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3 15:32:0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民間借貸相關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民間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現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合同法》第1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調查資料表明,民間借貸現象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己成為了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緩。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性 立法 農村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實上民間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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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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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融資 規范化 現狀 對策
一、民間融資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配置行為和一種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日益深刻。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不斷增長,日趨活躍,在發展中呈現出以下一些特點:
(一)民間融資增長快,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加快,借貸規模不斷擴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國家緊縮貨幣政策的影響下,商業銀行的資金面趨緊,許多企業將資金需求轉向依賴民間融資籌集,民間融資出現大幅增長。2005年我國民間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民間融資現狀調研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融資總量約3.38萬億元,考慮到統計誤差,實際規模可能要比3.38萬億元還略有擴大。而在民間融資非常活躍的溫州,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這意味著約1年時間,又有300億元資金涌入民間融資市場。在此期間,專業民間融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及貸款余額呈現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6月末,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達到3366家,貸款余額2875億元,2011年上半年累計新增貸款894億元。同時,另一民間融資機構——典當行2011年1至6月實現典當總額1180億元,同比增長38%。
(二)民間融資成本不斷上升,利率水平參差不齊
2005年以來,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直接導致了民間融資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漲。除了親朋好友之間一些無息借貸或低息借貸之外,民間融資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規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間生產性借貸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業的民間集資大多是年息10%,都遠遠超過了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間,監測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區間內波動。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折合月息超過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個百分點,這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處于階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異化特征明顯,彈性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區不同的借貸活動中融資利率也有較大差異。
(三)民間融資來源不斷拓展,融資方式多樣化
早期的民間融資主要以信用借貸為主,但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融資規模的日漸增長,融資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間融資方式變化不大,主要以口頭協議和借據為主,借貸手續也比較簡單。而企業民間融資形式趨向多樣化,除了借貸、股權投資、集資等傳統的融資方式外,還興起了以實物為媒介的融資,如賒銷、貨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專業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也豐富了民間融資方式。隨著政策的放開,各地陸續成立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民間金融機構,可直接發放貸款或可為客戶提供擔保。這些機構往往具有專業人才,具體操作較為商業化,手續較完備。該種融資方式占比逐步擴大,正成為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間融資主體多元化,資金活動呈現地域性
從民間融資資金供給方看,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乃至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涉及各行各業、各個階層。2011年7月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市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
同時,民間融資資金籌集與運用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隨著財富不斷增加,積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形成了較為集中、活躍的區域性的民間融資市場,如浙江溫州、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神木等地。以溫州為例,從民間借貸城鄉分布情況看,溫州縣及縣以下地區的民間借貸總額約占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的80%左右。
(五)民間融資周轉率高,資金期限短
民間借貸期限不確定,隨借隨還,流動性強,資金周轉率高。借款短則兩三天,長則十多天,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年。不過,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主體和借貸用途的變化,民間借貸期限有向長期化發展的趨勢,一些借貸由過去的幾天、幾個月,發展到現在的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個現象值得注意。
二、民間融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社會信用的補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民間融資規模和范圍的不斷加大,民間融資中潛藏的風險也不斷積聚,不僅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還將對地方經濟金融造成一定沖擊。目前民間融資發展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融資缺乏有效約束,容易引發糾紛
民間融資隨意性大、規范性差,容易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訴訟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間融資仍通過打借條或口頭協議的方式進行。據調查顯示,在借貸過程中簽訂正式借貸合同的只占民間借貸總戶數的十分之一,且多數合同內容不規范,部分合同只注明還款日期和還款金額,貸出資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體現。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一旦出現違約,極易引發法律糾紛。溫州市中級法院統計數據就顯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換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間借貸糾紛產生;案件總標的額高達9.31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億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萬元的糾紛產生。
(二)民間融資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業負擔
從緊貨幣政策和旺盛的資金需求使得民間融資活動趨于活躍,導致民間融資利率水平顯著上升。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達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圍內的民間融資,對于中小企業,特別是“短平快”項目來說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則使借款企業還款壓力大,嚴重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近兩年來,中小企業利潤空間受到擠壓,資金日趨緊張。許多中小企業轉向民間融資市場,民間融資利率“水漲船高”,高額的利息成本使企業不堪重負。一些企業因難以承受日益增長的民間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加大,最終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
(三)民間融資風險較大,監管難度大
民間融資參與者眾,涉及面廣,操作方式不規范,其分散性和隱蔽性使相關部門難以監管。民間融資的不斷增長,使大量資金長期在體外循環,游離于常規的金融監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對應的民間借貸的風險控制手段又很單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發生非法集資、高利貸、地下錢莊及詐騙等非法行為,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有可能引發系統性或區域性的金融風險。
(四)民間融資活動的隱蔽性,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
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自發性和隱蔽性,未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減少了貨幣政策的可控性。同時由于民間資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易受一些行業高利潤的誘惑,導致民間資金流入受限制行業,如一些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區民間資金積聚形成規模巨大的投機力量,有可能導致經濟發展失衡。
(五)民間融資相關法規缺失,制約其規范發展
當前關于民間融資法律規范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相關法規缺乏協調性,對民間融資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間的相關內容有沖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和《貸款通則》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遭取締。實踐中,不同國家機關對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規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處理,如在惠民吳云水“集資事件”中,當地法院認定其工廠與當地居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而檢察機關卻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吳云水進行立案。二是相關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民間融資合法性判斷標準模糊。尤其是民間融資、社會集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締辦法》嚴厲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以及集資詐騙行為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但由于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定標準。在孫大午案件中,法院對于其行為的定性,曾引起了極大的社會爭議。2009年吳英案的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專家等廣泛的爭議。三是法制不健全,嚴重制約民間融資的良性發展。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民間融資仍處于“灰色地帶”。亟待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
三、規范民間融資的對策建議
如前所述,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的越來越活躍,問題日益顯現,風險逐漸積聚,對經濟金融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和規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僅對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我國的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1、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臺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
2、完善民間融資立法。
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登記辦法,實行民間融資網上登記備案等方式,從而準確地了解民間融資活動的基本情況,便于防范和打擊各種非法融資行為,規范民間融資市場,有效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還可盡快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施細則及規范民間融資的一些具體制度,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根據各部門現有的職責規定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以及政府工商、金融辦都不是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可以嘗試分設分管各種形態的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加強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同時,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各種各樣,民間融資主體及其活動在各地區和各領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顯差異,因此,應采取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監管。此外,針對民間融資復雜多樣的現狀,監管還必須事前防范和事后懲罰并重。
(三)拓寬民間融資渠道
面對巨額的民間資本,需要疏導,提供豐富多樣的投資渠道,給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應的風險。這就要求我們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實現資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現有銀行的壟斷體制。2010年5月我國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信用擔保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意見》還明確提出,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但《意見》的具體落實實施還需要一個過程。
(四)構建民間融資監測機制
監管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統計、監測制度。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定期開展調查、統計,采集有關數據,特別是要準確監測民間融資的規模、融資方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等,及時了解、掌握民間融資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并可選擇一些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的企業和鄉鎮作為重點監測點,長期進行調查監測,加強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
(五)推進金融機構創新和制度創新
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應打破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有步驟地向民間資本開放金融業。通過必要的金融資源整合,將民間金融從“地下”引上正規發展道路。通過制度創新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可考慮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相關條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區性商業銀行轉制改造過程中,組建允許民間資本參股的區域性中小商業銀行,探索大規模民間資本借助資本市場介入中小商業銀行的途徑,開辦民間資本控股的民營銀行試點。進一步探索發展新興金融組織、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等舉措,構建與我國當前經濟結構相匹配的金融體系和組織,促進金融體系建設步入良性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2][4][5]戚祥浩.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2011-08-12.
關鍵詞:中小企業 民間融資 市場缺陷 對策建議
一、引言
企業融資渠道主要有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方面,其中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積累部分;外源融資即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部分,其已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類。民間融資是企業外源融資中的直接融資方式之一。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行為。它處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以資金籌措為主,以獲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利息為目的[1]。溫州民營經濟發達,中小企業是其經濟活動的主體。作為溫州市區主要的工業區——龍灣區有工業企業14085家,規模以上企業僅1195家,占比11.8%,中小企業在溫州經濟發展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然而,在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中,融資難成了其持續發展的不可避免且難以突破的瓶頸。而溫州民間資本較為雄厚,民間金融活動廣泛多樣,民間融資逐漸成為了溫州市龍灣區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
二、龍灣區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市場存在問題
民間融資有力地緩解了溫州市龍灣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助推了中小企業的成長與發展。但作為非正規金融活動,民間金融對龍灣區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經濟發展也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2011年溫州出現并引發的一輪規模和影響甚大的民企老板“跑路潮”事件凸顯了民間融資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而在此事件中龍灣區成為“重災區”。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由于法律缺位,民間融資活動多年來一直游離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盡管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但缺乏專門的關于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并且已有法律規范不僅零散缺乏系統協調性,而且內容上存在著相互沖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法律法規顯然已無法較好地適用經濟發展需求,導致無法從法律上規范民間融資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進而給民間融資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留下了滋生的土壤。
2.民間借貸利率高。據調查,溫州民間借貸月利息達到2分到6分,有的甚至高達0.15元,年利率高達180%。而大多數中小企業處于產業鏈的底端,年毛利潤率在10%以下,一般在3~5%之間[2]。民間借貸中存在的“高利貸”使得中小企業背負較大的財務壓力,企業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就不得不采取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維持生產,但多數情況下,不良債務最終會導致中小企業倒閉破產。同時,部分不法金融機構和個人借用高利率組織違法的金融活動,破壞正常的金融活動秩序。
3.民間借貸手續和組織不規范。民間借貸手續較為簡便,所需抵押公證較少,借貸關系中利息標準、利息支付等內容多為口頭約定,這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一旦出現違約,極易產生債務糾紛,破壞相對脆弱的信用關系,使得借貸雙方應有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另外,民間借貸組織存在組織架構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組織制度缺乏等情況,這易滋生非法集資、經營者卷款逃跑的現象。
4.市場監管機制不完善。盡管目前對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市場建立了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監管制度,但總體而言,監管仍存在諸多欠完善之處。在多主體監管的體系下,存在各監管主體職權不夠細化、交叉管理較多、監管效率低下等問題。此外,還存在一些民間借貸組織缺乏相應的監管主體,從而留下了灰色地帶,誘發潛在風險的發生。
三、解決民間融資市場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1.創造良好法律環境。要建立健全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法律制度。要抓緊制定出臺專門的適用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性質,賦予民間融資合法地位;從技術上對民間融資行為等諸多事項作出詳盡明確的法律規定,減少甚至消除民間借貸過程中存在的灰色空間地帶;修改目前已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關于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的不合理條款,修訂并完善已有法律體系,使之系統化、統一化;平等對待民間融資和正規融資方式,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民間融資提供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完善市場監管機制。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明確各監管主體的職權和職責,降低交叉管理可能性,提高監管效率;引導民間融資市場各主體機構成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強化行業協會對融資市場的監管和約束,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科學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監測系統,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登記備案,定期收集相關數據,全面掌握民間借貸的運行情況。
3.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中小企業必須加快提高自身素質,塑造良好的內在環境和形象,進而拓寬融資渠道。企業一要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要遵守各項行業規范,不違規經營。二要完善公司組織機構,根據實際需要,架設相應的職能部門,實現科學管理。三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包括人事制度、財務制度、獎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做到按章辦事。四要加強建設企業的誠信體系,強化企業誠信意識,樹立企業良好的誠信形象。五要做精做好自身產品和服務,企業要通過人才培養、科研投入等把自身產品和服務做好,維護好企業生命所在。
參考文獻:
[1]曹麗麗.淺析民間融資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及規范措施[J].科技經濟市場.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