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4 15:33:1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處理的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遼寧阜新 123000
[摘要] 精神科醫患糾紛具備自身的特殊性,這是由于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而導致的。因此,重視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措施及處理方式的分析,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該研究主要從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出發,分析精神科的醫患糾紛的主要特點,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進行的合理預防,還有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提出4點相關處理辦法,為確保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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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精神科;醫患糾紛;特點;預防措施;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1(b)-0070-02
因社會上對精神患者存在一定的偏見或者認識誤差,因此,精神患者在發生意外事件后,患者家屬極易將過錯全部歸于院方。因此,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結果,往往無法讓雙方滿意,故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的措施,成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的主要途徑,同時也需重視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
1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
精神科的醫患糾紛除了具備其他醫患糾紛的特點外,還具備自身的特殊性,具體內容為:①責任界限的確認:現階段人們對精神疾病醫院的運作、管理模式等不了解,也未清楚認識到精神疾病病情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因此,患者家屬極易將部分意外事故歸結于醫院的疏忽,進而引發醫患糾紛。但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發生的意外事故,通常是難以避免的,將所有責任歸結于醫院是不全面的,而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主要因素為醫院責任界定不確定[1];②缺乏完善的精神病患者法定監護人確定法律:家屬將患者送往精神疾病醫院后,一般就由醫生和專管護理人員接手,實際上醫院已經全權承受對患者監護權利。但是在法律上患者的家屬仍為患者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實際的監護權利轉讓給醫院,而法律上的監護權仍歸家屬所有,并未有相關的法律指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期間的監護權歸屬情況,故成為引發醫患糾紛的主要因素[2]。
2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預防措施
想要避免或者減少精神科醫患糾紛,就需在發生醫患糾紛之前,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事件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為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做好充分準備,具體的預防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2.1宣傳并普及精神衛生方面的知識
導致精神科醫患糾紛的原因,大部分來自于人們對精神病認識的片面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①視精神患者為危害人群,對其采取躲避的態度,并對精神病患者產生歧視思想;②將精神病患者過度的弱勢化,當精神病患者在醫院發生意外事故,人們出于同情心,會將一切的責任歸于院方。針對以上片面認識精神病的現象,院方需在患者住院時向其家屬或者親友宣傳精神疾病知識,包括疾病種類、發病原因、治療手段和預后等;還可通過媒體向人們宣傳正確的精神衛生知識,消除人們對精神疾病的恐懼和歧視心理;精神科的醫生還可深入社會,通過發放宣傳冊、健康講座等方式,向人們普及精神疾病知識[3]。
2.2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
由于精神病院的醫護人員均為醫學專業或者護理專業出身,其法律意識比較匱乏,醫院對法律知識的培訓不夠,故在精神科醫患糾紛發生時,醫護人員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因此,需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具體途徑為:①精神科定期舉辦法律講堂,邀請該地區的法律專家向醫護人員講解法律知識,或者對醫護人員的法律問題進行解惑;②在醫療工作中,努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律責任,慎用精神類的藥物。
2.3完善精神疾病醫院的保護制度
精神科的醫護人員需通過案例了解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院發生的意外事故、醫患糾紛,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用于防止或者應對醫患糾紛的發生。另外,醫院還需成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對醫療失職行為作出嚴格的規定,將患者權益保護細化到每個醫護人員的身上,并制定出嚴厲的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在規范醫護人員的行為的同時,盡量保護患者利益,以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4]。
2.4實施精神病區的康復服務
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區、治療區是與其他疾病區域隔離開的,有利于精神科的醫生和護理人員在精神病區開展服務,具體內容有:①可對精神病區展開整頓活動,內容包括檢驗醫護人員的沖突解決能力、預防患者酒精和藥物的濫用、向患者及其家屬普及精神衛生知識、規范護理人員的護理技能等;②醫護人員需對各種精神患者進行正確識別,并及時觀察患者的病情發展,提高患者的疾病治愈率,減少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5]。
2.5健全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
現階段,醫院需規范住院協議書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簽署流程等,在精神患者入院時,醫護人員需與患者家屬簽署住院協議書,將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納入住院協議書中,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簽署的住院協議書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可在醫患糾紛發生時,作為調解的憑證。另外,對于強制入院和自愿入院的精神患者,均與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患者家屬對醫生的用藥、治療方式等全部知情。通過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的簽訂,可避免醫生出現過度擔責。
3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
現階段,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等的民事責任糾紛的解決方式,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給出明確的指示:醫患雙方可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解決、申請行政調解、提起民事訴訟3種方式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該院針對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的性質和患者家屬的態度,主要通過以上3種解決方式解決。
我國屬于法治國家,因此,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需做到公開化、社會化和透明化,并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對醫療事故進行科學、公正的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核心,衛生行政部門需依據專家鑒定的結論秉公處理,從而提升處理結果雙方的滿意度。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均一致同意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鑒定方法為:按照條例規定,自醫學會成立的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相應的專家組,組成臨時的鑒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為司法判決提供有效的依據,確保審理結果更加的客觀和公正[6]。
綜上所述,由于精神患者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發生醫療意外事故的機率較大,精神科的醫生在詳細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的前提下,也需對自身的醫療水平進行提升,以預防發生醫患糾紛事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進行探討,可為了解其預防和處理措施打下基礎,以確保醫患糾紛解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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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梢?,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傊?,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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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項目承包; 經濟糾紛; 風險; 防范; 策略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s for internal contracting mode of operation, i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operating vitality, ensur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important means, has becom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ne of the common phenomenon. But in internal contracting process to tak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void risk, to reduce the economic disputes due from the unnecessary loss, and to ensure the project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harmony.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engineering experience, how to prevent project contractor for economic dispute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problems such as the loss of the concret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Keywords: project contract; Economic dispute; Risk; Prevention;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 F7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程建設的加快,建筑施工企業點多面廣,一般施工企業就有幾十個在建工程,隨之內部承包項目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經營方式。內部承包項目模式極大的調動了內部項目承包人的積極性,也減少了公司的經營成本,為公司的做大做強起了關鍵作用。但在目前,建筑市場還不是很規范,競爭激烈,企業內部機制等尚不完善,企業內部承包同時給企業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有些項目承包人在外面使用項目部章賒取材料,簽訂租賃協議等,由于承包人未支付該款項,致使公司承擔責任;有些項目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或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況下,拒付、拖欠民工工資,造成民工到企業、到政府集體上訪,給企業造成不良的影響;有些項目承包人由于對工程成本沒有進行測算,盲目承包工程,當工程進展到一定進度時發現虧本,就不肯再干下去,由于建設單位催進度,施工單位怕影響聲譽,最后只好施工單位收拾爛攤子;有些項目承包人工程質量意識差、進度慢、實力不夠導致建設單位領導對該施工企業印象極差,造成招投標不能入圍,不但影響了企業的聲譽,還給企業帶來了極大損失等;因此,企業對項目承包不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在這種經營模式下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根據自身在實踐中的經歷,就如何防止項目承包人因經濟糾紛給企業帶來的損失這一課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就此談一些粗淺的認識和體會。
嚴格評審,選好項目承包人
項目承包人是施工項目管理實施階段全面負責的管理者,在整個施工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協調各方面關系的橋梁、紐帶,是各種信息的集散中心,是施工項目責、權、利的主體。作為對施工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承包人素質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企業的形象和信譽,決定著企業經營效果的好壞。選好項目承包人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看為人處事。通過各種渠道去了解其有無不良記錄,為人處事是否講信譽、誠信。二是看能力和實力。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都存在質量、安全、進度、經濟效益、資金等多方面的壓力和風險,項目承包人必須要有未雨綢繆的能力,有經濟實力,并能處理工程項目上的各種復雜問題,獨立承擔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三是看協調能力。工程項目管理是一個非常復雜的行業,項目承包人必須要有較強的協調能力,為項目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環境。四是還要有承包過類似工程項目的經歷,項目管理班子成員綜合素質要好。
二、抓好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進度、成本控制
1、加強質量管理。項目承包人承包工程最終目的是為了盈利,必然在施工過程中產生偷工減料的行為,施工單位督促項目部在材料進場驗收,現場管理等方面都把質量放在第一位。通過加強管理,堅決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及施工粗糙,不按圖施工的行為,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2、加強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對企業經濟利益至關重要,發生一起重大的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就是幾十萬,因此安全防范的措施必須到位,要辦理好施工現場人員的民工工傷保險,派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管理,全項目部人員參與,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交底工作,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3、加強進度管理。項目進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公司及承包人資金的回收,有利于工程的良性循環,公司督促項目部合理安排工期,加快進度。遇政策處理等問題影響進度時要及時書面報告向建設單位匯報、協調,確保工程承包項目在合同工期內完成。4、加強成本控制。實踐表明,凡是給企業造成較多的經濟糾紛的承包人,大都是管理混亂、成本消耗高的承包人,還有承包人盲目追求中標,不測算成本,在項目實施中才知道虧本,導致承包人無能力實施,這樣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壓力,因此做好工程成本的測算預控和階段性的控制是至關重要的。開標前根據市場行情的人、材、機、稅金、管理費測算出工程成本,確定最低的投標價,在開工前根據市場行情測算準確成本,將建筑材料、人工、機械列出。施工過程中對照測算的成本進行了解,確保公司心中有數。
三、加強工程資金管理,防止挪用資金
實行項目承包后,工程資金失控也是造成企業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承包人協調能力還可以,誤導業主把工程款打到承包人個人賬戶上,如果承包人資金不到位的工程較多,會產生拆東墻補西墻的做法,挪用本工程款支付其他本工程賒欠材料、人工、機械費用較多,造成經濟糾紛,影響企業利益和信譽。因此無論怎樣的承包人,工程款必須進公司賬戶,再由公司審核后支付給承包人,對于承包人信譽差的,要監控工程資金流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選擇承包人和投標工程時,對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工程,不能選擇沒有經濟實力和能力的承包人施工,否則會產生很多的經濟糾紛。
四、加強印章的管理
我國經濟訴訟的現狀分析
由于經濟法的學科體系受不同時期經濟政策的變化影響,再加上制度上實證法律規范的缺失、訴訟機制以及司法實踐的諸多障礙,因而導致了經濟立法上的遲滯,隨之也就影響了經濟訴訟管轄案件范圍的確定,與這種不確定性相伴生的則是沒有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目前,對經濟糾紛的處理是借助于現存三大訴訟制度來實現的。而現有三大訴訟制度的實現模式,能否適應經濟法的特殊性,體現其價值,發揮其特殊功能,已日益受到挑戰。法具有可訴性的前提在于一套健全的訴訟程序能保證其實現。經濟法在理念和制度體系上已形成基本共識,能夠成為一門法律學科。然而,“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用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1](P33),正是由于經濟法是界乎公、私法之間和跨部門的綜合性的法律,導致了“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的規范較多。[2](P49)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律糾紛數量急劇增加,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假如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類似于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迫切需要建立一些彌補缺陷的訴訟制度來息訴;另一方面引發了學術界關于是否建立獨立經濟訴訟制度之爭。
當前學術界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的觀點及評析
(一)學術界對當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的觀點
現有訴訟模式的局限性以及所謂的“現代型訴訟”帶給訴訟法的沖擊,學術界早已是爭得沸沸揚揚,并紛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筆者將這些觀點大體概括為以下三類:一是肯定說。以“獨立經濟訴訟說”和“綜合經濟訴訟說”為代表。這兩種學說致力于建立區別于傳統的三大訴訟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有學者就以專著的形式探討了經濟訴訟問題,認為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將會應運而生”。[3](P2)這些學者的理由是:一是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客觀上存在著需要之相配套的獨立的經濟訴訟法;二是實踐中大量現存訴訟制度所無法解決的糾紛客觀上要求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二是否定說。以“大民事”訴訟說和完全依附說為代表。他們的主張大致概括為現存的訴訟制度基本上是可以處理經濟訴訟糾紛,“我國應建立‘民眾訴政府’的民訴制度和‘政府訴民眾’的公訴制度,通過正當且及時合法有效的途徑,來處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經濟糾紛?!保?](P53)這一學說的理論前提是認為經濟法僅為民事法律制度或行政法律制度的一個分支。三是折中說。以經濟公益訴訟說和特別訴訟制度說為代表。這兩種學說又有較大差異。前者認為“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違反經濟法,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通過法院追究違反經濟法、侵害社會公益行為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在我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進行訴訟制度上的變革。[5](P85)后者認為“在現有的訴訟制度的基礎之上構建一套與經濟法相適應的訴訟制度,通過創設若干特別訴訟制度明確規定相關的訴訟程序把經濟訴訟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6](P365)。前者的理由是:在經濟法領域內,出現了大量與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差異明顯且與社會公益相關的案件而現有的三大訴訟制度卻無法解決,進而產生了對傳統的三大訴訟制度進行改革的需要。后者的理由如下:①特別訴訟制度并不影響經濟法這一獨立部門法的地位;②現有的訴訟制度經過改良可以基本滿足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要求;③可以充分利用既有的訴訟制度資源,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7](P85)這兩種學說的共同點是在現有三大訴訟制度上的改革和創新。
(二)對學術界關于當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觀點的評析
筆者認為,“獨立經濟訴訟說”這種激進式的做法很難協調好與三大訴訟制度的關系,如果建立,很可能在實踐中產生的混亂?!按竺袷隆痹V訟說對法的性質及其社會關系的調整作“一刀切式”的劃分,主張凡“刑”之外的法都是屬于“民”,而不局限于“私”的關系或“私事”,這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模式。我國的許多制度是建立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部門的劃分的基礎之上的,采用“大民事”制度與我國國情不符?!熬C合經濟訴訟說”因欠缺對經濟訴訟的特有屬性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研究,因此,對經濟法的訴訟問題沒有做出實質性的貢獻。完全依附說與經濟法學界所認同的經濟法是區別于民法、行政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法的觀念存在實質性分歧,難以被學術界所接受?!敖洕嬖V訟說”的合理性在于指明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特殊之處。經濟公益訴訟的重要特征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因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公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作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代表國家經濟違法行為的侵權主體。該學說設定了較低的原告資格,設立了獎勵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體現經濟法理念,適應經濟法糾紛的特殊性,這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從實質上來說,只能是一種補充性的,無法與三大訴訟制度并列的訴訟形式。其弊端主要表現在經濟公益訴訟極易發生“濫訴”現象,避免“濫訴”現象的發生又必須對條件從嚴管制,那么其適用面將會變得非常窄。特別訴訟制度說是現行制度下的一種改良,這種模式既能滿足經濟法糾紛的特殊性對其訴訟機制的特殊要求,又可以很好地與三大訴訟制度銜接,具有較大的可行性,最大可能地利用既有司法資源。它有以下優點:(1)恰當地將特別訴訟制度與現有的三大訴訟制度銜接,避免制度上的重疊,既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又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2)巧妙地繞開糾紛類型性質的識別和訴訟程序選擇這一難題,有利于實施。這一模式明顯要比移植或重新建構一套訴訟制度在實踐上更為可行。
關于當前我國經濟訴訟模式選擇的探討
(一)經濟訴權理論的發展仍不成熟
大多數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規定的比較詳細,但對權利救濟的相關規定則極為稀少;使訴權的實現陷入困境。在適用法律過程中,行政機關經常參與司法事務,司法權受制于行政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導致行政與司法混同,這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則不能提訟。尤其是在宏觀調控領域中,行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對于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往往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實體法的發展總是要引起程序法的發展,經濟訴訟所解決的經濟糾紛應當是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以及強制性規范所導致的沖突;而民事訴訟所解決則應是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導致的沖突。此外,經濟法在調整方法上的特殊性也嚴重影響了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法在調整方法上有大量的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并存的特點,尤其是偏好采用提倡性規范。由此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國家經濟調節行為的指導性、提倡性的作用下經濟糾紛產生的可行性減少,運用訴訟手段解決糾紛的需求并不急切,這對經濟法的可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制度成本的增加
制度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并不為某一人的利益服務,它總是為一個群體所擁有。任何制度的興替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是對本國現行的訴訟制度進行改良和修補從而解決當前經濟糾紛,我國若打破現有的訴訟制度進行重構,必定增加制度成本,此外,訴訟法學界亦未形成通識也影響了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的建立。那么,當前我國應該尋求哪一種最佳的經濟訴訟模式呢?筆者認為,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不應該采取上述諸種模式中的一種,搞“一刀切”。畢竟,經濟法在我國現在的歷史背景下的發展以及經濟法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現在對經濟訴訟模式探求應該是“博采眾家之長”,所以,筆者建議:應該以特別訴訟制度為基礎,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明文列入在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之中,以私益的形式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具體來說,當前經濟訴訟模式的構建應該包含以下幾個層次(見圖1):首先,作為解決經濟糾紛重要救濟渠道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應明確規定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之間、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被調節主體之間簽訂仲裁協議或在發生經濟糾紛之后可以選擇仲裁。其次,經濟糾紛中的案件能由既存的三大訴訟法來調整的,則不將其歸入經濟訴訟的范疇。再次,值訴訟法修改之際,筆者建議,應將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明文列入在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之中,以私益的形式提起經濟公益訴訟。也許有學者會認為,既然股東派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是有違實體公正價值的,將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列入民事訴訟法之中與前述分析豈不矛盾?值得說明的是,筆者認為,股東派生訴訟的性質是屬于經濟公益訴訟,但目前經濟公益訴訟與既有的三大訴訟制度不能相協調,此建議是從歸類角度出發,把經濟公益訴訟劃歸到某一程序法的考慮。法律的核心理念是權利。“無救濟就無權利”。因此建立一種完善的權利救濟制度,使缺損的權利得到及時的救濟,意義特別重大。[8](P445)經濟分析法學認為,決定法的內容和發展的因素不僅確實存在,而且不能在法的內部而必須在法之外去尋找。因而它主張去分析和研究現行的實在法中所內含和體現的經濟效益問題。它認為,經濟效益是法賴以建立的基礎,也是法為之服務的目標,法的作用就是幫助人們做出有效益的選擇。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行為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實現社會最佳效益。對于權利救濟而言,一種合理的救濟制度可以有效地配置各種救濟資源,使其效用達到最大化,既可以滿足社會對權利救濟的潛在需求,又可以防止盲目尋求救濟,從而節約救濟資源。所以筆者認為,在經濟訴訟還沒有建立的情況下,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既能保證股東權利得以救濟,又能節約制度成本。當然,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設立經濟公益訴訟,只是適應當前需要,隨著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這種制度配置不能給經濟糾紛提供充分的救濟時,獨立經濟訴訟制度的建立是有可能的。維護私人的權益始終是訴訟最根本的動力源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受案范圍包括以下9個方面:(1)環境污染;(2)消費者權益保護;(3)侵犯國有資產;(4)政府;(5)政府不作為;(6)侵犯社會福利;(7)侵犯平等權;(8)破壞社會公益事業(主要包括文教醫衛等);(9)侵害其他經濟公益等。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學者提出任何公眾、社會團體、人民檢察院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②筆者則認為應當由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查后通過一定期限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特定的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人,判決不服公告期限屆滿,由這些利害關系人推選一定數額的代表參加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以提起上訴,終審判決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以避免以后他人針對同類糾紛再次提訟,另外,如果原告一方勝訴還應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這種方式的優點有四點:(1)既節約了制度成本又有效地防止了“濫訴”;(2)有利于防止單個公民因勢單力孤難以與公益損害主體相抗衡,承擔敗訴的后果;(3)有利于防止公民在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提訟時,因檢察院怠于行使或不予受理,導致公民申請救濟途徑無門;(4)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特定的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人可以使法院了解公眾對此類公益損害案件的關注程度,還可以形成一種輿論壓力,避免公益侵權的發生。最后,對于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仍不能解決經濟糾紛的案件,人民法院內部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如反壟斷庭、反不正當競爭庭等來審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