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22 14:52:2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著力加強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建設
1、加強理論武裝
存在問題:黨員干部對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學得不夠深、理解得不夠透,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力度還不夠大。
項目內容:加強理論學習,不斷解放思想,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局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做到每年集中學習不少于12次;繼續實行“一周一課、一課一主題”學習制度,深入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進一步理清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的思路,提高科學決策的水平和能力;圍繞司法體制改革、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等新任務、新課題,在法定的職能內大膽實踐創新,尋找化解矛盾、破解難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推動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發展。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2、改進工作作風
存在問題: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水平不高,抓基層、打基礎的能力不夠,滿足于一般號召,抓落實不力。
項目內容:深入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使各項決策部署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堅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調研課程,抓調研、促落實。根據司法行政不同的業務特點,引導、推進法律服務業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積極開展調研,每位黨組成員每年完成至少1項重點調研課題。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3、加強隊伍建設
存在問題:班子自身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對新形勢下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缺乏針對性的辦法和制度,少數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素養不高,違規違法執業、收費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
項目內容:履行一崗雙責,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司法行政隊伍服務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
目標時限:常抓不懈。
具體措施:堅持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增強民主意識,加強班子成員之間的溝通交流,增進團結,和諧共事;廣開言路,使廣大干警的意見、批評、建議能夠及時準確地反映上來。把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長效機制,確保隊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這支方向。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推進政風、作風、行風建設,發展問題嚴肅查究,絕不姑息遷就。進一步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基層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力。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局黨組
二、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4、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存在問題:長期以來,司法行政部門在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上。比較重視維穩職能的履行,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為經濟社會發展因早和諧穩定的環境上,而對直接參與、服務經濟建設的職能,認識不夠到位,定位不夠明確,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對司法行政工作各項職能資源有效整合不夠,制約和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整體優勢的充分發揮。
項目內容: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進法律參與企業重整重組、防范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工作,整合司法行政職能資源,繼續做好服務重大建設項目投資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加強與區經濟綜合部門聯系溝通,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開展企業“法律體檢”,提高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大力推動律師為重點工作項目建設的法律服務工作;引導律師圍繞*經濟轉型升級的重點領域,如知識產權、投融資、并購、重組、企業規范治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引導律師更多地采用掉接手段解決矛盾糾紛。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5、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存在問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機構亟待規范完善。
項目內容: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建立完善農村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努力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管理,提高隊伍政治業務素質,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良性發展軌道。建立、完善行業規范,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行業管理作用,引導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努力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6、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
存在問題:法律援助資源配置與困難群眾法律需求不對稱的問題比較明顯,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亟待加強;法律援助作為政府的公共服務產品,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項目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資源,建立法律援助協作聯動機制,大力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依托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援助聯絡點構建“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繼續加強法律援助辦案力度,全區法律援助辦案量、受援人數分別年增10%以上。當前,特別要重視做好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積極主動為妥善解決勞資糾紛、確保不發生因企業欠薪而引發重大,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
參與單位:法律服務管理科
7、依法規范開展社區矯正試點
存在問題:由于社區矯正工作還處于試點階段,對這項工作刑罰執行性質的認識還不夠到位,在工作機制、人員素質、基礎條件等方面都還存在不適應的問題,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不夠,矯正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項目內容:貫徹落實全省社區矯正暨減刑假釋工作會議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加強分類指導,規范社區矯正各項工作任務。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深入開展“社區矯正規范落實年”活動,著力在健全組織、完善制度、提升素質、規范執行、落實保障等方面下功夫,提高教育矯正質量,提高矯正措施和方法的科學性、系統性、實效性,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減少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現象的發生,力爭全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脫漏管率控制在3%以內。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社區矯正工作科
8、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存在問題:隨著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針對矛盾糾紛的新特點,如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需要加強研究。
項目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創新調解組織形式,拓展調解工作領域,提高調解工作質量。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在繼續發揮好傳統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抓好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調處的同時,針對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新特點、新變化,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合作,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區推進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熱點糾紛專項機制和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積極化解醫患、交通事故、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深化完善人民調解與工作、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銜接互動機制;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基層科
9、加強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
存在問題:全社會學法用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有利于經濟社會建設的法治環境需要進一步形成,法制宣傳的方式和手段亟待改進。
項目內容:通過加強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村群眾等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工作,推動形成學法用法社會氛圍,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聯合組織部、人事勞動局采用自學和集中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區公務員中開展法制培訓,并組織全區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聯合宣傳部、組織部繼續對副科以上領導干部進行年度法律知識考核。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在校青少年和社會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與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密切相關、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有利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公平公正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宣傳的實效性。把普法宣傳融入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等各項業務,使各項業務的實踐過程,成為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過程;特別是在為化解企業債務糾紛等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要注重協調,加強宣傳,引導當事人以非訴訟的方式處理債權債務關系。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宣教科
三、加強司法行政科學發展組織保障
10、加大司法行政隊伍管理力度
存在問題:隊伍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隊伍的綜合素質亟待提高。
項目內容:強化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目標時限:全年
具體措施:繼續以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素質為目標,優化管理體制和用人機制,重視培養、發掘和引進人才;強化全體干警的政治理論學習,完善和落實學習制度,提高理論素養和政治水平;積極實施“創學習型機關,建高素質隊伍”活動。
責任領導:*
責任單位:辦公室
11、加強反腐倡廉建設
項目內容: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在城市發展與建設中,傳統的垃圾處理方式多表現為污染物轉移,將垃圾進行轉移傾倒的方式來保障城市環境質量。然而隨著城市規模及人口增加,城市每天所產生的垃圾數量及規模快速增長,繼續采取污染物轉移,將大部分垃圾集中堆放,其對環境所產生的危害較大,且容易引發一定的污染事故,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大氣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中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垃圾為易腐性是有機物,在較短的時間內可以自身講解并散發出刺鼻惡臭氣息,尤其是在垃圾堆放場周邊,表現更為明顯;第二,對水體造成污染。垃圾中除了容易腐蝕有機物自身講解會產生一定水分外,徑流水及自然降水也會進入到垃圾之中,水分量超出垃圾吸收能力后出現滲流并進入到周圍地表水及土壤之中,引起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問題;第三,侵占土地。大量垃圾堆放,需要占用大量農田,未經過處理,其生活垃圾直接堆放于農田會導致田地性能下降,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不足;此外,集中堆放垃圾,采取覆蓋方式會引起垃圾中沼氣量增加,引發垃圾爆炸事故,其損失較大。為此,需要探究城市垃圾處理及利用方式,實現其和諧可持續發展。
2城市環境工程中垃圾處理方法與利用相結合的路徑分析
城市環境工程中采取生態工程,實現對垃圾處理及利用整合,生態工程系統中包含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及系統化五個子系統,具體表現如下所述。
2.1城市垃圾減量化
城市垃圾減量化屬于城市生態工程實現的關鍵,指的是從垃圾產生的源頭到垃圾最初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中采取措施,如在垃圾產生環節、收集環節、清運環節、回收利用及完成處理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實際數量與體積。城市垃圾減量化,其具體措施為:其一,城市生活用能結構向燃氣化、電氣化發展,降低生活煤炭量,提高燃氣普及率,則可以有效降低灰渣等無機垃圾產生量,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研究表明,煤氣普及率每增加10%,則可以降低3%垃圾量;其二,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雖然一次性物品能夠為日常生活帶來便利,但其資源浪費嚴重,會增加垃圾量,引起環境污染問題,為此,可以通過經濟措施及立法措施,限制一次性物品應用;其三,組織凈菜入城,凈菜銷售可以降低5%左右的垃圾產生量,然而其當前銷售量及影響范圍較小,這與消費習慣及凈菜價格較高有關;其四,倡導適度消費,降低浪費;其五,制定并推行垃圾收費制度,依據區域實際,進行地方立法,征收垃圾處置費用,依據科學的計量方法進行落實。社會實踐證明,設置垃圾收費制度,能夠有效降低垃圾產量;其六,對商品外包裝進行限制。包裝過度是當下存在的較大問題,很多商品包裝成為垃圾,浪費了資源并增加了垃圾量,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家進行包裝回收再利用。
2.2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
城市垃圾無害化屬于垃圾處理的基礎性目標之一。針對垃圾,采取技術措施降低垃圾危害性,讓其不對環境及人體產生危害。具體措施為:有序控制垃圾流向,從生活垃圾產生環節便采取分類措施,區分進行處理。如針對有害處理,電池、燈管等應盡量采取單獨處理方式,針對醫院等特殊垃圾,應專門安排處理;開發并推廣垃圾清運設備,如采取地下集裝箱收集運輸等。
2.3城市垃圾資源化及產業化建設
在城市垃圾資源處理中,采取資源化措施是生態工程的重要內涵,為積極主動的垃圾處理方式。城市垃圾可利用性屬于垃圾產業化的內在驅動力。然而實現城市垃圾產業化處理其難度較大,需要相關的可行性論證及風險評估。如針對廢紙垃圾,可以采取再生造紙技術,對有機物垃圾進行堆肥并生產無機復合肥料,廢舊玻璃可以通過清洗加工后重新加工等。
2.4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應體現系統化
在城市垃圾處理與利用中,整合相關機構,協調其職能,為系統化處理城市垃圾提供保障。結合城市區域狀況,科學分析城市垃圾生命周期,依據實際編制出切實可行的垃圾處理計劃、處理方案,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管理結構,設置相關監管隊伍,切實落實城市垃圾處理與應用,做好宣傳教育,樹立群眾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將垃圾分類,為城市生態工程開展提供支持。
3結論
本文作者:周瑩工作單位:貴州商業高等專科學校
貴州省地方科技法規體系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縱觀我國各省,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科技法規。以貴州省為例,目前貴州地方科技法規主要有六個:《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相關地方科技立法與政策支持下,貴州省科技成果投入與產出處于良好的狀態。2006、2007、2008年貴州省科技成果中分別有42、48、49項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科技成果數量穩中有升,全省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逐年增長,科技進步水平指數有所增加,但是我們仍應看到其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法律責任規定較少,法律強制性弱上述條例中規定的法律責任較少,如《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僅兩條法律責任,《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僅一條法律責任。這使得條例中一些義務性法律規定和禁止性法律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予以支撐。如《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科研基建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者基建預算。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應當占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經常性支出的比例為:省級財政2%以上,市、州、地級財政1%以上,縣級財政0.5%以上”。但條例中并未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也使得相應規定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這違反了一般立法的規律,即只有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規范產生執行力,否則法律就會失去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內容相對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地方立法應具備實效性和可執行性,但貴州省地方科技法規的部分內容規定得較原則和寬泛,且較多地使用了鼓勵性的詞語,實際操作性不強。如《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12條規定:“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科學技術進步活動服務”。本條無責任主體,是誰來培育和發展未明確;無具體方式,如何來培訓和發展均未進行規定。如《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中第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為了鼓勵和扶持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科技企業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但具體的鼓勵與扶持措施僅六條,且該六條的實質鼓勵措施較弱。其中第10條規定了依法注冊登記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其中除第一項“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出國(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務等活動”具有實質意義外,其他的均與一般企業及人員的待遇相同,不具備特殊性。較多的鼓勵性而非強制性詞語使得法律的操作性不強。(三)未能根據國家立法及時進行修訂貴州省1994年制定的《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從事技術貿易的賣方單位,可以從技術貿易所得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15%至30%作為獎酬金”。而國家于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9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比例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相符,其中15%的比例不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不低于20%的比例的規定,且在2004年對《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對此問題也未進行相應的修改。
貴州省科技立法的完善建議
貴州省現在正值西部大開發的機遇,正大力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研機構的發展與建設,科技創新是支撐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地方科技立法的完善對實現貴州省“工業強省”、“城鎮化帶動”兩大戰略起著立法支撐的作用。貴州省委書記在2011年召開的貴州省科學技術大會及貴州省科技創新成果展示交易會中亦提出,“十一五以來,貴州省科技發展環境明顯改善,支撐和引領發展的能力明顯提升,但科技發展水平總體相對落后,存在科技投入不足、科技創新活力弱、科技體制改革滯后等問題,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期間,貴州全力以赴加強科技工作、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這在客觀上也要求貴州省應制定更具體、更完備的科技法規,以對國家的科技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來適應地方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為貴州的經濟發展起到推進作用。(一)完善科研主體立法體系科研立法包括科技主體立法、科研行為立法、科研保障立法等。而貴州省相關立法中對科技主體的立法相對較少,應進一步完善科研主體的相關立法,明確各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規范各主體間的關系。1.科研院(所)的立法根據2011年貴州統計年鑒,2010年貴州職務發明創造總數為2783件,其中科研單位為633件,占22.74%;大專院校為172件,占6.18%;工礦企業為1937件,占70.89%;機關團體為41件,占14.73%。而目前貴州省地方科研主體立法主要針對的是各級政府及民營科技企業,并無完善的科技機構(單位)的立法規定。因此,應進一步明確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明確其出資主體、機構體制、內部管理機制和績效評估等內容。2.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立法如前所述,我國各省的科技創新水平與成果轉化能力有所區別,而對于貴州,其科技進步水平指數僅排全國第30位。因此,在西部大開發與承接產業轉移的過程中,應更加強調技術的引進,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將會成為技術轉讓與引進的重要服務平臺。因此,應制定《科技中介服務條例》及相關地方法規,規范科技市場,使技術創新服務、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科技咨詢、創業投資等科技中介服務規范化、有序化。同時修訂《貴州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制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法規,為技術交流與轉讓提供更多信息與便利。3.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主體立法對已制定的其他科研主體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如在《貴州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中增加實質性的保障性條款,明確優惠與鼓勵的具體措施,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以推進企業科技水平的提高,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對科技人員的培養及獎勵措施,以配合貴州工業強省戰略與招商引資過程中的人才引進,應抓緊研究制定《人才市場條例》、《引進科技專業技術人才條例》等相關法規。(二)強化鼓勵措施,完善科技行為立法科技行為包括政府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確定程序與支持保障、科技成果的認定、科技成果轉換、科技知識普及等方面的內容。對科技進步影響較大的因素之一即為科技投入,建議進一步完善《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規定政府科技投入的比例與法律責任,同時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相關制度,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科技企業給予更多的扶持與稅收等各方面的優惠。另外,為更好地引進對本地公共事業或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可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科技引進,為此需制定《政府科技采購辦法》等法規規章。(三)加強法律的強制性與可執行性,加強執法監督對現有法規中的相關規定予以細化,使其更具可執行性。如《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7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支持的項目類型,但對某一具體項目是否屬于“應優先安排和支持的項目”,認定評估部門及程序則無具體規定。對此可參考上海、北京等地的立法,設立專門機構,并建立科研投入項目的立項、評估、驗收及考核體制,確保投入資金能夠產生效益。另外,在各部法規中應明確責任主體與法律責任,并通過相關立法加強對政府部門執法情況的監督與檢查,通過增強條文的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從而將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真正落到實處。
關鍵詞:民間借貸 利率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8-084-03
一、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來,在我國的金融管理制度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推動著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一些小微企業,民間借貸是它們獲得資金的重要途徑,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功不可沒。然而,民間借貸在支持民營經濟、小微企業發展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是,由于部分民間借貸利率過高而產生的“高利貸”等亂象。以山西呂梁地區為例,民間借貸在山西呂梁地區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民間借貸有著較為廣泛的群眾基礎,加之呂梁以煤、焦等能源型民營企業較多,通常不易獲得正規金融貸款支持。因此多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滿足其生產資金需求。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煤、焦為主的能源型企業一夜暴富,于是大量民間資本便涌向能源領域。據統計僅在呂梁地區柳林縣就大約有數百億元的社會資金參與民間融資“大循環”。據調查,呂梁地區約有65%以上的民間融資的資金流入了煤、焦、鐵行業。2005年,呂梁民間借貸市場月利率大體在10‰~15‰。2006年上升并維持在15‰~20‰。2007年上升至20‰~30‰。2008年至2009年利率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為25%左右,有的甚至高達40%~60%。民間融資參與者也由傳統的商人逐漸擴散為干部、群眾、農民和教師等社會各階層。由于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毛利潤一般在3%~5%,參與民間借貸的中小企業為了償還高額的借貸利息,將借來的錢不是用于發展實業,而是再次轉貸以獲取更高的利潤,在這樣沒有實業基礎的空中樓閣壘上沉重的借貸利息,一旦某一環節中債務人出現集體違約,則整個民間借貸大廈將會倒塌。基于民間借貸利率沒有有效的法律規制,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會妨礙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國家應該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法律規制。本文擬從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不同視角出發,對民間借貸進行法律規制的正當性分析,進而提出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具體措施。
二、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正當性分析
在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民間借貸是基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自愿的借貸關系,并且形成了借貸協議,國家是否應當有法律手段干預規制基于雙方意思自治而達成的民間借貸利率?為其設定借貸利率的上限呢?筆者認為,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法律規制有其正當性。
第一,在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過程,民間借貸是傳統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信用形式。我國民間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有著濃厚的傳統淵源,在我國社會中一直就存在著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法律規制的傳統:“如漢書就有關于取息過律被免去侯爵的記載。唐朝、北宋、南宋、元朝、明朝都有自不過本的法律規定。”清律中也有“凡私放錢債,每月取利不得超過三分”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傳統中一直存在通過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限制的法律規制手段。
第二,從契約關系的角度看,在民間借貸中,往往借款方與貸款方雙方的實際地位并不平等,貸款人相對于借款人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甚至很多作為借款方的小微企業為了能夠得來之不易的資金,根本不具有與貸款人之間就貸款利率進行公平磋商的機會,更沒有公平交易的現實基礎。因此,如果沒有法律設定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很容易導致過高的利率。這將給借款人帶來沉重的負擔,引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不公平,在此種情況下達成的契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我們不能片面強調“契約的意思自治原則”而破壞民事法律中誠信和公平原則。從德沃金與阿列克西的法律原則的衡量適用出發,筆者認為,通過法律規制設定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可以有效實現民間借貸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地位公平原則,即“法律規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是干預借貸雙方在法律限度內對利率的自由協商權,而是防止放貸人乘人之危或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借款人的正當利益。”能夠防止意思自治原則的濫用。
第三,在歐美,隨著社會分工和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在歐美社會放貸牟利開始逐漸被接受。同時基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響,歐美國家和它們的法律重視公民的意思自治和私法領域的“契約自由”,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限制非常寬松。“大多數歐洲國家對利息不設定上限或者即使設定上限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條款”。但同樣秉承了自由主義思想的美國其大部分州都制定了專門的反高利貸法。雖然也有個別州如特拉華州以及南達科他州,立法中允許借款人和放貸人協商達成任何利率,但正如很多學者質疑和批評的那樣,利率自由化是美國產生次貸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對民間借貸利率加以法律規制是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出發。
綜上所述,在我國,無論是歷史傳統,還是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以及通過與歐美對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比較,筆者認為通過立法直接規制民間借貸利率,并設置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是有著正當性基礎的。接下來,本文將要探討的是通過何種具體措施實現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
三、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措施
當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筆者認為,《借貸意見》中將利率限定為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而按根據2014年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6%,4倍限額為24%,在民間借貸利率中應為年2分利率。這恰恰符合了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的實際情況,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2分至5分之間。但在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大多數民間放貸人為規避《借貸意見》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規定,往往采取各種方式、手段掩蓋超出部分的利息,如簽訂合同時收取律師費、資金監管費、信息中介費等;或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即民間借貸中所稱“砍頭息”,這樣借款人實際獲得的借款低于借條中的本金,但借款人歸還時仍要歸還借條中的數額,以使借貸利率在形式上符合《借貸意見》中四倍的規定。這樣使得一旦發生風險,借款人在訴訟中更加處于不利的地位。由于不能證明超出部分利率的存在,借款人一方面承擔了高額的利息,另一方面又更加陷入不利的地位。因此,現行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措施應當考慮進行完善。
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例: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典》第205條中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20%者,債權人對于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通過立法明確超出部分利息,債權人喪失請求權,而非超出部分在司法判決中不保護。
其次應更為科學合理規定利率的上限。《借貸意見》中四倍的規定,并沒有缺失了貸款的用途等諸多決定貸款利率的決定性因素,試想從貸款人的角度消費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限制應當有所差別。觀察美國的相關立法,限制最高利率的州立法中,利率的上限限制通常要考量貸款用途、貸款的種類、放貸人的種類、發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如5000美元以上的商業貸款不受高利貸限制;阿肯色州非消費性貸款的高利貸界限為聯邦儲備利率加5個點,對于消費信貸高利貸通常界限為年利率17%。因此,我國也應當借鑒美國立法,考量上述因素,合理規定利率上限。這樣即能夠保護借款人,也可以有效促進資金的流動,保證貸款人的資金安全。
最后,筆者認為,也應當通過法律規定違反不同層次的利率限制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的方式對民間借貸利率進行規制。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如浙江溫州、山西呂梁、內蒙古鄂爾多斯爆發出來的一些高利貸事件,引發了眾多連鎖社會矛盾,對社會穩定危害性很大。在索取債務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恐嚇、欺詐、暴力等非法行為,滋生了犯罪。但當前《借貸意見》第6條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僅僅是對超出4倍以外的利率不予保護,而對于放高利貸當事人不具有真正的懲罰性。高利貸發放者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從美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將高利貸入刑事手段打擊高利貸應當是一個有效的措施。在美國,國會認為其根據《憲法》第一章第八節“州際貿易條款”有權監管私人交易中的利率問題,但美國國會并沒有劃定高利貸的具體范圍,而是通過《反犯罪組織侵蝕合法組織法》界定了“非法債務”的概念,規定以超過當地兩倍高利貸界限的利率放貸并且試圖收取該“非法債務”構成聯邦重罪。在各州層面,在某些情況下,高利貸的放貸人還會承擔刑事責任等。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梳理與分析,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具有其正當性,更有利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護與交易安全的實現。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樣,通過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制應當通過立法明確超出部分利息,債權人喪失請求權;采取更科學的方式確定利率的上限;對違反不同層次的利率限制采用承擔不同性質的法律后果,諸如刑事責任等多種法律措施規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以更為有效地規制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亂象,保障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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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 100088)
關鍵詞:保安處分;保安性措施;人身危險性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8-0065-03
一、保安處分的理論蘊含
保安處分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而統一的定論。筆者所能檢索到的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主要有:第一類,從適用對象的分類出發,強調保安處分的廣義與狹義概念之分――“廣義的保安處分,是指作為依靠刑罰以外的處置來補充或代替刑罰的措施,由國家施行的有關犯罪對策的一切處分。廣義的保安處分不僅包括對人的保安處分,還包括對物的保安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是指使社會擺脫每個犯罪人的危險性而得到安全的處分,是指因此而把這些人隔離、拘禁或者教化改善的國家的處分。狹義的保安處分,僅僅意味著對人的保安處分。”第二類,在概述保安處分的含義時,集中在其相對于刑罰的突出特點上――“保安處分,是國家基于維護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滿足社會大眾之保安需求,對于特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替代或補充刑罰適用的,以矯治、感化、醫療、禁戒等手段進行的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各種保安措施的總稱。”第三類,對保安處分(偏狹義)適用對象上進行適當的精分――“保安處分,是指國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當人身危險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者補充刑罰而適用的,旨在消除行為者的危險狀態、預防犯罪和保衛社會安全的各種治療、矯正措施的總稱。”
保安處分可歸納出如下特征:①制定形式上,保安處分必須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具體明確地做出規定,其制度設計應是國家意志的體現。②適用對象上,保安處分具有對象的特定性,主要適用于犯罪人和具有犯罪危險的人,當然更廣義的保安處分還適用于特定的與犯罪相關的物。③適用條件上,其核心集中于人身危險性,只有行為人具有犯罪的危險趨向,才能對其處以相應的保安處分;同時人身危險性又具有反復性和可變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保安處分的開始、變更和終止,都應當根據保安處分對象的人身危險性程度而改變,因而保安處分在適用期間上具有靈活性。④制度屬性上,保安處分的性質基本可視為是作為刑罰的替代措施或補充措施而存在的,其最突出的目的在于預防,通過對行為人適用保安處分措施,以預防犯罪或者再犯罪。⑤具體措施上,保安處分在其強制性之外,更注重對適用對象的生理和心理的預防性矯正,包括矯治、感化、隔離和醫療等具體措施。
二、保安處分之于中國刑罰結構的定位分析
在刑法和一些行政法律中,存在著多種與保安處分性質近似的保安性措施。相較于國外系統化、理論化的保安處分制度,我國的保安性措施欠缺刑法上保安處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特征:①沒有被系統、明確地規定在刑法或單行法律中;②主要關注社會危害性,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評估;③不構成與刑罰的直接關聯和銜接;④我國的保安性措施缺乏司法化的適用程序,其懲處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在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的體制下極易被濫用。
保安處分制度為何在中國無法在制度配置和司法實踐上得以系統化的規范呢?筆者認為應當先從中國的刑罰結構入手進行分析。
(一)中國特色刑罰結構的制度解析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就已明文規定了非刑罰處理方法。當時的刑法理論指出,“非刑罰處理方法不是刑種,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和作用,作為處理案件的一種手段,其主要是刑罰的必要補充。”1997年《刑法》在沿用1979年《刑法》規定的“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從而基本奠定了當前我國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的核心結構。
刑法第三章第一節“刑罰的種類”指出,主要的刑罰結構可分為三類: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罰方式,三者在適用關系上主要是以主刑為核心,以附加刑(和賠償經濟損失)為輔,并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即免予刑事處分者適用包括民事強制處分(賠償損失),強制教育方法(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司法建議方法(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三類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從這三大刑罰種類的區分,我們也可以看出在中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刑罰結構上是排斥保安處分制度的配置和適用的,而如前述符合完全意義上保安處分的強制醫療和刑事沒收或者刑法修正案新設的禁止令,不是視為訴訟法層面的制度,就是作為刑罰或行刑制度的配套性措施。亦即中國特色的刑罰結構在本質上是力圖通過刑罰和非刑罰處理方式所形成的體系來實現治理犯罪的目的。
(二)中國刑事立法新動態的體系化解讀
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將社區矯正和禁止令作為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做出規定,這事實上已頗具保安處分的性質,體現了我國為預防和治理犯罪而進行了非常有益的嘗試。而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第1條即直接將“禁止從事相關職業”作為《刑法》第37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之一納入規定,并分三款明確規定了職業禁止的適用條件、適用主體和期限與違反的法律后果,進一步擴大了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范圍,其實質亦學界談論的保安處分的刑事法律化。中國刑事立法的新動態為保安處分在中國現有的刑罰結構中的定位探索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路。
保安處分制度融入中國刑罰結構必是一個顛覆突破傳統、任重而道遠的過程,但毫無疑問也必是大勢所趨,而這也是中國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所應共同致力和前進的方向。一方面,保安處分事實上從未退出過學界的各種重大討論,并且其與現代刑法“目的刑”取代“報應刑”的治理觀念又是格外契合,刑罰結構開放化、輕緩化,乃至國際化的趨勢不可違逆。另一方面,在中國現今刑民互動的社會背景下,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等相關制度完全廢除的過程正需要更為與時俱進的治理方式與其銜接,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不僅要著眼于對犯罪行為人的懲戒,更重要的是預防其進一步危害社會并促使其重新融入社會。
(三)保安處分預防機理對中國刑罰結構的意義
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保安處分以專章形式進入刑法典”的建議未被采納。此后,仍不斷有學者提出在刑法典中采用“刑罰――保安處分”雙軌制的建議,這或許多少是受到德國刑法的影響。將保安性措施刑事法律化的理由,從法治層面分析,就是使保安性措施的決定權法治化、司法化;從人權保障層面分析,就是要禁止保安性措施的濫用;從實體層面分析,就是要確保保安性措施在設置和適用上合乎法定性、正當性與合比例性;從程序層面分析,就是要實現保安性措施適用的司法化、訴訟化,并為適用對象設立完備的救濟程序與途徑。
保安處分與刑罰相銜接,不僅可以使刑罰結構更具開放性,還意味著刑罰機制漸趨輕緩化。不同于以往“報應刑”思維下的懲戒犯罪,其更多體現為刑事實證學派所提倡的“目的刑”思維和廣義刑事政策概念。
三、保安處分在中國刑事法律化的瓶頸及其解決
(一)當前,通過對保安處分刑事法律化的中國情境分析發現,中國法學界對保安處分刑法化的熱度依舊有增無減,實務界更是多能在近幾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九)中看到諸多借鑒保安處分制度的端倪
1.傳統法學對犯罪原因的認識仍在深入發展,從原先對社會危害性的考量發展到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我國刑罰目的中的預防,與保安處分中的預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適用保安處分有其自身的困難――人身危險性的判斷過于主觀,導致了各國的立法規定過于原則;人身危險性的判斷與可控性較差,對人權的保障存在著嚴重的不足。當然《刑法修正案(九)》新近規定的“職業禁止”已將該保安性措施的適用主體明確規定為法院,無疑已大有將法官裁量作為保安處分刑事法律化的重要適用主體之勢。
3.我國目前諸多保安處分措施在實質上有違人權保障的憲法精神。保安處分直接涉及到適用對象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的保安性措施在形式合憲性上雖已通過立法的規定實現正當化,但在實質合憲性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除了已廢除的勞動教養外,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強制治療性病、強制戒毒等保安性措施在期限和限制程度上頗近似于短期自由刑。對這類措施在實質的權力分配以及權力行使規制方面缺乏科學設置,必定導致權力的不當使用,甚至出現“被精神病”等荒唐的情形。
4.現有法律對保安處分的規定非常混亂,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尤其像將強制性病和戒毒醫療等直接關系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權仍交由行政機關,就明顯有違人權保障的原則。另外,刑事法律內對保安處分措施的規定仍存有矛盾之處。如根據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決定權應歸于政府,屬于行政權中的治安權;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決定權應歸于法院,屬于司法權。
5.保安處分面臨著公正和效率雙重缺失的質疑。
(二)保安處分在中國制度建構的兩大層次
1.宏觀規范與微觀協調。刑事立法宏觀規范。中國現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系統性不足,各類保安性措施散見于眾多的法律法規甚至行政規章中,故而相關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有機聯系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在其他國家保安處分的具體規定中,主要是依據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人身危險性程度,從預防再犯可能的作用出發進行分類整合。我國將來的刑事立法也可以考慮對保安處分進行全面的刑事法律化,并在刑法典第37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對保安處分的具體制度和適用條件及程序進行專章宏觀規定。
中國目前實際上也存在著頗具突破性的立法嘗試,比如尚處于起草階段的法律提案――《違法行為矯治法》,用以替代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當然,這一名稱多少有些名不副實,首先矯治的對象不應當是行為而是人,其次只有經常性的違法行為人才有進行強制矯治的必要性,而規范上過于籠統仍有待討論和修正。
單行法律微觀協調在相關配套制度方面仍有待建立健全,也應當考慮通過單行法律對部分實踐中較為普遍的保安性措施進行先期規范。如2008年6月我國首部《禁毒法》正式實施,其第四章即專門規定了戒毒措施,包括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四種戒毒措施。
2.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從保安處分預防犯罪的不同形式的角度來進行分析,保安處分在中國的適用還應當考慮其預防的兩個漸進性的層面。保安處分措施實際上還有兩大分類:其一是適用對象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或刑事違法,為預防適用對象再次犯罪或再次實施嚴重違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性措施;其二是適用對象的違法行為雖未構成犯罪或刑事違法,但為預防其實施犯罪或者實施嚴重刑事違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性措施。學界一般也稱前者為特別預防,后者為一般預防。保安處分措施的刑事法律化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既要注重該措施在理論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又要注重與我國的法制和社會實際結合的可行性。第一類保安性措施在刑法化時,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聯程度較小,在理念上也易于為民眾所接受,作為刑罰之外附帶性的保安性措施,其主要目的顯而易見,是為預防行為人再次犯罪設置的一道防線,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可以考慮優先在刑法修正案,如禁止令的制度設計和單行法律中進行規范化、體系化建構。而第二類保安性措施的刑法化,會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規,乃至與其發生沖突,引發國家權力不當、侵害公民自由等一系列問題。考慮到當前民眾的刑法觀念和現行的刑事政策,應重點增加第一類的保安性措施,待到日后時機成熟,再逐步增設第二類保安性措施。
綜上所述,保安處分具有與刑罰相輔相成的巨大優勢,應當納入我國的刑事制裁體系,以更好地幫助我們矯正違法犯罪分子和維護社會治安。我們將來的刑事立法可通過制定單行刑法或在刑法典中專章規定,包括禁止令和強制醫療等現有制度在內的保安處分制度,將更多具有現實作用的保安性措施納入該制度體系中,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立法,并在此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形成刑罰與保安處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結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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