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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及構成要素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3 09:23:3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法及構成要素,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稅法及構成要素

篇1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

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了依賴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制約其發展和普及的“瓶頸”主要有三個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環境、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互聯網還存在著可靠性與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在這三方面因素中,前兩個因素都與稅收法律有關。這是因為,就第一個因素而言,在一定社會從事某些商業活動所需要的法律環境,除了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環境狀況外,更重要的是這個社會對于這種商業活動的法律態度是否積極、法律規范是否健全、法律執行是否到位。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它的利益才有可能是可以預測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稅法本身是一個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本身是任何商事活動必須負擔的一項費用,因而稅法對于稅收的規范程度和執行情況也將影響著這項商事活動的最后收益。因而,一個國家的稅法對于電子商務發展持有什么樣的態度也將深深地影響該行業的發展。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當今各國都對稅收實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和限制,這也就是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構成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能以法律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擅自征稅或者減免征稅。根據這一原則要求,由于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貿易納入到征稅的范圍,這就使得電子商務征稅處于一種不確定性之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擔心政府會對之課以重稅是有道理的。要解決這種擔憂就必須修改現行稅法或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進行專門立法。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產生的問題

(一)對稅收管轄權原則提出的挑戰。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的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權力,但是一個國家要對跨國納稅人和跨國征稅對象征稅,在客觀上不能不受這個國家本身政治權力所能夠達到的范圍的限制。目前,世界上有兩種不同的選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對于電子商務來說,不管優先選擇哪種管轄權都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這是因為電子商務使得移動的、遠距離的、或者是匿名的交易變得方便起來,因為賣方可以在征稅政府的管轄領土之外,或者可以掩蓋貨物和服務的目的地。這樣,買方就不用對其從另一個不同稅收管轄區的賣方購買商品而支付銷售稅,這使得非電子商貿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并減少了本國總體稅收收入。由這些活動而產生的收入也可能使公平征稅變得困難。同時,一個電子商務企業的服務器或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法的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都難以實施。

(二)對稅收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現行稅法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則主要是一種數字化的交易,它的交易方式是無形的和可隱匿的,因此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就可以據此輕易逃稅和避稅,以至于傳統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遠遠高于從事網絡貿易的企業。同時,許多國家由于不愿意看到大量的稅收收入在電子商務中流失,就紛紛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規范,致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比一般企業的稅收負擔更高,導致了新的稅收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家和地區對網上貿易的稅法規定不統一,也導致了同種交易的稅負不公和各國、地區之間稅收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構成稅法的必要因素或不可缺少的內容,是確定稅收權利義務和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表現在:(1)難以確認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主要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實施稅收管轄,通過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把納稅義務人與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無須在固定地點辦理成立登記,只要有自己的網址,便可以開展商務活動。在這些公司的電子商務中,如何確定納稅主體,如何確定征稅對象,變得極為復雜。網上無形商品交易的產生,將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征稅對象。許多其他的產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質化性質,這使征稅機構根本無從確定征稅的對象和數量。(2)難以確定課稅對象的性質。在大多數國家,稅法對于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電子交易將交易對象均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遞,稅務機關難以確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勞務還是特許權等。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四)對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傳統的稅收征管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的,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制憑據,無法追蹤。網上交易的高度活動性和隱蔽性,不僅嚴重妨礙了稅收當局獲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相關信息。這種由網絡貿易造成的“稅收失靈”正在成為眾多納稅人盡早加入網上經營的推動力。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建議

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主張免稅;二是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遵循現行稅制;三是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筆者認為,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完全依照對傳統商業的征管模式,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研究只是剛剛開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實行近期免稅,長期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目前,各國為了扶持本國網絡經濟的發展,都對網上交易實行稅收優惠。如1998年10月,美國的《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三年內(至2001年)暫不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鑒于這種形式,國內許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他們認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它的發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對它征稅,無異于殺掉“一只會下金蛋的母雞”。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使我們不再錯過一個時代,筆者認為,在近期應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或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但從長遠來看,應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即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以保持各種交易形式之間的稅收公平。

其次,實行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根本變化。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造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再次,制定加強電子商務征管措施。為迎接網上貿易對現行稅制的沖擊,稅務機關必須加強網上貿易的稅收對策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電子商務征管措施。一是強化備案制度。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使電子商務經營者注明電子商務經營范圍,責令上網單位將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材料報送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同時,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的登記制度。二是把支付體系作為征管的關鍵。雖然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高流動性和隱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目前,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體系、客戶賬戶體系、電子貨幣體系三種。

篇2

一、納稅籌劃系統的界定與特征

(一)納稅籌劃系統的界定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或可選擇性條款,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利益的過程。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企業納稅籌劃活動可以形成一個復雜的系統。企業納稅籌劃系統由若干要素構成,各要素之間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因此,企業納稅籌劃系統具有整體性和相關性的特點,納稅籌劃系統本身及其構成要素不是孤立的、單一的、靜止的,而是以一定的系統而存在。

(二)納稅籌劃系統的特征

一是結構性,即組成系統的諸要素的相互結合的方式。二是開放性,即系統與周圍環境的關系。三是整體性,即系統和要素的關系,整體性是系統最顯著的特征。

二、納稅籌劃系統的構建

(一)納稅籌劃系統構成要素

在管理的職能中,決策系統通常是由五個要素構成的,分別是決策者、決策對象、決策信息、決策理論和方法、決策結果及評價,納稅籌劃系統作為一個決策系統也不例外,也是由五個要素構成。

1、納稅籌劃者,即決策的主體

納稅籌劃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集團中的決策機構,納稅籌劃作為財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確定決策者。納稅籌劃決策隸屬于企業財務管理決策,所以其決策者應該是企業中的高層管理者,然后把任務分配給財務主管或者納稅籌劃專員。由于納稅籌劃決策的專業性、多元性、多學科交叉性的特點,要求決策者即高層管理者應對納稅籌劃具有正確的認識,并能對該項工作提出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目標和要求,同時也要求相關財務人員要能熟練的運用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財務管理等相關學科的知識,并能選擇最佳方案。

2、籌劃對象,即決策的客體,即決策想要解決的問題

所說的籌劃對象,應該是能為籌劃者加以選擇或影響的,若是籌劃者主觀不能選擇或改變的對象則不能成為籌劃對象。納稅籌劃的特征之一就是貫穿財務活動的始終,因此,納稅籌劃決策也就貫穿于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分配活動中,其對象就應該是選擇最佳籌資結構、投資方向、分配方式,促進資金有效獲得和使用等,同時由于這些財務活動會涉及到稅收,所以納稅籌劃的對象也包括這些財務活動所涉及的稅種。

3、籌劃信息

信息包括企業內部的信息,也包括企業外部的信息。在進行納稅籌劃決策時,確保所持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的錯誤決策都是與信息失真有關聯的。因而,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內外的各方面經濟信息都是設計、選擇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如企業內部的產品盈利狀況、國家稅收法規的調整,國家調控政策的變動、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修訂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稅信息,并對其進行加工、處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納稅籌劃決策。

4、籌劃的理論和方法

包括決策的一般模式、預測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技術、決策方法論、數學和計算機應用等。正確的信息只是科學決策的前提,決策者還需要科學的理論指導,并運用恰當的方法來分析、判斷,才能找出好的方案。進行納稅籌劃活動同樣離不開這些理論和方法。

5、籌劃結果

是指通過決策過程形成的,指導組織的行動方案。納稅籌劃決策的結果同樣是從一系列的備選計劃中選擇一個最佳納稅方案來指導企業的納稅行為。通常而言,納稅籌劃決策的結果一般是通過數據、圖表等直觀的方式來予以表達。

(二)納稅籌劃系統要素關系分析

1、靜態分析

從系統論的基本觀念出發,整個納稅籌劃系統是一個立體系統,有一套相互聯系、彼此影響的要素構件,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分工與合作互為因果。

在納稅籌劃系統中,納稅籌劃者、籌劃對象、籌劃信息、籌劃方法、籌劃結果五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它們之間存在以下關系:

籌劃者與籌劃對象的關系。在納稅籌劃系統中,籌劃者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必須要明確籌劃對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以實現籌劃目標;前文提到企業納稅籌劃者具有多層次性,因而不同的籌劃對象又反過來決定了籌劃者的選擇。

籌劃者與籌劃信息的關系。 籌劃信息由籌劃者收集,不同的籌劃者收集到的信息是不相同的;反之,不同的信息又會影響和制約籌劃者的籌劃活動。

籌劃者與籌劃方法的關系。籌劃方法有多種,不同的決策者所選擇的方法會有所不同;反之,籌劃方法又會制約籌劃者的籌劃效果。

籌劃者與籌劃結果的關系。籌劃結果是籌劃者實施籌劃行為的最終成果,籌劃者決定了籌劃結果的形成;籌劃結果形成后,又將指導籌劃者執行籌劃方案。

籌劃對象與籌劃信息的關系。籌劃對象決定了籌劃信息的收集范圍,不同的籌劃對象,需要收集的信息是不同的;收集信息的難易程度又反過來影響籌劃對象的確定,若是相關信息無法收集,則有可能放棄對該對象的籌劃。

籌劃信息與籌劃方法的關系。信息是運用籌劃方法不可或缺的因素,信息的質量直接影響籌劃方法的使用;籌劃方法又影響信息的收集,不同的籌劃方法需要的信息會不同等等。

2、動態分析

根據系統論原理,系統并不是諸要素的機械組合或簡單相加,必須轉變系統設計思路和路徑,通過系統內部諸要素的優化整合賦予系統新的特質,各要素構件統一、協調在系統整體之中,從而系統充分發揮其作用。對于納稅籌劃系統而言,其構成要素也不是簡單的組合,是籌劃者針對籌劃對象,收集相關的納稅信息,使用科學的決策理論和方法,并最終形成決策結果的過程,是五個要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所構成的系統。

篇3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篇4

關鍵詞:企業;稅務籌劃;綜合能力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083-02

一、企業稅務籌劃的概念

所謂“籌劃”是指謀劃或者計劃的意思,是事前對事物發展的預期結果進行的計劃和安排。具體到企業的稅務籌劃(Tax Planning)是指企業通過對自己經營行為的事前合理安排和科學籌劃,采用合法手段,以充分利用和享受稅收法規給予的優惠和權利,以達到節稅和延遲繳納稅款的好處,在規避涉稅風險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務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

通過企業稅務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無風險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稅務成本的降低和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降低稅務成本;二是實現企業價值(股東權益)最大化。

(一)降低稅務成本

企業稅務成本是指企業因其經營行為依國家稅收法規規定而承擔的以貨幣計量的稅款支出或不能以貨幣計量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稅務成本包括稅收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支出和因沒有遵守稅收法規而承擔的滯納金、罰款,以及企業承擔的不可用貨幣計量的其他行政和刑事責任,比如吊銷證照、判處刑期等。

因此,企業稅務成本的降低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絕對稅額的相對減少。包括征收范圍的縮小、稅基的減少、稅率的降低以及減、免、退等方面享受的優惠,從而實現納稅總額的減少。

2.資金時間價值的利用。延遲納稅是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的一項法律權利。延遲繳納的稅款所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相對減少了稅款的支出,實現了抵稅效應。

3.避免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企業稅務籌劃不僅要考慮稅基、稅率等要素的降低,從而實現納稅總額的減少,還要考慮按稅收法規及時申報納稅,不拖欠稅款,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4.規避其他行政和刑事責任。這種稅務成本不能直接以貨幣計量,常常被企業所忽視。但是,企業往往又因為稅務籌劃的這個死角,卻經常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比如,因為稅務風險導致高層管理人員被判處刑期,從而使企業管理暫時出現困難,進而影響到企業效率或導致其他方面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因為稅收的法律責任使企業名譽受損。

(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最終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說是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用會計語言表述就是實現所有者權益最大化。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財務管理的目標,從這一點來說,企業稅務籌劃也是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不能以稅務成本最低化為目標,如果以稅務成本最低化為目標,則企業不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就很容易實現稅務成本為零的最小化目標。但是,顯而易見,這不應該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因此,企業稅務籌劃要以降低稅務成本和實現股東權益最大化為并行的雙重目的。

三、企業稅務籌劃的基本思想

(一)遵循合法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的最基本思想應該是對合法性原則的貫徹和落實,這是稅務籌劃最根本的出發點。“無規矩不成方圓”,脫離了合法性的約束就談不上什么稅務籌劃,沒有法規限定的稅務籌劃無異于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原則,首先需要企業具備守法意識,并且熟悉稅收法規,這樣才能指導企業經營行為在不同稅種、稅率間合法安排和合理選擇。

(二)著眼稅法要素

在企業合法籌劃的指導思想下,還必須明確稅務籌劃的方向和實現途徑,這就需要企業明確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個稅種在立法時必須載明的不可缺少的內容。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內容。稅法要素規定了為什么征稅,由誰繳納,征稅多少,什么時間及地點繳納以及不依法繳納有什么后果等。所以,企業稅務籌劃的著眼點應重點放在稅法要素的全面熟悉和謀劃上,在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期限及減免退稅等方面下足功夫,以充分利用稅法空間和享受稅收優惠。事實證明,通過對企業同一經營行為的合理安排和科學籌劃是可以實現稅種、計稅依據及稅率等稅法構成要素的改變,從而實現降低稅務成本的目的。

(三)側重事前籌劃

企業稅務籌劃直接體現為企業經營行為或業務運作模式的事前合理規劃和統籌安排。如果經營行為已經完成或者業務運作已經結束,則該業務相應的稅務成本就已經確定,因此,稅務籌劃是事前籌劃,而不是事后的查缺補漏,更不是事后的偷稅、漏稅。它是企業通過事前對業務的合理規劃和科學安排,以實現納稅義務人、稅種、稅目、稅率及減免退等稅法要素的選擇,從而合法的實現減少納稅總額,達到降低稅務成本的目的。

(四)樹立節稅目標

節稅,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達到既能夠減輕或延緩稅負,又能夠實現企業的整體財務目標。

企業稅務籌劃目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稅務籌劃是以節稅為目標,在既不違背法律規定,又不違背立法意圖的情況下實現稅務成本的降低;而廣義的稅務籌劃既包括節稅又包括避稅,避稅雖未違背法律規定,但卻違背了立法意圖,各國政府一般都不贊賞這種做法,但是基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各國也無可奈何,只能通過各種反避稅措施逐步建立或完善法制。也就是說,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雖不違法,但卻不被倡導。因此,基于立法意圖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以及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建議企業的稅務籌劃應該以節稅為目標。

(五)立足全局戰略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它的最終目的是以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所以,企業的稅務籌劃也要緊緊圍繞這個目的開展,僅僅以納稅支出最小化為目的有時可能會有悖于稅后利潤最大化目的的實現。另外,作為集團公司的稅務籌劃,有時往往還要以犧牲個別企業的稅務成本最低化來實現整個企業集團稅務成本的降低,從而實現集團合并報表的稅后利潤最大化,最終實現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同時,不管是作為單個企業還是作為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有時可能還要以犧牲當期或近期稅務成本的最小化而換取企業或企業集團長遠稅務成本的降低化目的的實現。所以,立足全局戰略有時往往要以犧牲個體或近期的利益為代價,從而有助于全局戰略利益的實現。

(六)提升綜合能力

通過對企業稅務籌劃基本思想的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在熟悉和懂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或集團全局性戰略的事前合理規劃和科學安排,以節稅目標為指導,實現經營行為在稅種及稅法要素上的合理選擇,從而實現降低稅務成本和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稅務籌劃目的。而這個稅務籌劃過程貫穿了企業的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不但要熟悉行業或產業政策、運營模式,還要熟悉法律、財務、會計、稅收等,是一項集知識、經驗、閱歷、組織、協調等各項素質為一體的,要求很高的綜合性管理活動。所以,它不是靠單個人或個別人的能力能夠實現的,它是企業各方面要素協調發揮作用的成果,是企業綜合能力的體現,因此,成功的企業稅務籌劃要以企業綜合能力的不斷提高為前提。

四、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策略

有了基本的稅務籌劃思想,要想真正實現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還必須要有具體的籌劃策略作為指導。通過對稅務籌劃的分析與歸類,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策略可以分為以下八類。

(一)減免稅策略

減免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利用國家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的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鼓勵或照顧措施,使納稅義務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款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在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爭取更多的減免稅優惠,并且使減免稅期限最長化。

(二)分割所得策略

分割所得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所得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或者在適用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和減免稅政策的多個部分之間進行分割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分割要有理、有據。比如,營業稅條例中關于總包和分包的規定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三)扣除策略

扣除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應稅收入(計稅依據)的扣除額增加而直接減少應稅收入(計稅依據),或調整扣除額在各個應稅期的分布而相對節減稅額的稅務籌劃方法。扣除策略的常用手法是增加扣除項目或提前確認扣除項目,因此,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使扣除項目最多化、扣除金額最大化及扣除的最早化。扣除與特定適用范圍的免稅、減稅不同,扣除規定適用于所有納稅人。比如,折舊中的雙倍余額遞減法就是扣除最早化的一個很好應用。

(四)稅率差異策略

稅率差異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不同的征收對象或使相同的征稅對象適用不同的稅率,從而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盡量使征稅對象適用的稅率最低化,稅率越低,節減的稅額越多。比如,同樣是經營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聯網數據中心,一種電信增值業務)業務的甲乙兩家企業,甲具備IDC業務運營牌照,而乙不具備。甲企業以郵電通信業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而乙卻以設備租賃(租賃機柜或服務器)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因此,乙企業稅務籌劃的方向就是盡快取得IDC運營牌照。

(五)抵免策略

稅收抵免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稅收抵免額增加的方法,其中,稅收抵免包括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抵免和作為稅收優惠或獎勵的稅收抵免。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則越少,從而節減的稅額就越大。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抵免項目最多化、抵免金額最大化、抵免時間盡早化。

(六)退稅策略

退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的稅務籌劃方法。退稅策略的核心要點是盡量爭取退稅項目最多化,盡量使退稅額最大化。

(七)延期納稅策略

延期納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而取得相對收益(貨幣資金時間價值)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延期納稅項目最多化、延期納稅金額最大化及延長期限最長化。

(八)會計政策選擇策略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過程中所遵循的會計原則以及企業所選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企業稅務籌劃的會計政策選擇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采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以減輕稅負或延緩納稅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要熟悉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用足用好以上所述的諸如扣除、抵免及退稅等方法的應納稅絕對額及納稅時間性差異。

以上稅務籌劃的基本思想和具體策略雖有分,但也有并,所以,在企業稅務籌劃的實踐中要做到融會貫通,綜合運用,不能一葉障目,而不識泰山。

篇5

摘 要:我國經濟正飛速發展,而稅收不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更影響著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對公司企業來講,無論再合法的稅收也會影響企業的收入,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節稅是企業的關注重點。企業要從稅法要素角度對節稅方法進行分析,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節稅方法,這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稅法要素 企業 企業節稅合法性

稅收政策要求企業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發展過程中所取得經濟效益的多少進行納稅,這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部分中小型企業存在因繳納的稅款比較多,導致不僅影響了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同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生存,所以稅收這一環節的重要性不亞于企業的的增產增收環節,下面就目前企業發展中的實際情況以及相應的稅收政策,從稅法要素角度分析,企業如何合法節稅的方法。

一、分析企業合法節稅的方法

企業中的節稅方法想要合法,即要求要符合我國的稅法要求,因稅法要素是稅法制度的構成要素,因此可以說,要想節稅方法符合稅法,節稅方法就應該符合對應的稅法要素。稅法中的每一個要素,都是稅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通常可以分為實體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前者是決定征稅主體能否征稅和納稅的主體的納稅義務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后者主要指的是納稅地點,時間等納稅具體過程,合法的節稅主要應從稅收實體法要素入手,主要在稅法主體、稅收對象、稅法主體、稅率、稅目以及稅收措施等。

二、從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的角度,對企業合法節稅方法進行分析

1、企業合法節稅方法中對于稅法主體的選擇

稅法主體,主要包括納稅主體與征稅主體,對企業節稅有著重要作用是納稅主體。在負稅這一方面,針對不同的納稅主體,在實際的稅收法律中承擔的負稅程度也各自都不相同,

因此公司企業對節稅方法進行制定之前,需要嚴格研究明確相關的規定稅收規定。根據稅法主體的選擇不同,企業可以進行采用和法的節稅方法,下面采用的例子是在增值稅法中,對一般稅法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同選擇作為例子進行合理節稅的方法分析說明。

在增值稅法中,規定納稅主體大體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兩者的計算方法不同,而且計算方法的不同會直接對不同納稅主體造成利益收入影響,實際在現實的增值稅法中常常出現一種稅款計算的方式對于小規模的納稅人有著重要的節稅作用,但是同時卻對一般納稅人產生了不利影響,納稅人是指所有從事提供勞動服務或者是貨物生產、運輸的,將提供勞動服務或者是貨物生產、運輸作為主要職業的“經濟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每一年中不包含稅收的銷售總額處于一百萬元以下的納稅人;而每一年不包含稅收的銷售總額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總額的納稅人,就是一般納稅人。同時一個重要區別是在增值稅中一般納稅人基本使用稅率處于百分之十七,并且可以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一部分不同類型的貨物適用于增值稅中的低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夠對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所以企業在對節稅方法進行制定時要考慮到計算稅款的方式。

2、企業合法節稅方法中對于征稅客體的選擇

征稅客體的不同導致在稅收主體中所擔負的負稅義務也都不相同,下文就消費稅兼營得具體節稅方法進行分析。

對于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的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經營活動時,在我國的稅法中有明文規定,需要對繳納稅率的不同消費品分別進行有關消費品的銷量和銷售額等的進行有效的核算調查,分別核算相應消費品的應當繳納的稅款金額,需要企業會計在進行會計核算的過程中,每一筆都要做到賬目清晰,這是因為我國稅法中有明文規定,將同稅率的消費品采取組合的形式進行銷售時,應當提高銷售稅率的征收。因此為了避免造成相應的損失,要對不同稅率的消費品進行分類,分開進行計算。

三、從稅收優惠、納稅地點角度,對企業合法節稅方法進行分析

1、企業合法節稅方法中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的一種特殊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這會在在一定程度上會對計稅基數造成影響,甚至改變納稅人的義務,企業所得稅中,稅收優惠過程中的具體優惠: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等等。

2、企業合法節稅方法中對于納稅地點的選擇

我國稅法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異,不同地區中稅法的標準與要求也存在著一些不同的地方。我國在不同的地區中,制定了相應的低稅率政策,例如:我國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發區、經濟特別行政區以及一些經濟落后、偏遠地區中,都執行的是低稅率政策,而且針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分局批準,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款,由進口人或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等等針對稅法存在的地域性差異,企業應當選擇主體稅稅負低的區域進行注冊安置。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并且充分進行利用,用于企業的注冊地選擇以及建設過程中。但同時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還要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權衡輕重以及各個稅收因素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稅收優惠政策阻礙企業發展。

結束語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中重要的經濟來源,是我國在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對象,發揮著重要的經濟建設作用,企業的企業中的合法節稅方法,首先應當建立在了解遵守稅法的基礎上,不能逃稅、漏稅、偷稅,國家出臺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有效、合理的運用,在企業的生產環節、經營環節、管理環節中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而是應當對做到明明白白納稅,聰聰明明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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