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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傳承人的精神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2-23 16:21:1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非遺傳承人的精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非遺傳承人的精神

篇1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應賦予非遺傳承人自愿傳承的權利。因為自愿是非遺傳承人主觀獨立意識的體現,也是其自的基礎。只有出于自愿,非遺傳承人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做到積極有效地傳承、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要實現此權利,關鍵是政府,即在實踐中政府和其他組織應充分尊重非遺傳承人的自愿傳承權利,做到是否傳承完全出自非遺傳承人自主決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其他違法行為。同時,政府還應發揮其保護職責,創造各種條件,幫助非遺傳承人實現這項權利。自主決定傳承內容與方式。在自愿傳承的基礎上,非遺傳承人還應享有自主決定傳承內容和選擇傳承方式的權利。非遺傳承人可根據所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傳承哪些內容、不傳承哪些內容。對此,政府和其他組織不得橫加干涉,但可采用探討、研究等其他輔助方法引導傳承人對原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進行刪選,在保有其“原味”的基礎上,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優化傳承內容,保證傳承質量。此外,在傳承方式上,非遺傳承人還享有選擇權。非遺傳承人可自主選擇傳統“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也可選擇現代“培訓班”的方式,甚至是“職業教育”等多種方式,只要合法,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規律,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法律均許可。獲得資助權獲得資助權是指為更好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傳承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政策支持和精神鼓勵的權利。政府應提供傳承活動所需的場所、條件,創設有利于傳承活動的環境,給予優秀者精神上的鼓勵。為此,非遺法第30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提供必要場所、必要經費、支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文化部45號令第12條也出臺了相關具體規定。這些法律以政府法律義務的形式客觀上承認了非遺傳承人應享有獲得資助的權利。實踐中,非遺傳承人的資助權已獲得了部分落實,如中央財政從2008年起專門資助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而文化部表示,從2011年開始,對非遺傳承人每年的資助從原來的8000元增加到1萬元[6]。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活動的產物,是人類通過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可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獲得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一些權利,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享有著作權,而某些傳統藥物、自然成分及組合也可經過申請獲得專利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主要義務傳承是傳承人的權利更是義務。非遺傳承人傳承的不僅是技術、藝術、歷史知識,更是一個民族、地區的傳統道德、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故傳承人必須積極履行傳承義務。非遺法第31條概括性地規定了代表性傳承人需承擔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四項原則性義務。同時,為督促非遺傳承人認真履行義務,該法條第2款還創造性地規定了非遺傳承人的“退出”制度,即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或確實無法履行規定義務時,文化主管部門可取消其資格,重新認定其他人作為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此法條改變了原來非遺傳承人“終身制”的規定,標志著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重心由“申請階段”轉入到“管理階段”,是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管理制度上的一大突破,體現出政府對非遺傳承人的管理制度正日趨成熟。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社會保障制度

篇2

我國地域遼闊,是個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有著各自獨特的文化藝術,并且很多民族文化藝術已經被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文化的璀璨輝煌。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絕大多數都來源于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或是傳統技藝,或是獨特的生活方式,其種類繁多、覆蓋面廣。眾所周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揚的核心因素就是傳承人,所以傳承人應當受到特殊保護,而現階段我國在傳承人的保護與傳承機制的建設中有眾多不完善之處,這都亟待解決。

一、我國非遺傳承人保護及傳承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視申報,輕視保護

當前,有一個問題亟需人們重視,即各級科研單位和各級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視非遺項目的申報工作,卻忽視了遺產保護的重要性。這從側面反映出有些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部分學者在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方面存在較大的認識偏差,其思想意識需要進一步提升。往往在申報非遺項目的過程中,各單位表現得非常積極,號召大家都各顯其能,共同協作,盡最大的努力保證項目申報成功。然而,當非遺項目申報成功后,卻沒有建設科學、合理的項目保護與傳承機制,并且各個單位又回到各自為政的狀態。非遺保護工作比較復雜,在實際開展中會有層層困難,一般都會超出在申報項目時所預測到的問題。所以,當申報完非遺項目后,實施非遺的保護與傳承工作就顯得異常困難,很多指標都無法達到,并且被列入到申報名冊中的傳承人,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獲得與書面描述中的地位和價值。

(二)非遺傳承人呈現斷層趨勢,生存環境不容樂觀

傳統戲劇、曲藝、音樂類目等是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而現代社會流行音樂文化對其產生了強有力的沖擊,絕大多數青年人都遺棄那些經典的傳統音樂文化,甚至有些老年鞒腥艘步ソソ其遺忘。非遺中的民間傳統工藝也由于不具備可觀的經濟價值而很難形成廣闊的市場,所以很少有學徒愿意去學習。非遺中的傳統醫藥類項目也在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被現代醫療設備所替代,其生存空間所剩無幾。新時期,青年所接觸的信息較多,喜歡快節奏的生活,視野也更開闊,對傳統的生活方式持有懷疑甚至排斥的態度,就直接舍棄了傳統的文化藝術和民間工藝,這導致非遺傳承人出現嚴重的斷層趨勢,使得非遺保護工作非常嚴峻。此外,非遺傳承人的生存發展環境也不容樂觀。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非遺傳承人也需要面對生活的壓力,而非遺行業基本都是生產文化及精神產品,其本身的生產成本比較高,而當前我國居民生活消費中很少涉及這些精神文化類產品,這讓傳承人的生存狀況變得比較差,久而久之,只會讓整個行業發展得非常緩慢,并且走向消亡。

(三)非遺傳承人現有的認定制度存在缺陷

我國在非遺傳承人的認定過程中普遍采用的是層級認定方式,并且傳承人也明確分成國家級非遺項目傳承人和省市級非遺項目傳承人。通過分析我國現有的認定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筆者很明顯地看出幾個問題,包括認定數目不明確、認定程序不科學以及認定條件比較抽象等。首先,非遺項目傳承人的數量沒有明確規定,顯然,對于某個非遺項目被認定的傳承人數量越多則推廣的力度也會更大,將會促進非遺項目健康長久地發展。其次,認定程序不科學、不合理。目前非遺傳承人一般都是被推薦的或自行申請的,而這些傳承人都生活在民間,對相關的申請制度幾乎沒有了解過,所以自愿申請的流程并不適合。最后,認定條件模糊,較為抽象。我國規定非遺繼承人不能為集體,而在發達國家則對傳承人的主體身份沒有任何限制,采取“個別認定”“團體認定”“綜合認定”等方式。

二、非遺傳承人保護及傳承機制建設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督導檢查工作

政府部門應該結合目前非遺傳承人的現狀,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非遺傳承人保護機制,從而能夠明確傳承人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更為重要的是,在審核各地方部門遞交的非遺項目申報方案時,一定要重視非遺傳承人的保護與傳承機制,確保傳承人的切身利益。當非遺項目申報成功后,就應該積極督促相關部門要按照申報書所寫的關于保護傳承人的方案,派遣專人不定期地進行巡視檢查,確保傳承人的保護工作落實到位。

(二)加大對非遺傳承人的激勵力度和扶持力度

各級政府部門對本地的非遺傳承人做好普查登記,對于特定弱勢的非遺傳承人群體要給予一定的扶持力度,為他們提供可靠的生活保障,這樣就可以讓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遺傳承工作中。同時,也要頒布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保非遺傳承人的財產性權利和精神性權利,讓他們依法享受獲取報酬的權利。通過多種方式,增加對非遺傳承人的激勵力度和扶持力度,可以利用社會募捐等方式建立專門的非遺傳承人保護基金會。政府部門加強對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力度,讓當地老百姓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價值,有利于拓展非物質文化產品的市場,這也能增加非遺傳承人的經濟收入。當傳承人有了一定的資金支持,就可以調動其主觀能動性,也能吸引到更多青年做非遺傳承人的學徒,這也有效地解決了傳承人的斷層問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進一步發展。

(三)健全認定機制,確保科學合理

首先,非遺傳承人的數量認定必須科學合理。根據非遺項目的具體情況,盡量提高傳承人的認定數量,鼓勵年輕人去拜師學藝,并且給予物質獎勵,這樣就會不斷擴大非遺傳承人的數量,也會進一步推廣非遺項目。其次,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標準必須科學合理。很顯然,認定標準是判定非遺傳承人是否符合標準,那么認定標準就直接決定了傳承人的認定數量。為了適當提高認定數量,認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擴大傳承人的候選范圍,尤其是初學者,要給予充分的鼓勵,給予他們特定的認定標準,可以給他們充足的時間去拜師學藝,且繼續給予資金扶持,這樣就會慢慢培養出一批批技藝精湛的非遺傳承人。最后,認定程序多渠道化。要突破傳統的個人申請與他人推薦相結合的認定程序,當地政府部門應該主動尋找和發現非遺傳承人,并且協助他們申請,鼓勵民眾多推薦非遺傳承人,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并且做好登記,由專人去調查,最終協助其申請。同時,評定對象也應該多元化,不僅包括個人認定,還要包括集體認定,只要是具有非遺文化價值的傳承人或傳承群體,都可以認定為非遺傳承對象。

三、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寶貴的文化產品和精神產品,代表著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因此,加強非遺傳承人保護及傳承機制建設是一項重要的任務,只有不斷改善和優化保護與傳承機制,才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進一步弘揚和發展。

(湖南工藝美術職業學院)

篇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傳承人 【中圖分類號】G120 【文獻標識碼】A

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厚重的文化積淀,凝聚了中華傳統文化因子,呈現出了文化的多元性。當下,面對全球化、工業化以及城市化的發展趨勢,應審時度勢,全面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工作,提高文化事業發展水平。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價值解讀

保持文化的多元性,提高文化軟實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群眾在生活實踐中逐漸創造演繹出來的,是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蘊含著文化的精義,是文明的結晶。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傳承,不僅有助于弘揚傳統文化,也能維護文化的多元性,促進文化發展。此外,全面做好當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能提升文化軟實力。文化中蘊含重要力量,尤其是具有獨到的藝術造詣、思維模式及情感表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社會、藝術、文學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價值,是維系民族情感,提高民族凝聚力的紐帶,也是實現文化發展創新的源泉,彰顯了文化軟實力。

滿足廣大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多樣,不僅有民間美術、戲曲、民間傳說,也有節日風俗、傳統雜技等,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需求,使人民群眾的生活變得多姿多彩。當下,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不僅能更好保護傳統的精神文化,使其更為豐富;也能夠結合時代需要,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產品,滿足廣大群眾化精神文化消費的需求,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產業。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點

傳承人的匱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最大難點是傳承人缺乏。由于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效益不佳,學藝過程中充滿艱辛,很難在短期內取得實效,再加上學藝也需要個人稟賦等方面的綜合因素,以及傳承人并未受到社會的認可及社會地位不高,使得非遺項目難以找到合適的傳承人。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獨門絕技,傳承人作為非遺項目核心,如果缺少傳承人,就會出現后繼乏人的情況,傳承陷入尷尬。

文化遺產生存環境堪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人們的生活條件有了明顯變化,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遭受到較大沖擊。特別是人們的生活理念、方式的變化,傳統的民風民俗難以被年輕人所認可,傳統的信息資源、文化符號漸漸被扭曲,出現了變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土壤漸漸受到了破壞。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依靠獨特的土壤才能生存,這無疑加劇了其消失的進程。

重視申報開發,缺少保護管理。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還存在重視申報開發,缺少保護管理的困境。有的地方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成功之后,保護措施不到位,出現了超負荷利用,甚至是破壞性開發。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看成是金字招牌,專注于挖掘其含金量,缺少保護與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原則

一是系統性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要與當地的經濟、科技、文化與政治等實際緊密結合,系統性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特殊技藝,突出其經濟價值,加快推進當地特色經濟的發展水平。與此同時,也要深入探討曲藝、舞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推動道德體系的建構。還要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其不僅是文化整體,也呈現出多種文化形態,雖然在內涵、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但都是民族情感的衍生品,具備一致性,是民族文化的共同體,是相互聯系的。

二是可持續原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終是為了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到的領域多,并有著較廣泛的覆蓋面,內容相對來講,也較為龐雜,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一定要擯棄急功近利的錯誤理念,開展科學規劃,逐步實施,做到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的結合。特別是對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展可行性研究,逐步推進,長期堅持,確定合理的規劃,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永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舉措

首先,全面做好非遺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及培養工作。一方面,做好非遺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工作。一是構建完善的經濟保障模式。非遺項目文化傳承人確定后,需要解決其生活方面的問題,對其進行一定的生活補助是非常有必要的。非遺項目所在地要設立非遺傳承人資助方面專項資金,給予其必要的生活補貼,不僅體現政府對非遺保護的重視,也能確保非遺傳承工作能順利進行。與此同時,在全面掌握傳承人現狀后,對各級名錄的傳承人加以認定與命名,特別是對那些有突出貢獻的傳承人,應給予額外的資金補貼,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二是還要給予榮譽稱號,讓其成為文化市場領域的“帶頭人”,以此來更好地傳承技藝。

另一方面,加強非遺項目傳承人的培養工作。要著眼于非遺項目發展的未來,科學合理制定傳承人培養制度。政府不僅要提升傳統師徒制培養模式下傳承人的工資待遇,同時,也要給予那些自愿加入到非遺項目傳承中的人必要的生活補助,搭建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非遺傳承人積極參與非遺項目展示平臺,提升非遺項目收益水平,進而激發更多的年輕人加入到非遺項目傳承中來,擴大非遺傳承項目傳承隊伍,培養大量的專門人才,提升管理效能。再者,政府也要制定相關的政策,為那些新參與進來的傳承人提供政策保障,讓其無后顧之憂,更好融入到非遺項目的鉆研中,提高非遺項目的傳承水平。

其次,創建非遺項目文化生態區。非遺項目本身有著自己的文化生態,在建設文化生態區的過程中,要將原生性保護置于首位,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特別是依附于農耕文明的非遺項目,其所依靠的社會經濟基礎在逐漸消解,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以活態保護為主,靜態保護為輔的方式,落實好非遺項目的保護,打造非遺項目保護的生態博物館,為實現靜態保護提供更好指導。另外,還要不斷壯大保護主體,需要是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動因,非遺項目從不同角度、層面滿足大眾的生活、生產及精神需要。善于利用非遺項目充分滿足人們日常需要,也能收獲較好的經濟效益。

最后,激發非遺項目的生命力,提升開發與保護檔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悠久的歷史,源自民間,有較重的鄉土氣息。但是隨著社會的變遷,文化多元化的日益深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及文化土壤出現了諸多新變。但是,考慮到非遺項目的主體是民間,要實現非遺項目的傳承,必須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更加注重非遺項目在民眾生活中的生命力與具體功能。因此,需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必要的創新變革,實現與時俱進。要善于取其精華,重點發展,適當引入新的形式與題材,將傳統的藝術文化和當代思想、科技手段相融合,讓具有傳統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當代文化實現相融共生,演繹符合當代人審美、娛樂需要的非遺項目作品。同時,也要積極實行適當的產業化運作。要將文化資源轉變為文化產業,激發其潛在的價值,開創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新局面。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

【參考文獻】

①徐輝鴻:《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保護機制探討》,《理論導刊》,2008年第1期。

篇4

一、權利主體

基于非遺保護的復雜性,其主體制度中的所有權主體、專利行使主體、文化傳承主體并不總是一致的。筆者以為,對于非遺所有權主體的確定應當遵循兩個原則,其一,根據尊重人類創造成果,鼓勵創作的原則,任何對非遺的產生、流傳及發展做出過貢獻的主體均應成為非遺相應的權利主體;其二,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還應考慮實踐操作的方便性。具體說來的話,由于非遺產生于民間,其創始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進,它不斷受到后人的再創作,其形成和發展是某個民族或者地區連續創作的結果,權利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和群體性。因此,非遺的權利主體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為很多情況。如有的非遺民俗群體性很強,而有的非遺如傳統手工技藝則可能是個人創造的而且傳承關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遺經過世代流傳,面貌幾經變化,創始人早已無法考證,而有的非遺如一些民間文學有著公認、明確的創作主體。因此,非遺的權利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個體所有、來源地群體所有、地區共有、國家所有。祖傳師承、師傳徒承的非遺可以確定為個體或家族或師門所有;而對于那些社會傳承的非遺則確定為來源地群體所有;對于來源地跨區域的則確定為地區共有;若來源地無法確定的,則確定為國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遺傳承人的關系上,國家或政府所確認的非遺傳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權利,他只能作為非遺群體所有人中的一員或代表。由于非遺所有權主體在大部分情況下是一個成員并不十分確定的群體,因此關于非遺的某些權利,如許可他人使用等權利的行使則需要確定確切的行使主體。從非遺傳承人與非遺本身及所有權主體的關系來看,不管是從法理的角度還是從實踐操作方便的角度來說,確定非遺傳承人作為非遺所有人的代表來行使非遺權利,都是十分合理的。當然,為非遺的來源群體及傳承人設計出不同的權利層次,并不意味著傳承人行使其權利是毫無限制的。其行使權利的具體內容及方式本文將在下節的權利內容部分進行詳細論述。

二、權利內容

一般而言,非遺上的權利可以分為精神性權利與財產性權利兩大類。大致說來,非遺權利上的精神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署名權。這項權利借鑒了知識產權法概念中的署名權,或稱來源信息披露權,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但和現代知識產權法體系所確定的署名權相區別的是,當非遺的權利主體確定為群體時,該署名權為群體署名權,而無需將群體中的每個成員一一表明。且非遺使用者不僅應在原非遺的使用中表明非遺的來源群體,在使用或傳播基于非遺而創造產生的作品、發明創造時也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表明非遺的權利主體身份。當然,只有當非遺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該非遺文化的原始起源時,才有義務表明非遺權利主體的署名權。2.保護非遺完整權。同樣,借鑒我國著作權法中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概念,應當賦予非遺權利主體保護非遺完整的權利,即禁止他人對非遺進行貶損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權利。非遺作為文化性的權利,承載著創造者及傳承群體的民族精神,與民族聲譽、榮譽也息息相關。因此,在使用非遺時,應當尊重產生非遺的民族或群體的、風俗習慣和精神權利,避免對非遺權利群體的感情和尊嚴造成侵犯。而非遺上的財產性權利大致包括兩大類:1.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指非遺所有權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在利用非遺之前,須征得非遺權利主體的同意。知情同意權包含著兩層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遺所有權人之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這就意味著在群體所有非遺的情況下,群體某部分成員對非遺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體其他成員的同意。其二,同意人為非遺所有權人。上文已經論述過,非遺所有權人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有個體所有、來源地群體所有、地區共有、國家所有四種情況。在為個體所有的情況下,同意人毫無疑問則是非遺所有人。然而,在非遺為來源地群體所有、地區共有及國家所有的情況下,由于其所有權人為具體成員人數眾多且并不確定的群體,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體中的每個成員的同意顯然是不現實的。而非遺傳承人作為非遺所有權人的代表及非遺的實際熟練掌握者,由其來作為同意人是比較合理且實際的。然而,問題在于如何保證非遺傳承人能夠切實地從保護非遺的立場出發來恰當行使其權利而不至于利用該權利謀取私利。對此,可以通過改革我國現行非遺傳承人指定制度來解決。從我國非遺網公布的數據來看,國務院對每個非遺項目所指定的傳承人為一至兩個。如果能適當地擴展非遺傳承人的數量從而組成一個委員會之類的組織,由委員會來行使知情同意權,便有利于解決以上問題。除了通過委員們之間的相互監督來保證同意人恰當地行使知情同意權外,對和知情同意權緊密相關的利益分享權做恰當地設計也能有效地保證其權利的恰當行使。2.利益分享權。為避免“文化掠奪”及濫用非遺的現象,應當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遺之前不僅須征得權利主體的同意,還須向權利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遺都能適應利益分享原則。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遺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思想,在于給予知識創造者一定的保護和激勵,從而促進非遺的保護和可持續性發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遺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權,進而通過雙方商定的條件進行利益分享,激發權利人保護非遺的積極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遺在利用、流傳的過程中,缺乏經濟利用價值,或者并不適于進行經濟開發。由于他人對此類非遺不存在利用現象,自然也不用與所有權人進行利益分享。可見,適用利益分享原則的前提條件是非遺具有經濟價值,即通過非遺使用、傳播和創新能夠獲得經濟利益。然而,我們在通過利益分享原則保障非遺私權利益的同時,還得兼顧其公權性。因為非遺作為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及創作的源泉,它在為現代文化的創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時,也通過現代文化的創作與傳播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發展,而這也正是保護非遺的本質所在。因此,如果對使用人的行為做過多的限制,強化非遺經濟利益的保護,反而會不利于非遺的傳播和發展。為平衡合理保護非遺所有權人的權利與防止非遺的壟斷,對于非遺經濟權利須進行合理地限制。對此,我們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非遺的適用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如族群內部成員基于傳統或習慣方式使用非遺。但此種限制并不影響非遺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保護非遺完整權等。此外,為了避免非遺成為某個群體謀取私利的工具,成為“躺在祖宗功勞簿上的懶漢”,對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樣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應僅能用于對非遺的保護支出及對非遺創作顯著貢獻者的經濟補償。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傳承人委員會來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種類的非遺的公、私屬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別,因此不同種類的非遺所賦予的權利內容及保護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從我國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遺的分類來看,可以將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民俗這八個小類歸為一個大類,而手工技藝、傳統醫藥則歸入另一個大類。因為第一大類的非遺通常為群體所有,商業開發潛力比較弱,具有較強的公權性,而第二個大類則通常為家族或師門傳承,且商業開發潛力較強,私權性較強。對于公權性較強的非遺應側重保護其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標明來源權),不得歪曲、濫用的權利,不得注冊為商標等為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所壟斷的權利;而對于私權性較強的非遺不僅保護其精神權利,同時對于其經濟權利也應當賦予法律效力。總而言之,對非遺經濟的保護應遵循權利平衡原則,要平衡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平衡非遺創造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保護非遺的正當利用。

作者:呂彩霞 鄒玉

篇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利益平衡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研究概述

自04年中國加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之后,學界對非遺保護問題的研究日益深入,公私權保護之爭至今仍未定論。黃玉燁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提出:非遺的保護應當“以公法為主,兼顧私法”,并分析了私權保護的意義和必要性。孫昊亮則撰文從非遺的文化本位、公共物品屬性和政府公權保護必要性三個方面論證了非遺的公權性本質,同時提出了“非遺的二維性”,即 “在具有公權性本質的同時,其表達形式在特定情形下屬于私權的保護范圍”。在此,孫昊亮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表達形式進行了區分,肯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權屬性,同時認為對非遺表達形式應當予以私權保護。除此之外,韓小兵、李順德、齊愛民等學者均對非遺的私權保護展開了討論,對非遺的私權保護模式概括有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特別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以及結合前兩種的綜合權利保護模式。在私權保護下,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得以重視,但也會造成利益沖突。為使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相平衡,許多學者提出對私權加以限制,但目前有關研究對利益平衡的討論集中于非遺權利主體同公共利益的平衡,少有對權利主體間利益平衡的討論,本文試在非遺私權保護的前提下探討私權與公共利益以及權利主體間的平衡問題。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對象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并從民俗學的角度對非遺進行分類,分為傳統口頭文學、美術、戲劇、傳統醫藥、民俗等。從定義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直接對非遺本身進行界定,而是采取由表及里的方式,從非遺的物質或非物質外在表達形式界定非遺的內涵。然而,這樣的規定容易造成非遺與非遺表達形式的混淆,且分類為民俗學的分類,不利于確定非遺私權保護的對象。

根據非遺傳承使用的地域性為標準,分為已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傳習的非遺,如春節、端午等習俗節慶;具有鮮明族群特色在一定范圍內傳習的非遺,如哈尼栽秧歌、彝族煙盒舞等具有民族特色在特定范圍內傳承的。在此,第一種非遺已完全流入公共領域,屬于公共資源,不應當予以私權保護,而第二種具有鮮明的地域和主體特色,對一定范圍內的族群集體可以確認其對非遺的私有產權。此外還需注意非遺與非遺表達形式的區別,非遺是基于世代傳承而來的精神文化財富,而非遺的表達形式是一種非物質可感官技藝或者物質呈現,其中融入了表達形式持有者的智慧創新,對于創新部分應當予以私權保護。另外,對于特定群體或個人持有的尚未公開的非遺也可以予以私權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私權保護的利益內容

非遺私權保護的利益內容包括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精神利益包括表明來源及保護非遺不被不正當使用和貶損性使用兩個方面。1982年,WIPO-UNESCO關于民間藝術保護的《示范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來源的承認”和尊重“文化完整”。而2002年的《南太平洋示范法》中亦將署名權和不受貶損使用的權利納入其內。非遺的產生和傳承與特定地域族群密不可分,其中包含有特定族群的文化習俗、和精神權利,不得擅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違背原生作品獨特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不得作不適當使用。對于非遺的經濟利益,根據洛克的勞動創造價值理論,土地和一切低等動物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屬于他的。也就是說,勞動使得勞動成果屬于自己。非遺具有活態性特征,其發展和傳承并非一成不變,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對其持有的非遺表達形式付出了勞動,理應享有其勞動成果帶來的利益價值。另根據獲取和惠益分享原則,利益創造者和相關的貢獻者共享利益。當代許多藝術作品的創作靈感來源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楊麗萍的大型舞臺劇《云南映像》,其通過采風記錄下云南很多民族的原生舞蹈,從中抽象出她認為能夠表現當地民族文化的元素或特質部分,然后經過編排,使之成為一個服務于基本主題的舞蹈作品。然而對于為楊麗萍提供原生舞蹈素材的非遺表達形式持有者,雖然藝術價值得到彰顯,但經濟價值卻沒有任何體現。故根據勞動創造價值理論以及獲取和惠益分享原則,當他人對傳承主體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使用產生經濟利益時,傳承主體有權分享經濟利益。

三、權利主體間的利益平衡

(一)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我國于2008年確認了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辦法,對掌握并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并積極傳承者,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即可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經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獲得國家的政策資金支持,同時也因代表性傳承人這一“金字招牌”帶來經濟利益。

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問題主要表現為基于祖先共同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者存在利益落差:在精神利益方面,代表性傳承人因獲得國家認可,享有盛名,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可和尊重;在經濟利益方面,由于影響力的不同,代表性傳承人的非遺產品或服務所獲得的經濟收益遠遠高于其他傳承人。如貴州水族馬尾刺繡省級傳承人韋桃花、宋水仙,苗族蘆笙制作國家級傳承人莫厭學,苗族蠟染技藝國家級傳承人王等,他們均在成為傳承人后大幅擴張了自己的事業。王雇傭了當地二十多名苗族婦女制作蠟染工藝,代表性傳承人往往做起了老板,與其他傳承人形成了雇傭關系。從經濟學的角度考量,代表性傳承人因其超群技藝和影響力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但從法學角度來看,非遺是在傳統族群社區中產生并傳承發展的,屬于族群生產生活中的一部分,并伴隨著族群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而更新變化。在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由于最明顯的經濟利益落差,可能會導致代表性傳承人在族群內部被敵視、鼓勵,產生矛盾沖突,而其他傳承人則會因利益不平等而拋棄甚至破壞非遺。

在代表性傳承人與其他傳承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上,首先應當肯定代表性傳承人在非遺傳承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其之所以能被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與其精湛的技藝和公認的影響力密不可分,其在傳統技藝的研習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故代表性傳承人比其他傳承人獲得更多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是合乎情理的,若單純將代表性傳承人獲取的經濟利益分享于其他傳承人,反而減弱代表性傳承人對傳統技藝的傳承熱情。但同時也應當看到代表性傳承人在獲得認可和利益的同時還肩負著傳承非遺的義務,如前文所述,許多傳承人在得到認定之后即開始擴展事業,很少從事非遺產品的制作,其文化代表身份被弱化,傳承義務亦被經濟利益掩蓋。所以,二者的利益平衡應固守保護非遺立場,肯定代表性傳承人在開發非遺中獲取高于其他普通傳承人的利益的同時,明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義務亦大于其他普通傳承人,換言之即付出與回報對等。

(二)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主要體現于非遺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之中。伴隨著非遺保護區的旅游開發,當地傳承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日益突顯。保護區內的村民陷入惡性競爭,“游客爭奪戰”時常發生。在非遺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中,當地村民的民俗習慣、節慶禮儀以及歌舞表演常常被搬到舞臺之上,讓游客欣賞,而這些收益的分配辦法也成為傳承人之間利益平衡的難題。

有學者提出,保護區村民可基于對自然資源的習慣權利實現對周邊資源的自治管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自主進行利益分配,如中國第一個保護傳統資源的民間組織――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新莊村傳統資源共管會,村民之間按照“集體統一利用,個人按勞取酬”的原則分配本村傳統資源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另貴州朗德苗寨對于社區最主要的旅游項目――苗族歌舞表演,由所有村民參與接待,按貢獻大小計工分進行分配,多勞多得。

四、外來投資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在非遺的開發利用中,常以“公司+農戶”的方式實現非遺的商業開發,其中即涉及外來投資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西雙版納傣族園的開發中,傣家竹樓是傣族園區內的核心產品,由于其建筑成本高,使用功能不及現代建筑,農戶從園區旅游收益中獲益極少,農戶漸漸以小洋樓取代傳統建筑;還有一些村民則以幫助游客逃票獲取經濟利益。在非遺的開發利用中,外來投資者實現了非遺的有序開發,增加商業機會,而權利人則能夠保證非遺的傳統文化底蘊,二者本應實現雙贏,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了二者的利益沖突矛盾。

高黎貢山新莊村在傳統資源的開發中,由共管會作為社區唯一代表與非社區成員簽訂《傳統資源利益分享合同》,以合同方式約定外來投資者與集體的利益分享辦法,同時對內鼓勵對傳統資源的繼承和發揚,并制止本村村民破壞傳統資源、損害集體的行為。采取村民自治加合同協商的方式,由村民自治組織同外來投資者進行協商談判,約定符合雙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失為解決二者利益平衡問題最直接的辦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村民自治組織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為保證簽訂合同的公平合理,公權力應當適當介入,為村民組織提供法律幫助和意見支持。

五、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非遺的私權保護在于賦予傳承主體對非遺的支配權,通過這種排他性的權利保護其精神及經濟利益,從而刺激和鼓勵傳承主體對非遺的傳承與創新。但私權保護會造成權利的壟斷,使他人在利用非遺時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或承擔其他法定義務,由此增加了非遺的使用成本。有學者對非遺的私權保護提出質疑,認為保護非遺的目的在于“保持文化多樣性,從而進一步激發人類的創造力”,而 “非遺的傳承問題肇始于這些遺產缺乏市場經濟價值,以致罕有人愿意傳承”,在面對非遺傳承的客觀窘境時,若還對使用非遺者多加刁難,則非遺的傳承發展將更加舉步維艱。

在非遺的私權保護中,一方面要發揮私權保護對權利人的激勵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因權利壟斷造成負面影響,即做到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目前各國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存在三種保護模式,分別為事先許可的積極控制權模式、事后禁止的消極控制權模式以及平衡模式。在積極模式中,權利人對非遺信息獲取、使用和利益分享享有事先許可的絕對控制權;消極模式則不限制他人非遺的使用,只對不當使用和非法使用持有反對權;而平衡模式是在積極模式與消極模式的基礎上對權利人與使用人的利益進行平衡,在精神利益上采取積極保護,強調表明來源和不得不當使用,而在經濟利益上則采用消極保護,僅在事后對營利使用獲取利益分享。積極模式側重于對權利人的保護,消極模式偏向于促進非遺的開發利用,平衡模式則平衡了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注意到了精神利益對權利人的重要性應當予以高強度保護,且對權利人精神保護的同時不會過分增大使用人的利用成本,易于滿足權利人的精神利益要求,而對經濟利益的消極保護則可滿足保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減少非遺的開發利用成本,僅對營利行為進行利益分享,滿足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需求,是平衡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有效方式。

所以,在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中,應當以保護文化多樣性為根本目的,平衡權利人與使用人的雙方需求,在精神利益方面采取積極保護,對非遺的使用應當表明來源,不得不當使用和貶損使用,在經濟利益方面則采取消極保護,僅在事后對營利性開發利用進行利益分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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