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1: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治文化的意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聽證程序源于英國普通法上古老的司法原則———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包括兩項基本原則,一是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權力行使對他人產生不利影響時,應當聽取他人的意見。后一項原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做出對他人不利影響的決定時,應當通知他人;二是他人有權為自己辯護;三是做出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二)公正是法治社會基本的行為準則和法治文化永恒的價值理念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聽證制度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應有之義。“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試想,在一個“人治”文化思想主導的社會,從執法者到普通民眾都固守著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聽證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紙空文。法治文化為聽證制度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讓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讓我們的聽證從法律的層面走向現實社會,才能從根本上守護公正正義。
二、聽證制度體現權力制衡的法治原則,是依法治權的需要
法治貴在治權,就是一切權力受法律約束。這種治權在行政執法領域尤其重要,因為法律規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準確地把握立法宗旨,取決于執法者。對于執法者來說,公正的聽證程序如同懸梁利劍,時刻防范行政機關的專橫恣意。
(一)以公開監督權力權力的良好運行機制靠嚴格的監督,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度提供了這樣一個公開的平臺:行政機關進行的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大處罰都需在這臺上“亮相”,公眾以及大眾傳媒都是臺下的觀眾。陽光是驅趕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燈是最好的警察,將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眾,腐敗的污煙也將隨之消散。
(二)以權利制約權力在行政法領域,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行政權與公民個人弱小的私權力本不在一個水平線上,怎么讓這座嚴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現嚴重錯誤?既然實體上注定不能對等,就必須依賴一個公正的程序來保障微弱的私權力,限制公權力的惡性膨脹。在程序上,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程序義務,而相對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從而保持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衡。公民可以通過“看得見的正義”制約和控制行政權的擴張,避免發生行政違法和侵權。而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與公正并不僅僅在于讓行政相對人了解一個行政的結果,還在于讓行政相對人得到某種程序的保障,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某種程序上的權利,使之通過對程序上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來自于《法學研究》雜志。《法學研究》雜志簡介詳見)
三、聽證制度樹立對法治的信仰,是依法執行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重在實施,只有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義的法律。聽證制度讓法律不僅作為外在的強制約束獲得社會的普遍遵從,更重要的是在強制的過程中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讓法律成為一種文化,這樣才能潛移默化地將法律內化為我們的生活方式,實現全社會的自覺遵從。公正的聽證如同劑,緩解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緊張關系,它能夠在行政處罰做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個溝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眾對行政法律法規的認同感,而這種認同感,是法治的靈魂。公開聽證,也是行政處罰獲得當事人,乃至公眾認可的基礎。
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聽證制度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應有之義。“一個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斷的專橫的程序去執行,不能發生良好的效果。一個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個健全的程序去執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試想,在一個“人治”文化思想主導的社會,從執法者到普通民眾都固守著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聽證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紙空文。法治文化為聽證制度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讓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讓我們的聽證從法律的層面走向現實社會,才能從根本上守護公正正義。
二、聽證制度體現權力制衡的法治原則,是依法治權的需要
法治貴在治權,就是一切權力受法律約束。這種治權在行政執法領域尤其重要,因為法律規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準確地把握立法宗旨,取決于執法者。對于執法者來說,公正的聽證程序如同懸梁利劍,時刻防范行政機關的專橫恣意。
(一)以公開監督權力
權力的良好運行機制靠嚴格的監督,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度提供了這樣一個公開的平臺:行政機關進行的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大處罰都需在這臺上“亮相”,公眾以及大眾傳媒都是臺下的觀眾。陽光是驅趕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燈是最好的警察,將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眾,腐敗的污煙也將隨之消散。
(二)以權利制約權力
在行政法領域,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行政權與公民個人弱小的私權力本不在一個水平線上,怎么讓這座嚴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現嚴重錯誤?既然實體上注定不能對等,就必須依賴一個公正的程序來保障微弱的私權力,限制公權力的惡性膨脹。在程序上,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程序義務,而相對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從而保持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衡。公民可以通過“看得見的正義”制約和控制行政權的擴張,避免發生行政違法和侵權。而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與公正并不僅僅在于讓行政相對人了解一個行政的結果,還在于讓行政相對人得到某種程序的保障,賦予行政相對人以某種程序上的權利,使之通過對程序上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聽證制度樹立對法治的信仰,是依法執行的保障
聽證制度讓法律不僅作為外在的強制約束獲得社會的普遍遵從,更重要的是在強制的過程中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讓法律成為一種文化,這樣才能潛移默化地將法律內化為我們的生活方式,實現全社會的自覺遵從。公正的聽證如同劑,緩解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緊張關系,它能夠在行政處罰做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個溝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眾對行政法律法規的認同感,而這種認同感,是法治的靈魂。公開聽證,也是行政處罰獲得當事人,乃至公眾認可的基礎。
關鍵詞:法治;文化建設;執法理念;轉變;思考
一、把脈問診,清醒認識當前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薄弱環節
(一)思想認識有待提升。當前部隊工作任務繁重,個別單位對法治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認識。有的認為法治文化建設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務、迎接檢查,導致內容與實際脫節,虛、大、空、老,難以得到官兵關注,法治文化難以入心入腦。有的在開展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局限于習慣性思維和固有舊模式,工作上受經驗主義束縛較為嚴重,未能著眼新形勢變化和部隊新任務需要,結合實際加強部隊法治文化建設。
(二)方式方法有待轉變。隨著時代變化發展和官兵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部分單位對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變化認識不足,在開展法治文化活動的過程中仍然拘泥于傳統形式,滿足于開展法制授課、建設法治走廊、撰寫心得體會等,缺乏針對性、目的性和創新性,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式方法比較單一。
(三)制度機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約束行為的規范和依據,機制是保證制度落實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設還沒有形成一項系統工程,在長遠規劃和循序漸進方面還存在空白,在貫徹執行上針對性計劃性不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影響力和制約力作用發揮不明顯,存在打折扣現象。個別單位熱衷于標新立異,為吸引上級注意力而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爭求廣播上有聲、電視上有形、報刊上有文,與長遠規劃目標背道而馳。
二、對癥施藥,切實推動以法治文化建設促執法理念轉變
法治文化建設的根本任務是為執法工作提供保障、促進官兵執法理念轉變。通過建設法治文化,使全體官兵養成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忠誠履行法定職責,增強官兵提升職業素養的緊迫感,強化規范意識,主動矯治不良行為習慣,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持續深入開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執法服務。
(一)提高思想認識,濃厚法治文化氛圍。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導。邊防法治文化是一種軟實力,它具有引領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作用,必須認真對待、嚴格落實,為實現“文化強國”的目標增光添彩。要注意從點滴入手,及時糾正官兵思想偏差,培養官兵良好的執法理念。要針對個別官兵在日常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現象,及時組織講評和分析,讓大家在辯論中進行思想碰撞和升華。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輸。要按照“執法規范依據執法實戰、執法培訓跟著執法規范走”的工作思路,通過邀請法學專家來隊授課、執法交流座談會、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讀書讀報等活動,多種形式強化執法理念教育,切實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滲透到全體官兵具體的執法行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導官兵牢固樹立程序法治意識和證據觀念,全面加強官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切實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真正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公平正義、嚴守法紀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頭腦中,從源頭上解決執法不規范的問題。
三是要注重氛圍營造。加強邊防法治文化建設要努力營造人人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要依托網絡陣地、社會陣地和實踐陣地等著力建強法治文化陣地,常態化開展宣傳、教育和執法實踐活動,營造濃厚的法治文化建設氛圍。要通過舉辦法制夜校、發放法律手冊和推進法律宣傳等方式創新法律知識、技能學習和傳播途徑,以官兵易于接受、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邊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揚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規范辦案的執法理念,引導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切實官兵文明執法、規范辦案的綜合素質,積極營造規范執法的濃厚氛圍。
(二)強化載體創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加大陣地和載體建設力度,這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要切實發揮靈魂和引領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執法辦案區改造、新營房建設、文化設施功能升級等契機,創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條路、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長廊等,設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傳標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和影響力。
二是要緊密依托其它文化平臺。作為先進文化的基礎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之勢,塑造部隊拼搏進取的精神特質和蓬勃發展的戰斗精神。要依托圖書閱覽室、隊史館、文化墻和宣傳欄等文化平臺,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增強法治文化建設的覆蓋面。要注重發揮官兵法治文化創造的積極性,讓蘊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創造活力得到充分發揮,積極開展法治文藝作品調演、會演活動,用文藝這種官兵喜聞樂見的形式,不斷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養。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設投入。“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推進基層法治文化建設,離不開財力、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支撐。因此,我們要根據實際需要,舍得下力氣、花本錢,加大財力物力投入,積極整合資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難、發揮優勢、積極作為,盡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設上有工作熱情、有影響力的人才,不斷提升法治文化建設隊伍的整體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臺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間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詮釋。
(三)完善工作機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執法制度體系。要對現有的制度進行整理、修訂、完善,使其相互銜接、協調,形成體系,切實抓好執法責任的細化落實,將執法責任落實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環環相扣的執法質量責任體系,切實做到職、權、責的相互銜接和協調一致。不斷完善各項執法制度并強化執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設根基。
二是要深化法治理論研究。要積極開展法治文化與法治環境、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等課題的理論研究,探索有效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的方法和途徑,把握規律,力求把社會主義法治的內涵要求具體化、形象化、生動化。要對執法示范單位和執法標兵的經驗成果進行總結、提煉、升華,分析研究已出現或潛在的問題,進一步豐富部隊法治文化內涵。
目前城管執法依據的是國務院《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是否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雖然創新了我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職權的立法實踐,但地方政府可自行設立城管機構,意味著立法機關主動放棄并喪失對行政權力設定的控制,客觀上造成城管政出多門,也造成城管主體針對性法律教育缺失。與西方國家由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演化模式不同,我國處于向市場經濟發展的轉型期,法律變革具有自上而下推進特點,這似乎是對我國人治傳統的繼承,卻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革的特點。法律教育缺失不是沒有法律條文,而在于法律文化意識缺失。法律文化意識是人內心深處對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任,法律文化意識在行為人接受法律教育過程中潛移默化而成。法律缺位扭曲或淡薄法律文化意識,成為城管主體法律教育先天缺失的原因。其次,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起步晚,成員學歷低、專業法律知識欠缺、接受法律再教育基礎差、法律學習自覺性和積極性不夠。這些因素直接或間接影響城管隊員個人對法律文化意識的漠視。主體行為人沒有執法前的系統法律專業學習和基本執法素質培訓;也沒有執法后主動法律再學習。城管主體忽視執法教育、執法教育監督、執法教育保障、執法教育考核等制度,使得城管執法隊伍文化上缺乏接受法律教育基礎、理論上缺乏法律教育主動、政治上缺乏法律教育保障、方法上缺乏法律教育手段、思想上缺乏法律教育心態。城管人員疏于法律學習,不主動接受法律文化思想教育,是城管主體法律教育后天缺失的原因。城管主體法律自覺的缺失原因表現為:從法律文化意識理論層面說,城管不僅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檢查權,還可以行使行政強制權。眾所周知,行政檢查權是行政處罰權的前提,沒有行政檢查權無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城管行使行政強制權于法無據,因此缺乏其他相應強勢權力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處于城管一線的城管卻游離在城市強勢權力部門之間:管理商業經營活動,有工商、稅務管理;管理行政執法,有紀檢系統、法院系統和檢察系統機構;管理治安、刑事、涉外,有公安、國安、交警或武警。
城市范圍內,城管似乎都可以管,而管理權重與威信卻處于城市整體管理執法末位。城管執法權力、執法地位、執法力度、執法威信與其城管重要性不相符,使城管主體人陷入執法悖論:城管工作首當其沖,卻位列城市各部門之末。工作重要性、管理權重與實際威信的反差,是法律文化意識視角下城管行為人缺失法律自覺的內在原因。從法律文化意識實踐層面說,城市綜合執法管理應注意與社會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融洽、互動、對接與和諧,使法律有可操作性、實效性和可接受性。但是,城管招募人員時設置的法律專業知識考核、法律從業資格條件,與工商、稅務、公安、國安、法院、檢察、武警、交警或其他公務員部門招募標準不同,后者有嚴格專業控制。前者準入制和統一性背離,便沒有可操作性。城管法律自覺性受到壓抑,執法不作為或亂作為,是法律文化意識視角下城管行為人缺失法律自覺性的外在原因。內在與外在兩個原因,造成城管主體法律自覺性的缺失。城管主體法律執行力缺失的原因表現,在于城管法律制度不全和法律文化意識文化建設乏力。如前所述,法律制度不全是指城管執法實踐中主體并無專門法律可依。除開《行政處罰法》外,只有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1994年7月5日第八屆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文件的個別條文可作依據。從1997年全國首個城管綜合執法試點到目前沒有專門城管法律問世,執法緊迫性、復雜性與法律性缺失,助長城管執法的隨意性和簡單性,導致執法底氣不足、法律文化意識淡薄,是客觀上城管主體法律執行力缺失的原因。法律文化意識文化建設乏力是指在城管實踐中,社會法律文化意識形態形成的缺位對國家法制產生的消極影響。社會法律文化意識形態對執法行為人的正確執法、公正執法有決定性作用。我國計劃經濟和造成社會法律文化意識形態扭曲或建設的空白,明顯表現為法律文化意識培育薄弱。城管主體法律執行力缺失源于法律文化意識培育乏力。城管執法主體法律教育、法律自覺性、法律執行力缺失不能單靠文件學習。相反,要探求法律文化本源,在傳統城市理念和傳統城管執法內涵方面進行變革。
二、傳統城市理念和傳統城管執法內涵的根本變革
傳統城市綜合執法理念和傳統城市綜合執法內涵的變革,要側重在建設可繼承的、可持續發展的華夏民族法的傳統精神和法律文化意識形態,以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的優越性,在傳統城市管理理念和傳統城市管理內涵做出根本變革。城管主體應優化城市物質資源配置,在嚴格執法中以順應民生,幫助失地農民、或其他從事零售業、服務業的自然人在城市站穩腳根,發揮積極作用;明白堵塞不如開導的道理,維持比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法律文化意識的普世價值。傳統城管執法內涵的根本改變要通過增強法制教育,確立法律文化意識是城管重要內涵。改變傳統城管執法觀念,就可以改變傳統城管主體的傳統執法內涵。要從社會可持續發展觀點入手,大力創新城管主體法律文化意識及執法內容。司馬遷在《酷吏列傳序》曾引用孔子話:“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政治與刑法有一定功效,但不是法治目的,更不是城管執法目的。司馬遷在《太史公自序》曾說的“禮禁未然之前,法施未然之后”,是法律文化意識重要內涵。法的作用直接、強制;禮作為人內心深處潛移默化的法治教化,雖然不像法明顯,但法律文化意識教化性遠比執法處罰強烈。在法律文化意識上,要突出民生、民權;在法律文化人格上,要先尊重民生、民權。預防,不是懲處,才是法律文化意識存在的意義。生存權有社會權性質,也有自由權成分,不受國家任意干預的權力,若國家任意限制公民自由權,公民生存權必然被剝奪。所以孔子主張“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才是法制的根本。
城管執法糾紛多關鍵在于法律文化意識理解不到位。執法部門只有悍衛、拓寬民眾生存空間,才是城管執法內涵的根本變革。法制保障人民權益,執法增加民主監督以保障生存權的法制程序。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保證城管正確行使執法權。在執法中避免不正之風,糾正、處罰有損執法隊伍形象的任何行為。從法律本源出發,創新城管主體法律文化意識及法律行為內涵。倡導換位思考,倡導與城管相對行為人的利益交集,實現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我國1991年《法的傳統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識狀況白皮書》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法的傳統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識:“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法的傳統精神或法律文化意識均無從談起”。城管綜合執法貫徹服務型政府理念自然能夠服務民生、尊崇法律文化意識、以疏代堵的城管內涵。城管相對行為人的城管執法約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城管相對行為人公物權違反需要法律法規教育,更需要幫助與扶持。這樣,公物違反行為會減少,公物違反典型案列也會有效處理,這意味著城市綜合執法管理充滿法律文化意識形態正能量。
三、結語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相適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全體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沒有先進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
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建設,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設,尤其是廣大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所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同步實施農村法治文化建設。
一、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自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以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農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農村建設,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
多年來,農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農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設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農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建設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當前,阻礙農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的影響。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農村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傳統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錮著人們的頭腦,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認為法代表著裸的暴力,代表著強制性和懲罰性,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對法產生一種潛意識的畏懼、躲避心理,使農民群眾害怕司法訴訟,或者認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尋求“私了”,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完全被人們所接受。
(二)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農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遵從,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法制宣傳教育的片面 。當前,一般把防范違法犯罪放在首位,宣傳內容、宣傳對象,大多以刑法教育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動的服從法律,這種服從是基于對法律懲罰的恐懼,而不是認識到了違法犯罪對社會、家庭、個人的危害性;這種觀念指導下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離法治的要求相去甚遠。
三、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
在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進程中,關鍵是法律意識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設,不僅意味著社會法律制度的變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著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觀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之一。要在新農村建設中同步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普法工作不僅要進行“法制”宣傳,更要進行“法治”宣傳,因為法制宣傳,大多只是宣傳國家制定法的內容,而法治的內涵是很廣泛的,不僅包括國家制定法的內容。要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農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農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農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教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農村扎根開花。
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 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
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圖書、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得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加強涉農執法力度。 加強對農民的司法保護,依法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要建立高素質的涉農執法隊伍,保證其獨立、公正,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執法力度。要落實村“兩委會”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建立健全村組干部監督制度,推動村務財務公開。要落實農民群眾工作,妥善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的非訴類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完備執法監督機制,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執法違法行為,定期對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樹立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