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2: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全球貿易治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破除治理“碎片化”
目前,國際貿易增速放緩,已連續3年低于世界經濟增速。除了經濟增速緩慢,全球經濟復蘇還受到全球協作“反對者”的挑戰。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措施顯著抬頭,多哈回合談判何去何從面臨重新選擇。
針對分歧,G20杭州峰會向外界表明:全球合作能夠產生重大影響。為了重振貿易、刺激世界經濟,G20各國應彼此協調,實施結構性改革,并以此為基礎達成一項全球性的經濟增長協議。
此次杭州峰會的會標圖案即表征了本屆峰會全球協作、破除治理“碎片化”的精神和訴求。作為2016年G20峰會的主辦國,中國會標用20根線條描繪出一個橋形輪廓,同時輔以“G20 2016CHINA”和篆刻隸書“中國”印章。橋梁寓意著G20已成為全球經濟增長之橋、國際社會合作之橋、面向未來的共贏之橋。同時,橋梁線條形似光纖,寓意信息時代的互聯互通。圖案中G20的“0”體現了各國團結協作的精神。
貿易增長全面戰略
在打破全球貿易治理“碎片化”貢獻方面,《G20全球貿易增長戰略》無疑是引人矚目的。其具體內容包括7個方面。
降低貿易成本
G20將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貿易成本并鼓勵所有世貿組合成員全面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TFA)。根據經合組織和世貿組織的測算,TFA全面實施可將全球貿易成本降低15%,促進貿易發展,幫助中小企業融入全球價值鏈。
加強貿易投資政策協調
G20保證貿易、投資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并采取促進更加開放、可持續和包容價值鏈的政策,以鼓勵發展中國家進一步融入全球價值鏈并獲得價值增值。
促進服務貿易
G20成員承諾實施政策以支持開放、透明和競爭市場。這將促進服務提供商,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的服務提供商參與全球價值鏈,將有助于全球價值鏈中貨物和服務的流動,支持更加有效的生產和貿易,從而促進全球經濟增長,創造新的和更好的就業機會。
增強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缺口阻礙了貿易和經濟增長。貿易融資缺口在最貧困國家尤為明顯,尤其是在非洲、亞洲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小島國,這些國家在獲取相應知識技能以運用貿易融資工具方面也面臨挑戰。G20將通過加強貿易融資,支持更多的企業開展國際貿易。
制定貿易景氣指數
在貿易增速相關的指標方面,掌握更多影響貿易和經濟增長的信息對各國都有益。G20有信心“貿易景氣指數”將作為貿易的提前預警系統,為政策制定者和企業提供更實時的貿易發展指標。這將成為G20成員政府調整貿易相關政策的重要工具。
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數字貿易和技術迅速發展引發經濟貿易結構的深刻變革,鑒于這種形勢,G20成員同意加強電子商務問題的討論與合作。同時,為了使中小企業和發展中國家更好地獲取數字技術,獲得更大利益,并幫助其實現包容性貿易增長,G20成員鼓勵政府和企業進行對話,找出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研究討論貿易領域相關政策、標準和模式,并歡迎工商界提出的搭建世界電商平臺(eWTP)的倡議。
關注貿易促進發展
G20成員認識到,貿易是近幾十年來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促進貿易和投資可增強發展中國家和中小企業參與全球價值鏈并向價值鏈上游攀升;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經濟多元化和產業升級;支持健全的農業政策和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因此,G20將更好地利用貿易促發展。
中國推動“全球化”
盡管質疑“全球化”的呼聲被某些政客利用得風生水起,并且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但中國政府和G20成員一致認可“貿易對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中心作用”。此次G20杭州峰會即以“創新、活力、聯動、包容”為主題,推動“全球化”在經濟增長疲乏下的發展。
回顧21世紀前10年的景氣時期,中國與美國貢獻了全世界經濟增長的一半,中國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世界進口貿易年均增長率的兩倍多,拉動一大批國家搭上了中國經濟快車。在次貸危機和美歐債務危機中,中國從“東亞經濟穩定器”進一步上升為“世界經濟穩定器”。最近兩年,中國經濟增速雖然有所放緩,但2016年上半年GDP增速依然保持在6.7%的較好水平,且未來前瞻在主要經濟體中相對樂觀。
關鍵詞:貿易治理;多邊主義;諸邊主義;大區域主義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紀,世界各國的貿易關系在水平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間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垂直方面表現為發達國家逼迫發展中國家簽訂不平等條約或進行殖民化。在20世紀,全球建立了新的貿易治理秩序,1947年《關貿總協定》(GATT)的簽署和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形成了多邊體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員國從最初的23個增加到159個,形成了一個開放的多邊體系。近年來,WTO談判進展緩慢,多邊體系面臨跨洲際的大區域協定(Mega Deal)和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戰。
一、WTO多邊體系面臨的挑戰
美國國際政治學家羅伯特?基歐漢認為,多邊主義是某種制度安排下的實踐,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工具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套規則、制度而存在。三是戰略性多邊主義,即多邊主義作為一種外交理念、指導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貿易治理的多邊主義包括以上三層內涵,即多邊主義作為全球貿易治理的制度構建、多邊協定的達成和一種治理理念和指導思想存在。二戰后,多邊主義被認為是國際關系和諧穩定發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數國家的認同。WTO多邊體系以GATF和WTO規則為法律基礎,為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WTO多邊體系是包含原則與例外、強制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等的“剛柔相濟”的多邊法律框架,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制。WTO體系建立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是發展中國家結盟談判的重要場所,是偏好自由貿易國家的最優選擇。我國加入WTO,促進了貿易自由化,參與全球貿易治理的權利與機會不斷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權利。2013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貿易大國。但近年來,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出現和發展,使WTO多邊體系面臨更深層次的挑戰。
首先,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來,多邊談判進行緩慢,導致緩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和一攬子承諾方式。在一百多個成員國沒有反對的情況下,接受所有議題的談判已變得越來越不可能。為促成談判,只能選擇大多數成員都有興趣和利益的議題,這使談判議題日趨保守和狹小。以2013年WTO巴厘島部長級會議為例,談判必須選擇159個成員的最大公約數議題,這最終只能是一個狹小的議題組合,投資、電子商務、競爭政策等新議題不會被一些發展中國家所接受。
其次,多邊體系的挑戰來自全球貿易發展新范式的出現。WTO規則制定的速度過于保守和緩慢,無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訴求。在傳統貿易范式下,各國依據比較優勢生產某一產品,進行國際貿易。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全球價值鏈驅動全球貿易及投資的范式改變了以最終產品貿易為主的傳統貿易形式,國際貿易不再是簡單的買賣。全球價值鏈下的貿易可被稱為任務貿易,即跨國公司將采購、設計、生產、營銷、運輸等任務活動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國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產體系和全球貿易體系。全球價值鏈使產品不僅僅是一國制造,而是世界制造。這要求WTO必須擴大貿易談判的范圍,而關稅等傳統貿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發展態勢
(一)諸邊協定的發展
諸邊協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由此形成了諸邊主義。諸邊協定自WTO誕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擁有法律地位。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WTO應便利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用,并促進其目標的實現,還應為諸邊貿易協定提供實施、管理和運用的體制。”該條款肯定了諸邊協定在WTO下存在、實施的合法性。同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4條第4款規定:“諸邊貿易協定的接受和生效應按該協定的規定執行。在本協定生效時,此類協定應交存WTO總干事。”該條款給予諸邊協定談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權利,但規定諸邊協定應交存總干事。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4包括四個諸邊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政府采購協定》、《國際奶制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這四個協定只有不多的談判成員愿意簽字,其他談判議題在1995年WTO建立時形成了多邊義務。《國際牛肉協定》和《國際奶制品協定》已于1997年終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術協定》(ITA)是WTO下的另一個諸邊協定,其成員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9月,俄羅斯成為ITA第78個成員。
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始就特定議題發起諸邊談判,“國際服務協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國主張在WTO框架之外談TISA,而歐盟則認為應與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對接,成為WTO下的諸邊協定。目前,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21個國家參與了談判,并達成共識――TISA應成為WTO諸邊協定之一。TISA談判于2013年正式啟動,我國已表示希望加入。
還有一些諸邊協定是在WTO框架外進行的,如《反假冒貿易協定》。該協定是由美、歐、日等知識產權強國發起,旨在全面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該協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識產權協定,對數字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一些新的規定,彰顯了知識產權國際發展的強保護趨勢。
(二)大區域主義的流行
區域貿易協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區為基礎建立的。根據WTO統計,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區域貿易協定共有379個。近幾年WTO多哈談判受阻后,美歐國家開始尋求跨區域的全球貿易治理新路徑,如“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TIP)。通過跨洲際的大區域主義,這些國家正創建超越WTO規范的貿易自由化網絡,以市場自由化為名,推動更高的規則標準。TPP和TTIP的重點是在投資、金融、國有企業、標準與認證、競爭政策、互聯網及知識產權等新領域建立規則,體現了發達國家建立新貿易規則、重塑全球治理的戰略意圖。
為應對TPP和TTIP的挑戰,2013年,我國大力推動東盟“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談判,該談判由東盟10國、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參與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區域主義的流行也會進一步損害多邊體系。
三、多邊主義的替代方案:諸邊主義還是大區域主義?
一些學者認為,日益流行的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是歐美國家架空WTO的舉措,是圍繞重建21世紀國際貿易秩序這一戰略目的展開的。一旦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布局完成,歐美國家將會占據新的“規則優勢”,掌控全球貿易治理的主導權。我國在這場新規則中處于被動地位,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參加TTIP、TIP和TISA談判,沒有在戰略上回應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我國始終堅持WTO多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最優制度選擇,但鑒于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不斷推進,我國必須對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做出戰略排序。
(一)諸邊主義和大區域主義的區別
實際上,大區域主義也是諸邊主義的一種,都是三個或以上國家所簽訂的貿易協定。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二者基礎不同。大區域協定以區域內國家為基礎,而諸邊協定的成員不以某一區域的國家為限制條件。諸邊協定和大區域協定可以是WTO成員間簽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員間的協定。
第二,二者議題不同。諸邊協定以特定議題為基礎,談判有特定的具體議題。如,ITA以信息產品自由化為議題,TISA以服務貿易為議題。這雖然表面看沒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攬子談判的困難,是各個突破的談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區域協定包括多個議題,談判方法上與WTO的一攬子方式相似,這也是TTp和TTIP的談判進展不順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談判結果不同。諸邊協定便于對特定議題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國家快速達成一致。大區域協定中的國家,即便是在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也會不一致,利益沖突會導致談判久拖不決。
第四,二者對WTO的影響不同。諸邊協定可在WTO主導下進行,從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證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性。以TISA為例,美國的最初想法是擺脫WTO,但由于歐盟的反對,TISA成為WTO下的諸邊談判,并對所有WTO成員開放。諸邊主義在WTO體系下是開放的,這種開放表現為對成員的開放,也表現在對協定修改的開放態度上。《政府采購協定》的目標是促進政府開放采購市場,由WTO成員自愿簽署,目前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協定,中國、韓國等一些國家正處于加入的談判中。諸邊主義的開放性還表現在談判內容的擴大上。近兩年,ITA成員正推動擴圍談判,試圖將更多的信息產品納入協定之中。大區域主義的流行則會傷害多邊貿易體系,全球生效的379個區域協定已經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應,侵蝕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各種區域協定之間的矛盾較大。以韓國分別和美國、歐盟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為例,在這兩個協定中,韓國接受了美國、歐洲不同的標準,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TTP和TTIP雖然還沒有完成,但其對多邊主義的負面影響仍可預見。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諸邊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推動貿易自由化,沒有明顯的政治目的。而大區域協定具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如,美國區域合作戰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隨中東地區成為美國外交重心,美國政府提出建立美國中東自由貿易區(MEFTA)的計劃,隨后啟動了與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聯酋的談判。2008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及中國快速發展等國際環境的變化,使美國政府提出了以TPP談判為主要內容的“重返亞太”戰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顯。
(二)諸邊主義是全球貿易治理的次優選擇
美歐國家強調TTP和TTIP是對多邊體系的補充,是為21世紀全球新規則做鋪墊工作。那么,大區域主義是否合法?是否是多邊體系的補充?GATT第24條是區域貿易協定存在的法律基礎,WTO承認了區域協定對促進貿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認為應對區域機制實施更為有效的控制,減少區域協定日漸推進所帶來的風險。
大區域主義并不是多邊貿易體系的補充,而是消極的侵蝕。首先,大區域協定不給予非成員國相同的開放承諾,使最惠國待遇原則被侵蝕得千瘡百孔。其次,大區域協定擴大了貿易保護主義,助長了地緣政治。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從過去是個別國家的現象,已發展為區域間的保護主義網絡,尤其是TPP這樣的大區域協定,實質上是全球范圍內多層面的歧視性貿易網絡的建立,帶有濃厚的地緣政治色彩。再次,大區域協定人為圈定了自由貿易的范圍,并不能反映全球價值鏈的真實訴求。如,某一產業的全球任務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區域內。以波音飛機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負責約10%的組裝工作,其余的生產環節是由全球各地的40個合作伙伴來完成:飛機機翼是在日本生產的,碳復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國其他地方生產的,起落架是在法國生產的。至于其數以萬計的零部件,則是由韓國、墨西哥、南非等國來完成的。可見,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邊貿易協定而非區域協定。
與大區域主義的對比不難看出,諸邊主義是解決WTO危機的次優選擇。通過在多邊體系內按照議題逐一突破的談判方式,諸邊主義解決了WTO談判緩慢的問題。在WTO框架下進行的諸邊談判,從一開始就尊重WTO的相關規則,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談判后將其談判結果強加給WTO。諸邊主義擺脫了地緣政治,真正為市場服務,反映了全球價值鏈的發展需求。
四、建議
關鍵詞:全球失衡;全球治理;貿易保護;博弈
中圖分類號:F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014-03
2011年1月12日,世界經濟論壇(WEF)的《2011年全球風險報告》明確警示到,全球經濟失衡以及全球治理失靈是未來至少十年內的兩大核心風險。為保證世界經濟穩定發展,各國對于全球治理的呼聲越來越強,應盡快建立起跨越發達國家與新興經濟體的國際治理平臺。
一、全球經濟失衡治理背景
1.全球經濟失衡歷史回顧。全球失衡遠非一個經濟新現象,有許多可供追溯的歷史數據加以佐證。
大量的經濟學文獻向我們提供了全球經濟失衡的演變歷史。文章借鑒Blanchard 和 Milesi Ferretti (2009)的說法,將現代全球失衡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到2001年,美國的外部赤字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東亞金融危機的結果。同時后科技時代又推動了美國經濟的繁榮,并為美國吸引了大量的股權和直接投資流入。第二階段,從2001年的網絡泡沫破滅時期持續到2005年。盡管全球又損失了0.40世界總產量,但并沒有造成美國經常賬戶的嚴重失衡,相反,外國政府資本取代了私人凈資本流入,對于美國資產的需求增多。第三階段,從2005—2008年,中國經常賬戶盈余大幅激增,占比世界總產量從0.29%上漲至0.67%。與此同時還有石油生產國的巨額盈余。在美國國內,這一時期對應著美國房地產市場泡沫的階段。
當前新一輪全球失衡適于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2010年美國經常賬戶赤字穩定在417億美元,約合世界GDP的-0.75%(見下頁表1)。
2.全球治理發展動向。相較于全球經濟失衡,全球治理的起步很晚且發展緩慢。迄今為止能夠被世界廣泛承認的全球治理中心機構只有二十國集團,即便如此,該集團峰會的成效尚未通過實踐經驗的證實。
二十國集團峰會成立于1999年,2007年的華爾街金融危機最終引發了歷史上最大規模經濟危機,客觀上促使了二十國集團迅速上位。世界各國紛紛出臺救市措施及經濟刺激方案,不僅維護了本國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全球治理的目的,但最大的不利面在于其中帶有明顯的貿易保護主義傾向。
貿易保護主義理論最早可追溯至盛行于15—18世紀的歐洲重商主義。如今對于全球治理的迫切需求使得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有機可乘,這也是長期以來全球治理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全球治理與貿易保護主義的博弈分析
博弈論(game theory)由德國數學家萊布尼茨于1710年提出。經濟博弈論是指將博弈論用于分析現實經濟問題,通過構建相應數學模型來闡述經濟參與主體的策略選擇,達到謀求問題最優解的目的。
在全球治理推進過程中,一些調整代價較大的逆差國國家藉由全球治理之便對外實行貿易保護主義,試圖反作用或架空國際性協調政策。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治理與貿易保護主義之間的博弈。本文的研究因此十分具有現實意義。
1.博弈模型假設如下:全球治理博弈的主體包括受世界各國委托實施全球治理的者(以下簡稱者)和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完全利己型逐利者(以下簡稱逐利者)。一般情況下,參與主體皆為理性經濟人,符合“經濟人假設”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征。在決策選擇時不單考慮自身行為后果,同時兼顧對方對其行為可能做出的各種反應,最終做出使其自身目標最優的決策。
(1)對于者,有認真治理和治理不力兩種策略選擇,假定者認真治理,逐利者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不一定會被發現,這取決于治理技術和治理成本,者進行治理的概率為p,治理的有效概率為r;(2)若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而者治理不力未發現其貿易保護行為時被委托人(世界各國)查出,則者將會受到一定的懲罰;(3)對于逐利者,有不實行貿易保護(即配合進行經濟調整)和實行貿易保護兩種策略選擇。逐利者進行貿易保護,其行為不一定會被發現,若貿易保護實行成功未被發現,獲得超額收益,實行貿易保護的概率為q;(4)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者認真治理并發現貿易保護行為,則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別為:w-f 、m-y ;(5)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者認真治理但未發現貿易保護行為,則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別為:w-f-s、m ;(6)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者不進行治理而未發現貿易保護行為,則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別為:v-s、m ;(7)如果逐利者不實行貿易保護而是配合治理進行正常調整,者認真治理,則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別為:w-f、0;(8)如果逐利者不實行貿易保護而是配合治理進行正常調整,者不進行治理,則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別為:v、0 。
其中:f:者認真治理的勞動成本;w:者認真治理時獲得的報酬;y: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被發現后受到的懲罰;v:者治理不力時獲得的收益;m: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而獲得的超額收益;s: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被委托人先發現而給者造成的損失。
以上參數設定均大于零。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設之下,者和逐利者概率與收益兩方博弈模型如下:
3.模型分析。
(1)當給定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的概率為q時,者認真治理和治理不力的與其收益分別為:
U1=q[r(w-f)+(1-r)(w-f-s)]+(1-q)[r(w-f)+(1-r)(w-f)]
U2=qv+(1-q)w
當者進行治理和不進行治理的預期收益無差別時,就得到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的最優概率。
令U1=U2,得:q=(v-w+f)/rs。
上述結果表明: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的概率小于q=(v-w+f)/rs,者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干預治理而由國家自主進行經濟調整;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的概率大于q=(v-w+f)/rs,者的最優選擇是進行治理;如果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的概率等于q=(v-w+f)/rs,者隨機地選擇進行治理或不進行干預治理。
(2)當給定者治理的概率為p時,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和不實行貿易保護的預期收益分別為:
U3=p[r(m-y)+(1-r)m]+(1-p)m
U4=0
當逐利者實行貿易保護和不實行貿易保護的預期收益無差別時,就得到者進行治理的最優概率。
令U3=U4,得:p=m/ry
上述結果表明,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小于m/ry時,逐利者的最優選擇是實行貿易保護;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大于m/ry時,逐利者的最優選擇是不實行貿易保護;如果者治理的概率等于m/ry時,逐利者隨機地選擇實行貿易保護或不實行貿易保護。
由此,我們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為:
q=(v-w+f)/rs;p=m/ry
這個結論與治理技術和治理成本的假設有關,如果實行貿易保護所獲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必定將投入更多資源以尋求更好的逃避治理辦法,從而使貿易保護行為更難以被發現,該結論就不一定成立。此外,實行貿易保護所獲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就越有激勵去賄賂治理機構的官員,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結論也難以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極差博弈模型只考慮了部分經濟因素,其他如實行貿易保護中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等尚未添加在內,因為這些成本消耗不能形成者的收益。這是為簡化模型的代價所致,也是該模型的局限性所在。
三、全球治理亟待規范化、合理化
上文對全球失衡治理的博弈理論分析證明了全球治理進程推進緩慢與治理措施在一些國家遭遇到貿易保護主義有著深刻聯系。因此理應考慮為其治理措施前行方向適度轉舵,以便強化未來全球治理在世界各國的實施力度。
1.充分發揮G20協調全球治理的積極面。G20必須盡量發揮其全球治理協調的積極一面,避免不利的一面。當發現通過面對面直接對話的方式實則復雜化了解決手段時,可以考慮減少軟性約定以硬性規定取代,例如免除反復權衡協調石油輸出國大量順差問題、德國在歐元區內的外部貿易失衡等等。因為各國就全球治理問題分歧較多,能夠實際達成的政策共識相當有限,在相互妥協仍舊未果的情況下政策協調基本成零狀態。
2.以國際長期目標優先,適當輔以各國國內目標。目前所提出的治理方案幾乎都偏向于結構層面與長期層面,但世界各國更加傾向于國內目標,國際整體性目標往往順次排在第二位。而全球失衡治理的現有措施很難滿足這些成員國的國別差異需求。因此,在制定全球失衡治理的各項政策措施時,應當以國際長期目標優先,適當輔以各國國內目標,恰如其分地照顧到成員國希望在中短期內解決本國經濟危機的迫切心態,以弱化全球失衡治理的阻力。
參考文獻:
[1] Jacobson,H.K.and Oksenberg,M.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IFM,the World Bank,and GATT:Toward a global economic order[M].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0.
[2] Jee-Hyeong,P.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countries of asymmetric size[J],Journal of InternationaI Economics,2000.
[3] Sprinz,D.F and Wolinsky-Nahmias.Models,numbers,and Case,Methods for study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M].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Ann Arbor,2004.
[4] Whitman,j..The limits of global governance Routledge[M].2005.
[5] 保羅·A.薩繆爾森.經濟學[M].北京:中國石化出版社,2008.
[6] 華民.世界經濟失衡:概念、成因與中國的選擇[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7,(1).
[7] 李稻葵.富國、窮國和中國——全球治理與中國的責任[J].國際經濟評論,2011,(4).
[8] 龐中英.1945年以來的全球經濟治理及其教訓[J].國際觀察,2011,(2).
[9] 曲博.金融危機背景下的中國與全球經濟治理[J].外交評論,2010,(6).
[10] 孫伊然.全球經濟治理的觀念變遷:重建內嵌的自由主義[J].外交評論,2011,(3).
[11] 王國興,成靖.G20機制化與全球經濟治理改革[J].國際展望,2010,(3).
[12] 周宇.全球經濟治理與中國的參與戰略[J].世界經濟研究,2011,(11).
[13]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Theory Analysis of Global Governance
SHEN Lei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020,China)
關鍵詞:國際對外投資;全球投資治理;雙邊投資協定;中美BIT
當今世界正在發生急速變化,國際體系正處于轉型期,世界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后,世界經濟遭受二戰以來最嚴重的衰退,經濟領域的各種問題和矛盾開始凸顯并越來越嚴重。就投資領域而言,國際投資迅猛發展,發展中國家國際投資增速超過發達國家,國家投資格局發生變革,這種變革對傳統國際投資規則體系帶來沖擊,傳統國際投資規則促進國際投資的功能越來越弱。在國際投資格局大變革大調整時期,改革傳統國際投資規則體系,構建新型國際投資規則體系成為世界各國的強烈呼聲,全球投資治理已逐漸成為當今國際投資事務治理的新方式和構建國際投資秩序的新途徑。作為國際投資大國,中國是全球投資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全球投資治理必須擁有中國元素。
一、全球投資治理的概念
自從1989年世界銀行在其報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crisis in governance)后,“治理”(governance)一詞在世界上被廣泛使用,并應用于解決國際間的重大問題。在冷戰即將全面終結之際,即20世紀90年代初,德國政治家威利?勃蘭特(Willy Brandt)最早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幾乎與此同時,全球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美國著名學者詹姆斯?羅西瑙(James N.Rosenau)首次從學術上提煉和建立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論框架,他提出全球治理是“沒有政府的治理”,強調全球治理是“通過運用控制手段追求具有跨國影響之目標的所有人類活動層面――從家庭到國際組織――的規則體系”。正如全球化擴展到經濟領域演變成經濟全球化,全球治理擴展到經濟領域則演變成全球經濟治理。與全球治理體系一樣,全球經濟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網絡治理體系,是多元多層的治理體系,包括民族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企業、跨國公司、全球公民社會等共同組成的多元治理主體,超國家層次、國家層次、次國家層次等多層治理體系。
全球投資治理是全球經濟治理在投資領域的具體表現。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全球投資治理是一個新的概念,何為全球投資治理呢?參照全球治理和全球經濟治理的概念,筆者認為,全球投資治理是指各國以非歧視原則為核心原則,以實現國際投資規則化、自由化和公平性為目標,通過協商談判制定一套具有約束力的全面覆蓋投資促進、保護、便利和自由化的國際投資規則,從而促進國際投資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全球投資治理框架下的對外直接投資
自19世紀中后期起源至今,國際直接投資已經走過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國際直接投資總體規模日益壯大。根據《2014年世界投資報告》數據顯示,截止2013年,全球FDI存量達到25.5萬億美元,2013年全球FDI流出量達到1.411萬億美元。聯合國貿發會議預測,全球FDI流量2014年達到1.6萬億美元,2015年1.75萬億美元,2016年增長到1.85萬億美元。
長期以來,國際對外直接投資一直是以發達國家為中心而展開的,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規模已經將發展中國家遠遠的甩在身后,但是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規模正在逐步擴大,其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的地位正在穩步提升。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經過30多年的發展,經歷了起步探索、穩步發展、加速發展和高速發展四個階段。目前,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已初具規模,并且呈現出持續的快速增長的態勢。2013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創下1078.4億美元的歷史新高,中國直接對外投資規模首次突破千億美元大關。截止2013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6604.8億美元。隨著中國對外投資額近幾年的迅猛增長,從世界看,2012年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對外投資國,2014年中國首次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資目的國。從國內看,中國吸收投資和對外投資之間的關系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轉變。據統計,2014年中國對外投資總量超過吸引外資總量,中國正在成為凈資本輸出國。
三、傳統全球投資治理體系及其評價
國際社會為建立國際投資體系進行了不懈努力,例如雙邊投資治理協定、世界銀行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和多邊擔保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然而,當前的國際投資規則覆蓋區域小、涉及內容窄,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和滯后性,國際投資領域體制建構明顯落后,既沒有一個綜合性全球多邊投資協定,又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監管機構。
雙邊投資協定(簡稱BITs)是兩國在互惠的基礎上簽訂的旨在鼓勵、促進和保護簽約國之間投資活動專門性投資條約。雙邊投資協定(BITs)含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僅指促進和保護投資雙邊協定,也即雙邊投資協定(BITs);廣義的通常還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和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由于當前缺乏一個綜合性全球多邊投資協定,雙邊投資協定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投資管理機制,也是最重要的傳統全球投資治理體系。
世界銀行多邊投資治理框架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它是根據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華盛公約》)設立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關于直接投資引發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簡稱“MIGA”)是1988年基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也稱《漢城公約》)成立的、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國家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5個新增成員,其目標是鼓勵成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會員國進行生產性投資。世界貿易組織多邊投資治理框架下的是1991年1月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的多邊投資協議,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在國際投資領域所達成的唯一一個全球性、實體性的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也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首次將服務貿易納入世界多邊貿易體制中,是第一個關于服務貿易的全球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
總體來看,傳統的全球投資治理體系以雙邊投資治理協定為主,雙邊投資治理協定具有保護投資和促進投資的兩大功能。當前,全球性的與投資相關的公約或協定局限于國際投資規則的某一領域,并不是一般性的、全方面地處理投資問題的多邊投資協定。當前世界缺乏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全面覆蓋投資促進、保護、便利和自由化的綜合性的、全球性的國際投資規則。
四、全球性新型全球投資治理體系構建:中國的參與戰略
當前,國際投資規則進入重塑期,世界缺乏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投資規則,這給中國參與全球投資治理提供了挑戰和機遇。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同時也是世界對外投資大國,中國的國際投資地位與經濟實力不符,中國一直受發達國家制定的國際投資規則約束,國際投資話語權不足。美國等發達國家呈現“進攻”態勢,企圖利用TPP和TTIP等限制中國的國際投資地位,謀取國際投資規則制定的主導權,從而維護發達國家對外投資權益,鞏固發達國家國家投資的主導地位。但是,中國不應該放棄參與權,中國必須積極主動參與全球投資治理,中國有意愿和能力參與重塑國際投資規則。中國需要從一開始就參與到全球投資治理體系的構建中,發出自己的聲音和利益訴求。而最佳路徑是推進中美雙邊投資協定談判,推動其成為構建多邊投資框架的范本和平臺,從而撬動多邊投資體系的建立。
事實上,中國已經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BIT,但這些BIT普遍對投資的保護程度和自由化水平不高。自1982年與瑞典簽署第一個BIT以來,截至2012年底,中國已與131個國家簽訂了此類協議,其中與100個國家簽署的BIT已經生效。但是作為世界前兩大經濟體,中美兩國并沒有簽訂BIT,這不利于中美兩國之間的相互投資。中美BIT談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國對BIT(2004)范本的修訂,談判曾一度擱淺。美國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雙方重啟談判。2014年,中美雙方就備受關注的中美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達成“時間表”,同意爭取2014年就BIT文本的核心問題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承諾2015年早期啟動負面清單談判。目前中美BIT談判已經進入文本談判階段。
在中美投資協定談判中,談判內容涉及“國民待遇”、資本自由轉移、征收與補償、國際爭端解決等多項核心議題,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不過中美雙方已經就這一問題達成了共識,雙方同意以“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模式為基礎進行BIT談判。為了有效應對中美BIT談判,中國需要全面改革外資管理體制,將“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模式引入我國的外資管理辦法,合理處理和監管國有企業海外投資問題,還有實現市場的對等開放,中國在海外投資尋求更大的市場開放和更多的投資保護時,也需要給對方提供更大的市場準入和投資者保護。(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王碧B:《中國參與全球投資治理的機遇與挑戰》,國際經濟評論,2014年第1期.
[2] 李玉梅、桑百川:《國際投資規則比較、趨勢與中國對策》,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4年第1期.
國際關系學者認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治理方式轉折點,因為它建立起了一個國際體制,該體制運行了將近三個世紀。處于無政府狀態下的國家是該體制即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主體。
原則、不干涉原則和以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規則三原則使得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呈現以下特征:(1)國家是唯一的主體;(2)治理事務主要涉及國家之間的諸如外交、戰爭和貿易這樣的國際事務;(3)國際治理并不介入國家的內部事務。
我們可以從世界健康組織公布的《國際健康治理》(以下簡稱《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該《治理》僅是一套國際法規則,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有遵守該《治理》的義務。該《治理》承襲了十九世紀中期以來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標準的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該《治理》目標是“確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響世界貿易,防止疾病的全球傳播”。它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傳染性疾病的國際傳播上。它規定的措施包括:(1)成員國應該向世界健康組織報告該《治理》中所列舉疾病的爆況;(2)成員國應該在口岸和機場保持合適的公共健康潛質。該《治理》實行盡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貿易原則,規制成員國間的貿易和旅游限制,防止傳染性疾病在成員國之間漫延傳播。該《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員國內部事務原則,只解決發生于成員國之間的傳染性疾病傳播問題。成員國有權自由處理其國內的與傳染性疾病有關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問題,不受任何其它成員國干涉。該《治理》僅涉及到幾種傳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亂和黃熱病。
遺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的運行及實踐發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為國際治理重點來對待的國際體制。在成員國的對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極低,得不到重視。成員國將公共健康政策和技術同國內公共健康系統合并起來,成為國內系統的一個部分。《治理》的歷史就是見證。《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處理1851年首次國際公共衛生會議上所確定的幾種傳染性疾病問題,它遠遠不能適應現在的國際情勢需要。世界健康組織成員國普遍違反《治理》的事實表明:成員國極不重視《治理》規則。許多公共健康專家承認,《治理》未達到其目的,強調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國際公共健康的地位極低。
威斯特伐利亞體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視的情形促使人們在二戰后尋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組織《序言》(以下簡稱《序言》)就包含了這種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則是尊重人的健康權、人類聯合的重要性及呼喚矮正正義,以達到健康權和人類聯合的目標。《序言》與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之間的區別是顯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拋棄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員國為中心,而把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個人權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聯合上。前者明確規定了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和再分配資源的義務,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權而重視國家貿易的弊端和憂慮。后者的不干涉原則也被前者的要求審查政府行為的原則所取代,以體現尊重公民健康權。前者促進了公共健康治理領域垂直方向治理權力的再分配。后者重點關注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影響,奉行平行分配權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尋求賦予非國家行為體,即個人和種族,參加國內和國際公共健康治理活動的權力。非國家行為體的參與及其一些要求對后者的平行分配權力體制提出了挑戰。根據前者,和不干涉原則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權和普遍正義理念,否認后者的國家同意原則。
2全球公共健康“憲法”治理模式的運行機制及其與以前治理體制的區別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以“國際治理”為基礎,治理活動由成員國自己或者通過國際組織直接進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興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傳統的“國際治理”。傳統的“國際治理”體制雖然也有非政府行為體參與,但是這種參與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構想,并未實際上賦諸有效的實踐活動。“全球治理”則不同,全球治理體制中的非政府行為體實際參與到各種治理活動中來。非政府行為體(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參與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間接參與方式,即試圖通過影響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其它非政府行為體的理念和行為,間接參與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動。
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參與方式。非政府間組織與世界組織通過訂立官方關系而建立起長期的正式關系。直接參與方式的例子大多見于最近幾年迅速發展起來的公私合作關系。它改變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現狀。全球抗御艾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會就在董事會中設有非政府行為體代表,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權直接參與決策制定活動。根據這個世界健康組織提議,非政府行為體可以直接參與到全球治理傳染性疾病的事務中來。諸如英特網和電子郵件系統技術的發展也使得這個提議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間,“全球治理”模式遠遠超出了傳統的協調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組織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動措施。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授權,世界健康組織公開旅游預警和建議。“全球治理”模式賦予了世界健康組織獨立處理其成員國事務的權力。這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為體和世界健康組織治理公共健康的權力又重新進行了分工。特別是在流行病預測方面突出體現了這個特征。在嚴重流行病方面,成員國報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為體、政府和世界健康組織的團結一致是空前的、驚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動沒有任何國際法律規范的授權或者責令這樣做,這也是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所未能見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后冷戰時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和“追求全人類健康目標”模式的第二個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產品(以下簡稱GPGH)。全球公共健康產品是以健康為基礎的公共產品或者服務,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護性的和非競爭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險型傳染性疾病以及有關諸如全球傳染性疾病預測數據這樣的信息產品都屬于全球公共健康產品。
威斯特伐利亞治理模式體制尋求減少貿易和旅游問題的障礙,主要是為了滿足那些害怕不發達國家病原體侵入的強國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兩個方面與威斯特伐亞體制的目標有差異。
第一,GPGH的政策目標遠遠超過了國和國利益本身。它旨在為國和非政府行為體提供全球服務,不旨在國之間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脅及促進出口貿易。它還承諾不僅要使發達國家受益,還要讓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