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25 15:37:0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院未成年人案件調研報告
區人民法院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文化觀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轉變,我國的離婚率一直處于高位態勢,導致大量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出現,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齡較小,欠缺勞動能力,必然對撫養費有高度的依賴性,使得因各種原因訴至人民法院的撫養費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從我院2012年審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入手,查找問題并提出初步建議,以期對預防和解決好此類糾紛有所裨益。
一、撫養費糾紛案件基本情況及特點
2012年,***區法院共審結撫養費糾紛案件21件,占同期婚姻家庭案件審結數的2.40%,數量上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5%。這些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絕大多數是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審結的21件案件中,20件是婚生子女撫養糾紛,占已結案件的95%,只有1件是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
2.多因拖欠撫養費、要求增加撫養費而提起。審結的21件案件中,拖欠撫養費的有14件,占已結案件的66.7%。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有11件,占已結案件的52.4%,且有4件案件屬于第二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見附表一)
附表一: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訟請求類型
訴訟請求
案件數
比重
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并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
9
42.9%
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5
23.8%
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
4
19.0%
增加撫養費數額
2
9.5%
要求減少撫養費數額
1
4.8%
合計
21
100%
3.超七成是女方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男方多。審結的21件案件中,女方撫養子女的16件,占已結案件的71.4%,男方撫養子女的6件,占已結案件的28.6%。拖欠撫養費的14件案件中,父親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有9件,占該類案件的64.3%,母親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有5件,占該類案件的35.7%。
4.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的離婚方式多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20件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中,只有2件是判決離婚,僅占10%,在民政局協議婚的有13件,占65%,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的有5件,占25%。(見附表二)即90%的案件當初擬定的關于撫養費的協議都是雙方協商同意的,因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又不能協商從而訴至法院。
附表二:撫養費糾紛案件的離婚方式
5.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履行情況較差。審結的21件案件中,有撫養費協議的17件,僅有3件能得到及時、足額的履行,占17.6%。拖欠撫養費的14件案件中,最短的欠6個月,拖欠20個月以上的有10件,拖欠時間最長的長達12年半。(見附表三)
附表三:撫養費履行情況
序號
離婚方式
離婚時長
協議內容
履行情況
1
協議
9年
05年法院調解達成新協議:200元/月
拖欠21個月
2
協議
11年
200元/月
拖欠135個月
3
協議
10年
50元/月
拖欠23個月
4
判決
8年
08年法院判決增加為200元/月
拖欠36個月
5
協議
5年
200元/月
拖欠27個月
6
協議
7年
08年經法院調解增加為160元/月
能履行
7
協議
3年
2011年9月法院判決變更撫養,300元/月
拖欠12個月
8
協議
8年
1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8年
9
調解
13年
500元/月
拖欠12年半
10
判決
5年
2011年變更撫養關系,300元/月
拖欠6個月
11
調解
4年
300元/月
能履行
12
協議
1年
500元/月
能履行
13
協議
2年半
500元/月
一直未付,拖欠32個月
14
調解
10年
150元/月,09年法院調解
增加為300元/月
02年由法院強制從對方工資卡上扣劃,09年調解新達成的數額沒有履行,拖欠36個月
15
協議
1年
1000元/月
拖欠11個月
16
調解
3年
不明
未履行撫養義務,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17
協議
3年半
300元/月
從未履行,拖欠42個月
6.案件調解、撤訴率保持高位狀態。審結的21件案件中,判決結案4件,占19%;調解、撤訴17件,占81%,可見,調解和撤訴是撫養費糾紛案件的重要結案方式。
7.撫養費數額最高與最低之間的差距加大。從審結的21件案件來看,因為離婚時間長短不同,不同案件間撫養人的收入差距,支付能力大小的不同,以及生活的區域不同,所需費用不同,從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張或協議的撫養費最高數額與最低數額之間的差距加大。撫養費最高的每月達4166元,離婚時間比較長的且生活在農村的每月支付撫養費多在一、兩百元間,最低的僅50元,相差達82倍。
二、撫養費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一)責任意識和誠信觀念缺失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為人父母,就有責任和義務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這種責任和義務不因離婚而解除。父母離異本身對于未成年子女就是一種重創和打擊,處于單親家庭的孩子對撫養費就會格外依賴,因此按時足額地支付撫養費是離異父母的基本義務,也是為人父母應堅守的道德底線。但是近年來,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得不到很好的履行,彰顯了不少的離異父母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誠信觀。審理中,有三名被告是轄區內大型國有企業、效益較好的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完全有足夠的履行能力,但仍然為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對簿公堂,甚至有一起雙方當事人都是同一大型國有企業職工,幾經派出所、居委會、單位領導調解都沒有得到解決的撫養費糾紛案件。
(二)思想觀念和認識上存在誤區
一個誤區是混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撫養費的給付,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履行撫養義務是兩個法律概念。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只是單純放棄共同財產,未明確約定將放棄的財產折抵撫養費,事后又以子女名義主張撫養費,法院一般會支持子女的主張,但另一方會覺得特別“冤”,在履行時也是消極被動,紛爭不斷。另一個誤區是認為沒有撫養能力就可以不履行撫養義務。我院轄區內不少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沒有穩定的工作,農民以及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收入不穩定,如果在離婚后組建新家庭后家庭負擔加重,這些都成為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抗辯理由。
(三)缺少對夫妻離婚協議的主動審查機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賦予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權僅僅是形式審查,并不審查實質內容。而且,作為“離婚”這個具有重要的人身法律關系的民事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僅僅將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把離婚放在了第一位,割裂了離婚和撫養問題,并沒有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來考慮其合法權益。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涵蓋對子女撫養費內容的離婚協議,法律尊重意思自治,法院也不會主動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只有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才會作出判決。
(四)相關法律規定界定不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不再區分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而是綜合確定一個撫養費數額。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中,除了因收入增加、物價上漲的因素外,多以孩子教育費、醫療費支出過高作為理由,新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法院判決不少都要求“教育費用、醫療費用以票據為準各承擔50%”,即在實踐中的撫養費多指生活費和一般意義上的醫療費用。但是因目前沒有相關規定對必要學習費用進行界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也沒有對此達成一個合意,因此有可能在“教育費用”問題上再次引起爭端,因為社會上各種補習班、特長班比比皆是,費用不菲,報多報少,選此擇彼在費用上會有很大差異。
三、解決撫養費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大對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約定的審查力度
為了有效保護離婚協議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做法,要求法院承擔起主動審查的職責,審查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否則應不予支持,并要求雙方重新約定。
(二)主動做好撫養費糾紛案件的法律釋明
1.對當事人認識觀念上的誤區進行法律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與撫養費的折抵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是撫養費問題可以在離婚協議中與財產問題一并解決,即在離婚時可以明確約定以一方應得的共同財產折抵其應付的撫養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后,這樣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才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撫養費。對于錯誤理解沒有撫養能力就不承擔撫養責任的當事人,應明確告知我國的法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作為父母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應該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承擔起撫養子女的責任。撫養能力是個綜合衡量的標準,不能僅以短暫的失業或負擔加重就認定不具備撫養能力,免除其撫養義務。
2.對于撫養費的內容及數額進行法律釋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是一個綜合確定的數額,包括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如發生了較大數額的醫療、教育費用可以另行起訴。允許雙方約定在撫養費之外額外分擔醫療、教育費,但是撫養費的數額,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其內容并非包括子女的所有花銷。子女的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條件,應以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并以雙方現有的經濟條件為限。
(三)不斷延伸審判職能,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在做好常規法制宣傳工作的同時,針對實踐中人們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認識觀念上的誤區等印發法律宣傳單,在民政部門離婚辦理窗口發放,以提高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對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協議中一并解決撫養問題的,要對當事人進行宣傳講解相關規定,讓當事人進一步明確撫養義務的強制性,促使其完善離婚協議中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的約定,并積極自覺履行撫養義務。
(四)完善撫養費給付制度,建立社會保障機制
1.探索建立撫養給付數額的靈活調整機制。我院審結的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有4件,占近兩成的案件已經是為增加撫養費數額第二次起訴,均因隨著物價上漲,生活水平的提高,固定數額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生活需要,應該探索建立隨著父母收入變化而靈活增加的撫養費制度。這種調整宜以兩年為限,定期調整,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參照父母的收入,父母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對于增加的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確定。
2.探索建立“一次性給付”的第三方保障機制。法律規定的撫養費給付方式實行的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并行制,但實踐中多以“定期給付”為主,這不乏對“一次性給付”難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擔心。在父母一方有經濟條件時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或預付撫養費后,可以由法院或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建立專用賬戶等形式,加強對撫養費用的監管,以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長不受父母經濟條件變化
的較大影響。
關鍵詞: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對策
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它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對不符合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社會相應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補償,是從經濟上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是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一種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時實施,這就使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據。計劃生育由基本國策上升為法律,這就要求廣大計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規為武器和準繩,切實做到計劃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實踐中重視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對深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計生部門工作的難點。根據2006年的統計,浙江省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的兌現率為66%,全部征收數額(含往年)的兌現率僅為48%;從征收例數來看,當年有超過30%社會撫養費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區的兌現率不到四成,全部兌現率不到三成,溫州地區也是如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不僅是直接反映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還反映了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
造成社會撫養費征收難的原因很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不夠。雖然計生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但這種宣傳教育的效果還不夠理想,還有一些群眾對“社會撫養費”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對計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則流于形式,特別是交通不便、地處偏遠的山村還存在死角。二是執法不嚴,沒有嚴格依法行政。在基層,有些地方沒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而是以征收難度大為由,人為降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造成社會撫養費征收難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計生執法人員在社會撫養費征收過程中,原則性不強,怕得罪人,出現隨意少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現象。三是部分群眾計生法律意識不強,不履行或對抗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在偏遠農村一些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家庭,經濟往往比較困難,沒有能力繳納或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四是申請強制執行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面廣量大,執行難度增大,而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綜合治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合力還不夠。五是外出流動人口多,計生法律法規的宣傳、管理和服務方面相對滯后,還沒有形成“一盤棋”管理,這也是導致社會撫養費征收難的一個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是,社會撫養費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嚴重的,它妨礙了計生工作的順利開展,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一是嚴重損害了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使剛性的法律法規變成了可以伸縮的條款,降低了法律法規的威懾力。二是弱化了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推動力。違反計劃生育的法律責任在經濟上沒有得到應有的追究,社會撫養費的限制作用沒有發揮出來,不利于利益導向機制的形成,不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和工作的有效開展。三是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一,執法不公,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準則,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資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長了“逃生”現象的發生,使征收對象轉到征收標準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處罰,不利于流動人口管理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上述問題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計生部門的責任,也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問題。因此,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計生部門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正視問題,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同時也需要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計生工作,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要真正承擔起計生工作的應有責任。
二、深化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的對策
要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深入開展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是計生工作的重點。加強深化計生部門自身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計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進工作方法,完善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學、系統的工作機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徑。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實行綜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證。所以,要深入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就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律意識
要廣泛深入地開展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采取多形式、多載體、多途徑的宣傳方式,讓計生法律法規知識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宣傳教育要深入基層、面向群眾,著眼于群眾認識的提高和觀念的轉變。要充分利用鄉鎮人口學校,搞好普法教育。結合洞頭海島縣實際,對縣、鄉人口學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設施條件,針對漁農村群眾生產、生活實際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和時間;根據不同知識層面,調整普法內容。要結合當前宣傳、司法等部門開展的“五進村”活動,做好“送法進漁村”、“送法上漁船”、“送法進學校”等具體宣傳教育工作。通過計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了解計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自覺遵守和規范自己的生育行為。社會撫養費能否征收到位,與征收對象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關系。通過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負有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的公民思想得到轉化,認識得到提高,明白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強制性,主動履行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二)加強計生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計生干部是人口和計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體,是計劃生育行政活動中的最終實施者。只有不斷提高計生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才能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強計生隊伍建設,提高這支隊伍成員的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的觀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硬、懂業務、會管理的高素質隊伍,使廣大計生干部成為守法、執法的模范。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是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綜合體現,因為在計劃生育依法行政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未按法律規定的要求辦事,都可能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影響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這就要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和執法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當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各項事務,做到既保障國家權力的實現,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證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的基礎,如果計生部門和執法人員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工作中,本身沒有嚴格依法行政,就很難保證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到位。做到嚴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確執法,文明執法,要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程序、期限辦事,執法主體合法,征收對象準確,違法事實清楚,調查證據充分,引用法律和適用程序無誤。
(三)完善規章制度,提高執法工作效能
要重視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完善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堅持“規范、到位”的原則,突出抓好“嚴、準、實、細、公”五個要素。
完善規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和已出臺《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到收支規范,并注重解決計劃生育工作的必要經費。二是規范完善機關制度,建立和落實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及過錯責任追究制,明確工作職責。
堅持“規范、到位”的原則是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實踐中,計劃生育執法人員要自覺規范執法行為,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卷宗;把面對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會撫養費的數額征收到位,使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生育的當事人切實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具體地說,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嚴”,就是嚴格依法行政,嚴格按照“七個不準”的規定,實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嚴明紀律,亮證執法,嚴格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準”,就是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準確運用法律法規條文,不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自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實”,就是結合實際,實事求是。征收對象家庭的情況千差萬別,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行分類確定,如果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根據“特別困難、比較困難、確有困難”的情況分期繳納。
“細”,就是作風扎實細致,從調查取證做出書面的征收決定、送達等相關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規范法律文書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執法人員都要作風扎實,工作深入細致。
“公”,就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依法行政的整個過程置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堅決杜絕“人情案”和隨意減少社會撫養費征收額的違法行為,將征收情況在當事人所在村委、單位的政務公開欄中公布。
(四)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實行綜合治理
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不僅需要計劃生育部門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檢、法、司等部門的協調一致、綜合治理才能實現。
首先,計劃生育部門嚴格執法。只有計劃生育部門的執法行為合法,在征收社會撫養費過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門才能積極配合,發揮職能,解決困難。
其次,相關部門發揮作用,積極配合,綜合治理。僅靠計劃生育部門的執法活動并不能完全解決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到位率低的問題,還需要公、檢、法、司法等相關部門的支持,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對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案件,要積極審理,依法執行。公安部門要為計劃生育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對破壞阻礙執法的要依法嚴厲打擊。檢察部門要對影響社會撫養費征收造成嚴重后果的計劃生育違法案件,積極依法,使違法者及時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的工作機制。用工作制度、責任目標等管理措施在相關部門之間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的工作機制,增強職能部門的工作責任心,調動職能部門的積極性。如人大在對人民法院的責任目標管理中,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案件立案率、結案率、執行到位率有一個明確規定,以增強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力度。黨委政府在對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部門的責任目標管理中,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要達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總而言之,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不僅關系到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與人口的協調發展,關系到可持續發展的問題,關系到我們民族素質的提高,因此,必須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認真抓實、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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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
第六條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非城鎮居民的,由城鎮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地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作出征收決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信用社)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做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者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低于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當事人上年實際收入總額。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提供;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本期,我們將對這些問題給您一個明晰的解答。
圍城破裂,婚姻亮起紅燈,感情走向末路――離婚潮的居高不下是中國近幾年來影響家庭和諧的最大毒瘤,而其中,孩子的撫養費無疑是夫妻間爭斗的焦點問題之一……
收入不穩定,該給多少撫養費?
趙軍在某大型企業從事銷售工作,月基本工資1500元,根據銷售提成計付獎金,每月工資收入七八千元。
由于長年出差在外,夫妻雙方感情逐漸淡薄,隨后趙軍有了情人,并被趙軍的妻子發現。在萬般勸說無效的情況下,2006年初,趙軍夫婦協議離婚。
本來,一切還算順利,但因為孩子撫養費標準問題,夫妻二人開始爭論不休,并鬧上法庭。女方訴稱:趙軍每月收入7000多元,卻給孩子每月500元撫養費,實在太少。同時女方提交了婚后按揭買房時,趙軍向銀行出具的收入證明。該收入證明上蓋有單位財務公章,并寫明:“本單位職工趙軍,在我公司擔任銷售工作,每月收入7000元。”
法庭上,趙軍稱給孩子撫養費500元是有原因的――自己的月收入是固定工資加提成,業績好收入才高,業績不好,只有固定工資。當初給銀行出具的收入證明,是為了購房獲得貸款而出具的虛假證明。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現行工資管理制度,公民的工資收入到底有多少,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單位的工資單,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還需同時附有納稅憑證。
本案中,男方的月工資收入表面看來基本工資只有1500元,可是他的工資總額的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加提成,這種工資報酬的方式,屬于浮動工資。雖然因為業績的不穩定,每月的報酬總額未必一樣。但是均屬于男方之個人所得報酬。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便于計算,可按男方上一年度工資總收入核算其月工資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也就是說,任何一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需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持有證據一方的男方沒有提供工資單等證據證明其月工資收入僅為1500元。男方給貸款銀行出具的收入證明,是男方自己提供給銀行的,其本人是認可的,雖然男方辯稱是為了銀行批準貸款而開具的虛假證明,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依法律而言,可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法院依男方給第三方開具的收入證明酌定其月工資收入,不違反法律規定,可認定該證據的真實性。當然,現實中不排除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情況,但須有證據證明其虛假性,否則,法院是不可能僅僅依據一方陳述收入證明不真實而輕易予以采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7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法院真實判決:
趙軍夫婦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年齡不滿1周歲,歸女方撫養為宜,男方的工資收入參考其提供給銀行的貸款證明予以認定。判決:1.男女雙方離婚;2.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1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法律提示:
孩子撫養費是根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夫妻一方收入總額計算取得的。由于目前社會報酬支付的種類繁多,現實中存在灰色收入、收入不穩定等多種因素,導致個人月總收入額的確定十分困難。因此,身為家庭成員,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存好必要的證據。例如:工資條或工資卡;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書;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
納稅單;個人簽收的收入字據等等。
離婚后兒子生活艱辛,可否提高撫養費標準?
1996年7月,亮亮的父母經法院判決離婚,亮亮判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不幸的是,由于長期憂郁成疾,亮亮的母親于2002年5月患上了精神分裂癥。自此,亮亮只能由其外祖父母撫養,然而外祖父母年老,退休金也很有限,再加上亮亮母親因為精神分裂失去了工作,沒有了經濟來源,一家人的生活十分拮據。
亮亮父親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剛開始還能維持亮亮的生活需求,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所需的各種生活、教育及醫療費用均大幅度增加,靠原來的撫養費已經捉襟見肘,而此時,亮亮父親的收入亦增加了很多,與亮亮的生活水平相差懸殊。
多次與父親協商無效后,亮亮至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
律師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亮亮父母于1996年判決離婚,原判決撫養費的數額是根據當時亮亮的需要和父母的給付能力及當時的生活水平確定的。隨著孩子的逐漸長大,生活費、教育費的必然增加,當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上漲、母親喪失經濟來源等因素,原有的撫養費數額已經無法滿足亮亮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因此,亮亮有權向父親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不僅賦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也賦予了缺乏負擔能力的父母請求減免撫養費的權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關于撫養費的減少,亦有相關原則性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請求減免撫養費的,應予準許:(1)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時,他方的負擔可以減少或免除;(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經濟狀況確實困難無法給付的,可酌情減免其給付數額。減免撫養費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判決時應慎重考慮,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方面綜合把握。
法院真實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亮亮的母親由于身患精神疾病且失業在家,自身并無經濟來源,對于亮亮亦無法提供更多的經濟保證。身為亮亮的父親,被告有義務向亮亮支付撫養費。當初所確定的撫養費,隨著亮亮生活費和學習費用的增加,已經無法滿足正常之需。故判決,亮亮的父親自2002年8月起,每月支付亮亮的撫養費增加至500元。
法律提示:
在孩子撫養費問題上,法院的判決并不是“一紙定終身”的。現行法律框架中,撫養費一經協議或判決后,子女仍然可根據年齡的增長、教育費的增加、當地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指數的上漲等客觀原因,在原撫養費數額難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實際原因導致其實際需求超出原定數額或其他正當理由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義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訟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后,還有權利繼續索要嗎?
1995年,小山的父母來北京打工,后因感情破裂,兩人協議離婚,小山由父親撫養,母親每年支付撫養費3600元至兒子18周歲止,共計18000元整,一次性支付。之后,小山母親又與他人結婚,婚后做建材生意,經濟狀況越來越好,而小山的父親卻一直沒有再娶,經濟收入也沒有任何起色。
2001年9月,小山升入高中,因為不是本地戶口,需交納贊助費11000元,而其母支付的撫養費已不能適應小山現在的生活以及學習的需要,而且屋漏偏逢連夜雨,小山父親所在的企業因長期負債,不得不申請破產,父子二人的經濟狀況立刻陷入窘境。
為了能夠讓小山安心上學,父親一邊向親戚朋友借錢,一邊以小山的監護人身份多次要求前妻增加給付撫養費,但前妻以離婚時對撫育費用有約定且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
協商未果后,小山一紙訴狀將生母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贊助費11000元、三年高中學費3000元及生活費7200元,合計21200元整。
律師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撫養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是父母對子女必要的教育投資應承擔經濟給付責任,為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另一方面是父母對子女在文化知識、智力開發、思想品德、道德觀念等各領域承擔教育責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可推卸的。
本案中的母親雖然一次性支付了兒子撫養費18000元,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起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離婚后,承擔直接撫養義務方發生了新情況,單位破產導致其經濟十分困難,為孩子上學已負債,作為孩子的母親,其一次性所支付的撫養費已無法滿足孩子現有生活、學習的需要,在其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拒絕支付孩子的教育經費與法與理無據。
法院真實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不隨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給付撫養費或者變更增加撫養費的,被請求的父母無理由拒絕。因此,原告要求其母支付入學費、生活費、學習費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但因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所以該費用由父母雙方均擔。故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原告的入學贊助費、高中生活費、學費由母親負擔10600元整。
法律提示: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由于種種原因,社會撫養費未能做到全部按規定標準征收,存在社會撫養費少征、漏征、應征未征現象。
2.存在為應對檢查和考核虛開票據或空轉社會撫養費現象。
3.部分社會撫養費收入沒有統一納入核算,不利于財務監督和真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
4.部分鄉(鎮、街道)的社會撫養費使用不夠合理、合規。
5.部分鄉(鎮、街道)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脫離財政管理,坐收坐支。
6.部分鄉(鎮、街道)的社會撫養費臺賬登記不及時、不完整。
7.部分鄉(鎮)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已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或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但未按規定全額及時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8.歷年已撥付各鄉(鎮),但未及時沖銷的社會撫養費,在縣(市、區)計生部門“暫付款”明細賬上單方掛賬。
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社會撫養費的約束力小,征收產生的社會效果不明顯。農民人均收入四分之一的起征線對生活困難的家庭來說仍負擔不起,而十倍的上線對生活富裕的家庭而言并不難事,使得社會撫養費征收出現了“窮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尷尬局面,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2.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征收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七不準”、“人口和計劃生育群眾工作紀律”等,使得執法的計生干部如同纏足的婦人,只能靠說服教育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舉步維艱。
3.部門配合不力,執法力度不夠。就目前計生系統的調查權利、調查手段和能力,對違法生育過程較隱蔽的案件無法取證、無法處理尤其是流動人口的案件更是難以展開,在得不到法院的配合下工作難以有進展。
4.上級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考核指標理想主義。計生工作是基本國策又具有一票否決權的威力,為保證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上級從嚴格執法角度來制訂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考核指標,但實際工作往往不盡人意,縣鄉級政府和計生部門為應付檢查和考核而弄虛作假。
5.各縣(市、區)計生部門對社會撫養費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不一。
三、為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針對性地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如下:
1.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在電視臺開設社會撫養費征收宣傳欄目,尤其是公開曝光情節惡劣的違法生育行為,加大反面典型的宣傳報道力度,對有能力但拒不交納者,發現一例,曝光一例,擴大社會影響。
2.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綜合治理。眾所周知,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度大,出現了“窮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尷尬局面。如果沒有堅強的組織領導和明確的責任,就不能順利完成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任務。在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要把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要成立由組織、紀檢、監察、公安、法院、宣傳、計生等部門參加的征收領導小組,密切合作,對計劃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辦,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新局面。
3.加強票據管理。征收部門要在征收前向財政領取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或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縣(市、區)計生部門要嚴把票據領購關和繳銷關,憑票據領購本進行領銷并詳細登記,以確保內容更加具體、完整,票據合規,并嚴肅查處用白條收社會撫養費的行為,從票據使用上堵塞漏洞,確保社會撫養費資金的安全、完整。
4.嚴格執行《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按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并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及時足額納入財政及納入單位賬戶統一核算,及時、準確填寫社會撫養費征繳分戶臺賬,真實反映征收情況。
5.社會撫養費資金應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特別是鄉級計生部門)嚴禁社會撫養費征收后在體外循環。有關部門使用資金提出申請,政府批準,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