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3-29 16:01:1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公益訴訟一詞始于20世紀60年代。由于當時美國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都是為了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社會公共利益而展開活動,由此而進行的訴訟被稱為公益訴訟。
目前我國法學界在公益訴訟研究方面較具代表性的觀點是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公益訴訟不等于公訴,它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系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
對于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與會專家都認為無可置疑,但對社會的基礎則各持己見。有專家認為,我國由農民社會向公民社會的轉型及爭取平等權利的意識覺醒,是公益訴訟的社會基礎。政府往往以公益為名來侵害公益,無論是強國家還是弱國家,都容易引發公共利益的侵害,這是多數專家認可的事實,并認為監督并制衡政府的權力是建立訴訟機制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個主要動因。引發公益訴訟強烈呼吁的直接原因是,在利益多元的現代社會,存在很多目前的共同訴訟所無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護。同時,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來維護由于行政或立法等原因受到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推進社會改革,促進民主與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徑。法院對涉訴當事人眾多的案件通過不受理實施的壓制只會造成更大的社會不安。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僅不會影響法院的形象,反而更好地樹立法院維護人民利益及正義與公平的良好形象。檢察院的抗訴只是事后的救濟,需要通過更積極地提起或參與訴訟來發揮檢察院的作用。
多數專家認為,雖然在現行的訴訟制度中缺乏建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實體法中作適度的程序性規定,是各國立法的一個趨勢。因此,先在單行法中規定公益訴訟制度也未嘗不可。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民事訴訟法都屬于基本法,位階相同,可以先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出婦女團體可代表婦女群體進行公益訴訟的突破性規定,從而引發民事訴訟法等訴訟法律制度的整體變革。也有專家認為,環境保護法第六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提出控告的規定中的“控告權”不僅僅是一種宣告的權利,還是一種直接的訴權。
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分歧較大的問題是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有專家首先提出,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非直接相關性是公益訴訟的一個基本特征,并認為是公益訴訟與共同訴訟和法律援助的基本區別;不同的意見則認為這樣一個界定過于狹窄,不利于通過個案倡導社會改革的實踐,應采取廣義的界定,并以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分為兩類,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以通過原有的訴訟制度來解決(但因為涉及公益不妨采用與公益訴訟類似的倡導策略),對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無法通過現行制度解決,則需要建立新的公益訴訟制度。在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或這些當事人不愿意出面維護公益的情況下,具體由誰來代表公益進行訴訟呢?多數專家認為,檢察院沒有權力壟斷訴權,公益訴訟是訴權多元化的一個必然結果,現代社會國家權力社會化的一個主要表現是訴權的社會化,在國家沒有能力擔任社會保姆的現代社會,就由社會來保護自己,應可以由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公益訴訟,而不應有主從的區別;另外放開原告資格并不會造成濫訟,不會存在全國人民揭竿而起的局面,即使有這樣的局面,對制約政府而言也是好的現象。對于代表權的問題,有學者對婦聯和工會的代表能力提出了質疑,認為民選的組織更具代表性;還有學者從實際工作效率的角度指出婦聯這樣的半官方半民間的社會團體往往從利益選擇出發決定是否推動公益,而相比之下NGO則更具公心也更有效率地推動公共利益和社會改革,因此在設計主體資格時,應充分考慮NGO的社會作用。對于具體的制度建設,有學者主張參照美國的經驗,逐步建立代表人訴訟、告發人訴訟和律師的實驗訴訟制度。還有學者認為,對公益訴訟的構建而言,重要的是是否屬于公益而不在于訴訟的主體。
關鍵詞: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價值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30-0112-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社會中會存在或出現各種社會矛盾,在用一般的訴訟不能解決時,我們不妨考慮走公益訴訟的道路。而在對待經濟領域的問題時,我們應采用經濟公益訴訟來解決。因為經濟法所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并且它所追求的社會目標的實現,是依賴于對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所以,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是有一定的價值。“公益”指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那么經濟公益訴訟就是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權益的訴訟。為此,本文就從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概述、必要性及其可行性方面來闡述其價值。
1 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概述
1.1 經濟公益訴訟的概念
經濟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源自羅馬法,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公益訴訟及其法律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由于公私法的融合,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的界限不分明了。
經濟公益訴訟指由于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者不法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可能時,法律允許公民或者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根據提起經濟訴訟的主體的性質和地位的不同,可把經濟公益訴訟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指政府法定部門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廣義的經濟公益訴訟不僅包括狹義的經濟公益訴訟,而且包括私有法人和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
1.2 經濟公益訴訟的種類
根據違法行為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的不同,我們可把經濟公益訴訟分為反壟斷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國家宏觀調控公益訴訟,社會金融公益訴訟,消費者公益訴訟,保護國有資產流失公益訴訟,規制市場主體公益訴訟,社會保障公益訴訟和勞動管理公益訴訟等。
2 經濟公益訴訟的特征
2.1 原告主體的廣泛性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或國家的名義那些經濟違法行為,來實施保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2 訴訟目的的單一性
與其他訴訟相比較,經濟公益訴訟的訴訟目的的經濟公益性更直接、更明顯,只是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2.3 具有經濟法的內涵特點
根據對經濟法本質達成的共識和涉及到社會經濟公益與國家干預而構成經濟公益訴訟的本質特征中,我們可以認識到,經濟公益訴訟是對傳統訴訟法做出進一步更新的新型訴訟,是經濟法的訴訟程序法。
2.4 具有預防性的特點
比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環境等社會經濟公益一旦被遭到破壞了,便很難恢復到原有的狀態。此時,如果我們能夠運用法律手段將那些違法行為消滅在其萌芽狀態,這就可預防其發生,而經濟公益訴訟就具有這種特點。
2.5 具有除惡揚善和追求正義的特點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穆勒曾指出:“任何法律都應追求正義的實現這一目標,即實現在某市某地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可知,經濟公益訴訟有著除惡揚善和追求正義的特點。
3 在我國設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
3.1 必要性
3.1.1 能有效的保護環境公益
環境公益指各種自然、教育、人文、消費等環境利益,它在社會中普遍存在著。當其遭受侵害時,其他訴訟都不能解決時,經濟公益訴訟卻能解決這些問題。
3.1.2 民法和行政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的作用
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二元結構不能包括的,公法規范的是公權力的行使,私法主要是調整私權關系,常指民法,而民法既不能解決經濟中無序狀態的問題,又不能限制私權的濫用和阻止公權的擴張。雖然行政法能限制公權的擴張,卻不能區分公權和私權。所以,當遇到用民法和行政法法都不能解決的問題時,那么能選擇的是兼有公私法性質的經濟法了。
3.1.3 可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當面臨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時,為了遏止這種情況,我國專門成立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且制定了一些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然而這種效果卻不是很好。此時,為了較好的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只有選擇經濟公益訴訟的途徑才能發揮作用。
3.2 可行性
3.2.1 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有憲法和經濟實體法依據,如:《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保險法》第10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得損害社會利益”。由此可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
3.2.2 我國具有代表國家公訴權的機關
在我國,代表國家公訴權的機關是檢察機關,同時檢察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它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讓檢察機關作為經濟公益訴訟原告是最適合的,這不僅有法理上的根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可行的。例如:英國檢察總長可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也可在私人沒有資格時,授權該私人以其名義。
4 結 語
經濟公益訴訟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權益的訴訟,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有一定的價值,在社會實踐中能有效地解決一些其他訴訟不能解決的難題。因此,建立和完善經濟公益訴訟是必須的;而我國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方面還不盡完善,可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用于我國的立法中,完善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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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適用范圍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條特別的規定,這一規定形成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
民事公益訴訟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經濟活動中,公民、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專門組織,對違反民事、經濟法律法、侵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來維護國家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行為。
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第一,民事公益訴訟保護的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它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順利進行;第二,民事公益訴訟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民事公益訴訟覆蓋的范圍面比較廣,由此決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關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強勢地位。造成環境污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大多為大型的企業單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較強勢的群體。
二、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采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法條中列舉了兩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受理事項:環境污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應當是某種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行為就具有可被訴性,屬于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民事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訴訟之處在于,公益訴訟超越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并不是利害關系人,但是他所請求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在受理時審查原告提供的初步的證明材料,鑒定該事項是否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最后決定是否受理此項公益訴訟案件,以防止出現濫訴現象,造成我國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一)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法條中并沒有具體的列舉出哪些機關具有的權力,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所有的機關中,監察機關應該是最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第一,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地位決定的。檢察機關在我國的機關中處于一種法律監督的地位,檢察機關它代表了國家的利益,有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并且有義務促使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第二,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條件決定的。檢察機關在調差取證,收集證據,擔負訴訟成本等方面具有本身的優勢,監察機關內部擁有很多具有優秀法律素養的高級知識分子,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專業方面的優勢。檢察機關在實踐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也擁有很多經驗,以上是其他國家機關所不具備的。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應當擔負起提起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
(二)關于有關組織。蘇子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有關的社團組織在我國經濟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法律活動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有關的組織也擁有的權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1)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或者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2)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必須符合該組織的章程(3)必須擁有具備相關領域或者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人才;(4)應該加強對有關組織的法律監督。
四、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一)該法條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僅僅放在訴訟參加人這一章中,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程序,顯然不能與現實需要相匹配。缺乏對有關的條件、受理條件、管轄范圍、證據、舉證、審判程序、以及最后的執行等相關的審判程序明確的規定。雖然民事公益訴訟也屬于我國的民事訴訟,它的執行大多使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但是由于我國進來公益訴訟受到越來越到的關注,應當將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單獨列為特別的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等列為并列的程序來規定。
(二)在法條中并沒有規定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這可能是立法者出于以下的原因才做出這樣的決定:第一,我國公民個人的公益訴訟的意識還不夠高;第二,我國公民個人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知識水平不高;第三,防止濫訴。但是民事公益訴訟所涉及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憲法也規定了公民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我們應當為公民個人開辟這樣的道路,讓他們參與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中來。
五、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程序法方面的空白。我國之前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是空白、確實的,雖然僅僅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并不能完善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但是它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構建提供了法律的基礎,起到了法律奠基石的作用,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在此基礎上會更加完善。
(二)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提起,更加有利于與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往往是具有強勢的群體,個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顯得勢單力薄。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正是為弱勢群體提供了一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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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保護;法律監督;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125-02
檢察機關對環境保護領域的監督,突出體現了檢察機關履行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保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職責。然而,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使得檢察機關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進行機制創新面臨諸多難題。
一、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監督的現實性
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憲法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督,是忠實履行憲法賦予職責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通過打擊生態領域違法犯罪,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發出檢察建議促使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環境保護領域“兩法銜接”長效機制,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督,有其合法性和現實性。
為有效打擊生態領域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的門檻。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增強打擊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檢察機關針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建立了快速反應機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訴;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新解釋與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減少了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使得大量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無需造成危害結果,只要實施了違法行為就可以進入刑事程序。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規定,也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監督現狀與影響發展的瓶頸
(一)司法立法不足
從立法淵源上看,關于環境公共利益保護的立法位階,從憲法、環境基本法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有相應的的立法規定,然而分析環境公共權益監督的立法內容可以看出,這些關于環境公共利益監督的相關法律規定僅是停留在實體方面,而在程序法中卻沒有具體的實施程序,缺乏操作性。
我國的程序法中,除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外,另外兩大訴訟法均未對公益訴訟作任何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看,雖然建立了公共檢測預警機制、劃定了生態保護紅線、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確定了計罰按日無上限、強調了政府管理職責,但對環境司法保護制度規定仍然不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布的3400條司法解釋中,與環境案件審判有關的僅有18條,而且針對地也主要是環境刑事案件,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涉及地極少。相對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監督職能而言,現有刑事規范與環保法律法規有相互滲透盡管令人欣喜,但其不足之處也非常明顯。
(二)監督途徑單一
檢察機關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立足檢察職能,積極助力生態環境保護,主要途徑有五:一是強化批捕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二是完善訴訟監督機制,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判決的執行進行監督;三是強化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四是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五是面對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支持、督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以上途徑不僅使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責與環境保護的政策導向相契合,更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三)監督機制缺失
職能屬性方面,檢察機關民事行政部門,是接觸環境執法的具體部門,但法律規定的局限性和“事后監督”職能性質約束了其部門執行力的提高。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法律賦于的抗訴權來加以監督,但是對于沒有達到抗訴條件但生效判決確有瑕疵的民事申訴案件,以及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執行等一系列活動如何進行監督,法律上都沒有明確規定。
民事行政方面,職能特點決定了檢察機關是提起環境公訴訟的適格原告。檢察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既是“能動司法”理念的具體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公眾環境利益的要求。但是,檢察機關是否具備公益訴訟原先資格,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檢察機關的原告資格仍不明確。
監督措施方面,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以抗訴和檢察建議兩種方式行使監督權。由于環境問題的潛伏性和復雜性,尤其需要防患于未然,檢察建議對環境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其作用多體現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高檢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也規定檢察機關可通過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的方式加以監督,但對檢察建議的法律約束力卻語焉不詳,沒有明確其強制性和約束力。檢察建議并不具備必然啟動法律糾錯程序的功能。
三、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監督機制的完善途徑
(一)建議完善立法
在利益的驅動下,企業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經濟效益,結果導致環境惡化。但從現行《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容易誘發環境監管人員的僥幸心理,一些企業可能還會變本加厲破壞環境,輕刑導致生態環境日趨惡化。改善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必須立足我國國情,苛以重罰。特別是對主觀惡性極大、情節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污染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建議增加無期徒刑和沒收財產刑種,以大幅度提高犯罪經濟成本,來達到有效控制環境犯罪的目標。
環境刑事犯罪的刑罰設置,還應注重刑罰種類的多樣化,建立寬嚴有度的刑罰體系,要從立法層面補足生態環境危險犯刑事法網。
(二)嚴查職務犯罪
環境保護領域問題頻發,折射出背后監管瀆職問題嚴重。環境監管失職罪與污染環境罪往往是“伴生的”。檢察機關可從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從涉及民生民利的事情入手,從熱點領域入手,依職權主動出擊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破壞環境事件、污染環境行為,深挖背后的職務犯罪線索,積極查處與環境相關的職務犯罪。同時,也要搞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2011至2012年,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高檢院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專項工作”,2013年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職務犯罪專項工作”。2014年3月至10月,又開展了“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通過專項行動,對懲治和預防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落實“兩法銜接”
偵查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依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集中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況,加大監督移送、立案的力度,防止以罰代刑。健全檢察機關與安監、公安、環保、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聯系和配合,進一步加大瀆職案件查辦力度。建立案件移送監督及快速受理、審查機制。協調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在發現污染環境等破壞生態環境案件線索后,及時向檢察機關做出反饋,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介入案件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涉及犯罪的,及時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偵辦。在相關部門移送案件后,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應快速受理,及時流轉環境案件辦理部門或專門人員進行審查,保證質量的同時從快審查。
2013年3月,最高檢專門部署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侵犯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為進一步加大依法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力度,2014年2月底,高檢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為期8個月的以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為重點的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并將該項工作與高檢院部署開展的查辦與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相結合,積極回應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加強環境司法保護的呼聲和訴求。
(四)強化捕訴職能
一是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繼續加強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中的漏罪、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監督,及時督促移送和監督立案,提出量刑建議,依法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堅決防止和糾正對環境犯罪打擊不力問題。
二是適時介入偵查,加強對偵查活動合法化的監督。對于重大復雜的環境破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
三是強化審判監督,對量刑畸輕的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及時提出抗訴,確保打擊效果。司法實踐中,環境監管失職犯罪的懲處有罪判決率偏低,免予刑事處罰及緩刑適用比例偏高。
(五)提起公益訴訟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與傳統訴訟類型不同,這是一種新出現的訴訟類型,可稱為環境公益訴訟。它對于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有著重要作用。探討當前階段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介入模式,這對理順檢察機關職能、促進司法體制改革;對建立有效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對保護自然資源與環境,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檢察機關進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摸索還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行環境公益訴訟更是一片空白,這些問題都困擾環境公益訴訟的展開。因此,我國目前應從程序角度上進行環境公益保護的相關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明確具體可操作的環境公益訴訟權,實現對受損環境生態的司法救濟,最大限度的保護環境公共利益。
(六)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在把污染環境犯罪作為打擊重點的同時,應當結合環境問題執法辦案,及時向土地、環保、水務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檢察建議,幫助其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從源頭上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
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大對生態領域的違法犯罪打擊力度,深挖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積極發出檢察建議促使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探索環境公益訴訟,完善環境保護領域“兩法銜接”長效機制,才能使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得以健康發展,才能為解決環境問題、建設美麗國家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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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依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尋求司法救濟的一項法律制度。
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把訴訟分成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近現代,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生產、壟斷經濟的發展,一些政府部門、壟斷集團有能力從自身利益出發挑戰公共利益,這使得保護公共利益成為公眾的迫切需要,為公共利益而進行訴訟的案例增多,促進了現代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現代公益訴訟針對的不是私人的事,而是社會公共利益,原告與被告之間從形式上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它的訴訟標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公益訴訟既不是因私訴訟,也不是國家公訴。公益訴訟可以是因民事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也可以是因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也可以是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訴訟。現代公益訴訟對公共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合理實施,對違反法律而破壞公共利益行為的防止、制止和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它體現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我國正逐步開始嘗試公益訴訟制度,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常常遇到困境。例如河北的一個律師,因為春運火車票漲價,提起的訴訟;東南大學老師,因為紫金山上建造觀景臺,提起的訴訟;還有杭州市民杭州規劃局允許風景區內建造老年大學,破壞西湖風貌的訴訟等;這些案子,要么法院裁決不受理原告的,要么雖然受理了,但仍以原告不是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原因而宣告原告敗訴。這種在公共利益維護上司法的軟弱無力,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制度在公益訴訟領域中的一個缺陷。
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現代公益訴訟制度,這是因為:首先,我國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通過各種途徑行使管理國家的事務,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業的權利,所以,法律應該賦予和保障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其次,我國是一個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以公有制為主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及時防止、制止和制裁私有制侵蝕公有制,維護公有制權益,同時保障私有制經濟合法經營和發展,公益訴訟是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我國是議行合一,公共權力相對集中統一的國家,更需要以公民的權利制約、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力,從而預防和制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公益訴訟在其中可以發揮重要的用權利制約和監督權力的作用;再次,我國的法律監督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特別是社會公眾監督制度更不完善,公益訴訟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行使監督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健全和完善。
公益訴訟在保護公共利益,包括國有資源和公共環境的保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社會公平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來我們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民眾都呼吁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國很有建立的必要。但我們還必須結合我國的特點進行科學的設計,因此加強有關公益訴訟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的首要方面。我們應將有關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的立法列入立法規劃,特別要注重有關公益訴訟的程序法建設。在我國,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實體法有較詳細明確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等等,但程序法上面的空白,導致實體法無所適從。我們的原則是既要保證廣大公民公益訴訟權利,又要避免濫訴,以保證我國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