所得額=884.07+(155-48.82)=990.25萬元
③應納所得稅=990.25×25%=247.56萬元
(1)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由于TJ公司是一個生產型企業,每天都有大量產品銷售,因此可以專門成立一個銷售分公司,將貨物先銷售給此銷售分公司,然后由銷售分公司出售給其他客戶,這樣可以有效的較少應納稅款。假設本公司將產品以9000萬元銷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分公司,銷售分公司以9763.36萬元向外銷售,本公司和銷售分公司各負擔業務招待費75萬和80萬,則生產公司與銷售分公司業務招待費對于所得稅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后一共繳納所得稅236.52萬元,相比原來節稅11.04萬元。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分公司除了可以獲得節稅收益外,對于擴大整個利益集團產品銷售市場,規范銷售管理均有重要意義,但也會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響公司的整體戰略布局。所以公司還是要根據其規模的大小以及產品的具體特點,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從長遠利益考慮,決定是否設立分支機構。
(2)最大限度的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假設公司當年的營業收入為X,實際花費的業務招待費為Y,那么60%Y為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同時必須滿足小于5‰X的條件,我們可以得出60%Y=5‰X公式,因為它可以滿足企業既能夠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Y=8.33‰X,即在當期列支的招待費等于營業收入的8.33‰這個臨界點上時,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額的政策[8]。
當業務招待費支出在臨界值以下時,發生額越接近臨界值,則業務招待費對減少公司的稅收成本貢獻越大,達到臨界值時貢獻最大;當業務招待費處于臨界值以上時,超出臨界值部分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對減少公司的稅收成本貢獻為零。
因此對于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納稅籌劃,我們可以依據8.33‰這個臨界數據,在銷售收入的基礎上對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做出預算,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將8.33‰臨界點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的預警點,合理籌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最大限度的減輕企業的稅收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收益。
2.公益性捐贈的納稅籌劃
TJ公司近年來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穩定,效益較好,2015年度預計可實現利潤1200萬元。本企業為提高知名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經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討論決定2015年向有關單位捐贈200萬元。針對于TJ公司的這一項決議進行籌劃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內容:
(1)捐贈必須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即應當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而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對企業直接向受贈人進行的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
(2)要把握好捐贈的法定扣除限額,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
根據2015預計利潤,可以扣除捐贈的最高限額=1200×12%=144萬元;如果TJ公司在2015年時一次性捐贈200萬元,則有56萬元是不能扣除的,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顯然會加大公司的納稅負擔。
所以公司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可以考慮將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兩次以上進行,或者是到以后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因此本公司可以2015年一次捐贈100萬元,2014年度再捐贈100萬元。這樣,一次性捐贈不能扣除的56萬元的捐贈支出同樣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部扣除。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次捐贈比一次性捐贈節稅:(200-144)×25%=14萬元。
三、公司人員構成的納稅籌劃
TJ公司將于2015年新上一條“人”字型PVG生產線,需要招聘新職工30名,生產工人平均月工資2000元,預計2015年公司實現會計利潤1200萬元。考慮到公司性質、生產特點和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公司招聘5名殘疾人和25名擁有下崗證的失業人員,享受工資薪金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現比較不同人員構成對所得稅納稅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什么是“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難以找到一個非常權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義,但其定義至少應表述出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納稅籌劃必須是不違反稅法的;二是納稅籌劃是事先進行的計劃;三是納稅籌劃的目的應是納稅人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有關“納稅籌劃”的概念,國內外的學者也有相應的論述:
國際財政文獻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國際稅收詞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對納稅籌劃是這樣表述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講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的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的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張中秀在其主編的《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一書中從“納稅籌劃”所包含的方法上給出了納稅籌劃的定義。他指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非違法的避稅方法和合法的節稅方法以及稅負轉嫁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可以用公式表示:納稅籌劃=避稅籌劃+節稅籌劃+轉嫁籌劃。
綜合以上幾層意思,我們可以對“納稅籌劃”下這樣一個定義: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企業納稅籌劃主要是基于這樣一個意圖,就是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謀求最大限度的“省稅”。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實行的,它把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統一起來,形成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它克服了原來按企業經濟性質的不同分設稅種的種種弊端,真正地貫徹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并為進一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根本目標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有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關鍵問題,是正確定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目標,是指通過納稅籌劃要達到的經濟利益狀況。它決定了納稅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籌劃策略,是納稅籌劃應當首先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派生目標是涉稅零風險
如果說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標,也是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稅收籌劃根本目標的派生目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為了實現日常稽查涉稅零風險目標,企業必須要強化其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著重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創造平穩、有序的內部稅收籌劃環境,以備順利通過稽查部門的日常檢查。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根據我國稅法法規的相關規定中對稅率、減免內容、法定扣除項目等的一系列規定,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稅務籌劃: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論文提綱怎么寫。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選擇方案具體見表2-1。
表2-1 分支機構組織形式選擇方案
稅率選擇
優惠稅率
非優惠稅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虧損
關鍵詞: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參、控股方式進行對外投資,股權投資已成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對應,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頻繁,在轉讓過程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已成為眾多企業所關注的問題。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權,同時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權。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A、C公司的出資額分別為4000萬元和1000萬元。A、C公司因調整投資結構,擬將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D公司。截至股權轉讓日,B公司的賬面凈資產為6000萬元,其中盈余公積4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商定轉讓價格與B公司賬面凈資產相同。(假定A、B、C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皆為25%)
轉讓方案一:按照賬面價值轉讓。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0萬元(6000×80%-4000),應交所得稅200萬元;C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200萬元(6000×20%-1000),應交所得稅5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750萬元。
轉讓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轉讓。B公司先將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全額分配,A公司可獲得股利480萬元(600×80%);C公司可獲得股利120萬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稅率相同,根據稅法規定,分得股利無需補稅。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值降為5400萬元,A、C公司分別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320萬元(5400×80%-4000),應交所得稅80萬元;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80萬元(5400×20%-1000),應交所得稅20萬元。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900萬元。
轉讓方案三:股權整合后再行轉讓。A公司先按C公司投資成本受讓B公司20%股權,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資成本增至5000萬元(4000+1000),再將股權轉讓給D公司。根據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按國稅發[1998]97號文件執行,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元(6000-5000)應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不需交納所得稅。C公司因為股權轉讓所得為0,無需交納所得稅。A、C公司實際股權轉讓收益合計為1000萬元。
分析上述轉讓方案,方案三最優,應交所得稅0;方案二次之,應交所得稅100萬元;方案一最差,應交所得稅250萬元。
三、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企業理財 投資活動 融資活動 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違法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籌資、利潤分配等財務活動的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經濟目標和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社會利益的社會目標的一種理財活動。納稅籌劃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節稅籌劃、避稅籌劃、轉嫁籌劃和實現涉稅零風險。進行納稅籌劃應當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減少納稅失誤,實現零涉稅風險;二是積極主動地開展多方位、多層次的系統籌劃,減少稅收負擔,包括利用稅收屏蔽、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稅務部門為了充分實現稅收的調節功能,不斷完善國家稅制,也應當有一種籌劃思想,即立法部門要加強立法,完善稅收法制,而執法部門針對不同性質、不同表現的納稅人,應采取不同的監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納稅人評估體系,從而形成一個整體的納稅籌劃體系。
投資是企業永恒的主題,它既是企業誕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業得以存續和發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業定位是成功進行納稅籌劃的起點,在投資之初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不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會為后續階段的籌劃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投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方法主要包括投資有利的企業類型和選擇有利的投資產業、投資地區、投資合作伙伴、投資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結構等。
1 企業類型的選擇
1.1 公司制企業與合作制企業的選擇
公司的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納公司所得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例如:假設某投資者欲投資80萬元,開一家小百貨店,預計每年贏利10萬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則該項投資年稅后凈收益為7萬元(10-10×30%),設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0%。如果該店為一家公司,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其稅后利潤為8萬元(10-10×20%)全部分給投資者,該投資者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萬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節約稅收支出1.4萬元。
1.2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在國外或外地創辦子公司一般需要辦理許多手續,并達到當地規定公司創辦條件,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但是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可以享受當地稅收規定的眾多優惠政策。如果創辦分公司則不能視為獨立法人主體,很難享受到地區的稅收優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統一體中的一部分接受統一管理,損益共計,可以平抑自身經濟活動,部分地承擔納稅義務。而設立分公司無需接受層層盤查,財務資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別的,前者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后者往往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許多國家對外國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稅,又征收“分支機構稅”。當然有些國家為吸引投資只對其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征稅。我國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中規定對外資企業匯出利潤課征10%的預提稅。
在具體籌劃公司形式時,還有許多可考慮的因素,如公司的發展規律,當地稅率的高低,稅基的寬窄以及稅收的優惠條件等等。
對于稅收優惠條件的考慮,一般都是獨立公司優惠政策多,但優惠條件嚴格復雜;分支機構享受優惠少,但優惠條件不如獨立公司高。跨國公司為到達最優納稅籌劃效果,可以并用兩種公司組織形式某些附屬機構設立為子公司,某些設立為分公司。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與搭配是公司設立中的第一步,應該特別加以對待。
2 投資行業的選擇
2.1 生產性行業的選擇
內資企業獲得稅收優惠比較少,主要是對新辦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福利生產企業等實施一定的減免優惠,但期限一般不長,主要有以下幾類可供選擇: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內資企業,可在五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產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對農產品、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膜,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等,適用13%的優惠稅率。對出口品貨物適用免稅零稅率;對于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于新辦的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單位,凡安置“四殘”(盲、聾、啞、肢體殘廢)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對于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一般有較多的優惠,主要有從事農、林、牧業的企業,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等。
2.2 非生產性行業的選擇
我國現行稅法中,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都體現了對非生產行業的稅收支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農村中為農業生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如氣象站、畜牧醫站等,暫免征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及大專院校的技術服務收入,如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等,暫免征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實行減免征收所得稅的優惠;對從事信息業、技術服務業、咨詢業、公用事業、商業、教育文化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實行減免征稅。
3 投資地區的選擇
企業在直接投資決策時,除了考慮基礎設施、原材料供應、金融環境、技術和勞動等一般因素外,投資地區的稅負也是考慮的重點。在現行稅制中,有一些稅種的征收范圍及深度直接與企業所在地域相關,這些稅種主要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國家稅收政策明顯呈現地域趨向。如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旅游度假區等都具有稅收優惠政策,都可以成為注冊地點籌劃考慮的對象。
4 投資合作伙伴的選擇
企業在成立之初,由于單個投資者的資金有限,承擔風險的能力也有限,投資者一般需要尋找合作伙伴,除了考慮對方的經濟實力等狀況外,還需要考慮其經濟性質,以便于納稅籌劃。目前,我國為了吸引外資、技術,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行稅負適當從輕原則,如果企業能引進外商投資者且其股權比例超過25%,便可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規納稅,享有一定的優惠。例如工資扣除標準,內資企業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標準扣除,外資企業可按實際發放數扣除,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內資企業不能超過年末應收賬款的0.5%,外資企業在年末應收賬款的3%以內都能扣除;對公益性捐贈,內資企業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可作為成本費用全部扣除等。可見,對于投資者而言,積極引進外商投資者,在納稅籌劃上是很好的選擇。
另外,也可考慮同境內的科研機構合作,稅法規定,科研機構聯合其它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的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于一些高科技企業來說,與科研機構合作,一方面可獲得技術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是很好的選擇。
5 投資規模的選擇
投資規模是指企業選擇集團企業還是獨立企業的選擇。一般而言,集團企業在納稅籌劃方面有著獨立企業所無可比擬的優勢。集團企業由眾多的獨立企業組成,其若干企業在整個經濟鏈條上,都可以作為中間商,中間商能根據消費者需求的變化靈活調整自己的需求彈性。如果需求彈性大于供給彈性,則向前轉嫁的可能性大,即稅收會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產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彈性小于供給彈性,則向后轉嫁的部分較大,即稅收會更多地落在購買者或最終消費者身上。由于集團內部各個企業之間稅收課征的范圍和稅種存在差異,稅率高低不一,還可能存在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等。同時,核心控股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決策和戰略調整,平衡集團稅負,降低集團整體的稅負水平。如核心控股企業設在經濟特區或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有較大的主動性享受稅收優惠和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兼并收購虧損企業,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產業重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虧抵補的稅收好處;分立或組建企業;合理制定轉讓定價等。利用集團的資源和信譽優勢,整體對外籌資,然后層層分貸,調節集團資金結果和債務比例,發揮利息稅盾效應降低集團稅負。
6 投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投資方式可分為購買經營資本興辦企業的直接投資和對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間接投資。一般來說,直接投資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多,因而其籌劃的空間較大。在直接投資時,一般涉及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稅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加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按投資期限投資方式又可分為分期投資方式和一次性投資方式,一般選取前者。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中外合營企業合營雙方應在合同中注明出資期限,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資雙方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雙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最后一期出資可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依據上述規定,分期出資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且未到位的資金可通過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融通解決,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準許在稅前扣除。這樣,分期投資方式不但能縮小所得稅稅基,甚至在盈利的經濟環境下還能實現少投資、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
按投資物的性質,一般投資方式分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現匯投資三種方式。雖然在納稅籌劃時可考慮用現匯購買享有稅收優惠的有形資產,但畢竟受到購買范圍的限制。在投資方式籌劃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資產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兩種方式。首先,有形資產投資方式中的設備投資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額可在稅前扣除,從而達到削減所得稅稅基的節稅效果;其次,在變動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產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于評估方法選擇的不同會導致高估資產價值,這樣既可節省投資成本,又能通過多列折舊費用及攤銷額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此外,還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投資的選擇,若采用固定資產投資是選擇購置方式還是租賃方式等。不同的選擇,稅負亦不相同,企業實現的價值亦不一樣。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再加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消費型增殖稅,所以以后稅制改革的趨勢便是建立消費型增殖稅。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籌劃時,如能準確預測稅制改革時間和方向,采取主動的態度適應稅制改革的動態趨勢,那么會是固定資產的法定增殖額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變,增殖稅額卻會因為稅基的變窄而減少。
7 投資結構的選擇
實現最大限度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經營理財的直接目標。然而,資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功能,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約、依存吸收、反饋,形成一種共態的組織效應,從根本上取決于投資配置的內在秩序即投資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