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9:41: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問題的引出
我國學界對法律思維重要性的認識起步并不是很早。在對法律思維概念、特征、意義上所持的不同觀點也不盡相同。在這種背景下,在對法律思維研究的逐步深入的過程中,黨的十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樣法治思維就以一種既熟悉又陌生的色彩面世。
在法律思維尚未研究徹底的時候,法治思維的出現似乎更加令人困惑。僅僅一字之差的詞組到底有什么樣的差別?是不是就是法律與法治的不同定義?本文將以兩者的區別為線索以展開。
二、法律思維
思維是什么?辭海對思維的定義有三類:首先是思考;其次是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最后是相對于存在而言,指意識、精神。法律思維最為社會思維的一種,應取第二種定義,即法律思維中的“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者理性認識的過程,我更愿意把這種“思維”看做是一種過程。
那么法律思維究竟是怎樣的一個定義?對此,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諶洪果老師認為法律思維,系指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所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劉志斌老師認為:所謂法律思維大體上是指法律人根據現行有效法規范進行思考、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式,一種受法律意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響的認知與實踐法律的理性認識過程。
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為簡潔: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
不難看出,以上三位老師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定義。與大部分學者把法律思維的主體定義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同,諶老師的定義是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把法律思維的主體擴大到“生活與法律制度架構下的人們”。這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主體限定的突破。同時這種宏觀的角度與法治理念也有所接近。劉志斌老師的定義也是把思維界定為一種過程,其主體為法律人,其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規范”,其對象為從社會問題上升而來的“法律問題”,其影響因素為“法律意識、法律思想、法律文化”。鄭成良老師的觀點則更側重于實踐,把法律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法所等同。站在各位老師的肩膀上,筆者嘗試對法律思維做如下定義: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
法律思維的主體應限定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思維的取得不僅僅是對規則、條文的學習就能達到,而是要有對法律的崇敬、經過系統的法學知識的學習并有實踐經歷才能像法律人一樣思考,這當然是要經過法學院的長期、系統的教育。甚至有的學者還認為法律思維的養成和保持還在于從事法律職業。一旦離開法律職業后,其法律思維難以維持。故一般人即使運用法律規則來思考社會問題,也難以說其就有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依據是現行法律。我們當然不能把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作為解決現時問題的出發點,那么現行法的依據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進行深入的探究,或者說進行一種價值上的判斷,這種法律應該是良法還是惡法?的確,紐倫堡審判把惡法的存在價值貶的一文不值,但是這種對樸素正義、公正的追求對法律思維有多大意義?如果說法律思維是用來解決問題的過程,當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們運用法律思維來面對社會問題時,讓其首先辨認作為依據的法律是良法抑或惡法又能有多大意義?即使是惡法,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其的運用過程也是法律思維,不能否認,即使是在法西斯治下的德國,即使是惡法的存在,其法律思維的運行也是有序甚至是先進的。所以,人們對良法的追求,對惡法的憎惡無法改變法律思維的運行。對良法的追求這不是法律思維的任務而是法治思維的要求。
法律思維要運用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誠然這句話有經驗論的絕對化,但是經驗對法律思維的影響卻是無可否認的。就像法學院的課堂,老師們常舉的例子,一個剛從校園畢業進入法院的法科生,自己都沒結婚經驗,怎么能判定婚姻是否破裂?我認為,經驗分生活經驗和職業經驗,在這里是指法律實踐經驗。而無論是生活經驗還是職業經驗其對法律思維過程的影響都是存在甚至是巨大的。陳金釗老師把法律思維分成三個層面:思維定式;思維的知識結構;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程序。其中思維定式中就包括經驗。而思維的知識結構則體現了法律思維的規則性。其他法律方法則包括邏輯推理,大陸法系奉為經典的三段論式推理就是典型。還有法律的解釋,法律修辭等等其都為法律思維過程所運用。
三、法治思維
如果說自然科學是求是,那么人文科學就是求真。進入法學領域,目前求真的最好方式就是法治。鄭成良老師認為,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一種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自覺的而不是被動的、經常的而不是偶然的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我更傾向于認為,法治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方式,而法治的實現則必須有法治思維的引領。沒有法治思維的養成,法治則是難以企及的烏托邦。
法治思維又是怎樣被定義的呢?
陳金釗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法治原則、法律概念、法學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術性規定等在思維中的有約束力的表現。
蔣傳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則是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一種社會思維,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理念、視角和思路。
姜明安老師認為:法治思維是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過程和活動。
由上述概念可知,法治思維的主體在于執政者。我同樣反對把法治思維的主體擴大到公民,“法治”一詞重在“治”,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管理行為(當然,是現代意義上的服務行政,而非統治)。必須注意的是,法治是依法而治,絕非用法統治,即必須是rule of law,而反對rule by law。所以與政治國家相對的公民難以具有法治思維,用訴訟法上的話說,一般的公民難以“適格”。再進一步,政治國家中的執政者要有法治思維,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有法律思維,那么剩下的公民,當他們隨著社會的進步、權利意識漸漸覺醒,他們自覺不自覺的用法律來思考問題,甚至像歐美法治發達的國家,凡事“找我的律師”,說出這句話的這種思維我們該用什么樣的一個詞組來定義?在這里,與本文主體無關,不再論述。
法治思維仍然是一種思維,所以我認為其仍然是一種過程。但是法治思維卻又有其特殊性。法治思維的核心是重視和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功能和作用,構建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意味著理性統治,而人治難以避免非理性的誤區。蔣傳光老師也認為:法治思維是一種理性思維。什么是理性呢?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并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可見,理性是要認識社會發展規律并與道德緊密相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而這種善又是涵蓋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在內的――這正好與法追求的相吻合。故法治思維中的法是也應該是良法。如江必新老師所說: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實質合法性,實質合法性指不僅要表面形式上要合法,而且本質上要合法。要有高度正當性、高度民主性和高度和正義性。
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形式的思維。這對當下正處轉型時期的中國具有重大的意義。中國上千年的專制統治,使人們權利意識淡薄,“是官強如民”的觀念根深蒂固,而不幸的是官員們也往往以“父母官”自居。甚為巧合的是,17世紀的英國,英王詹姆斯一世統治期間,英國保王政治理論家菲爾麥也是利用王權與父權的捆綁關系來論證王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他提出了著名的菲爾麥命題:未成年子女與其父親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是父權存在的基礎,而王權來自父權,如果父權不可避免,則君主制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見,無論東西方都存在“權利”屈從與“權力”的歷史,孟德斯鳩曾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何使權利得到保護,如何使權力得到限制,制度設計是基石,法治思維是關鍵。
四、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的異同
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同為思維,同為過程,差異巨大卻也有殊途同歸的地方。首先,兩者都以制定法為依據。沒有制定法,談何法律思維,談何法治思維,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次,法律思維與法治思維均以權利義務為中心。法律思維中的代表――司法思維不正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恢復均衡為最終目標嗎?執政者的執政行為,在法治思維的規范下不正是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或者與公共利益相沖突時把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降至最低為目標嗎?最后,實質上,法律思維在某種程度上是法治思維的一部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中心――司法機關正是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國家機器依照法治思維運轉時,必然意味著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的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而一旦法官嚴格遵循法律思維裁判,忠誠的把法律作為上級必將帶動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法律思維的推崇。
同時,在似乎具有隱約相似的外在下,也有著迥然不同的內在。
(一)兩者的適用主體不同
如上所述,法律思維的適用主體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這是一種不經法學院教育、不經法律職業的磨礪所難以獲得的。我個人反對對法律思維適用主體擴大化的解釋。季衛東老師就認為這是法律人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他說:這個職業法律家團體以其通過法學教育和實踐體驗所形成的獨特的思考方式而區別于其他職業。在與政治家比較的基礎上,他將職業法律家思考方式的特征概括為“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 ”、“兼聽則明的長處 ”和“ 以三段論推理為基礎,力圖通過縝密的思維把規范與事實、特殊與普遍、過去與未來織補得天衣無縫”三個方面。法治思維的適用主體是執政者,是公權力的行使者,這同樣是難以隨意獲得的資格,因為公權力的授予并不是隨便的,行使公權力的人是要經法定程序選撥的。同樣,我反對法治思維適用主體范圍的擴大,詳盡理由上文已述。
(二)兩者目標不同
必須承認,這是以社會轉型的當下為背景。法律思維的目標更側重于個案的解決。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抑或法學學者若想在現時生活中解決身邊的個案,就必須運用法律思維的特征,通過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正當的程序、司法標準的衡量等步驟來進行,其結果可能不是客觀但是卻合法,這就是法律思維所追求的。而法治思維的運用則以更好的促進經濟轉型與進步,更好的使行政權力服務于人民,更好的促進社會進步為目標。從這個角度來說,法治思維更加具有宏觀性,而法律思維則更加具體。
(三)兩者適用方向不同
這是一種過去與將來的方向。法律思維具有過去式的特征。法律思維的啟動是因為社會問題的出現,而社會問題一旦出現,一旦進入爭端解決機制就說明它是過去的事實,所以法律思維的運用就是用來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所以它具有過去式的特征。而法治思維不同,它更多的是面向現時、面向未來,側重于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時的一種理性的思考、注意和警惕。它要求實施或即將實施權力的目的合法、合理、權力的來源和權限合法以及內容和程序的合法。也就是說,法治思維就是用合法性來對執政者實施或即將實施的權力進行規制的思維過程,它是面向當下和未來的,而不能也不可能面向過去。就像我們不能以當代社會“依法行政”的標準去要求封建社會的行政官員。
(四)兩者在是否能滲透感性認識上不同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根據現行法律、法律經驗、其他法律方法以及法律精神而對社會問題的一種思考過程。良好或者說嚴格的法律思維需要絕對的理性,而拒絕個人情感的滲入。法官需要中立審判,不得先入為主,目光只能在事實與法律規范間來回穿梭,甚至被比為一部機器,放進去案情和規則,拿出裁判結論;檢察官同樣如此,他不能因為嫌疑人故意或過失、善良或邪惡、位居廟堂抑或身處草野等等法外因素而做任何認識上的改變。他只能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法律規定,確定罪名,提起公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等。律師也同樣如此。由于法治觀念的淡薄,人們通常認為對方的人或者辯護人就是對方利益的維護者,而不管這種利益合法與否,只要是對方的,就是我反對的。故而對律師頗多責難,在我國律師的地位也不似歐美法治程度較高的社會那般崇高。誠然,律師要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是合法的,是法律所保護的,是值得爭取的。律師在對個案進行法律思維過程中,不能滲透入其他感性因素,特別是金錢因素。法律思維中運用的法律經驗也是不同于生活經驗而高度職業化的方法的一種。
法治思維則不同。從治理這個角度上說,執政者需要充滿對弱者的同情。特別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它往往要考慮到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權力的行使如何合理,如何減輕對弱者的侵害,這需要不斷的取舍衡量。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的行使更需要在法律規范的范圍內,盡最大的努力去同情去幫助弱者,例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只有帶著同情弱者幫扶弱者之心,法治思維才能真正完成他的使命,當然這是在行政權行使的角度。同樣,在法學界有這樣一句格言:法無規定則禁止。誠然,這是對公法而言,毫無疑問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法屬于公法范疇,而依上文所述法治是從治理的角度來理解的,那么行政權就是其最大的載體。如此看來,作為法治載體的行政權的行使是不是就必須謹小慎微,嚴格依照法定事項運行呢?筆者看來并非這樣,而是有選擇、有區分的適用。“法無規定則禁止”是對行政權的限制,對行政權的限制是擔心行政權過度膨脹導致其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這里說的禁止,是指對行政相對人在管理領域課以不利益行為的禁止,即事關公民合法權益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處罰。反之,在行政權服務領域是應該可以授予行政機關一定自由裁量空間的,即在這個領域行政權的行使需要蘊含深情。例如,對生活極其困難的弱勢群體增設福利待遇,這未嘗不可。
法治思維在一定的領域可以滲入感性認識,這是其與法律思維的又一個不同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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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現代性、理性與法治
今天,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經以不可阻擋之勢參透到各個方面和領域,人們不僅用法律確認、維護、鞏固原有的社會秩序,而且還試圖用法律創造一個嶄新的社會。這正是法的現代化的一個直接結果。"現代化是基于科學技術革命,整個社會從物質到精神、從制度到觀念的總體變遷,是特定社會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葛洪義)法的現代性因素,也就是現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向社會公開;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并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盡可能明確、無歧義;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現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范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上述八個法的現代性因素,概括起來說,就是理性化,或者說,法的現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認為法治化是現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實際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現代性就是法治的屬性。"(葛洪義)
理性一詞現在已為人們耳熟能詳,它在世界范圍的流行則源于啟蒙時代。狹義的啟蒙通常是指從17世紀洛克開始,在18世紀的法國進入,到19世紀的康德黑格爾達到頂峰的"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核心是弘揚理性,提倡科學,反對宗教,倡導確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啟蒙運動的思想基礎就是理性主義,而理性也成為現代的核心概念。關于理性,必須提近代哲學的始祖笛卡爾。笛卡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從"笛卡爾式懷疑"出發,在尋找作為哲學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過程中,確立了人的理性思維至高無上的地位。他提出:絕對確實可靠的公理、原則在傳統的經院哲學中找不到,從前輩流傳下來的見解中找不到,感覺到的東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數學證明也可以懷疑,因為許多人在數學問題上陷入錯誤。所以對于我們來說,無可懷疑的、確實的東西就是我懷疑或者我思維,懷疑的存在意味著懷疑者的存在,思維意味著存在一個思維著的東西,由此,他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我思,故我在",確定了人的理性思維的至高性。我們知道,法治作為一種實踐,是西方近代社會經濟政治革命的產物;作為一種信仰,是西方知識論文化背景的產物;作為一種理論,則主要是理性主義的結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義上的理性統治,正如韋伯將人類歷史理解為不斷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過程一樣,法的現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產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導致了現代社會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釋一切、評價一切、規范一切的結果,是建立起來了一個以理性為中心、科學為基礎的權力與知識體系,它在帶來工業文明輝煌的同時,也導致了現代思想的嚴重封閉,加劇了社會的緊張、焦慮、分裂,導致了對現代的痛苦反思--學術界稱其為"現代性危機"--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為特征的后現代思潮。在中國,復雜的民族性與自我封閉的偏狹趁此機會也大興風浪,以對法治情緒的表里不一與為自身利益的投機取巧為實質而繁衍出一系列"畸形"的"法治"現象。
二、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消解
后現代思潮是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開始流行起來的廣泛的文化思潮。后現代主要不是指一種時代意義上的歷史時期,而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后現代思潮仍然是19世紀以來的思想家對工業化所開辟的現代文明的批判的繼續。"現代性危機"的發生激發了解決危機的熱情。貝克在此基礎上把現代化區分為簡單的現代化與反省的現代化。簡單的現代化肢解了農業社會,開創了工業社會的結構圖景;反省的現代化瞄準的則是傳統的現代化所勾勒的工業社會圖景,意圖創造一個新的社會形態,它試圖用理性自身的力量克服理性的難題,以解決"現代化性危機"。與此不同,后現代主義的解決方案側重于解構理性,張揚非理性,以不確定性與內在性應對"現代性危機"。后現代思潮迫使我們在對自己以往的確信進行深刻檢討的同時,也在用一種漫不經心的學術語言和看似輕松的游戲方式解構、消除、反諷理性和一切規范--包括法律規范。顯然,后現代作為一種文學、藝術、建筑工藝、哲學等領域的新思潮或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甚至可能帶來相當富有成效的結果,但它在法學領域的運用,將起著顛覆啟蒙時代以來形成的法治理念的作用。
關于后現代思潮與法治的對立,是通過后現代思潮傾向于與理性徹底決裂而決定的。哈貝馬斯指出,后現代主義作為與現代性的告別,必然表現為與合理性的決裂,所以,后現代主義的主要特征就是非理性主義。利奧塔等后現代思想家認為,后現代主義的出現與理性觀念的主要轉變相適應。有人甚至認為,盡管后現代主義至今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但是,理性的死亡卻是一項歷史工程--現代性的終結的標志。后現代這個時代的時代特征就是作為"統一"和"整體"之根源的理性和它的主體"被粉碎的時代"。具體而言,后現代思潮又是如何宣告與理性決裂并消解法治的呢?
后現代思潮與理性的決裂集中表現在后現代思想家所共享著的一種被稱為"流浪者的思維"的思維方式。后現代學者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和多元性,這些特征正好是流浪者"四海為家而永遠不在家,對他而言,無家存在,沒有任何地方可以稱其為家"存在狀態的反映,流浪者流浪的過程就是不斷突破、摧毀界限的過程,后現代思維正以持續不斷的否定、摧毀為特征。現代思維就是我們稱之為知識論的思想方式,這種思想方式強調一種主體性的觀念,即人是自然的解釋者或宇宙的觀察者,人們可以通過科學改造和控制世界。現代主義哲學試圖成為"科學的",訴諸于精神的方法而非權威,而這種論說的成立,必然依賴主客體兩分的思維范式。按席沃爾曼的概括,現代主義的特征是: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從思維特征看,"后現代思維涉及反思--發現差異的地位,考察非決定性的銘文,致力于意義、同一性、中心、統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說是后現代思潮的邏輯必然。眾所周知,根據我們習慣的劃分方式,歷史上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理論,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和實證主義的法律理論兩大類。在所有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中,法律都已經被價值化,即從好與壞、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理性與非理性等二元對立結構中,選定前項為立足點和價值根據以設定并努力建構一個理想的法律圖式;分析實證主義法律理論則竭力否定價值判斷,猛烈批評形而上學的二元結構模式。但是,法律思維中無論是經驗歸納的方式還是理性演繹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礎之上,也就是都必須為法律尋求一個合法性根據,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支點,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據。也就是說,現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認知基礎上的。而后現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這一點。對于后現代法律理論來說,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認識的確定的內容和使其正當化的根據,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個普遍的本質化的規定性。將法律建立在某種確定的根據基礎上以使其正當化,不過是現論宏大敘事的組成部分,這種觀點連同作為其知識背景的宏大敘事都是一種神話。
在后現代法律理論中,批判法學對現實法律制度的抨擊極具代表性。批判法學又稱批判法律研究運動,興起于美國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觀點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確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確定的,某一案件適用什么法律規則,確認哪些事實,完全是法官和陪審團的主觀選擇,沒有客觀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著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確定性同時還具有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個人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統治者的意志。并非傳統的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中性的那樣,法律使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關系和觀念合法、正當化,把有政治傾向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東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會的;第三,法不是適應社會需要的必然產物,而是階級統治的偶然產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會力量、階級和個人之間相互斗爭的產物,完全沒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學重要代表昂格爾認為,現代性面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是其內在矛盾的體現。法律秩序、法治是現代性的觀念反映,是現代社會內在矛盾的集中體現,而這個矛盾是傳統政治哲學和經典社會理論無法克服的,顯然,昂格爾借此將現代法治從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總之,后現代思潮隱含著突破、破壞、解構法律的合法性根據的基本理論傾向,其結果無非就是徹底動搖啟蒙時期以來形成的現代法治理念和結構。后現代的出現意味著現代法治神話的破滅,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顛覆使本來就缺乏法治基礎的我國法治建設雪上加霜。我們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論闡釋與文化積淀,以夯實法治基礎,卻在后現代思維中發現我們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個行將破滅的幻想,這豈不令人沮喪?正如驀然發現正在審理一件復雜案件的法官其實對法律一竅不通一樣,那種被審判權威迷惑的心緒將會出奇失落。
三、"現代"情結對法治的阻礙
"落后就要挨打",這是對中國近現代史最貼切的詮釋,或許也是對中國人現代化意識和愿望的最貼切的詮釋。從中國和中國法的現代化進程中可以發現,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常常是推動現代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在葛洪義教授看來,民族性固有的難以避免的偏狹所導致的現代化的普遍訴求,自始就多少是不情愿的、痛苦的、悲劇性的,至少可以說,最初的現代化在民眾的潛意識里是從對現代化的敵視開始的。這種夾雜著渴求、無奈和敵視的強烈的、復雜的現代化愿望和情緒,在法律思想領域中就體現為既期待法律能夠幫助我們擺脫各種困難,重建社會秩序,又在內心里對其持懷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態度--這種現象即為中國法的"現代情結"。葛洪義教授認為,在這個現代情結的基礎上,既可以提供持續的來自前現代的反現代思想資源,又可能成為衍生后現代的反現代精神土壤。所以,中國法的現代化過程和方式中攜帶著一種反現代的精神力量。這種現代情結集中體現為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以及行為處事的"熟人"意識。
在中國,內與外的差別是思想的前提。內外有別意味著內外界限分明,內是自己的地盤,在"內"的都是自己人;外是別人的地方,外人則是自己之外的人。外人有時候是客人,自然要對其以禮相待;有時候是豺狼,迎接它的當然是獵槍。在判斷事物、事件、意見時,這個界限意識也是非常清晰的,判斷首先區分的是其來自外部還是內部,在內,則凡事可容,在外,則本能地抱有警惕性,且美其名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種思維模式顯然不是理性的,而帶有深刻的情緒化傾向,盡管在民族存亡、生死大義上不妨明確區別對待,厚此薄彼,但當這種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上升為習慣并得以泛濫,這卻是從一種品德轉化為惡習。內外有別的泛濫,必然形成優劣、先后、尊卑之差,形成"熟人好辦事"的"熟人"意識。正是這些非理性因素在法律思想領域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阻礙了法治化的進程。
在各個民族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界限意識不同程度地都存在著,因為這種區分自然也包含著合理性,但是西方國家中沒有中國這樣根深蒂固的界限意識。西方人不關心,至少現在不很關心地域、血緣的種族界限,更不會竭盡全力地刻意維護自己的家國邊界,界限不是不可逾越的,只要使用一種合理的方式,界限就可以不再是界限,這顯然不同于講究家族本位的思維模式。西方人崇尚個人本位,西方人最牢固、最頑固的界限是理性,這也是羅馬法能夠成為歐洲大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西方的理性主義以及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西方法律制度一直是本質主義,普遍主義的,是對界限意識的反抗。雖然現在西方學者也講要超越界限,但這里要超越的是知識論傳統上的理性的界限。中國法的內外界限意識,是一種民族國家伊始迄今尚未真正法治化的反現代情緒。不過,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在前后才經歷重大挑戰并進一步得到強化。中國歷史在清朝前期以前乃是相對進步的、文明的歷史,但卻使"東方大國"的尊嚴蕩然無存,在"中國向何處去"的世紀大思考之中,"師夷長技以制夷"成為重要的突破口。清末修律正是拯救中華民族的偉大嘗試之一。
清末修律的出發點在于外在壓力給我們帶來的巨大傷害。出于對尊嚴的維護與本能的反抗情緒,清末修律及其后的法律移植都頗具"怪相":一方面學習他國法律,從法律的表現形式到法律的實質內容表述都接受外來法律及法律思想資源;另一方面又對他國法律和法律理念保持著高度警惕性,念念不忘張揚自身,不能忘記自己的本土資源。這副"怪相"似乎正符合不盲從的理性思維,但其潛意識卻是對西方的抵觸乃至敵識,這是一個相當耐人尋味的現象,西方試圖憑借其先進科技"融合"中國,中國人在心理上卻加強了邊界意識;現代化本身是普遍主義的,但中國人在追求現代化的過程中卻強化了自己的精神界限。這種"內""外"的斗爭或許將使中國現代化法治獨具特色,但內外界限的矛盾卻在微觀上消解了法治。
在葛洪義教授看來,在前現代和后現代雙重壓力下,中國法一直處于尋找根據而在現代思想背景下難以找到牢靠根據的無家可歸的思想狀態。或許,"無家可歸"下的"四海為家"將使中國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現代思潮與民族情結將應驗荷爾德林的名言--"危險孕育拯救的力量"。
重慶市長壽區檢察院 余上云 401220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我國各類經濟組織在與政府的關系上應體現出更多的獨立性、積極性與主動性。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進一步提高尚需行政行為等法律規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及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在經濟管理領域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市場經濟 經濟組織法律地位 法律制度 建設
政府與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正確定位
(一)政府權力的存在和運行與經濟組織權利在本質上是同一的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思維模式的影響,長期以來,人們對經濟組織權利與政府權力的認識更多地關注其對立的一面,認為二者“無法攜手同行,而是向著不同的方向進行著。權力始終是強者的象征,趨向于擴張;而權利則是弱者的吶喊,它一直被壓制著……”(程燎原,1999)在經濟行政法領域,權力具有的命令性和強制性使人們更多地看到了政府與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組織之間的對立性與對抗性。隨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政府職能逐步轉變為向各類經濟組織在內的市場主體提供指導與幫助,而不是從前一味的經濟管制,前者是更為積極的國家干預方式,為經濟組織提供了大量的服務與福祉,經濟組織的權利也隨之不斷地擴充,權利與權力之間具有了更多的同一性,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長,雙方的緊張對立關系正趨于弱化。
在我國,政府權力的存在和運行與經濟組織權利在本質上是同一的,具有一致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意味著政府權力的行使,在經濟管理領域應該為了廣大市場主體的利益,以服務于經濟組織為其根本目的。如果僅從權力與權利的對立性出發,就會對政府與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產生片面性的認識。我國目前正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政府由原來的高度控制轉為一定的放權,使企業等經濟組織擁有了很大的自主性與獨立性,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政府應該改變過去那種行政權無所不管、無所不在的狀況,使市場主體從行政權力的全面禁錮中解脫出來,在微觀領域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利,政府應還權于社會,在微觀上實行社會自治,即行政權在微觀上應該收縮。
(二)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忽略的作用。畢竟,“看不見的手”并不像它的設計者所希望的那樣完美,其作為市場資源配置的手段與經濟運行的載體并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不可自救的缺陷。所以要依靠政府通過宏觀調控給予市場調節和干預,保證市場充分發揮作用,同時又要彌補和克服市場的盲目發展所帶來的缺陷與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產生了許多具有服務性和給付性質的權力和職能,如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平等競爭、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社會保障福利,維護社會生態、社會環境等。從宏觀上講,政府是很有作為的,而不是無權或少權的政府。
在宏觀上,政府權力適當的擴張是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目前在我國,確立政府權力的服務、給付功能應該是主導方面,經濟組織在市場領域需要行政權積極性的運作為自己的權利與自由服務。行政權應該從不該進入的領域中退出來,并合法、合理地運行。行政權的行使只要能切實服務于經濟組織,有益于權利、自由的發展,并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我們對行政權就不能一味地給予消極的控制,而是應盡力地配合其健康、順利地運行,使其充分地發揮各種積極、有效的服務功能。政府在其職能改變,能為經濟組織積極地提供服務與幫助的時候,我們的目光“不在于政府的職能是否應該縮小,是否應該達成‘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模式,而在于對政府應當做什么和不應當做什么需要界定清楚”。
(三)政府職能的變化使其與經濟組織應是良性互動關系
在行政權有所作為的領域,政府職能的變化,使得其與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良性相互促進的關系,而不只是對立、對抗的關系。這就需要經濟組織對政府給予的服務、給付應該積極地配合,否則政府的作為難以實現,經濟組織難以得到應得到的服務與利益。因此在經濟行政法領域要注重“激勵機制”作用的發揮,即既要激勵政府在其應當作為的領域積極行政,主要是提供各種服務與給付,又要激勵經濟組織積極實踐法定權利,尤其是積極地參與行政。在這種機制中,雙方的關系應該具有“服務與合作”的特點。
盡管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經濟組織的個人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雙方彼此信任,處于服務與合作的關系,但是這兩種利益的差別并未完全消失,障礙依然存在,雙方在愿望、意見和要求上并不完全相同,這時就需要雙方進行不斷的“交流”與“溝通”,盡可能地將矛盾降至最低點,使雙方的利益達到最大化。政府通過行政公開、聽證等制度的設立,與經濟組織進行廣泛的交流與溝通,同時經濟組織也要向政府積極地表達其愿望、意見、要求,從而使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能體現經濟組織的意愿,使所提供的服務能取得經濟組織的廣泛信任。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使經濟組織具有了很大的獨立性、自由性,使其成為了獨立的利益主體。在與政府所形成的“服務與合作”的關系中,在不斷的“溝通與交流”中,經濟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自由與利益,爭取自身的自由與利益,其權利意識、法律主體意識就會不斷增強。這就意味著經濟組織在認識到自己的獨立性、自主性之后,會根據社會的發展與變化主動向政府提出新的權利請求;其利益受到損害后通過各種途徑對自身的利益給予確認和維護。
所以,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權力運作方式在宏觀與微觀上的不同、職能的轉變、其與市場主體在法律關系中表現出的是服務與合作的關系,雙方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不斷的進行溝通與交流,同時經濟組織權利意識、主體意識的建立,使得經濟組織在與政府的關系中不再是消極、被動的被管制的對象,而應該具有更加獨立、積極、主動的經濟法律地位。
完善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建設
(一)加強經濟領域中一些行政行為的法律制度建設
目前,在我國經濟領域中的一些行政行為仍然缺乏必要規范。諸如經濟行政合同、經濟行政指導、行政征收等行政行為已在我國得到廣泛應用,如在行政指導在國家產業政策、體制改革、價格、企業聯合與兼并、企業經營等方面廣泛存在,但仍存在經濟組織的參與度不高、法制化程度較低、指導手段不規范等問題。盡管從某種程度上講,上述這些類型的行政行為并非完全缺乏依據,但是這些依據可以說是種類繁多,從法律到法規,從規章到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據的機關更是參差不齊,出現了許多損害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如行政征收中的行政亂收費現象仍屢見不鮮。相關法律的出臺,尤其是一些更能體現行政民主、體現經濟組織意思自治、體現經濟組織與政府合意的經濟行政指導、經濟行政合同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將有助于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改善。
(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設
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律傳統是“重實體,輕程序”。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這一觀念有所改變,但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經濟組織的程序權利還是稀缺的,這使得經濟組織無法充分地表現其獨立、積極、主動的一面。
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本文以同意采取“分階段單行立法”,最終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分步到位式”。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維護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民主與公正,所以“公正”應該是行政程序立法首要追求的目標,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也不能忽視政府在為經濟組織提供服務等各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只有提高行政效率,才能使其更好地發揮這種作用。所以要注意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性,在“公正”的基礎上,不能忽略“效率”的重要性。
(三)行政監督機制的法律制度建設
經濟組織對于政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予以監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組織權益的維護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關于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解釋中,對經濟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出臺的反補貼、反傾銷的司法解釋擴大了經濟組織的救濟范圍。不可否認,這兩種監督,尤其是行政訴訟對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政府權力的監督、維護市場經濟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外,我國還有一種對政府的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即經濟組織對政府的民主監督,這種監督方式主要涉及政府信息的公開問題。各類經濟組織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與方式,諸如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評論或批評政府的活動形成一種很廣泛的監督。目前我國,政府相關信息的公開化還不夠,我國于2008年5月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已經實施的一年多的時間里效果并非理想。制度規范的不完善導致經濟組織因其所享有的權利在實踐中難以實現,使其輿論監督只能流于形式。因此,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有關行政信息公開化的法律制度,充分發揮各類經濟組織的輿論監督的作用,使其積極地與政府進行最廣泛形式的溝通與交流。
總之,缺陷與不足在所難免,縱觀我國法治的進程,當前我國行政法律制度在經濟領域的建設成就仍是蔚然可觀,而且正向著良性的方向健康發展。這畢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關鍵在于發現問題所在并加以解決,以求經濟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組織法律地位得以逐步提高。
參考文獻:
1.王克穩著.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可見,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關鍵詞:思維導圖;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應用
一、思維導圖的概述
(一)思維導圖的概念
思維導圖是一種可視性圖表,用以表現發散性思維,是一種整體思維工具,可應用到所有認知功能領域,尤其是記憶、創造、學習等各種形式的思考。它通過捕捉和表達發散性思維,將大腦內部的過程進行了外部呈現,因此也被描述為“大腦的瑞士軍刀”。[1]
在20世紀60年代英國人東尼?博贊(Tony Buzan)提出了思維導圖的概念,這一創造讓做筆記不再枯燥,從而提高學習能力。與傳統的記筆記方法相比,思維導圖可以通過提煉關鍵詞使主題更為明確,同時能夠區分每個主題的重要性,界定各個主題和概念之間的聯系,更重要的是,每一幅思維導圖都是一個獨特的創造,因此有助于提升記憶力,改善復習信息的速度與效率。[2]
(二)思維導圖的特征
1.中心圖畫(學習目標)明確。思維導圖的需要使用中心圖像用來捕捉主要內容――比如,如果學生使用思維導圖來學習第四課“恪守職業道德”①的內容,學生在白紙或筆記本的中央寫上“恪守職業道德”的字眼并配上能表示“職業道德”的圖像。這樣使用醒目的圖像置于中心作為主題,可以大大地吸引眼球和大腦的注意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些主題詞不方便使用某圖像代替,則須通過使用色彩、變換詞形來增加層次感,從而起到使用吸引人的效果。
2.分支從這幅圖畫向四周散射,與蒲公英花頭的結構相類似。首先被分成各大主題,附在中心圖畫上,然后次主題也以分支形式表現出來,附在上一層分支上。分支由一個關鍵圖像或者印在相關線條上的關鍵詞構成。由于大腦容易對直線有厭煩倦怠情緒,思維導圖中的曲線和分支,猶如大樹中的樹枝,更符合自然,更能引發無窮的想象。
3.關鍵詞的使用。思維導圖并不會完全排斥文字,而是更強調融圖畫與文字的功能于一體。因此,有關鍵詞(例如短語、短句)單獨使用,分布在分支線條上;但是一般更傾向于與圖形圖像一起使用,起解釋導引作用。如果思維導圖不使用關鍵詞,而是寫滿了句子,那它就如同手指沒有了關節,與僵硬的木棍沒有兩樣。[3]
4.圖文并茂,色彩豐富。因為圖形除了能夠吸引眼球的注意,還可以觸發無限聯想,并且是一個極其有效的幫助記憶的方法。研究表明,與單純的詞語相比較,大腦更傾向于接受圖形。而色彩的增加(通常采用三種以上的顏色),使思維導圖更加生動,同時可以增強記憶力與創造力。
二、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應用的必要性
(一)思維導圖在職業教育中的應用概況
在國外的教育界,諸如哈佛大學、劍橋大學等知名學府已經在教授和使用思維導圖。在新加坡,思維導圖已經被引入中小學教育。在英國,思維導圖更被列為中小學的必修課程。還有我們熟知的德國職業教育的師資培訓――行動導向法,思維導圖已作為一種成熟的工具和方法應用在教學過程中。
在我國,1998年思維導圖的概念開始被國人接觸,到了2008年在我國的教育領域尤其是基礎教育領域得到了比較廣泛和深入的研究應用,針對職業教育領域的運用則顯得較為缺乏。②直至近幾年,在職業教育領域的應用才逐漸增多。
與德國類似的是,思維導圖主要應用在我國針對職業教師的師資培訓上。例如同濟大學職業技術教育學院在針對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級骨干專業教師培訓中,把思維導圖法與頭腦風暴法、卡片展示法等作為行動導向教學中具體使用的方法進行介紹和實踐訓練。[4]在課程改革中,工學結合一體化的課程是改革的主要方向,思維導圖法被認為是對一體化課程順利實施比較重要的教學方法之一。趙志群學者認為在“制定計劃”和“作出決定”的階段,可以采用思維導圖的方法,并提出如果運用得當,思維導圖法不但可以促進每個學生積極思考,而且可以幫助他們學會借鑒他人智慧、激發自己的想象與靈感,從而產生更多更深層次的想法。[5]
(二)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應用的好處
1.培養自學能力,有利于理解能力的深層開發。
《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中,涉及道德與法律的內容,這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學生不僅曾在初中思想政治課上學習過,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常有耳聞。傳統做筆記的方法是利用數字、短語、句子、列表和劃線,這只使用到了大腦左邊皮質層的記憶功能。而用思維導圖做筆記時,可以用關鍵記憶圖像(右腦)總結出你所作筆記的中心主題。用這種方式作筆記,由于使用了多維度的記憶規則,除了能夠記住所作的筆記,還能有時間去理解分析所記事項和關注學習的教材。在《職業道德與法律》中通過思維導圖的應用,能夠增強學生對所學概念的理解,也讓其有時間去批判性思考所學事項與生活中的聯系。
2.培養發散思維,有利于探究性學習的開展。
隨著課程改革進程的推進,《職業道德與法律》的教學更強調學生對所學內容的融會貫通和舉一反三,例如“依法經營企業”的課程學習中,通過小組對一個案例的學習,串聯所學知識點,目的是讓學生能夠聯系實際解決問題。而引入思維導圖的運用,可在課前讓學生提前預習所學知識,課中隨著案例的學習進一步發散思維補充完整,課后小組通過分享各自的思維導圖后加以鞏固。這樣做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更是有利于探究性學習的開展。
3.培養創新精神,有利于學習動力的激發。
《職業道德與法律》中的內容既常見卻又不易掌握,但此門課的目的不是單純的學習“道德”和“法律”的概念,而是希望通過課程的學習發自內心的踐行道德要求、提升法律意識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思維導圖的引入,使單調的知識學習轉變成了多彩的能力培養,不僅可以激發學習動機,從根本上把“要我學”轉變成為“我要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
三、思維導圖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應用設想
(一)思維導圖的繪制辦法
學習思維導圖,首先要懂得繪制的辦法。通常有手繪法和機繪法兩種。
1.人手繪制法。此種方法是使用紙和筆去完成,其中筆的顏色須多樣。博贊先生在他的《大腦使用說明書》一書中,提供了成功繪制一張思維導圖的依據,總結了繪制思維導圖的七個步驟:(1)從一張白紙的中心開始繪制,周圍留出空白;(2)用一幅圖像或畫表達你的中心思想;(3)在繪制過程中使用顏色;(4)將中心圖像和主要分支連接起來,然后把主要分支和二級分支連接起來,再把三級分支和二級分支連接起來,依次類推;(5)讓思維導圖的分支自然彎曲而不是像一條直線;(6)在每條線上使用一個關鍵詞;(7)自始至終使用圖形。[6]
2.機器繪制法。機繪法是指使用電腦軟件③進行繪制,現時常用的思維導圖軟件有Mindjet Mindmanager 和Freemind兩種。基本思路與手繪法一致,但電腦軟件較為人性化的設計,提供眾多模板參考,方便思維導圖初學者的入門。例如在《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課堂上,在學期初引入思維導圖學習時,可使用電腦軟件對學生進行介紹,這種可視化的效果能更為直接讓學生提起學習興趣。
3.繪制的原則。思維導圖繪制的原則首先要清晰明白,通過對關鍵詞的提煉和使用粗細不一或顏色不同的連接線,能夠使繁冗的文字變得簡練。其次是突出重點,通過使用中心圖像幫助理解和記憶。接著要合理布局,思維導圖的目的是化繁為簡。因此必須把一課的內容濃縮在一張紙上,因此合理布局非常重要,同時也能培養提煉重點的能力。最后要使用聯想,這也是思維導圖的奧秘所在。提煉重點后,隨著學習知識的時間減少,通過聯想和發散思維,培養批判性的思考能力的時間隨之增加。
(二)如何利用思維導圖做《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課程筆記
1.自身示范,帶領學生繪制第一張思維導圖。思維導圖的使用,學生一開始仍停留在概念圖④的認識上。因此,通過親身帶領學生畫下第一張思維導圖很重要。
(1)準備工作,給學習小組分配一盒彩色筆(事先規定須使用三種顏色以上),每位學生一張A4大小的白紙。
(2)明確主題。設置“職業道德與法律”為中心主題詞,并引導學生將其轉化成圖像,例如把書本的封面畫出來。
(3)發散思維,引導二級關鍵詞。例如道德是包括文明禮儀、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的內容,法律則包括法治國家、憲法、程序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制度。
(4)通過聯想,引導三級關鍵詞。例如禮儀包括了行為舉止、語言談吐;行政法、刑法能引申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等劃分。
(5)根據已學知識和日常見聞,使用5W的思維方法進一步完善思維導圖,5W即What(什么),Who(誰),When(何時),Where(何地)和How(怎么樣)。
2.堅持每課一圖。學生通過在導入課中學習了思維導圖的繪制,同時也對整個課程的內容有了大致的了解。隨著學習的深入和課時的安排,可以要求學生在課前、課中或課后對每一課的內容進行思維導圖的繪制。學生可以通過對課程內容的學習不斷完善思維導圖。這樣的學習,除了把知識內容濃縮,同時也能對課程體系完整地串聯一起,既有利于課程的復習,也有利于重難知識點的掌握,更有利于學習興趣的激發和發散思維能力的培養。
3.通過小組合作,共享思維導圖,完善課程學習。例如在“維護勞動權益”的學習中,思維導圖的初稿由學生個人根據自身的理解完成,課堂上通過任務驅動教學法,小組合作分析案例,共同得出畢業后求職以及出現勞動糾紛后維護勞動權益的途徑。此時小組間通過共享各自的思維導圖,說出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在小組長的領導下,個人通過取長補短,不斷補充完善思維導圖,進而加強對重難點的學習。
4.教師通過整個課程中應用思維導圖,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和“共贏”精神。《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目標是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培養法律意識。思維導圖的應用,把枯燥的道德、法律內容轉化成色彩紛呈的圖畫;結合探究型小組學習,共享思維導圖,讓學生學習生活中踐行道德中的互助精神和團隊合作,也更能適應畢業后在企業中的發展。
注釋:
①本文所指的《職業道德與法律》一書,是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的中職德育課教材。文中提到的上課內容,均選取教材中的課程名稱。
②筆者通過在中國知網以“思維導圖”“中職”等關鍵詞的搜索發現,在中職教學中對思維導圖的運用的研究文獻較少,更多的是在中小學等的基礎教育領域上的研究。
③現在除了電腦軟件可以繪制思維導圖外,也能使用手機軟件iMindMap進行隨時隨地繪制。但現在課堂常用的為電腦軟件,故文中不另行針對手機軟件進行介紹。
④“概念圖”與“思維導圖”的概念在學界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認為是內涵是一致的,只是說法不一。也有觀點認為是這兩者在起源、應用和形式方面是完全不一樣的。本文持第二種觀點。“概念圖”是是一種用節點代表概念、連線表示概念間關系的圖示方法。例如利用概念圖表示《紅樓夢》中的人物關系。
參考文獻
[1](英)東尼?博贊著,卜煜婷,陸時文譯.思維導圖寶典[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4.第33-34頁
[2](英)東尼?博贊著,陸時文譯.博贊學習術[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4.第105頁
[3]李林英,李翠白主編.思維導圖與學習――學習科學與技術新探[C].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第13頁
[4]李冀平.思維導圖在職業教育教學中的應用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河北:河北師范大學,2011. 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