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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向城市發展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0 17:51:1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鄉村向城市發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鄉村向城市發展

篇1

[關鍵詞] 鄉村旅游;城鄉統籌;發展戰略;SWOT-PEST矩陣法

[中圖分類號] F590.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5-0091-03

[基金項目] 湖南省社科規劃項目“湖南鄉村旅游發展區位與市場整合研究”(批準號:0604039A)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 李 堅,湖南邵陽學院經濟與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旅游市場與資源開發。(湖南 邵陽 422004)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旅游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尤其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戰略思想,為鄉村旅游的發展與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目前,此類的研究才剛起步,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鄉村旅游發展的動力機制和一般發展模式方面,較少考慮我國各地發展鄉村旅游條件的巨大差異。本文從發展鄉村旅游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目標的契合點角度,采用SWOT-PEST矩陣分析法,結合鄉村旅游發展的地域條件,對其發展戰略進行初步探討,旨在為促進鄉村旅游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發展鄉村旅游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目標的契合點

城鄉統籌發展的思想,突破了傳統的就農村論農村、就城市論城市的局限,是用系統的觀念來考慮城鄉發展的問題。城鄉統籌是將城鄉看作是一個系統,通過平衡系統的各個環節,協調系統內的各方利益,優化配置系統資源,促進城鄉這個系統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其實質就是通過城鄉互動達到城鄉經濟、社會、文化和產業等方面的融合。城鄉能否得到統籌發展關鍵在于上述方面的融合是否能獲得有效的解決,而鄉村旅游因具有良好的經濟帶動作用和社會效益,使其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途徑,因而也使得鄉村旅游成為新時期城鄉統籌發展的有效手段。

1.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促進城鄉經濟融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持續增長,但差距逐漸拉大。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2003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3.24 ∶1。要全面實現小康目標,必然要求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徹底改變現有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鄉村旅游以農民為經營主體,游客在鄉村進行的“住農家屋、吃農家飯、干農家活、享農家樂”的休閑體驗即全部旅游的基本活動――吃、住、行、游、購、娛等環節都是在農村旅游區發生,旅游產品的生產到銷售、旅游項目的開發到游客的接待等工作基本上均由農村居民承擔與負責,因而從經濟上保障了農村居民能從發展鄉村旅游業中獲取收益。鄉村旅游的發展增加了農民的經濟收入和來源,有利于促進城鄉經濟融合。

2. 有利于構建產業良性互動機制,促進城鄉產業融合。我國城鄉產業各自獨成一體,缺乏協調與關聯,體現出明顯的城鄉二元結構特征,城市以工業生產為主,農村以傳統的農業生產為主,經營效率低下。城鄉統籌發展必須處理好城鄉產業分割的關系,努力尋找城鄉工農產業的關聯點,推進城鄉產業和諧、統籌發展。

鄉村旅游是一種以傳統的農業經濟和鄉村資源為基礎,以城市居民為巨大潛在市場,滿足都市人享受田園風光,回歸淳樸民俗欲望為目的的旅游產品,傳統的農業資源借助這種產品實現了更高的附加值。同時,鄉村旅游的開發實現了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的交叉與滲透,建立起兩大產業的互動機制,并可通過旅游業與農業的結合,充分發揮旅游業的“龍頭作用”,帶動相關行業如農村交通運輸業、房地產業、輕工業等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農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城鄉產業融合。

3. 有利于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促進城鄉社會融合。城鄉勞動力社會地位不平等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就業的機會、就業的崗位存在著不均等,同時,這也是農村居民收入偏低并與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據估算,我國目前大約有1.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到2010年還將至少增加6350萬左右。大量的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是造成農民收入增加困難的一個關鍵原因。

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它每增加3萬元收入,就將增加1個直接就業機會和2.5個間接就業機會。同時,鄉村旅游業的就業門檻低,人力資源結構總體上向初級技能勞動者傾斜,鄉村旅游的發展不失為能有效減輕農村就業壓力的一個減壓閥,從而有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與融合。

4. 有利于帶動鄉村的人流、物流、信息流,促進城鄉文化融合。在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城鄉不僅在經濟上處于分割狀態,而且在文化上也存在矛盾。城市文化是發達的經濟環境下孕育出來的產物――強勢文化,代表文明、進步、時尚、流行;鄉村文化則是傳統農業生產的附屬品――弱勢文化,暗示著原始與落后。在兩種文化的互相作用中,弱勢文化日益受到強勢文化的沖擊。

旅游是以特殊環境和特殊文化為依據的活動。因為交通閉塞而保存完好的鄉村民俗民風,中國傳統的農業生產活動,樸實、恬靜的鄉村環境與農村生活方式,對于“世故”的現代都市人具有異常的魅力與體驗價值。而城市人的來訪為鄉村帶來了城市的空氣,讓鄉村人感受到城市的文明,同時也促使他們意識到鄉村各種資源的價值,從而有意識保護自己的文化、環境。隨著鄉村旅游發展而帶來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沖擊,城鄉文化進一步地得到了互相認同與融合。

二、城鄉統籌中鄉村旅游發展戰略的因素分析

從城鄉統籌的角度來分析影響鄉村旅游發展的戰略因素,可以把發展城鄉統籌這一戰略目標與影響鄉村旅游發展的各種內部、外部的戰略因素緊密地結合起來。SWOT-PEST矩陣法是一種戰略分析方法,具體而言,采用SWOT-PEST矩陣法分析鄉村旅游,可以把影響鄉村旅游發展的眾多復雜因素歸納到統一的框架內進行系統的分析,它將政治(P)、經濟(E)、社會(S)、技術(T)等環境因素劃分為有利于鄉村旅游發展的機會(O)或威脅(T)兩類因素集,結合鄉村旅游發展的內部優勢(S)或劣勢(W),從而便于我們辨別出鄉村旅游發展的關鍵因素,為鄉村旅游發展戰略的正確選擇提供依據。正基于此,本文采用頭腦風暴法對我國鄉村旅游發展的國內外條件進行了專題思考與討論,得出以下SWOT-PEST因素分析表。

通過SWOT-PEST矩陣分析法可以看出,鄉村旅游發展的最大機遇:一是國家政策扶持奠定了發展鄉村旅游的良好外部條件,給投資者以最大的信心支持;二是城市居民在休閑時間里消費觀念的轉變,使休閑旅游成為生活必要部分的趨勢愈加明顯,城市居民成為了鄉村旅游巨大的潛在客源市場,這是城鄉統籌中發展鄉村旅游的邏輯起點。而類型多樣、分布廣泛、異于城市風光的鄉村旅游資源,以及廣大村民的支持,是發展鄉村旅游的最大優勢。最大的劣勢與挑戰,一方面來源于各地發展鄉村旅游條件的巨大差異,成為城鄉統籌發展的巨大障礙;另一方面是鄉村旅游發展的雷同與村民素質的提高難度,可能會帶來產品創新程度低、城市化傾向明顯、自然人文環境遭到破壞等不良影響,成為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最大困難。

三、城鄉統籌中鄉村旅游發展的戰略模式

基于城鄉統籌角度選擇鄉村旅游發展的戰略模式,就是在城鄉統籌發展的戰略目標下,充分利用有利的國家政策環境,發揮鄉村旅游最大的資源特色與優勢,選擇正確的鄉村旅游發展戰略模式與戰略著力點,使鄉村旅游真正成為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國各地開展的鄉村旅游在區位因素、地域結構等因素的影響下,形成了都市郊區型、景區邊緣型、遠郊型3種地域類型。

都市郊區型旅游區地處都市郊區,它直接面對周末度假、采摘、務農、民俗佳節慶典活動等需求穩定而龐大的都市客源市場。在許多大城市已形成了數十到上百公里的環城市鄉村旅游觀光休閑帶,并隨著交通工具和道路條件的改善,這一范圍將逐漸擴大。這種類型的鄉村旅游發展,因為有穩定的市場需求,不難籌集到發展旅游所需的投資,所以,可以采取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發展戰略模式,如選擇股份制、公司+農戶、個體農莊、農戶+農戶等模式,開發出休閑觀光型和務農參與或體驗品嘗型產品。

景區邊緣型旅游區一般處在著名風景區的邊緣,是依靠景區的游客和一些鄉村旅游資源發展起來的。依托景區的輻射作用,實行資源互補、資源共享的聯動開發,將農業和自然資源互補的組合優勢開發為鄉村旅游產品是此類鄉村旅游的特征。發展的關鍵:一是要吸引和指導旅游景區周邊鄉村的農民參與旅游接待和服務,從而帶動農民脫貧致富,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二是這類鄉村旅游市場的規模與質量依賴于景區的等級與知名度,同時對旅行社也有一定的依賴性。因而,聯合開發戰略模式是其必然的選擇,他們可以選擇農村社區+景區+旅行社發展模式,或公司+景區+農戶型的發展戰略模式,開發休閑觀光型和務農參與型產品。

遠郊型旅游區多處城市的邊緣或山區,一般交通不便,缺少發展第一、第二產業經濟的條件,它以秀美的原生態自然環境與淳厚的人文風俗以及樸實的生產生活方式與城市環境構成的巨大反差,形成了鄉村旅游的資源特色,代表地區的形象和拳頭旅游產品,對游客形成巨大的吸引力。但由于鄉村經濟的乏力與投資的風險,交通條件的制約,決定了在鄉村旅游業發展的初期舉步維艱,需要政府給予扶持。因而,應該選擇以政府主導的發展戰略模式,采取政府主導、旅游投資商與村民合作的鄉村旅游發展戰略模式等,開發休閑觀光型和休閑度假型產品。

四、城鄉統籌中鄉村旅游發展戰略實施的著力點

1.充分發揮政府職能,為鄉村旅游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鄉村旅游的發展不僅符合國家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思路,而且拓寬了城鄉統籌發展的工作思路。同時,城鄉統籌發展的良好機遇,又為鄉村旅游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但鄉村旅游的發展在我國尚處于初期階段,其健康、持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規制與引導:其一,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政府對于資源較好、但基礎設施較差的旅游區應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其基礎條件,為鄉村旅游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可進入性環境。其二,建立健全旅游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尚無規范、健全的鄉村旅游相關法規,而且,各地方政府也未出臺相應的政策法律進行引導、約束,這就造成了我國鄉村旅游在總體上處于盲目、自發、低層次的發展狀態。在法律缺失的管理環境下,經營者們的無序競爭、惡性競爭等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懲處,游客的基本權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這些狀況反過來又制約了我國鄉村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與提升。因此,政府應盡早加快旅游法律法規的建設,為鄉村旅游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保護與挖掘鄉土文化,打造文化興旅的黃金大道。鄉村旅游的主要客源是城市居民,其參與鄉村旅游的主要目的是享受田園風光和體驗鄉村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離開了鄉村文化的鄉村旅游產品就等于無水之魚,必將失去生機與活力。因此,對于鄉村旅游而言,鄉村文化是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命脈。鄉村旅游的發展必須保護與充分挖掘鄉村旅游資源的文化內涵,如傳統農耕文化、鄉村民俗風情文化、鄉村飲食文化等,為鄉村旅游的發展打造文化興旅的黃金大道。

3.強調農村居民參與,切實提高農民收入。發展鄉村旅游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因此,鄉村旅游的發展需強調與堅持農村社區居民參與的基本原則,讓廣大的農村居民主動參加到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購、娛等經營活動中來,確保自身能從發展旅游業中直接獲益。例如,在云南碧塔海,由于西線旅游的開發采用了當地區域農民參與的開發形式, 1995年附近的紅坡村朗茸社藏民參與碧塔海旅游收入上升到7000-8000元/戶,這既保持了當地區域經濟效益的持續增長,又避免了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導致資源利用減少而造成的返貧。

4.大力開發鄉村旅游紀念品,拉動相關行業的發展。旅游紀念品市場的拓展是旅游資源開發中較為獨立的一個內容,在旅游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旅游紀念品開發與輕工業、手工業、農業、副食品生產等行業關聯性強,是這些行業的聯結點,開發旅游紀念品對于優化地區的產業結構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鄉村旅游紀念品資源豐富,應充分利用該資源,通過對該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促進產業融合并拉動旅游消費。

參考文獻:

[1]徐福英,馬波.基于城鄉統籌的鄉村旅游發展研究[J].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2005,(5).

[2]陳秋玲.世博會與浦東商業新一輪發展戰略[J].上海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2).

[3]王云才.鄉村景觀旅游規劃設計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

篇2

一、讓鄉村教師如其所是,成就其生命之美  

教師作為一個生命個體,聯結歷史并指向未來,棲身并依存于周圍環境,尊重歷史文化,聯結外部世界,滋養自身,傳承文化、拓展認知、生長智慧、沉淀人格。  

然而,現代化的教師專業發展模式——以教師素質標準為追求目標,以教育科學客觀知識為核心內容,以集體規訓教育為主要培養方法,是一種外在于主體的力量,忽視了鄉村教師作為生命的存在,產生了諸多弊端。第一,使鄉村教師忽視了自己的生命潛能。生命潛能使人超越自我,豐富經驗,適應環境,融入世界,享受人生,實現價值。這既是生命的重要形式,也是生命本身。鄉村教師的生命潛能激勵鄉村教師體驗生活、傳承文明、融入鄉土歷史與現代文明、適應鄉村社會文化環境。然而,在現代化的教師專業發展模式中,鄉村教師被“他者”的指令規約著,生命沒有受到足夠的尊重與應有的釋放,這樣的專業化,使鄉村教師生活在無聊、苦悶、無奈與憂慮的心靈掙扎之中,其作為生命存在特征的生命潛能被外在力量束縛、被自己忽視。第二,使鄉村教師放棄了生活歷史與個人經驗。作為教師個體,他們的成長歷史,個人經驗是非常寶貴的發展資源,這些經驗資源不僅是教師成長的基石,是同化新知識、培養教育情感的基礎,也是教師作出選擇的內在傾向。然而,在現代化的客觀主義教師專業發展模式中,那些具有同質性與普適性的理論與方法,受到了認可與推崇,而那些異質性的個體經驗與實踐知識則受到輕視,鄉村教師在自己的實踐與生存環境中,所感悟、理解和反思得到的個體經驗、歷史差異,在現代化的教師專業發展過程中,沒有被發現和肯定,許多教師被迫放棄了自身獨特的生活歷史與個人經驗。第三,使鄉村教師逃離了自己的鄉土文化與生存環境。現代化的客觀主義教師專業發展模式致力于客觀知識的傳授與技能的培訓,結果鄉村教師專業化的注意力轉向了各種教育培訓和進修,他們逐漸遠離了鄉土氣息,遠離了自身的生存環境,拋棄了自身賴以發展的養料。結果,他們逃離了自己的生命,因而,其生命是孤獨、貧困與不幸的。  

生命具有關系、自然、樸質、主動與共生的性質。鄉村教師作為生命的存在,要釋放其生命潛能,得從自己的生存環境、鄉土歷史與特殊文化中吸收養分。第一,讓自己的生命潛能釋放出來。這就需要鄉村教師意識到生命潛能的存在及其力量,呼喚鄉村教師從“現代化”的專業發展潮流的語境割裂狀態中解放出來,從狹隘的教育功利和技術壟斷的羈絆中解放出來,從依附、盲從和定式中解放出來,從習俗、傳統、群體的束縛和壓迫中解放出來。第二,讓自己的歷史與經驗成為知識的重要來源。鄉村教師的發展應該內含于自身生活的過程之中,通過生活的展開而與周圍環境發生諸多聯系,在與自己所處環境的互動中建構起屬于自己的知識,從而擴展鄉村教師生命的疆域,重建豐滿的生命存在,豐富其生命意義。第三,讓自己的鄉土文化與現代世界聯結。這就要求鄉村教師樹立關聯性文化觀,意識到自己與自己生存世界的關系,即意識到自己與農村、農業和農民的發展困境與發展策略的關系;能夠以寬容、平和、理解的心態,處理好主流與非主流、鄉土與城市、傳統與現代等文化的;為農村培育新人,并與他們一道傳承鄉土歷史文化的積淀,創造現代農村生活與現代農業文明[1]。這樣,鄉村教師的生命才能如其所是,恢復其自然、主體與整體性質。  

二、予鄉村教師物質傾斜,成就其生活之富  

目前鄉村教師的物質生活方面,還面臨許多問題。第一,鄉村教師的經濟收入偏低。有學者對我國1978年至2010年期間教育行業工資水平進行了縱向分析,發現1978年以后的大多數年份,教育行業的工資水平都低于社會平均工資。1999年以后,教育行業的平均工資保持在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水平,但多出的幅度并不大。多年來,教育行業平均工資在國民經濟多個行業中的排名處于后50%,屬于中等偏下的水平[2]。處于經濟發展水平落后地區的鄉村教師,其“收入主要是靠工資收入,而且工資又只是名義工資,許多‘空調’部分農村教師或許永遠都不能兌現”[3]。他們的經濟收入水平長期以來處于更為糟糕的狀況。第二,城鄉教師待遇的顯著差距。目前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個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是基礎性部分,實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準,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差別不大。但由于各學校所處的位置不同,經濟發展不均衡,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等輔工資城鄉差距顯著。據《廣東教育改革發展研究報告(2013)》披露:盡管這些年廣東省教師待遇得到切實提高,但城鄉教師待遇差距過大,雷州市的教師月平均工資僅為1879元,而深圳教師月工資最低的鹽田區為10353元,后者是前者的5.5倍[4]。另外,據《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8》抽樣調查結果表明,全國近50%的農村教師和縣鎮教師反映沒有按時或足額領到津補貼。全國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于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5]。  

當前,要想真正改變農村教師“下不去、留不住、干不好”的狀況,實現城鄉教師均衡,必須針對鄉村教師進行物質傾斜,改善鄉村教師待遇。第一,轉變教師待遇的觀念,切實提高教師經濟收入尤其是鄉村教師的經濟收入。在當前,我國教師待遇偏低是個不爭的事實。究其原因,與教師待遇的觀念問題有關。應從“教師待遇不低于公務員待遇”的觀念,向“教師待遇應高于公務員待遇”的觀念轉變;從過分依賴于輿論宣傳(務虛)提高教師地位,向真正地提高教師的待遇(務實)轉變;從提高教師待遇是為了穩定教師隊伍的近景觀念,向提高教師待遇旨在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師職業的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遠景觀念轉變[6]。此外,還應樹立農村教師待遇高于城市教師的觀念。第二,貫徹落實中央政策,建立省級介入、縣級統籌的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2013年9月,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落實2013年中央1號文件要求對在連片特困地區工作的鄉村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提出“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堅持‘地方自主實施、中央綜合獎補’的原則,地方是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責任主體,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獎補,其中,綜合獎補資金可以由省級財政統籌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相關支出”。如自2013年起,廣東省對非山區縣農村邊遠地區和山區縣義務教育學校實施教師崗位津貼制度,其中經濟欠發達地區71個縣(市、區)由省財政給予資金補助。據統計,全省有33萬多名教職工享受崗位津貼,月人均崗位津貼565元,今年有望將補助標準的基數提高至人均700元/月[7]。通過加大省級財政支持力度,為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供強有力保障,其他省區應該根據各省實際情況,借鑒廣東省改善鄉村教師待遇的做法,貫徹落實政府制定的對鄉村教師進行生活補助的政策。第三,實施差異補償。教育部門可以按農村學校的位置、生活條件、交通條件、衛生醫療條件、郵電通訊條件和工作環境等因素,確定若干類別,為在農村學校任教的教師發放特殊津貼。就補償的具體措施而言,在考慮教師工資均衡化的同時,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離縣城的空間距離為核算標準進行計算,設立不同的津貼,津貼額度應有一定力度,而非點綴性、象征性的。物質補償可分為城市、郊區、農村三個梯度,體現出差異性、實質性,使農村教師在物質上能得到預期的物質補償,使其總收入能夠適當高于城市教師的總收入。  

三、容鄉村教師之異質,成就其創造之樂  

異質,乃生命的屬性,有個性、不同、特殊性之意。不同的異質,構成了世界的差異性與多樣性。異質即存在。鄉村教師之于城市教師,是異質;不同的鄉村教師之間,其個性儼如其面,各不同一,亦是異質。異質并非一個價值判斷,它是一個中性詞匯,不具有褒貶的含義。古人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教師群體雖然由異質構成,但他們和諧共生,互競同進,生機勃勃;但如果使異質的教師群體人為地同質化,他們則互相抗爭,鉤心斗角,萎靡不振。異質是創新的種子,是創新的本質。自由是異質的條件,創新在那里孕育。趙汀陽認為:“個體的自由有三種形態——否決權的自由、選取權的自由和創造權的自由。”教師的教學自由就是這三種自由的集合,即教師擁有對于教學計劃的否決權,擁有對于教學知識的選取權,還擁有對于教學方法的創造權[8]。厚生,就是承認城鄉教師異質的存在,就是尊重鄉村教師對于教學自由、教學創新的權利,讓鄉村教師在自由民主的教學氛圍中,有教學計劃的否決權、教學知識的選取權和教學方法的創造權。惟其如此,鄉村教師方可舒展人格、活躍思維、發展智慧、迸發創造潛能,成就其工作之樂、創造之樂。  

然而,目前我國城鄉教師發展,缺乏對異質的包容,同質化現象普遍,主要表現在:第一,趨同的教師專業發展模式。在現代化教師專業發展道路上,鄉村教師與城市教師一樣,其發展道路完全被納入一個無差別的趨同的專業化模式。可是,鄉村教師及其生存環境與城市教師相比,存在難以克服的異質性。城鄉教師專業發展同質性與城鄉教師生存環境異質性的矛盾,迫使鄉村教師的專業化過程被引入一場幾乎沒有終點的追趕城市教師的艱難旅程。第二,趨同的教師工作目標與內容。目前,學歷主義導致的片面追求升學率,使教師以升學率為追求目標,實現教育內容的標準化,教學技術的程序化與教學方法的模式化。在這一過程中,鄉村教師喪失了自己的特殊性質。他們在教育理論專家或技術組織面前,完全喪失獨立意識與自由人格,仿佛上了一臺永不停歇的跑步機,除了跟著它走以外別無選擇,最終淪落為專業“知本家”指導下的技術“工人”。鄉村教師這種被動專業化過程,被吉魯稱為“教師工作無產階級化”[9]。第三,趨同的教師評價體制。在學校強調升學率、學生成績等評價方式下,鄉村教師的職責被認為就是幫助農村學生在升學考試中取得好成績,讓學生能夠憑借學業上的“成功”從此走出鄉村。這種理念束縛了鄉村教師對教育價值的全面認識和把握,直接影響了教師的教學實踐,導致教師把知識傳授、應試技能的培養看做是教育評價的目標和價值,把教學簡單化和機械化,缺乏對教育價值的獨立思考和對教學方法的整合,在這種機械重復化過程中,教師的創造潛能受到束縛,教師的個性特征受到約束,教師的工作失去了應有的個性自由。  

包容異質,讓鄉村教師體驗教學自由、成就其教學創新與創造之樂,筆者的策略是:第一,尋求符合鄉土文化的教師專業發展道路。教學創造是教學自由的最高層次,也是教學的最高境界,教師的教學自由歸根結底就是要求教師要進行原創性教學。然而,這種高境界的教學實踐因為沒有可以依傍和效法的陳規舊則,所以只能依據教師自己內在的強大的精神法則,尊重他們的歷史經驗,聯結他們的文化境遇,充分利用其可依賴的環境支持。因此,對實施教學活動的鄉村教師應予以肯定和支持,相信他們有潛質、有熱情、有意志、有能力思考自己的教育教學實踐,可以在教育學術上標新立異,自由創造。第二,鄉村教師要尋求對自我信念、經驗與方法的認同。教學自由是教師按自己意志行事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一方面源自制度性的許可,另一方面源自教師的自我認可。“真正好的教學不能降低到技術層面,真正好的教學來自于教師的自身認同與自身完整。”[10]作為鄉村教師,只有不斷地追求自我認同,即經常對“我是誰”、“我在哪里”、“我能做什么”、“我可以怎么做”等這樣的問題進行追問,才能不斷地認同自身職業的內在價值,不懈地對自我發展進行全新的認識,從而充分實現自我,并成為體驗工作樂趣的自由主體,臻于主體的創造和自由之境。第三,樹立責任與使命意識。作為鄉村教師,更應該認識到鄉村教育、鄉村學校、鄉村教師的職責。學校之于鄉土的意義應該是引導、構建、扶植鄉村文化,引領鄉村社會健康積極的文化生活。鄉村教育的責任在于為鄉村少年的生存奠定一份基石,不僅是為了找到求知的樂趣,創造的熱情,更多的是他們自我生命生存根基的培植,這個根基是基于鄉村文化的豐富、認同、承載之上,為他們的成長增添一份厚度,讓生命尊貴地、驕傲地存在于大地,立足于人間[11]。鄉村教師只有認識到鄉村教育的責任,認識到自己所擔當的重任,才不會被當下的功利思想所腐蝕,才會體會到作為鄉村教師的價值與樂趣。  

四、申鄉村教師知識分子之地位,成就其價值之重  

鄉村教師作為鄉村中的知識分子,就其性質而言,同時具有專業性與公共性兩個特性。他們不僅關心自己教育專業領域的事情,還關心專業領域以外的社會經濟、政治與文化等問題。他們在履行教學育人、傳授文化知識職責的同時,還經常參與農村經濟的建設、政治的管理。從鄉村文明的傳播和弘揚來看,鄉村教師是人類文明在鄉村的詮釋者,同時也是鄉村地區思想的啟蒙者、價值的引導者、規范的守護者和文化的弘揚者。他們的人格中蘊含著天然的公共意識,他們的人生價值與社會價值,與農村社會環境和農村人的素質存在無法割除的互動性質;從現實意義來看,鄉村教師一直擔負著鄉村教育的重要角色,即便是最寒素的邊遠貧窮地區,他們孜孜以求,傳承文化,教書育人,以服務鄉村教育為己任,并持續實現自身專業化的現代轉型[1]。厚生,就是重申鄉村教師知識分子身份和地位,重塑鄉村教師的專業性和公共性,使鄉村教師對其社會地位及其社會價值具有足夠自信,并認識到自己作為知識分子理應承擔的社會職責。這樣,鄉村教師才會以全體鄉民為對象,普及文化、引進科技、提高生產、發展經濟,從根本上完善自我、建設農村、服務社會。  

篇3

【關鍵詞】民間調解 鄉村與城市 差異

不管在城市還是在鄉村,改革開放最大的成果之一就是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人們的價值理念從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從勝負之爭走向了雙贏。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注重維護長期以來建立起來的信任與合作、對話與交流、尊重與寬容,這不僅僅是人類走向文明的體現,也是法制進步的體現。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東西部之間和城鄉之間差距的加大以及人們心理上、經濟上、所處環境的變化,使民間糾紛在數量和種類上不斷增加、在內容上也更趨復雜,怎樣有效地解決民間糾紛就成為社會面臨的一大難題。

社會由“人治”到“法治”的轉型,似乎使人們找到了民間糾紛解決的良方,可是訴訟作為保護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以及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和”的傳統觀念,給了民間調解①這種ADR②被重拾的機會,再加上民間調解正好契合了人們對信任、協商、合作以及平等與寬容理念的追求。因此,民間調解再度崛起就成為必然。本文以民間調解在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差異為切入點,來研究民間調解在鄉村與城市的發展動態,以便尋找其發展規律,使其更好地解決民間糾紛,維護個人權利,滿足人們對合作共贏價值理念的追求。

形式方面的差異

鄉村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以及發展動向。鄉村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鄉村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是鄰居說和、親友主持公道、村委會調解、宗族調解以及清真寺調解,主要表現在“炕(床)頭”、“村頭”、“地頭”或炕(床)邊、村邊、塘邊、地邊以及路邊等進行調解。調解場所以在糾紛發生地點直接進行調解居多,在村委會等專門調解地點較少,除非較大、較復雜的或者涉及村民個人隱私的民間糾紛才在村委會進行調解。

鄉村民間調解在形式上的發展趨勢。鄉村傳統的民間調解形式雖然較隨意但有其悠久的歷史,踐行數千年且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確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然而,隨著社會的轉型,農村出現了千年未有的變化,傳統的鄉村民間調解形式越來越多地滲入了司法訴訟的成分。比如,有的鄉村成立了臨時民事調解庭或流動調解庭,并且調解庭有首席調解員、調解員以及書記員,同時還設有當事人席、證人席、旁聽人席,這些都是鄉村民間調解形式訴訟化的表現。

城市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及發展動向。城市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城市民間調解的傳統形式主要是通過居委會或街道、社區調委會在糾紛發生地點、當事人一方的家里或把雙方當事人叫到居委會、街道或社區調委會進行調解。如果糾紛當事人屬于同一個單位也可能由單位領導、科室領導、關系要好的同事或單位人民調解室進行調解。有的也通過左鄰右舍和親友調解。對于比較復雜、矛盾比較尖銳、涉及面廣甚至涉及的民事糾紛以行業調解組織和專門調解組織調解為主,有的還由多部門聯合進行調節,調解的地點也主要在專門的調解室,調解的程序也相對要正規的多,調解協議也以書面協議為主。

城市民間調解在形式上的發展動向。城市傳統的民間調解形式固然在維護善良正義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普法工作的深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城市的民間調解在形式上也越來越程序化。民間調解特別是涉及專門問題和群體性糾紛時,一般要經過當事人提出申請―調解組織進行調查并做好筆錄―充分地收集證據―召集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質證―提出解決方案―達成調解協議―送達書面調解協議―回訪這樣較正規的程序,以使民間調解顯示公正與可信服。

依據方面的差異

鄉村民間調解的依據和發展方向。鄉村民間調解的依據。鄉村民間調解的依據主要是鄉規民約或村規民約、傳統習慣、教規、民間習俗、禮俗、人情倫理、民族習慣、家法族規、鄉約行規、民間法等非正式法律。鄉村民間調解的依據沒有特定的、一成不變的內容,也不是只遵從某一個鄉規村約或民間習慣,而是根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各有所異。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一些偏遠的鄉村,民間習慣、風俗等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規定不完全等同,當國家法與當地的習慣法在調整同一社會關系存在沖突時,往往表現為人們不求助于國家法而是訴諸自己所熟悉的民間習慣來解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輿論、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也是省儉(經濟)的治理模式。”③比如在陜西農村出嫁女一般不繼承父母的遺產,同時也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盡管法律明文規定男女平等,可是一旦涉及出嫁女繼承和出嫁女對父母贍養的糾紛,一般都以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依據,而不是依照國家法律。簡而言之,鄉村民間調解的依據以不違犯刑事法律、以法律不禁止的民間法為調節的底線。

鄉村民間調解依據的發展趨勢。民間法作為民間調解的依據,建立在中國傳統文化之上,形成并提煉于人們日常生活,制約著人們日常行為,是一個內涵很廣的概念,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特點,其內容十分繁雜、良莠不齊,加之民間調解群體的復雜性,很難對其進行統一劃分并以大家公認的標準進行分類。但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動的加劇,新知識、新技能、新觀念也不斷滲入,人們對于法律由原來的陌生也變得熟絡起來,人們對于民間糾紛的解決也不局限于“和稀泥”和相互妥協“求和”的水準上,而是趨向于能夠在“和”的基礎上追求自己應有的權利。因此,對于民間法只能在社會公德的理念下將其分為“良俗”與“惡俗”,在民間調解過程中,對于良俗予以適用,而惡俗則予以摒棄。總之,隨著社會的進步,鄉村民間糾紛的當事人也趨向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是不管農村社會如何發展,民間法對于鄉村民間調解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城市民間調解的依據及發展方向。城市民間調解的依據。城市民間調解的依據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為主,輔之以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但在少數民族居住區以及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群體,盡管法律是民間調解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可是基于生產、生活經驗而產生的,人們自愿選擇的教規、教義、民族習慣、習俗仍然呈現常態和緩慢變化,它也是民間調解的重要依據,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主要依據。例如,甲和乙兩個人都是新疆維吾爾族,甲拿著自制的手工掛毯,乙拿著自己雕刻的和田玉掛件在巴扎上(即市場)出售時,甲想用四塊掛毯換乙一個和田玉掛件,雙方經過討價還價后,甲乙雙方雙手拍地,該拍地的行為表示交易的成交不得反悔。這種行為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中所述的口頭合同。一般情況下,雙方拍地后即時履行,甲把四塊掛毯交付乙,乙把一個和田玉掛件交付甲,該交易也就結束。假如甲乙為此發生糾紛訴,雙方陳述不一致又無任何書面證據,按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對糾紛事實認定較為困難。但是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對雙方在巴扎上拍地的行為作為突破口,依據交易習慣和宗教習慣著手調解會有較好的效果。

城市民間調解依據的發展方向。隨著改革的推進、少數民族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少數民族地區城鎮化的加速,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向城市遷移和流動成為不可逆轉的局勢。漢族與少數民族同居一區在很多城市已經習以為常,但與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關系相伴的是除漢族之間、少數民族之間的糾紛以外還可能出現許多民族之間的糾紛,如果解決這些民間糾紛單純依靠法律,有時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甚至上升為民族之間的。對于漢族居住區,進行民間調解在考慮公序良俗的基礎上以國家制定法為主。但對于愈來愈多城市中大雜居小聚居的地區,進行民間調解一定要考慮少數民族的生活方式、和民族文化以及價值觀念,在不與憲法和國家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將善良的民族習慣可以直接、間接或變通地引入民間調解,特別是涉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合同的民間糾紛。

組織和調解員組成方面的差異

鄉村民間調解的組織與調解員及發展。鄉村民間調解組織與調解員組成。傳統的鄉村民間調解組織一般都是村委會或組委會或者鄉、村鎮企業的調委會,其調解員主要是由村長、村支書、村干部、長老、寨老、族長、族老、村老、退休教師、退伍軍人、轉業軍人、宗教人士或其他的志愿者等“三老”或“五老”組成。

鄉村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組成的發展動向。傳統的鄉村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依靠鄉村的熟人社會、地緣和血緣關系以及自己的威望,在調解村莊糾紛和維系鄉村安定團結方面確實發揮了強有力的作用。但隨著農業稅的取消、義務教育的普及和農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學生就業理念的變化及大調解機制的逐漸形成,傳統的鄉村民間調解組織漸漸融入了新鮮血液,除了原有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縣、鄉、鎮、團場或村、連隊的司法局、司法所、派出所、綜治辦、調解中心、法律服務所、議政會也都納入到民間調解組織,有不少地方還出現了專門的民間調解工作室或民間糾紛調解中心、移動調解車甚至行業調解中心。鄉村民間調解員除原來的三老或五老以外,還出現大學生村官、連官、大學生志愿者、法律工作者、退休的警察、法官甚至律師。總之,鄉村民間調解員除專門的民間糾紛調解室或行業調解中心的調解員以外,大部分調解員都是身兼數職。農村是欠發達地區,可農村的發展空間也是無限的。我們可以想象,在未來鄉村民間調解隊伍里肯定會出現更多的、專業的、專職的調解精英。

城市的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組成以及發展動向。傳統的城市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組成。城市的民間調解組織原來主要是居委會、街道辦、社區調委會、企事業調委會,調解員主要由居委會或街道辦調委會的成員兼任或者由退休或下崗的大媽、大嬸、大爺、老街坊、老鄰居和退休的老教師、老干部、老黨員組成。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民間調解經驗的積累,傳統的民間調解員中也誕生了一批老娘舅、老舅媽、“江大姐”、“盧大姐”等民間調解能手。

城市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組成的發展動向。傳統的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在促進城市的穩定和諧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間糾紛的多樣化、糾紛主體多元化以及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經常使這些傳統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力不從心,再加上越來越多群體性糾紛的出現,更加使民間調解員感到壓力巨大。因此,在大調解的理念下,派出所、辦、綜治辦、區司法局或司法所下轄的調解處、調解中心應運而生,社區、街道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也不甘其后,先后成立了民間糾紛調解室,除此之外各個專門的民間調解室甚至明星調解室和行業調解中心也如雨后春筍般蜂擁而出。在新形勢下,城市的民間調解員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許多城市,除了傳統的民間調解員外,醫生、律師、會計師、大學教授、市、區人大代表、各地政協委員等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也被吸納為專兼調解員或民間調解組織的智囊團。④

調解對象方面的差異

鄉村的民間調解對象和發展趨向。鄉村的民間調解對象。以前鄉村的民間調解對象主要是夫妻關系、婆媳關系、姑嫂關系、兄弟關系、妯娌關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民間借貸、民間借用、田地邊界、田地灌溉、排水、土地承包、宅基地、房屋修建、家畜家禽飼養或致他人財產損害、飼養動物致人受傷等輕微侵權以及干群關系等所謂的小打小鬧一類的民間糾紛。

鄉村民間調解對象的發展方向。隨著“三農”關注度的提高,鄉村公路的開通、通訊設備的健全、農業技術的提高、村鎮企業的興起和農民生活的改善,再加上打工潮的涌現,鄉村民間調解對象除原來的糾紛類型外,出現了土地轉包、拆遷安置、環境保護、醫患矛盾、承包合同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交通事故、征地拆遷賠償、留守兒童撫養教育、留守老人贍養照顧、婚前彩禮糾紛、勞動爭議、勞資糾紛、小額借貸、土地使用和林木權屬或池塘權屬爭議等新型民間糾紛。這些民間糾紛有的處理不及時或不當可能發展成為,有的具有突發性、很強的季節性和迫切性。

城市的民間調解對象和發展方向。城市傳統的民間調解對象。城市傳統的民間調解對象主要是夫妻婚姻關系、婆媳矛盾、鄰里矛盾、老人再婚、家庭成員贍養、財產分割、子女教育、繼承、撫養以及輕微侵權等雞毛蒜皮的小事。

城市民間調解對象的發展方向。隨著社會轉型,民間調解對象除原有的糾紛以外,還向拆遷安置、征地拆遷賠償、勞資糾紛、物業糾紛、超市保管、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房屋裝修、小區內車輛停放、房屋和車輛買賣、環境污染、醫患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采光、小額債務、生產施工安全、民族關系等社會熱點、難點的調解對象擴展。各種新舊矛盾糾紛凸顯疊加,民間調解的對象不管從數量、所跨的行業、難易程度還是雙方當事人訴求方面都在不斷增加。總之,城市的民間調解對象日趨復雜、多變并且很敏感,稍不留神就會引起,甚至發展成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惡性事件。

結語

總而言之,鄉村與城市的民間調解除了上述四個方面的差異以外,還在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效力、環境、方式、經費來源與物質保障以及調解的價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但隨著農村城鎮化建設的推進,城市外延的擴大,民間調解的社會化、行業化、專業化和公開化,使民間調解在鄉村與城市之間的差異日趨縮小,再加上民間調解電視欄目的盛行,使民間調解最終趨向一致化。

(作者為新疆警察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廣義的民間調解是指法院調解之外解決民間糾紛的各種方式的調解。狹義的民間調解即純民間調解,“由民間組織或者個人主持的以民間通行的各種社會規范為依據通過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勸解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并自動消除紛爭的活動。”本文的民間調解是指廣義的民間調解。

②非糾紛解決機制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簡稱。中國學界一般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解決糾紛的另類選擇”

③徐忠明:“如何思考中國傳統法制的現代意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所編:《中西法律傳統》(第4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4年,第266頁。

篇4

【關鍵詞】村鎮建設;城鄉發展;經濟

近年來的社會發展中,我國村鎮經濟一直處于緩慢的增長狀態,同時在社會發展中,三農問題日益凸顯。當前我國鄉村建設工作中普遍面臨著村落規模小、住宅建設分散、住宅占地面積大、房屋閑置多、基礎設施不全面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就了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困難,資源浪費嚴重和環境改善難度高的等現象。因此在目前的村鎮建設工作中,應當以社會發展為基礎,實現農民生活質量的改善,經營規模的優化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1.統籌城鄉發展概述

在目前的社會發展中,統籌城鄉發展戰略的實施與應用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鄉村空間重構、優化城鄉格局有著重要作用與意義。在鄉村經濟建設中,通過以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基礎來促進各種資源和能源的利用,從而加快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健康發展,使得鄉村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都能夠及時的得到預防和解決[1]。新世紀的社會發展中,我國逐步邁入了以工業促進農業,以農業推動工業的發展模式,也實現了城市帶動鄉村,以鄉村配合城市的發展模式。但是由于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鄉村規劃、鄉村設計以及經濟體制等多個環節的影響使得我國在鄉村經濟的發展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加強城鄉統籌工作,從而實現鄉村經濟與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這種社會發展趨勢的實現與形成不但有效的將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了科學良好的應用,還有效的將建設新農村與穩步發展和促進的城鎮化發展結合起來,形成了一種以工業帶動農業、以城市帶動鄉村、以工人帶動農民的社會發展新體制,這也是形成目前社會新格局的一種必然手段和方法。

基于目前的社會發展中,全國各地已經普遍的展開了城鄉一體化發展模式和工作概述方式,但是在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中仍然存在著諸多的不足與缺陷,這些問題的存在主要表現在在工作的過程中缺乏一項系統、科學、健全的管理規劃理念和工作模式,使得在城鄉經濟發展中存在著種種不足與缺陷,也使得工程項目成為現代化社會發展中的核心技術模式,同時由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使得在工作的過程中存在著種種的問題,因此在工作的過程中實行統籌城鄉發展為導向的村鎮建設就顯得格外重要,對于促進社會發展十分有效,這也是解決農村多于勞動力和閑置資源的主要技術手段和方法。

2.統籌城鄉發展的任務

在新形勢的社會發展基礎上,我國若想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就必須在工作中將工作重點置放在農村建設問題上。因此在目前的社會發展工作中,黨和國家將工作重點普遍的置放在建設新農村的目標和基礎上,在工作中以實現生產發展、全面改建、村容整潔、鄉風文明以及管理民主的管理工作方針中,但是要想實現這一工作理念和工作目標,還需要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加大對城鄉籌劃工作工作力度,大力發揮現代化社會發展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2]。

2.1在工作中以統籌城鄉發展為基礎,實現共同富裕之路

建國以來,我國在社會發展中始終將工作中點置放在城市中,而對于農村的經濟發展認識較低。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多年來,由于受到過去的承包經營之的影響,使得農村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普遍存在著經營效率低、增長緩慢的社會向子昂,這也造成了農民在社會生產中對于各種科學技術的認識較低,無法大達到預計的小康社會建設要求。

2.2是建立村級經濟實體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按照農村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的原則,以促進新型農村經濟實體形成為導向,以農業產業化發展、中小企業及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近郊旅游服務業、農村新型社區居民點、服務中心建設為主要手段,整合農村鄉企建設用地、承包農用地、宅基地等土地資源,建立股份制公司農村經濟組織,逐步實現土地合理流轉,農民加快增收。

3.中心村鎮建設概述

3.1基于空間視角的相關理論

3.1.1 增長極理論和鎮村級增長極選擇

從定義上看,增長極理論為解決廣大偏遠農區的各種問題提供了非常理想的發展模式。增長極理論強調兩種相反力量的互相作用。向心力將周邊腹地各種生產要素向增長中心集聚,從而使得增長極能快速發展。這種回流作用對于面臨勞動力不斷外流壓力的農村地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夠在這些地區選擇一定數量的增長極(中心鎮或中心村),通過集約有效利用相對稀缺的各種資源,將促使增長極率先快速發展。

3.1.2 中心地理論及門檻人口衡量

在對南德不同等級服務中心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克里斯塔勒提出了著名的中心地理論。該理論以等邊六邊型模型解釋不同服務中心的等級結構關系。中心地理論既可以根據現存不同等級居民點的人口規模和提供的服務功能水平解釋其等級關系,也可以根據規劃需要的居民點等級關系,配置不同居民點今后的人口規模和服務功能。

中心地理論應用于建設實踐主要面臨以下問題:首先,假如要選擇現有村莊作為中心村鎮,如何衡量這些聚落的中心性(中心地提供的服務種類的數量),即哪個村落輻射功能更強,更適合成為中心村鎮。根據現有哪些服務功能可以確定中心地的等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技術問題。一些計量地理學者在這方面做過不少研究,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根據現有居住地提供的代表功能(如學校、雜貨店、理發店等)來確定聚落的中心性。

3.2基于時間視角的相關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分為6個階段,依次是傳統社會階段、準備起飛階段、起飛階段、走向成熟階段、高消費階段和追求生活質量階段。其中的走向成熟階段指的是一個社會已把現代化的技術有效地應用到了它的大部分產業的時期。

4.結束語

新農村建設是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戰略,村莊整治與中心村鎮建設將是振興農村、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徑,因而深入開展該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與實踐模式探討的意義重大。建議多學科領域相關專業學者予以關注和參與,豐富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心村鎮建設理論和技術方法,為不同類型區域中心村鎮建設的實踐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統籌城鄉;農村金融;內生發展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1-0045-04 中圖分類號:F830.34 文獻標識碼:A

從1994年開始,我國農村金融出現了存貸差,并且差額呈逐年擴大趨勢,大量農村資金被金融系統轉移到了城市。農村金融發展的落后嚴重損害了鄉村農業和非農產業的資本積累,使資本更為迅速地向城市集中,這是造成我國城鄉差距擴大的關鍵原因之一。河南省是我國第一農村人口大省,城鄉金融差距顯著,其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困境和成因在我國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因此,對河南農村金融發展對策的討論可以為我國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實踐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河南農村金融困境分析

(一)農村金融供需缺口巨大

由于農村金融組織發展的滯后,農村的金融供給總量提高緩慢,難以滿足新農村建設中日益增長的農村金融需求。農村金融供需缺口的存在集中體現在縣域金融機構的資金外流。截至2005年末,河南省縣域金融機構存款余額3947億元,貸款余額2281億元,與1999年相比存款增加了2282億元,而貸款僅增加了509億元。7年間,縣域存款占全省金融機構存款的比重下降了3個百分點,而貸款則下降了15個百分點,存款大量流入了城市,2005年末,河南省縣域金融機構上存資金余額為1614億元,上借的資金余額為573億元,僅通過該渠道就凈流出資金1041億元。2006年底,河南省農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67.5%,第一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16.4%,河南省農村居民儲蓄存款占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比重為23.6%,而所有金融機構信貸中農業貸款和鄉鎮企業貸款分別占各項貸款總額的10.3%和1.9%,合計僅為12.2%。

另外,根據世界銀行2004年的研究,中國農村非農產業的資本邊際收益率遠遠高于城市工業,2001年曾高達5.2倍。以上數據說明河南農村的金融需求還遠未得到滿足,巨大的金融缺口限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降低了金融資源的使用效率。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農村的金融需求必將快速增長,為農村金融供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農村金融服務種類單一

在農村金融需求數量上得不到滿足的同時,現有農村金融服務的種類又過于單一,阻礙了農村資本的形成。

首先,農村融資渠道單一,正規渠道只有間接融資方式,直接融資方式則主要以非正規甚至是非法的民間金融形式存在,農村企業很少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來籌措資金,金融機構之間同業拆借無法進行,農民個人的貨幣結余也只能選擇儲蓄存款,沒有更多的投資渠道購買證券、保險,從而更多地依賴間接融資。

其次,農村金融的中間業務產品極少,目前只有結算、匯兌等少量傳統的中間業務,抵押、擔保、承兌、貼現、承諾、咨詢服務、代收代付等業務還很少。

再次,農村地區證券、信托、基金等投資銀行業務尚屬空白。另外,在服務種類無法滿足農村金融的同時,現有的服務項目價格又過高,造成了農村金融服務的低效率。

2003年底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2004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把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最高上浮系數調整為基準利率的2.3倍。目前河南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普遍接近上限,一年期貸款利率一般在10%左右,不僅高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甚至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過高的利率使眾多中小企業和農戶望而卻步。

(三)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質量差

農村金融體系的風險整體較高,金融資產質量整體較差。農業銀行雖然剝離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但其不良貸款率在各大商業銀行中仍是最高的。農業發展銀行在辦理糧棉油收購專項貸款過程中,資金時常被挪用、擠占,貸款回收率低,目前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貸款。農信社的風險問題更加突出。農信社幾乎承擔了歷次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產生的大部分成本,再加上長期以來產權不清、經營管理混亂,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大量農信社資不抵債,經營十分困難。

2005年末,河南省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為824億元。盡管經過各方的不懈努力,比如,人民銀行通過發行央行票據對全省農村信用社置換其不良資產達119億元,貸款的不良率有了大幅度下降,由2000年的49%降至2005年的36%,但這一比率仍高出全省金融機構貸款不良率16余個百分點。

(四)農村金融組織的結構不合理

河南農村金融組織雖然表面上具備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但在結構上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各類金融機構都未能在支持農村經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繼工行、中行、建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分支迅速撤并以后,作為農村地區惟一國有商業銀行的農行也顯示出較大的“城市化”傾向,其支農的效果不佳,在縣域內的貸款也更多地投向工業領域,對農業的直接支持不足。農業發展銀行名義上是政策性銀行,但目前的狀況是業務過于單一,不能向一般的涉農企業和農戶提供貸款。農民和農村地區中小企業接觸最多的依然是農村信用社。可以說,農信社在農村地區居于壟斷的地位,但由于其自身存在大量的經營管理及體制問題,社員的利益往往無法得到保障,近些年來農信社的商業化傾向也與河南省農村經濟落后的省情不相適應,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廣大農戶的利益。在正規金融發育不良的同時,民間非正規金融則在法律上被否定,得不到正常發育的機會。另外,河南省農村金融還存在很大的地區結構差異,從發放的貸款分布來看,2000年到2004年間,有的縣(市)貸款增加了6個億,而有的縣(市)貸款減少了5個億。

二、河南農村金融困境的成因剖析

(一)農村經濟落后

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是正相關的。一方面,發達的金融系統可以提高經濟中儲蓄和投資的總水平,增加資本形成的數量,并通過競爭保證資金首先流向投資風險小、回報期短、盈利水平高的產業和地區,提高投資的效率和邊際收益,從而提高資本運用的質量,這被稱為金

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引致增長效應”(Growth-Inducing Effect)。

另一方面,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首先,經濟增長為金融發展提供了需求拉力,作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內容和表現的投資增長和消費增長,都需要足量和適當的金融服務為其提供支持;其次,經濟增長為金融發展提供了供給推力,這主要是伴隨經濟增長而逐步完善的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系統,以及市場經濟觀念――尤其是信用觀念的深入人心,使金融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

然而,河南省農村經濟還很落后,城鄉差別巨大,并且仍在繼續拉大。2006年,河南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261.03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810.26元,前者僅相當于后者的33.24%。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雖然處在上升階段,但由于農村地區整體經濟環境及相關制度的缺乏,農村地區的經濟機會與城市地區相比不夠明顯,無法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形成有效地吸引。農村與城市之間巨大的基礎設施差距也使農村金融機構成長緩慢,同時加劇了農村資金向城市的集中。因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意味著更高的投資回報,并且農村居民所必需的醫療、高等教育、文化娛樂等資源大部分集中于大中城市,農村居民在這些方面的消費也加劇了農村地區的資金流失。目前河南省的城鎮化率還很低,特大城市和小城鎮功能都不完善,眾多中小城市急需大量資金投入以提升自身實力,迅猛而大規模的城鎮化也會對農村金融的發展造成一定的擠壓。農村金融發展的滯后又使農村經濟的貨幣化水平難以提高,不利于貨幣政策的實施,也不利于農村地區乘數效應的實現,這又反過來限制了農村金融的發展,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河南農村金融欠發達的根本原因依然是農村經濟的欠發達。

(二)農村金融組織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農村金融也正在從計劃金融向市場金融轉軌,但我國(尤其是包括河南在內的內陸地區)的農村金融向市場金融轉變的步伐太慢,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計劃經濟色彩仍很濃厚,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環就是產權改革緩慢,有效的治理結構尚未建立,組織管理體系混亂,非規范化運行。農業銀行雖早已啟動商業化改革,但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尚未建立,委托關系效率低下,經營目標多元化以及價值標準政治化,導致了經營管理的混亂、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缺失、經營行為的扭曲。農信社長期以來產權關系模糊,“三會”形同虛設,政府干預嚴重,“內部人”控制,內控制度缺失,違規經營也就成了必然的結果。非正規的民間金融雖然產權關系清晰,但長期以來得不到政府的承認,缺乏有效的外部制度約束,出現了管理的真空。民間金融市場上魚龍混雜,部分民間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加劇農村金融市場的混亂。河南省作為我國的欠發達地區,亟須建立現代管理機制以提高農村金融組織的服務效率,但是與我國的區域政策相適應,農村金融組織改革的試點及重點也走過了東部、西部、東北,最后才注意中部的過程,致使河南農村金融組織效率長期處于較為落后的水平。

(三)城鄉金融體系分割

在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城鄉改革分割現象,造成了城鄉二元金融體系。城鄉金融改革的不同步,執行不同的標準,實際上是歧視農村金融政策的延續,人為地割斷了城鄉金融體系之間的統一,這顯然同我國當前統籌城鄉發展的政策方向相悖。這種改革的分割惡化了金融發展的城鄉差距,并且削弱了城市金融對農村金融的帶動作用。以服務城市工商業為主的城市金融產品完全外生于農村經濟,在城鄉二元結構明顯的背景下,當相對發達的城市金融向農村擴展業務時,出現種種不適是必然的,因為農村金融需求具有很多獨特的屬性。應當注意的是,河南的城市經濟發展還很落后,城市建設的很多指標都處于全國平均水平以下,由此決定了河南的城市金融實力整體較弱,從這個角度看,“城市帶動農村”的金融發展模式對河南來說也是不現實的。更為嚴重的是,長期以來,我國在農村地區執行的是比城市更加嚴格的金融管制,以便農村金融資源向城市單向流動,為工業發展積累資金。金融體系改革不僅沒有促成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反而讓農村金融體系承擔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進一步削弱了農村金融體系的實力與活力。

(四)農村信用環境差

首先,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省,加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河南農村地區的普通居民信用意識不強,對市場經濟規則不熟悉,當有資金需求(尤其是消費資金需求)時也更傾向于向親友求助,而這種以血緣和人情為基礎的民間金融形式本身就帶有極高的風險性,在很大程度上惡化了農村信用環境。

其次,河南省農村地區的小企業大多從事高污染高風險低效率的“四小”工業,即小煤窯、小造紙廠、小水泥廠和小磚瓦廠,它們占用的大量貸款往往會給農村信用環境造成混亂。

最后,各地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進一步惡化了農村信用環境,調查表明,我國“直接或間接行政干預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占不良資產總額的80%左右”,而農村地區則是地方保護主義的重災區。

(五)相關政策措施的缺乏與失當

相關政策措施的缺乏與失當在三個方面的表現最為明顯。

第一,缺乏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服務農村的利益誘導機制。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是以營利為目標的,在農村投資環境不佳,又沒有政策誘導的情況下,它們都將重點放在了城市,實行自上而下的資金管理模式,使大量農村資金向城市集中,其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實際上成了“抽水機”。這些分支機構不僅要向央行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還要向上級行繳存二級準備金,改制前的郵政儲蓄資金則全部要上存。而且,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內部上存資金利率普遍比一年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基層的分支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和回避責任,更傾向于將資金上存,缺乏放貸的動力。

第二,對農村工業的政策失當。鄉鎮企業在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提供部分公共產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各項優惠政策的取消,鄉鎮企業的職工人數逐年減少,大量企業停產、倒閉,進而給金融機構造成大量呆賬壞賬。

第三,政府對農村地區民間金融過多的干預阻礙了農村金融的發展。地方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了“一刀切”式的限制,并試圖通過建立全新的農村金融組織來取代現有的民間金融形式。然而,現有的民間金融形式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其對于農村經濟來說是內生性的,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應該也不可能完全取締。由政府及非官方組織推動的農村金融組織創新帶有明顯的外生性和強制性,這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農村金

融發展的成本,削弱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可持續性。

三、河南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對策建議

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和改革應該主要依靠市場力量和國家的宏觀調控,但這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對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會束手無策,相反,相對于上級政府,地方政府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在農村金融體系改革中可以并且應該大有作為。河南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涉及方方面面,必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針對河南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在近期內,河南省各級政府可望從以下幾個方面取得突破。

(一)規范地方政府參與金融活動的行為

政府在金融活動中的任務應當是創造適當的政策、法律環境,促使各金融機構有效的發揮功能,而不應直接干預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更不應自己直接提供擔保等金融服務。當前盛行的地方保護主義已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的效率和信用環境,急需規范。一是要改進對地方政府官員的考核機制,強化對地區整體信用狀況、投資收益率、資源消耗率、生態環境狀況等效率指標的考核;二是上級政府通過立法和司法手段,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在金融活動中的合法行為邊界。

(二)加強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農村經濟的繁榮,尤其是要縮小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的差距,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有責任充分發揮手中的財政資金的作用,重點扶持農村路網、水網、通信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一方面可通過帶動農村地區的投資來拉動農村金融需求,并使普通農村居民逐步熟悉和適應現代金融服務;另一方面可降低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的成本,增加各金融機構向農村拓展業務的積極性,減少農村地區的資金外流,縮小城鄉金融差距。

(三)扶持并引導鄉鎮企業二次創業

鄉鎮企業是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主力軍,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為農村地區提供了大量公共產品和服務。在當前鄉鎮企業普遍面臨二次創業的關鍵時期,政府應對那些符合產業政策、具有較強的外部經濟性的鄉鎮企業予以扶持,恢復一部分曾一度實行的優惠政策,引導其在解決農村就業、提供公共產品等方面繼續發揮作用,進而加快小城鎮的建設步伐,并降低農村地區的金融風險,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四)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減少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對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有重要意義,同時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也必將直接推動農村商業保險的發展,從而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農村社會保險體系主要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個方面,目前河南省在這三個方面都還比較落后,尤其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非常有限。在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把農村困難救助制度建設等相關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

(五)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

農村金融機構組織管理機制混亂與農村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有很大關系。央行的地方機構及相關組織應當在明確各農村金融機構經營業務范圍的前提下,以建立統一的城鄉金融市場為目標,對農村金融提供更多的關注和更多的監管服務,進而使各農村金融機構在有效監管下進行大膽的內部改革探索,協助農村信用社理順產權關系和治理結構,擴大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規范農村地區各商業銀行和民間金融的信貸活動。

(六)完善農村信用監督體系

針對當前農村地區信用環境惡劣的現實,政府應發揮積極而適當的作用。積極推動人民銀行及其他政府部門對農村地區個人、企業以及鄉村集體單位的信用評級工作,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其他金融機構開展信用監督業務,在適當的時候創立民間性質的獨立而權威的信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業務范圍不設城鄉和地區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實現跨區域的信用信息共享。

(七)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農業投資不足的關鍵原因是農業的高風險性,農業一直被視為弱質產業,因為農業生產要素中土地等自然資源占重要地位,受氣候、季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巨大,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農業對保險業務的巨大需求。然而,由于農業的風險超出了商業保險的承受范圍,僅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無法滿足巨額的農業保險需求。當前急需政府提供不以營利為目標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公共服務,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另外,為了鼓勵商業金融對農業的投資,降低商業金融投資農業的風險,政府應當盡快建立適當的農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為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資金投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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