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2:1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的一般性理論,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基于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模化運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關鍵詞:銀行監管;監管目標;價值取向;政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8-0019-04
研究銀行監管目標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和理論基礎,“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進行”(Goodhart,1998)。然而目前國內理論界關于如何設計我國的銀行監管目標仍存有較大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體現在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是否應在監管法規中明確,以及穩定、效率、發展和公平性四個目標在整個銀行監管目標價值序列中的位次安排。本文首先對銀行監管目標理論進行簡要回顧,而后通過評述我國確立銀行監管職能以來監管目標的制度沿革,對現行監管目標制度設計進行深度分析,并探求改進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制度設計。
一、文獻回顧
銀行監管目標的理論研究起源于規制經濟學中關于規制價值取向,即規制的根本動機的探討,主要包括:一是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監管目標就是矯正金融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給銀行體系帶來無效率或低效率,從而增進社會福利,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Meltzer,1967;Kareken和Neil,1983;Clark,1988;Spiefings,1990)。二是以產業等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為出發點設計監管目標的利益集團規制理論。該理論認為,作為特殊利益集團用以抬高價格或干預市場以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規制政策更傾向于維護生產者的利益。此外,還有基于銀行體系內在脆弱性的維護銀行體系穩定論。該理論根據明斯基(Minsky,1982)的脆弱性假說,提出由于銀行體系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或脆弱性,所以必須由政府對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以維護銀行及銀行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以上都是規制理論關于價值取向的討論,爭論的焦點是規制代表誰的利益問題。規制的根本動機決定了規制者設計和制定規制目標的主要目的,成為影響規制目標政策制定的關鍵。在銀行監管目標政策設計時,盡管無法排除利益集團規制理論中政府規制者是為了產業集團利益設計規制的可能,但是縱觀各國銀行監管制度可以發現,政府在監管立法上都表明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遵循安全穩定性、效率性、發展性和公平性四個主要方面來制定監管目標。
國內學者關于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鑒國外學者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國際理論界公認的安全穩定性、效率性、發展性和公平性等目標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所形成的結論大都是對上述四個目標的不同程度的側重。
對銀行監管目標的一般性探討。董紅蕾(2004)認為銀行規制的目標應當涵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提高銀行體系的有效性,保護消費者免受銀行服務部門或金融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壟斷定價或機會主義行為的損害和防止金融犯罪。紀瓊驍(2005)認為金融監管通過對市場失靈現象加以限制和矯正就形成了銀行監管目標,具體包括穩定、效率和公平性目標。尚靜(2004)認為銀行監管目標應當包含銀行業體系的安全穩定、效率和發展三個方面,但忽視了銀行監管維護銀行業金融服務的公平性目標的重要作用。龐華玲(2003)提出了銀行監管具體目標應包含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蔣海(2002)、錢沈鋼(2005)在研究中著重強調了效率性目標在監管目標中的重要地位。國內其他學者對監管目標的研究,多是圍繞銀行監管必要性理論和監管實踐經驗,提出銀行監管目標主要是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和效率(江曙霞,1994;張洪濤,1996;劉宇飛,1999;李文泓,2001;朱新蓉,2003)。
構建銀行監管目標體系的研究。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在探索研究銀行監管目標過程中試圖構建一個全面的銀行監管目標體系,主要由監管最終目標(即監管的根本動機)作為監管目標體系的目標層,由銀行監管目標各主要方面作為準則層。宓丹(2005)提出銀行監管的終極目標是推動銀行體系更好、更充分地發揮作用,通過促進資本形成和技術進步,提高資金配置和資源轉移的效率,促進經濟的長期發展。中間目標是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孟艷(2007)認為中國銀行監管的最終目標是增進公共利益,指標體系由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和發展性四個層次構成,具體選取了存款人利益保護指標、銀行業穩定性指標、銀行業效率指標、消費者利益保護指標和發展性目標指標。
對銀行監管法定目標的價值分析研究。部分學者從法學的角度對銀行監管立法目標進行價值分析,主要依據安全、自由、效率和效益等價值觀體系來評判中國現行銀行監管法規中的法定監管目標。李晗(2006)認為我國銀行監管目標只注重穩定金融秩序,而對于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則沒有任何的反映,也沒有關于防止金融業壟斷的規定。周海林(2007)認為在監管目標的價值序列中自由競爭是第一位的,而金融安全要通過自由競爭的維護來間接實現金融發展的目標。他認為金融安全觀是有局限性的,會限制自由競爭。
二、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制度沿革
自1984年明確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職能之后,我國銀行業監管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各項監管法規逐步建立完善。198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一條指出了監管目標是“為了加強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證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是由于當時我國仍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監管當局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資金分配而不是金融監管上,所以提出的監管目標僅屬于原則性的,并不夠明確。
1994年8月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將監管目標界定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該法規出臺于二十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金融秩序比較混亂、金融機構經營不規范的背景下,因此是以規范金融秩序為核心目標。此時,法規對監管目標的解釋已經涉及到穩定性目標和考慮金融消費者利益了。
1995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第三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在制度層面上講,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銀行業尚未建立專業監管機構的情況下,監管政策雖沒有對銀行業監管目標作單獨的規定,但已將維護金融業的合規經營與穩健運行作為監管重點。
200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監管目標是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這是銀行監管的法定目標,保持了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的監管傾向,并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目標在制度上得以獨立化,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的重要性得以凸顯。此外,“促進銀行業合法運行”體現出目前銀行業監管機構仍以合規監管為主的監管思路。
三、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目標政策分析
在中國銀監會成立之后,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銀行監管目標也隨之更加具體清晰,銀監會在已有法定監管目標的基礎上,結合國外銀行業監管經驗,提出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四個具體目標:第一,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二,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第三,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產品、服務和相應風險的識別和了解;第四,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銀行業監管的具體目標是監管當局在法定目標的基礎上,針對當前一段時期我國銀行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的階段性監管目標,應當是對法定監管目標的補充完善和細化明確。不同于監管法規界定的法定目標,具體監管目標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更強,更容易修訂和維護,便于監管工作人員理解和執行。雖然中國銀監會的監管目標定位從形式上看是多重目標,但實質上仍未將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概括進來,未能起到對監管法定目標的補充和完善作用。
首先,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要求,表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監管者首要的價值追求。銀行主要依靠吸收公眾存款進行負債經營,融資杠桿率高,銀行的特殊財務結構決定了存款人是主要的風險承擔者。如果銀行破產,股東只需承擔有限的責任,若沒有存款保險機制,大量的損失將會由存款人承擔。以社會公眾為主的存款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分布廣泛、分散,他們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監督和控制銀行。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他們很難對銀行的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銀行監管部門作為公共管理部門,代表存款人監督管理銀行經營活動,存款人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受到了政府保護,有利于培育和增強其對銀行體系的信任和信心,有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因此,可以看出銀監會將此確定為首要的監管目標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目標設計實質上間接表明了監管要保護銀行資產安全,這就隱含著政府對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銀行產業集團利益的保護。在目前中國銀行業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成為監管者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和社會穩定的立法需要,也使保障占銀行業資產主導地位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成為政府維護自身利益的內生需求。
其次,增進市場信心是對穩定性目標的深化與完善。金融市場本身就是個信心市場,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定,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取決于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的信心。監管者有責任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市場公信這樣一種公共品,一方面要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及時預警、控制和處置風險,增強銀行體系穩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強市場信息供給,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銀行業經營的透明度,削弱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增進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止出現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維護銀行業穩健運營。
第三,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業的了解是推動銀行業健康發展的持續動力。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較短,銀行業發展水平總體不高,銀行業消費者的市場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自我識別風險和保護能力較弱。
雖然我國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充分說明,加強對城鄉居民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其風險防范意識已成為監管當局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若將其列入四大監管目標之一,卻是擺放到了過高的位次。因為增進公眾對金融知識的了解僅僅是銀行監管一個時期內的工作任務和目標,屬于階段性的監管目標和任務,不能等同于長期引領監管工作的核心目標。本文認為,隨著我國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和創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競爭壓力下會不斷加強對各種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同時,由于金融消費者投資愿望不斷增強,其對金融知識需求的主動性會逐漸增強,金融消費者對現代金融知識的了解應當不是監管的重要關注點。
第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當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尚不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違法的經營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隨著改革和監管力度的加大,一些銀行大要案不斷暴露。銀行案件的發生給銀行體系乃至整個經濟社會都帶來動蕩和危機,成為影響銀行業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這并非是影響銀行業穩定的主要因素,從減少金融犯罪、防范案件風險的角度著手維護金融穩定,應作為日常監管工作任務而不能作為銀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文認為該監管目標設計除結合自身實際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之外,還存在著我國政府部門對上負責的政績考核機制的影響。因為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較大,這直接影響到監管機構的社會聲譽和上級部門對其考核評價,上述因素迫使監管機構將防范金融犯罪的重要性提高,監管機構在官方文件中屢屢指出“防范案件風險和案件治理工作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認為此項目標可以直接歸并于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穩定性目標之內,不需要單列為核心監管目標。
四、政策建議
以上分析說明,銀行監管目標的設計既應遵循整個銀行系統發展的客觀規律,也應充分考慮和顧及國家政治體制、金融體制、銀行業市場結構和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本文認為銀行監管目標設計應當按照穩定性、發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的價值序列充分體現在監管法規中,主要是:
(一)增加關于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防止行業壟斷的目標設計
銀行業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離不開銀行業高效運行,從長遠來看,缺乏效率的穩定必將陷入不穩定。銀行業效率是提高銀行體系競爭力的保障,也是實現銀行業安全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另外,監管法規中若不設計對行業壟斷的有關規定,壟斷者都會憑借市場勢力,損害消費者的福利,給整個社會帶來較大的福利損失。同時,在未設置防止行業壟斷的監管環境下會產生一個龐大的銀行產業利益集團,該集團會為謀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干擾甚至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進而危及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當前,由于在監管立法上缺乏關于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和防止行業壟斷的規定,直接導致了銀行體系運行的低效和金融創新的滯后。因此,應增加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防止行業壟斷的目標。
(二)明確公平性監管目標設計
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規中對于公平性目標僅以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等作簡單敘述,尚未體現出公平性的真正內涵。但是,公平公正一直就是立法的基本原則,保證銀行業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公平性也是銀行監管目標法律地位的必要保障。目前,因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不同所有制企業或不同地區(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地區之間)的消費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未能體現出公平性原則,造成了銀行對國有制企業信貸供給的所有制偏好和對農村信貸支持低于城市水平的信貸供給不均衡、信貸資金分配扭曲等問題。長遠來看,公平性監管目標的缺失必然會影響其他監管目標的有效實現,明確該目標設計已是刻不容緩。
(三)將防止金融犯罪、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業的了解納入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監管目標之中
如前文分析,防止金融犯罪和增進公眾對金融業的了解如果作為監管核心目標之一,不僅不符合當前我國銀行業的實際需要,而且會造成銀行實踐偏離監管運行的理想軌道。本文認為該目標可以直接歸入維護銀行業穩定目標,作為穩定性目標的具體條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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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穩定;金融政策;金融制度變遷
一、金融穩定的定義
金融穩定的定義和內涵如同變幻的金融形勢一樣捉摸不透,國內外學者對金融穩定的有關定義看法不一,眾說紛紜。從目前的研究文獻看,如果從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貨幣、匯率和資產價格等現狀表象的外延描述入手似不能充分揭示金融穩定的內在規律性且有循環論證之嫌,西方國家學者常用的否定式判斷即從金融不穩定的角度分析也不宜列入我們的定義范疇,逐一列出金融穩定的實現條件而缺乏理論的抽象和概括力去提煉而顯得不夠簡潔、確切,擴展金融穩定的外延將其等同于大而化之的金融發展、效率、結構和安全結合的綜合體,則似乎湮沒了其本身特性而難以為人所識。
比較而言,金融功能說和管理系統性風險說涉及了金融穩定實現過程中的有關本質規定性的問題,具備對現實較強的概括力、解釋力和一般的適應性,逐漸為更多的國家和學者所采用。我國于2005年推出的首期《中國金融穩定報告》采用了金融功能說。管理金融風險說的概念則提出了更具一般性的命題,增強了對金融穩定內在屬性的深刻認識,并可為下一步的政策研究提供借鑒和參考。
進一步地,基于金融制度促進經濟增長,是與其金融功能的發揮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金融制度或者金融體系演進的核心標志是金融功能的升級,并且金融功能的擴展和提升,金融制度的變遷在其間起著關鍵性作用以及風險配置功能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核心功能之一等理論觀點的認知,我們嘗試從“制度―功能”的分析視角給金融穩定下一明確的定義,即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各組成部分內部及其相互之間的制度安排合理,有效發揮風險配置、資源配置等核心功能的運行狀態。
具體而言,金融體系須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認為處于穩定性的狀態:(1)對金融風險進行評估、定價、分散和管理,將其合理配置到承擔風險的市場主體;(2)促進金融資源跨地域、跨時間的有效配置,并以此促進其他經濟金融活動;(3)在受到經濟金融體系的內外部沖擊或經濟失衡加劇時,金融體系仍然能履行其核心功能。
二、金融穩定的內涵
(一)金融與金融穩定
1.金融與貨幣。現代金融在市場經濟的核心地位及其廣泛的影響力是與信用貨幣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信用貨幣能夠提供最終形式的支付和具備普遍接受性、實用性特點,其深層次的原因在于交易主體對其的信任,從而消除了交易中的“需求的雙重巧合”。
考慮到信用貨幣難以在任何一個具體的時間點和個人的交換需求相匹配,市場主體為獲取預期的購買力,可能愿意為使用信用貨幣的交換媒介服務提供補償,進而促成對金融的深層次理解:即金融是將信用貨幣的交換媒介功能暫時讓渡出去,以獲取較高價值儲備的承諾。[1]進一步地,金融促進了跨時間和跨空間的經濟活動過程,放大了信用貨幣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主體的承諾能否兌現具有不確定性,且流動性和可接受性不如信用貨幣的金融工具數量的增加,改變了金融最初聚集流動性的性質等,[2]使得金融市場具有潛在的不穩定性。
2.金融與實體經濟。通常認為,現代經濟中的金融體系發揮著促進實體經濟資源在不同經濟活動中的有效配置、彌合市場主體的流動性偏好不匹配、實現經濟金融風險的定價配置和管理等作用。但是,金融體系也暗含著內在的脆弱性,如信用貨幣的合法債權不能及時獲得償付、金融系統中的交易不能得到清算等。這種內在脆弱性來自于對手方風險、市場和流動性風險、支付系統的內部聯系和信息等問題,并帶來了羊群行為、多米諾骨牌效應、銀行擠兌和其他形式的金融傳染等系統性風險。
3.金融與公共政策。金融的穩定為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的快速增長提供了適宜的環境,但它也經常是與市場失靈聯系在一起的,具有內生的不穩定性,不穩定意味著低水平的儲蓄和投資、財政成本和GDP的損失等,[3]容易給經濟金融體系帶來動蕩。事實上,僅靠市場主體的私人動機和活動并不能帶來定價效率以及資本和金融風險的有效分配,因此維護金融及其穩定性便成為政府關注的目標,此時由公共政策進行介入或者實現私人和集體行動的適當結合,可以鼓勵更好結果的出現。[4]
(二)金融穩定的理論內涵:不同視角的審視
1.金融穩定具有“公共品”的性質。金融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品,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供給的非排他性和較強的外部性等特點,容易產生“搭便車”等道德風險問題。金融的公共品性質根源在于信用貨幣制度。信用貨幣的計價單位和普遍可接受性等明顯地屬于公共品,與國家維護法制和秩序、加強國防鞏固安全等在目標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金融穩定具有與金融類似的外部性和其他的公共品特征。社會公眾希望保持金融穩定,但個人或單個團體難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銀行破產、系統性銀行問題的發生。金融穩定的持續提供會使社會公眾受益,且個人從中受益并不妨礙別人獲益。在現代經濟的條件下,政府提供金融穩定“公共品”,實際上表現為一整套金融體系穩定的制度規則的供給及其制度的良好執行。
2.金融穩定具有宏觀(系統)性。金融穩定的概念較為全面、系統,它不僅涵蓋了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管理框架,也將把對金融體系穩定產生重要影響的國際國內宏觀經濟政策及運行環境、財政狀況納入視野,從而需要各組成部分的緊密配合、協同運作。金融穩定并不是要求整個金融體系的所有部分都能夠一直處于或接近最佳狀態。[5]中央銀行應立足于維護整個宏觀金融體系的穩定,在密切關注銀行業運行態勢的同時,將證券、保險等領域的動態及風險納入視野,重視關鍵性金融機構及市場的運營狀況,注意監測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跨市場、跨機構乃至跨國境的傳遞,保持金融體系的風險配置、資源配置等基本功能的順利運轉,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有力措施處置可能釀成全局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保持金融系統的整體穩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微觀金融主體與外部經濟金融及體制環境、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等相互作用的結果,金融體系的穩定并不排斥而是依賴于微觀金融主體重要作用的發揮,金融穩定總體制度框架的實施是以微觀金融主體的自穩定性為前提的。雖然微觀金融主體的自穩定性并不直接構成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定性,但如果沒有微觀金融主體的自穩定性及其適應性的調整,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將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概而言之,宏觀整體的金融體系穩定與微觀金融機構的自組織穩定性之間的作用機制是我們理解金融穩定的宏觀性(系統性)特征時所不能回避的問題。
3.金融穩定具有動態性。金融穩定是一個恒久動態、不斷發展的概念,是以市場主體的預期為基礎、依賴于多種要素共同作用的動態過程。金融穩定的標準和內涵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而發生相應的改變,并非是一成不變而固化的金融運行狀態。金融穩定并不追求金融機構“零倒閉”下的、靜態的穩定,而是追求市場約束有力、優勝劣汰機制平穩運轉下的動態的穩定。事實上,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倒閉是經濟體系自身調節的結果,并未引發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也應視為屬于穩定的范疇。
進一步地,金融穩定的制度架構是在社會主體動態的博弈均衡中不斷向前發展的。在不同的具體條件下,針對不同的問題,需要不同的金融穩定制度安排以充分利用經濟機會實現金融發展,這實質上體現著一種博弈均衡向另一種博弈均衡的變遷。健康的金融機構、穩定的金融市場、完善的監管框架和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的內部及其相互之間會進行策略、結構和機制等方面的調整及其互動博弈,形成一種調節和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整體的流動性制度架構,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4.金融穩定具有效益性。金融穩定不是靜止的、欠缺福利改進的運行狀態,而是增進效益下的穩定。一國金融體系的穩定,要著眼于促進金融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合理配置、分攤和處置,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效率的提升,改進和完善資源的優化配置等。建立在風險有效分攤、效率不斷提升、資源優化配置和抵御風險能力增強等基礎上的金融穩定,有助于構建具有可持續性、較強競爭力和良好經濟效益的金融體系。很難想象,長期積弱、效率低下的金融體系會帶來一國持久的金融穩定。
進一步地,金融穩定內在的、深層次的效益性要求,需要我們從一種宏觀整體的社會制度變遷的動態效率的視角來進行審視,既要通過保持一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實現短期內經濟增長的配置性效率提升,更要在經濟金融體制的演化過程中形成促進經濟金融長期穩定增長的政治、經濟和法律體制框架下的適應性效率的提升。
5.金融穩定具有綜合性。金融穩定作為特殊的“公共品”,是事關經濟金融全局的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經濟性、社會性、法律性和政治性等因素,彼此交錯縱橫,需要從理念、制度、政策、機構和技術等不同層面,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及方式(包括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手段等)作用或影響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才能實現,從而在客觀上要求對金融穩定施行的政策意圖、政策措施和政策工具乃至制度變遷的背景兼具綜合性的整體考量。如運用短期利率等有關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借助審慎監管等手段來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采取宏觀審慎分析、保障支付清算體系運行、提供緊急流動性援助等較為獨立的政策工具來維護金融穩定等。上述政策工具的實施,彼此之間有時會存在沖突,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和協調好各種政策工具的實施力度、時機和節奏。
(三)金融穩定的政策內涵:科學與藝術的權衡?
1.金融穩定具有較低的可預見性,需要確立清晰的分析框架。政策制訂者的最高目標就是要設置好機制和框架,防止金融問題演變成系統性問題或威脅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實體經濟,但同時還不能影響到經濟持續增長的能力或發揮其他功能。[6]評估一國的金融穩定狀況,不但要充分考慮金融體系的危機演變,分析其相應的沖擊和傳導機制,而且要前置性地對金融穩定的狀況進行評價,分析引致金融危機的風險源和金融脆弱性的生成機理,并需將實施金融穩定政策工具的傳導滯后效應納入評估的范圍。
從目前金融業的現狀看,考慮到準確預測金融危機的發生十分不易,且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各有差異,國際社會將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框架置于同等的地位,不斷努力建立、健全金融危機的阻遏機制和應急處置的框架和機制。
2.金融穩定的評估需要對多種因素綜合加以考慮,不宜采取簡單、寬泛的數量標準來進行衡量。金融穩定所具有的多重特性,使得目前國際上對于準確衡量金融穩定尚無一明確、規范的標準和尺度,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逐步加深對金融穩定的認識來完善。著眼于金融體系整體評估工作的實際進展,我們需要對金融穩定相關的各種要素,包括制度的、市場的、機構的、經濟基本面等因素,歷史的縱向比較因素,國別的橫向比較因素等,進行多角度、寬口徑的分析和衡量,從而切實掌握和判斷單個的風險或系統性的風險對金融穩定的綜合影響程度,為及時制定有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奠定較好的基礎。
3.金融穩定的政策目標要注意與其他經濟政策目標的協調。對大多數中央銀行而言,金融穩定已成為其設定的重要目標,但關鍵在于政策制定者如何在作出決策時權衡和考量該目標與其他政策目標的關系,即實現金融穩定政策與貨幣政策、財稅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等不同目標間的協調。
(1)政策目標之間協調的核心在于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關系,即金融穩定與其他政策目標加以比較時,其權重如何?一般而言,貨幣(價格)穩定作為貨幣政策的目標在中央銀行的決策制定中居于首要地位,金融穩定的目標往往在其次位考慮,因而在許多情形下,如果金融穩定的目標本質上是屬于輔的且側重于增強其他政策目標確認的政策措施的合理性時,其權重不宜過高。如果金融穩定在多項目標中賦予了過多的權重,可能會在邊際上損害貨幣政策實現的目標。中央銀行如果采取過于積極的金融穩定政策,可能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7]比如,當采取緊縮政策時,政策制訂者將關注金融市場產生過度反應的可能性,或者資產價格縮水顯示出的一些部門的金融脆弱性。此時,給予金融穩定較多的權重將使得上述擔心更為突出,并可能降低貨幣政策保持價格穩定和可持續增長的效率。
當然,貨幣政策的目標與金融穩定在長期上是一致的,價格穩定政策有助于實現金融穩定,而金融穩定也有助于提高金融調控的效率。但是,對于兩者在短期內可能存在沖突的情形,需要我們把握好上述政策目標之間的協調。
(2)政策協調時,需要更加重視財政政策和金融危機管理政策之間的密切聯系。[8]金融監管和財稅政策的目標是要給金融機構經營構成適度的壓力和激勵,并營造較為寬松的環境,促進其穩健經營,保持與金融穩定政策的大體協調;財政注資等支持性政策、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的行使及監管過程中的及時校正措施、風險處置政策等在金融危機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需要加強各部門在危機管理時的溝通協調。
4.金融穩定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全局和局部、長遠和短期、穩定和效率等方面總體權衡取舍的反映。金融穩定政策有時候具有多重目標(如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交易的及時清算等),采取的政策工具(獨立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輔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等)較為多樣,可能導致政策效果上存在一些沖突。例如,基于審慎性監管的要求,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增加資本金的政策,會引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資本配置效益之間的權衡,因其一方面增強了銀行吸收風險、抵御沖擊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銀行資本的機會成本,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使得商業銀行的收益減少。
又如,在金融危機中,執行“金融安全網”制度中的最后貸款人職能具有注入流動性、穩定市場信心的重要作用,在短期內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但如果實施的條件限制不嚴,也會損害市場的自主調節機制,增大通貨膨脹的風險,不利于長期的金融穩定。因此,在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政策制定者們需要統籌考慮經濟、政治和制度等綜合性因素,縝密分析相關的經濟指標值,慎重權衡政策實施及其效果的優劣。在這個意義上講,金融穩定政策深刻地折射出一國居于主導地位的經濟思潮、政治經濟體制的互動博弈甚至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內容。它既是一門科學,更是一門藝術甚至需要膽略,是政策制定者們需要正視的一個恒久的課題。
(四)金融穩定的幾個判斷
1.金融風險是金融不穩定的基本要素。金融本身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的條件下轉化為現實的金融風險,金融風險的累積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并直接構成了金融不穩定的基本要素。但是,金融風險的存在本身并不構成金融不穩定的根源,如果金融體系能較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轉移和處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的負面影響及其傳導,也不會構成金融不穩定。
在金融體系中,金融市場具有橫向風險分擔的功能,金融中介具有跨期風險分擔的功能,但上述功能的發揮受制于銀行貸款的高度異質化特征、維持良好融資關系的考慮和金融市場及其制度框架的運行效率等因素,可能導致金融市場以價格暴跌或長期的超低交易量形式分散累積的風險損失、銀行的大量不良貸款集中于金融體系等,并由此成為金融不穩定的根源。
2.價格穩定是金融穩定的重要條件。維護金融穩定需要一個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價格穩定便是其中的關鍵因素。相對較低且穩定的通貨膨脹率可以給市場主體以穩定的預期,保持實體經濟的正常運轉,為經濟的持續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欠缺價格穩定的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面臨的不確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運行的成本升高,儲蓄轉化投資的機制易遭遇“梗阻”,從而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難以保持金融穩定。
當然,價格穩定并非實現金融穩定的充分條件,穩定的低通脹率并不必然帶來金融系統的穩健運行。金融失衡或不穩定的情形在穩定的價格環境下有時也會累積和發生。
3.銀行穩定是金融穩定的核心。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銀行業是以貨幣和信用為基礎的行業。銀行業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業的規模和份量、與支付清算系統的“天然聯系”及其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作用,決定了銀行業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現代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分析表明,較之于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在信息不對稱、風險分擔和校正糾錯機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風險性和脆弱性,其發生不穩定的情形進而危及金融體系穩定的概率也大大高于證券和保險行業。
4.金融穩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礎。金融安全是一國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確保一國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礎。在一國出現金融市場大幅動蕩、支付清算體系運行受阻、不少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金融不穩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任何國家金融安全可言的。當然,金融體系的穩定狀態并不必然帶來絕對的金融安全。運行穩健、功能完善、效率良好和制度安排合理狀態下的金融穩定可以為金融安全奠定有力的基礎;過度管制、效率低下和制度結構失衡狀態下的暫時或表面的穩定狀況則會損害金融體系的諸多功能,增加其脆弱性,醞釀著金融風險。
四、金融穩定的制度演進和發展
金融穩定制度的演進與政府對經濟實行管制的職能及中央銀行的發展歷程息息相關,貫穿著金融風險――金融動蕩――金融治理――金融秩序這一政府和市場重復博弈的主線,隨著經濟金融實踐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并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在嚴重的國際金融危機或動蕩之后“高調登場”,體現了中央銀行初始職能的新近回歸及其總體上螺旋式發展的趨勢,深刻佐證了哲學的“否定之否定”這一內在規律。
Bruni(2003)[9]將中央銀行的發展劃分成四個階段:(1)在18、19世紀的前古典時期,中央銀行主要向政府提供優惠融資以換取銀行券發行的壟斷權;(2)在19世紀末―20世紀前期的古典時期,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保持金融穩定,包括維持貨幣和黃金的可兌換性、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等;(3)在20世紀30、40年代―80年代的傳統時期,中央銀行主要關注于可調節的貨幣管理;(4)在20世紀80年代至今的現代時期,中央銀行的主要目標是保持價格穩定。
從金融發展的歷史進程看,在Bruni所述的古典時期,部分準備金的銀行體系下存在的流動性不足問題,對貨幣存量產生有害的收縮機制,這樣就產生了對最后貸款人的需求,而中央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的優勢能夠創造出高能貨幣,滿足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從而逐步形成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中央銀行承擔最后貸款人這一職責,是人們對維護金融穩定進行早期探索和努力的結果。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是金融穩定制度演進中的重要階段。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直接催生了作為反危機應對措施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誕生,并伴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迅速發展及其對全球影響力的不斷增大,相繼被許多國家采用。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在同一時期也基本確立,并逐漸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豐富了金融穩定制度的內涵。
上述有關金融穩定制度安排的施行,促進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使得西方各國在20世紀30、40年代―80年代保持了相對平穩的發展。這一時期,中央銀行對金融穩定的關注逐步讓位于貨幣政策的調節性管理,金融穩定問題逐漸淡出了金融決策層的視野。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飛速發展,古典時期經濟學所描述的一些情形如金融脆弱性、價格――工資彈性、國際資本流動等逐漸在金融實踐中復歸,金融動蕩或危機導致的破壞性后果十分嚴重,古典時期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理由似乎重新顯現。[10]這些推動人們對以往的制度安排進行深入的思索和重構,從而提出了“金融安全網”的概念。金融安全網是一個保護金融體系穩定與安全的一系列精密機構的體制系統。[11]一般包括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金融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個組成部分。金融安全網的三個部分緊密相關,需要加強協同形成“合力”,以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墨西哥、亞洲金融危機、俄羅斯等國相繼爆發的金融危機或動蕩極大地震撼了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進一步推動了對金融穩定問題的研究,逐步將一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外部沖擊、金融監管獨立性和公司治理、破產框架、會計標準和準則等金融基礎設施的健全納入到金融穩定整體框架的分析視野。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在20世紀90年代末推出了“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全面評估、監測成員國及其他經濟體的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和脆弱性。根據《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9個標準和準則,FSAP從宏觀經濟政策的穩健性和透明度、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影響、金融基礎設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評估一國或地區的金融體系是否穩健。
五、結論性評價
金融穩定的基礎性理論是較為薄弱的研究領域,目前尚缺乏對金融穩定深入分析的理論框架和范式,導致學者們對金融穩定的定義、內涵及其制度演進等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總體來看,對金融穩定的定義和內涵需要從整體、系統性的高度予以分析和概括已成為學者們研究的共同特征之一,在此基礎上的政策性內涵分析及其作用于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效應,便成為制定金融穩定政策的重要因素。通過對金融穩定制度歷史演進的進一步考察,可以較為深入地理解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有關“穩定―效率”這一對永恒矛盾的動態組合和螺旋式發展,更好地探究金融穩定制度框架演進的內在規律性,便于政策制定者們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統籌安排,及時進行制度變革和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降低改革的阻力和減少成本,推動金融穩定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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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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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
[11]Santomero,A.M.,1997,“Deposit Insurance:Do We Need it and Why?”[M].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August.
Financial Stability: Definition, Conno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Duan XiaoxiAbstract:Financial stability is such operating conditions that institutions of /among different parts of financial systems design rationally, and effectively play the core functions of risk or resource allocat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s the public goods which have characteristics of system, mobility, efficiency, comprehensiveness.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financial stability is intimately connected with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n economy and developing process of central bank, which
關鍵詞: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履約意愿;履約能力
引言
隨著中國加入wto,《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正式,金融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中國商業銀行業除了要與國內同業展開競爭之外,還要面對國際先進的商業銀行的挑戰,因此對金融風險管理的要求更高、更緊迫。在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類金融風險中,信用風險是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類風險,商業銀行必須對自己的信用風險進行更加科學有效的評估和防范。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信用風險的評估指標作為此復雜系統的輸入項,對于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商業銀行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及管理的首要任務是以指標選擇原則為指引,以對信用風險的影響因素分析為依據,構建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為商業銀行的風險評估及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一、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指標的選取原則
1.科學性原則。即評估指標的選擇、數據的選取和計算必須以公認的科學理論為依據。
2.全面性和獨立性原則。即評估指標具有較強的概括性,既能綜合反映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程度,各指標間又相互獨立,相關性小。
3.可行性原則。即評估指標所涉及的數據容易獲取和計算。
4.可量化原則。即指標的選擇及表述要盡量做到以量化研究為主,從而避免主觀評價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影響因素分析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影響因素有很多,經過研究發現可以將其概括為兩個方面:貸款企業的履約能力及履約意愿。貸款企業履約就意味著銀行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收回貸款本息,該貸款企業不會令銀行遭受因貸款而帶來的損失。
1.履約能力。企業的履約能力是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及發展實力的綜合體現,通常可以通過其財務情況體現。財務指標是企業財務狀況的客觀反映,與一般技術經濟指標相比,它具有更強的靈敏度和綜合性。企業的管理模式及有效性各不相同,也很難評判,但都會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其財務指標的發展變動上,因此信用風險評估的一個中心內容就是對企業財務指標的提煉和分析。
2.履約意愿。企業的履約意愿包括企業管理者的道德修養、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管理者履約心理的影響、金融監管環境的好壞對管理者履約投機心理的影響等等。基于以下兩點考慮,本研究將履約意愿暫不作為指標體系構建的考慮因素。
其一,履約能力與履約意愿并不是相互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在經濟環境穩定、法制健全、講求商業信譽的社會中,貸款企業有履約能力而不愿履約的可能性較小,此時,履約意愿可以內化于對履約能力的考察。其二,由指標選取的基本原則出發,所選指標要盡可能量化和標準化,履約意愿以中國目前的社會信用管理狀況來講,還不能達到對各貸款企業精確量取。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指標的選取就集中于對企業履約能力的研究,即企業財務指標的選取。
三、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構建
由以上的分析及對企業財務指標的歸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指標體系可由以下四個方面,14個指標構成。
1.償債能力。(1)流動比率:比率越高,說明償還短期負債的能力越強,一般認為,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說,流動比率為200%是比較合適的比率。(2)速動比率:比率越高,說明償還短期負債的能力越強,但不宜過高,一般應維持在100%的水平。(3)資產負債率: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資的,一般情況下,資產負債率越小,表明企業長期償債能力越強。(4)超速動比率:比率越高,說明變現能力越強,較速動比率能夠更確切地反映立即變現能力。
2.營運能力。(1)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應收賬款周轉速度。比率越高,說明發生壞賬損失的可能性越小。(2)存貨周轉率:綜合衡量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中存貨運營效率。比率越高,說明借款人存貨從資金投入到銷售收回的時間越短。在銷售利潤率相同的情況下,比率越高,獲利越多。(3)流動資產周轉率:比率越高,說明以相同的流動資產完成的周轉額越多,流動資產利用效果越好。(4)固定資產周轉率:比率越高,說明企業固定資產利用充分,結構合理,能夠充分發揮效率。(5)總資產周轉率:比率越高,說明企業全部資產
的使用效率越高。
3.盈利能力。(1)銷售利潤率:反映企業一定時期的獲利能力。比率越高,說明銷售凈收入中的利潤越高。(2)凈資產收益率:衡量企業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比率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3)成本費用利潤率:反映經營耗費所帶來的經營成果。比率越高,說明企業的經濟效益越好。(4)資產收益率:衡量每單位資產創造的凈利潤大小。比率越高,說明企業在增加收入和節約資金方面的能力越強。
4.貸款方式。貸款方式雖非企業的財務指標,但在信用風險研究領域越來越受到各專家學者的重視。貸款方式不僅影響貸款企業的履約意愿,更為重要的是,在企業履約能力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時候不同程度的補償銀行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貸款方式是影響銀行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指標。
結論
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應用。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作為一個具有系統性、非線性等的復雜系統問題,傳統的比例分析方法、統計分析方法等線性方法已經不足以客觀、準確地反映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指標體系的結構以及指標權數的確定應以基于復雜、非線性理論的人工智能方法為主,通過建立合理完善的信用風險評估模型對銀行信用風險進行評估。
2.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不足。對信用風險評估指標的選取主要集中于定量的財務指標范疇,這一方面是基于對信用風險影響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的理論分析,一方面是源于中國金融信用體系的限制。這種評估體系結構,雖在一定的理論及實際條件下是科學、合理的,但是從長遠考慮,中國商業銀行在不斷加強金融管制、健全金融法制的同時,對信用風險評估指標的選擇應不斷納入環境因素、企業信用因素等更多非財務指標,不斷提高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估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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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15]作者簡介: 李 成(1956―),男,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金融系(西安,71006 1),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監管、金融安全。
周 青(1986―),女,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西安,710 061),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監管與金融投資。
一、引 言
20世紀90年代以后,經濟不穩定的根源開始從實體經濟價格不穩定逐漸轉向虛擬經濟系統的 非穩態。美國次貸危機演化的國際金融危機源于虛擬經濟的過度膨脹,嚴重超越實體經濟后 的崩潰。金融系統崩潰內在機理從不同層面的解釋存在差異,運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結 論也有分歧。虛擬經濟動態演化中所蘊含的非平衡態、宏微觀關聯以及漲落導致無序到有序 的思想將虛擬經濟動態演化機理的分析與Prigogine耗散結構理論在哲學思想的高度上聯系 起來,并為金融學解釋金融危機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構架。事實上,耗散結構理論在社會科 學中早有借鑒。Wallerstein(2001)提出,社會科學在研究一個自發演化并在某一時刻進 入結構性危機的具體大尺度系統新客體時,必須重新定義研究方法。[1]Prigogi ne(2000 )勾勒出耗散結構理論與世界體系分析的共同點,認為人類社會之所以可以看作 一個耗散結構,是因為都遠離平衡且非線性。[2](892-898)在Wallerstein (2004)看來,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發生系統性危機是因為漸進生產成本、報酬、[3] 稅收和投入已經演化到耗散結構的分叉點。[4]當我們將視線從社會科學借鑒耗散 結構的研究轉向到經濟系統研究時,看到Prigogine (1985)已在著作中提到社會經濟系統中 的自組織現象,[5]而Anderson和K.J.Arrow(1988)給出了對演化經濟描述的基本思 路。[6]經濟學家對經濟系統復雜性認識,早在20世紀20年代 末至50年代就已在線性經濟模型基礎上加入了非線性項的討論,但最終未能從整體上沖破線 性思維對經濟研究的束縛。20世紀70年代末,Day和Shfer(1985,1987),Grandmont(1989)對 非線性宏觀經濟模型進行了考證;Benhabib和Day(1981),Gaertner (1987)探索了非線性理 性選擇模型;Lorena(1992)解析了單個市場的瓦爾拉斯均衡模型、新古典增長模型,卡爾多 經濟周期模型中出現多個吸引子的條件;Nishimura和Yano(1995)進一步求證了最優經濟增 長模型中的非線性現象。[7](168-199)Ahn,Hyeon-Hyo(1998)在研究金融市 場投機問題時,運用非平衡熱力學的耗散結構理論進行了詳盡的分析。
將耗散結構理論融于經濟學分析,解剖虛擬經濟演化機理的文獻尤為鮮見。本文運用耗散結 構理論作為分析框架,從理論邏輯上解析虛擬經濟的動態演化機理,并運用國際數據進行實 證分析。
二、耗散結構理論分析框架
比利時布魯塞爾學派I. Prigogine教授針對非平衡統計物理學發展提出了耗散結構理論,核 心要義在于:一個遠離平衡的開放系統,通過不斷地與外界交換物質和能量,在條件變化達 到一定閾值時,可能從原有混沌無序狀態轉變為在時空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結構,這種遠離平 衡態形成的新的有序結構,即“耗散結構”。基本觀點包括“非平衡――有序之源”,“通 過漲落達到的有序”以及基本三角關系圖式(圖1)。Prigogine用這個圖式描述系統的功能 (微觀機制)、結構(宏觀結構)和漲落關聯關系、相互制約關系,并指出三者的相互作用 ,是理解結構的基礎。
三、動態演化機理理論解析
虛擬經濟系統是偏離平衡態的一介穩系統,卻能保持相對穩定。自組織到臨界態打破既有的 穩定狀態,進化到新的穩定態,具有耗散結構。根據對耗散結構理論的理解,在經濟研究中 借鑒理論方法的要點在于:“非平衡”對于系統演化的基礎性作用;微觀機制決定宏觀狀態 ;通過宏觀巨漲落達到系統有序。
非平衡是有序之源,是耗散結構理論的基點。系統在平衡態和衡線性區,處在不穩定狀 態,此時系統具有“慣性”,不會釀成新的有序結構。當外界條件的變化達到分支點,系統 容易失穩,有可能通過漲落或突變進入新的穩定有序狀態,形成耗散結構,具有新的穩定性 。我們所關注的,平衡態出現在單位貨幣投入到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資產收益率恰好相等 時,貨幣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在虛擬資產和實體資產上,貨幣循環與金融循環間交互相對靜止 ,但平衡狀態是不穩定狀態。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沿著平衡態的“刃鋒”增長極其艱難且偶 然,經常偏離“刃鋒”才是常態。
虛實經濟背離現實經濟的平衡狀態具有現實基礎、心理基礎和行為基礎:貨幣破滅形式演化 的歷史邏輯是虛實背離的現實基礎。從根本上說,貨幣演化發展的破缺形式決定了虛擬經濟 伴隨貨幣而生之時就烙下的難以磨滅的虛實背離的“胎記”;虛擬資產價格預期的短期攀跌 是心理基礎。虛擬經濟區別于實體經濟的典型特征是資本化定價,區別于實體經濟中廣泛存 在的成本加成定價方式,虛擬資產的價格是預期收益的折現值,因此,從根本上決定了虛擬 資產價格與心理預期密不可分;虛擬經濟的“虛實背離”的現實存在是行為基礎。虛擬經濟 與實體經濟對貨幣吸引力截然不同,在經濟發展中投機氣氛充斥時,投資者普遍預期虛擬資 產收益率高于實物資產收益率,實體經濟中的貨幣量會涌向虛擬經濟,虛擬資產價格被抬高 ,虛擬經濟對貨幣的吸納量倍數增加。若貨幣總量為確定數量時,實體經濟中的貨幣難免出 現“失血”,擠壓生產導致國民收入減少。當情況反轉時.虛擬資產未必立即轉投實物資產 ,前期可觀收益的幻景使其等待東山再起。因此,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對貨幣的吸引力不對 稱,貨幣流動性不是平行線,這種背離奠定了行為基礎,也為泡沫經濟埋下了隱患。[8](22)
宏觀現象是由微觀機制的結果,在我們所研究的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量比關系持續偏離平衡 態進行演化的微觀機制在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和投資決策與融資結構相分離。
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MM定理不成立,融資成本隨著融資結構的改變而變化。存在于資金借 貸雙方間的委托問題使得貸出付出信息成本,且隨借方預期收益的增大而減小,因為預 期收益增加可以增大借入方的履約概率。當預期收益確認提高時融資成本下降,刺激資金需 求和資金貸放。但當經濟循環資金的一部分流入虛擬經濟時,金融資產的需求刺激資產價格 上升,資產價格上升又進一步推動資金需求誘發信貸擴張。
當資產價格膨脹超越“液面張力”時,資產價格暴跌將使賬面急劇縮水,銀行回收貸款的壓 力迫使借款者拋售,市場流動性短缺壓迫陷入資產財富縮水的漩渦,資產價格極速下跌引發 大量借貸違約直至銀行倒閉,最終爆發金融危機,引起整個宏觀經濟的波動,實體經濟停滯 倒退。
可見,“資產價格+信貸資金資產價格”的虛擬資產自催化反應和“正反饋機制”,是引 起虛擬資產價格膨脹與實體經濟背離并最終導致經濟震蕩的微觀機制。
不穩定性之后出現的宏觀有序由漲落決定,這個新的有序可以叫做“通過漲落的有序”。[9](174)虛擬經濟系統演化過程中,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規模對比在接衡態時 ,即兩者資 產 收益率相近時,虛擬經濟內生的資產價格突然上升或貨幣當局外生性引起資產價格上漲,使 得虛擬資產收益率在一定范圍內高于實體資產收益率。由于偏離程度不大,在市場投資者未 形成一致的收益預期時會出現短期套利操作,使得漲落逐漸衰減不至于引起震蕩。但當虛擬 經濟持續性背離實體經濟后,投資者開始忘掉“曾經的失落”肆意投機交易,整個市場處于 亢奮預期中,資產價格和資金流交叉催化反應使得虛擬經濟遠離平衡態,在內部正反饋的非 線性機制下自組織到臨界狀態。在臨界狀態下,偶然的來自經濟政策、貨幣政策或自然界的 、政治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爆炸。因此,虛擬經濟在臨界態的演化途徑是具有統計概率意義的 偶然事件,當這個“時點”一旦確定,虛擬經濟隨后的演化途徑將是唯一的。
如果假定虛擬經濟不受實體經濟的制約,將導致資產價格以指數方式增長,虛擬經濟背離實 體經濟肯定是脫韁的野馬。但是,這一假定不成立。虛擬經濟存在偏離的極限,在臨界點處 ,某一類資產價格突然下跌的偶然“事故”或“低概率”事件的出現,這個偶然性事件是重 要的。與此同時,虛擬資產相互傳遞市場預期信息,價格下跌的虛擬資產迅速增多,足以組 成“群體”時便促成宏觀狀態的整體變化,金融危機不可避免。
事件的未來發展方向可能出自任何漲落,天生是不可預言的。在這些大的歷史方向中,有許 多小事件可以預測,但有關投資者預期和政治性事件等包含主觀意志的事情卻難以預報。因 此,在缺乏大量、及時和準確信息的條件下準確預言危機的發生難上加難。雖然可以追尋歷 史的足跡梳理經濟史和危機史,探索危機的內在成因和一般性規律,但是對于隨機事件的發 生卻難以駕馭。所以,在系統的正常運行中,難以預測大規模崩塌事件發生的精確時間,只 能依據歷史參照類似以往危機爆發的前兆,采取負反饋預防措施使得隨機漲落作用衰 減。但是,“沒有兩次危機是完全相同的”。
四、實證檢驗
在理論分析中,我們論述了非平衡形式對于虛擬經濟時空動態演化的重要作用,銀行信貸和 資產價格交互影響的微觀機制,以及推演到宏觀狀態的混沌有序進化和動態發展過程。因此 ,如果實證檢驗能夠證明非平衡的現實性和微觀機制中相應變量的長期穩定關系存在,便可 印證。下面通過面板數據協整檢驗微觀機制中變量間長期關系的存在性。
(一)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由于理論探討具有一般性,這里選取了美國、英國、日本和澳大利亞四國1979――2008年非 平衡面板數據,代表北美、歐洲以及亞太經濟區的情況,并選擇私人部門銀行信貸與真實GD P的比率作為信貸指標,股價指數和房地產價格指數①作為虛擬資產價格指標,真實GDP作 為實體經濟指標,以2000年各項指標值100為基數進行指數化處理。為了消除異方差影響 ,我們對各個指標進行了對數化處理,分別表示LCG,LSP,LHPI和LGDP。數據通過IMF《國際 金融統計年鑒》和各國統計局及土地管理局相關統計資料整理而得。②
(二)實證檢驗及結果討論
1.虛實背離非平衡形式的現實證據。 為了直觀描述虛擬資產價格與實體經濟的背離關系,選用四國股價指數、房地產價格指數和 真實GDP進行描述性分析,如圖2所示。
由圖2可知,四國虛擬資產價格與GDP增長均存在不一致性,處于偏離狀態。除日本外,三 國 在1999年以后虛擬資產價格膨脹超過實體經濟的真實增長,房地產價格尤為明顯。日本在19 90年之前房價持續背離GDP增長,1990年后資產價格泡沫破滅,房地產價格便一路下落。從2 007年始美國房地產價格發生陡轉加速俯沖,是次貸危機蔓延的直接表現。四國的差異在 于偏離程度有別,其中,美國和英國高于澳大利亞和日本。圖2同時描述了虛實背離在遠離 平 衡態的非線性區域隨時間推移程度加大,且會持續到高點,由于偶然性漲落事件使得預期突 變,泡沫被擠壓,資產價格下跌,虛擬經濟才向實體經濟收攏。據此推斷,實體經濟支撐的 虛 擬經濟臨界區域資產價格最敏感,金融危機在虛實背離程度的最大的區域爆發。2007年美國 發生次貸危機釀成金融危機,并迅速蔓延。反觀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可以證實文中對危機 的邏輯推理。
以上檢驗證實了“虛實”背離的存在,金融危機總是伴隨虛擬資產價格的下跌,證實了虛擬 經濟的非平衡性,以及過度遠離平衡態下虛擬經濟系統自組織的臨界狀態,并以金融危機的 方式重新調整系統,達到新的有序機制。圖2 虛實背離非平衡關系圖
2.微觀作用機制的非平衡面板數據檢驗。 前文對虛擬經濟演化的微觀作用機制促使信貸資金與資產價格正反饋作用,促使資產價格膨 脹的現象進行了解析,運用四國面板數據進行協整分析,以檢驗信貸資金與資產價格的長期 相互作用。先對LSP,LHPI,LCG及其一階差分進行面板單位根檢驗,為了保證結果的可靠性, 使用了LLC檢驗、IPS檢驗和MW檢驗,檢驗結果列于表1。可以看出,對于各個變量的水平值進 行檢驗時,均不拒絕“存在單位根”的原假設,即變量均為非平穩過程。對各變量的一階差分 值進行檢驗時,檢驗結果都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原假設,即各變量的一階差分時間序列 為平穩過程。因此,三個時間序列變量均為一階單整I(1)過程。
在面板單位根檢驗和一階單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做面板協整檢驗以確定變量間是否存在長期 聯系。基于穩健性的考慮,在檢驗LCG、LHPI和LSP的協整關系時使用了Pedroni(1999)的多種 協整檢驗方法。考慮到數據的小樣本性質,在Pedroni檢驗中只使用Panel ADF和Group ADF統 計量。檢驗結果顯示,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原假設“不存在協整關系”,銀行信貸比率 、房地產價格和股票價格存在協整關系,意味著三者間具有長期穩定關系。
通過實證檢驗可以看到,決定虛擬經濟動態演化的重要前提條件“非平衡性”具有現實證據 ,微觀機制相互作用的變量之間存在長期穩定關系。因此,在得以證實的條件下,虛擬經濟 在宏觀狀態上表現出的由均衡到非均衡系統失穩超臨界點崩潰通過漲落達到新的有序 狀態,就具有了現實的基礎性證據。然而,關于金融危機的預測性問題是作為文章推理結果 而存在,這里沒有進行關注。主要是源于歷史上金融危機的樣本數難以研究危機爆發的隨機 性,我們只能止于理論推演其爆發。
五、結 論
虛擬經濟動態時空功能演化,在宏觀形式上表現為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偏離關系。以偏離 關系作為討論虛擬經濟動態演化過程的載體,以耗散結構理論的核心要義作為邏輯始點,將 虛擬經濟歸入統一的框架內,意味著可以從“非平衡”、“微觀機制”、“宏觀狀態”、“ 漲落”展開研究。雖然這里的討論不能完整揭示虛擬經濟的演化,但至少以下認識對虛擬經 濟的跟蹤是有益的:(1)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非平衡關系是常態,且具有合理性和 現實性;(2)虛擬經濟的合理邊界以及核算是研究虛擬經濟演化的宏觀外在形式,信息不對 稱是虛擬經濟系統內部各主體相互刺激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虛擬經濟資產價格的正反 饋機制使得資產價格指數級增長,但最終受限于實體經濟規模出現宏觀形式上的動蕩;(3 )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過度偏離引發的后果,是虛擬經濟自組織到臨界點的崩潰狀態。
總體而言,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非平衡態”是虛擬經濟穩定之源,虛擬經濟的動蕩由虛 擬經濟內部資產價格非線性形式的微觀機制決定,內外部漲落是誘因。由于漲落的隨機性, 臨界狀態后的演化路徑不確定,加之時間演進中經濟總量規模不是一成不變,我們難以給出 臨界態的靜態合理區間。因此,金融危機難以準確計量預測。幸運的是,金融危機是可以預 防的,在虛擬經濟躍遷到超臨界點前,貨幣當局采用前瞻性漸進式降溫措施可以防止虛擬經 濟泡沫的爆破。
注 釋:
①日本沒有房地產價格指數,故以地產價格指數作為指數。
②私人部門信貸編碼為32d,真實GDP編碼為99bvr,股價指數編碼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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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Dynamic Evolution Mechanism of Virtual Economy:Based on the Theor 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
Li Cheng1 Zhou Qing2 Abstract:Based on the theor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 weyze the d ynamic evolution mechanism, expressed by the ratio of the fictitious economy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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