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8:08: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產損失會計處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 要 在整個經濟體系中,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它們遵循的準則不同,有著不同的服務目的,二者的性質也截然不同,因而它們在同一種項目的處理方式上也千差萬別。會計核算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地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為公司的管理者、投資者和國家提供參考資料;而稅收征管則是國家強制要求的,具有無償性,按照各種稅法的規定來處理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關系。企業在資產損失的會計與稅法處理上也會依據不同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來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終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效果。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核算 稅法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經營目標來采用會計和稅法這兩種不同的方式對資產損失進行界定和計量,然后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爭取減少企業的開支,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點,為企業謀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一、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對資產損失范圍的不同界定
在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損失的定義主要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并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損失。例如,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產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損失。稅收制度里對資產損失的界定要更為復雜,從性質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義。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里,依據資產的性質將資產損失分為:貨幣性資產損失(現金、存款、應收和預付款項等),非貨幣資產損失(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損失;按照我國的稅務管理方式將資產損失分為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和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此外,還對企業在自行計算扣除時適用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存貨的正常損耗,因轉讓、銷售、變賣固定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正常的報廢清理等。由此可見,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范圍要比會計準則更廣泛,會計準則里主要包括存貨盤虧和毀損造成的損失,而稅法規定里還包括了資產變質、被盜、淘汰以及報廢等情況。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有利于企業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貨損失,也便于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
二、資產損失會計和稅收處理的不同
首先,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對資產損失追溯期限的確認不同。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論何時發現以前年度應該被計入卻沒有被計入的資產損失都可以予以確認。最新的會計準則條款規定,在確定前期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間來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并將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然而,在稅法里,依據下位服從上位的原則,在追補和確認資產損失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年,不能夠無限期追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不同的追溯期限決定了對于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追回和補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大小也不一樣。
其次,會計和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也不同。在會計處理中,當發現了存在以前年度應記賬卻未記的資產損失,應遵循企業內部控制的程序,在辦完相關手續后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稅收堅持“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按照最新的稅法規定程序進行。例如,對資產損失里“所屬年度”的認定。在會計處理上,認為某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應該為資產喪失了其創造經濟利益能力的年度。雖然會計制度里有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應及時,不得虛計資產,但是這一規定的實踐性不強。在會計實務中,對資產損失的確認往往是立足于某一個時點上,依據與各資產形態相關的法律和準則,會計從業人員對客觀經濟事實作出職業判斷。相比而言,在進行稅收處理時,為了維護我國稅基的長期穩定性,稅法對資產損失的審批和確認有著嚴格、具體的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使得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比會計更加客觀和規范。
最后,具體的資產損失項目下會計和稅收的不同處理方式。對固定資產和存貨的處理:企業在采取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的損失主要是通過“營業外支出”來集中核算的,而會計科目里的“營業外支出”的核算金額并不一定等于財稅里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允許扣除的金額。此外,稅法對于納稅人出售自己所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求一般納稅人對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4%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資產匯兌損失的處理:由于匯率水平處在不斷的變化中,企業在不同的交易日進行結算時將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外幣金額依據不同的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由此產生的差額在會計上將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中,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應遵循歷史成本的原則,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所帶來的損益不算入應稅所得或者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里對于企業的外幣貨幣性資產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匯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相當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此不得作為應稅損失或所得。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鳳英.新稅法與新準則在固定資產處理上的差異.會計之友.2008(34).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②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③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④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托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于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準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046號規定: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可準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發生財產損失并已確認其數額后,企業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所得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間,并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批準的數額在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企業能夠證實其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在發生當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也可按照前款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先以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后,其確認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未按照前兩款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財產損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屬實,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對超過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效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企業如有弄虛作假,多報損失和未經批準擅自在所得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調整,并可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外國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的財產損失,比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35號]規定:
公司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是否能夠作為一項資產,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上,應當按照資產的定義予以合理地確認和計量。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公司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還規定,對公司的壞賬損失,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方法主要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三種。由此可見,無論是提取壞賬準備的依據,還是提取壞賬準備的方法,其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的規定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按照稅收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由于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壞賬準備的提取是采用“差額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只能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范圍內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小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補扣。
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則應當按照其差額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75]
[案情說明]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按賬齡分析法提取壞賬準備,2002年1月1日,壞賬準備余額為3萬元,應收賬款余額200萬元。2002年12月31日壞賬準備余額為5萬元(本年度提取壞賬準備2萬元),應收賬款余額300萬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數。
[計算分析]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稅法規定的壞賬準備扣除額:
=(期末應收賬款余額-期初應收賬款余額)×5‰=(300-200)×5‰=0.5(萬元)
大崎(滁州)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
=期末壞賬準備余額-期初壞賬準備余額=5-3=2(萬元)
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業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后可作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納稅申報表中可作為上期多繳的所得額,或者作為已預交的所得稅額抵減。
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同樣要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賬務處理方面與補繳類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繳的所得稅金額,在所得稅科目已進行了處理,僅反映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借方,則不影響到本年度的所得稅科目,以及利潤分配科目。
如果多繳的所得稅,未申請留抵或退稅,賬務處理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樣不得稅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是否要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予以扣除。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差異。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因此,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事項,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但也發現有些企業進行了所得稅審核后,對于納稅調整事項在下年度作了賬務處理,下年度做匯算清繳時又要做納稅調整。
四、是否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
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五、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職工福利費、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賬務上未進行處理,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按稅法規定,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
六、有關開辦費的問題
新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實際中帶來了混亂。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小型商貿企業,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相關的房租,辦證費等,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
所以,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
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正常的管理損失,不需報批,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不需報批,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人為損失,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政府搬遷損失,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
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單筆金額不大,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報告,稅務局可以批準(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一年只能申報一次,所以應及時申報,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
八、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
關鍵詞:存貨 非正常損失 會計處理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其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是一項重要的會計處理項目。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然后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 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后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并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后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征稅原理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Abstract:Regarding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and the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is association president the time objective existence, but clearly recognizes these differences, may further calculate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service clearly, may use these difference effective development earnings management, in pays taxes legally in the foundation realizes avoids taxes reasonably.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ims at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to invest accountant to process with fords tax processing the difference to make the analysis.
關鍵詞:股權投資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差異
key word:Stockholder's rights investment Accountant processes Tax treatment Difference
一、短期股權投資的差異
(一)短期股權投資所得的差異
短期股權投資所獲得的股利如果是現金的形式,在會計處理時除了在取得投資時會記入“應收股利”科目以外,其它的都要沖減到投資賬面價值,這部分是初始投資的成本回收,而不是投資收益。如果投資單位宣告其所分派的為股票的股利,那么在會計處理時,就只會作為備查,而不會作為會計的分錄,在登記時會記錄為股票的股數,注明是股票的股利,但是不會記錄為投資的收益。在稅法上,投資企業所收到的股票投資收益,如果投資企業所用的所得稅的稅率低于被投資一方的適用所得稅的稅率,那么所得稅是不退還的;反之,投資方的所得稅稅率比被投資企的適用所得稅率要高,那么不僅可以享受到國家相關法規所規定的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定期的減稅政策,還可以將其獲取的投資收益所得還原至稅前的收益所得,與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合并,并按照相關法規繳納企業的所得稅。
(二)短期股權投資跌價損失
如果期末短期的股權投資成本要高于市價,在會計處理時,要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的準備,相應的投資收益會有所減少,與其對應的當期會計利潤也同樣會降低。而從稅法上來看,納稅人所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資金不能從投資企業應納稅的稅額中減除,那么就可以看出,盡管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的準備會對當期會計利潤有所減少,可是相應的調整納稅時,應納稅所得資金中也不能將這部分被減少的投資收益扣除。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差異
(一)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處理差異
在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時,會計處理就是按照會計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進行確認,不確認企業所得稅,而是按照稅務法的相關規定做相應的納稅調整處理;而稅務處理時,一定要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來確認,才能在稅前將長期股權投資的損失去除。通常當長期的股權投資出現下列情況時,才可以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永久損害,其一,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布關閉、破產或者撤銷以及被工商部門吊銷或者注銷其營業執照;其二,投資企業內部財務情況惡化嚴重,連續停止營業三年以上,已經累計巨額的虧損,無法再重新改組或者恢復經營;其三,被投資企業股票停止交易一年以上,含一年,或者其股票被證券市場摘牌;其四,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情況惡化嚴重,已經累計巨額虧損并已做清算。如果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形成了財產損失,或者發生了實質性以及永久性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害時,此時可以先將保險賠款、責任以及可回收資金的金額去除,然后再將財產損失做進一步的確認。如果長期的股權投資已經依照實質性損害或者永久性損害確認了財產的損失,那么會計記錄要做保留。下列證據可以表明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發生了實質性損害或者永久損害,即:被投資企業相關的破產公告、清償文件;或者工商部門吊銷、注銷其工商營業執照的文件;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所公告的行政決定文件;停止經營和交易的法律文件或者其它的相關文件;以及相關資產成本、價值回收的情況說明文件;被投資企業財產清算、分配情況的證明文件等等。
(二)長期股權投資轉讓處理差異
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轉讓、處置時,會計處理時,會把所收到的處理收入和長期股權投資賬同價值以及處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按照會計規定計入損益的稅費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還要包括雖未收到但是已經確認的應用股利,再同時結轉已經計提股權投資減值的準備。而稅務處理時,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轉讓以及處置處理,是以收到處理收入和稅法所規定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再扣除處置過程所發生的按照會計規定所計入損益的稅費,稅務處理時將這些當作當期投資收益。此處賬面余額并未包含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其所指的是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損益調整賬戶金額。投資企業在對長期股權投資損失進行處置、轉讓的處理時,該部分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去除,不過每年所去除的金額也有所限制,即不可超出投資方當年股權投資的轉讓以及收益所得,如有超出,可以結轉至后續的納稅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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