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3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貿易的結算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匯付結算方式的風險和防范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以匯付方式結算買賣雙方債權債務時,買賣雙方基于一方對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資,提供信用方將承擔較大的風險。匯款方式在支付類型上主要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對進口貿易商來說預付貨款風險較大。
預付貨款主要適用于進出口雙方關系密切,相互了解對方資信狀況,進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夠按照自己的要求發貨。但是進口方也有的風險,將來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貨物,或貨物與合同不符,將遭受損失或承擔風險;貨物到手前付出貨款,可能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及利息損失。因此,為了有效規避風險,進口商在采用預付貨款的結算方式時,應該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應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資信狀況;其次,在合同中規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業發票、出口許可證明或出口無限制聲明以及銀行預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和防范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當今國際貿易中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3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當出口商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時,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信用證業務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銀行處理的是單據業務,而不是貨物,對貨物質量優劣、途中受損、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銀行就必須對外付款。
因為信用證具有開證銀行承擔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獨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業務處理是有關單據而不是貨物等特點,對于進口方來說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與信用證一致的單據,也不能排除其在發貨的數量與質量上與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數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現象以前時有發生。
2.出口方因各種原因延遲交貨,迫使進口方對信用證的裝期和效期進行延展,貽誤進口方對商品最佳的銷售期,使合同雙方發生糾紛,開證銀行只能根據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是否一致來決定,而不能以出口方違約的客觀事實為由拒付。
3.由于國際貿易項下商務合同內容不同,條款各異,所涉及商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各不一致,進口方對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檢證書無法保證能夠滿足進口方對各類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國家距離進口方國家較近,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進口商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
5.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相關規定,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即支付貨款,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負責”,這對進口方是很危險的。
從開證行方面來說,如果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后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
(二)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防范
1.信用證單證的風險防范
(1)嚴格執行操作規范。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必須認真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交貨的價格條款。要謹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證條款。合同的貨物與信用證記載內容要一致,信用證條款不能與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補充。在實際中,可以在不違反合同基本規定前提下適當增加若干條款。如為防止國外出口商以次充優,可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對方出具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SGS檢驗證書或對方國家官方機構檢驗證書,證明內容包括貨物品質、數量、包裝等。為了防止出口商短裝貨物,還可以要求對方出具的檢驗方證書必須是在裝船時進行的。在信用證審核過程中,要按照“單證、單單”一致的嚴格原則,采用縱橫審單法仔細審核:即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閱讀一遍,每涉及到一種單據,立即與那種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一致”(橫審);橫審完畢后,再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單據逐一進行核對,特別注意各單據簽發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項目的一致性,確保“單單一致”(縱審)。審核過程中,每發現一個不符點,應立即進行記錄。如果存在不符點,只要其不損害進口人利益,或不違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針對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第4種風險,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候,可以在合同條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發貨后先將1/3正本提單快遞給自己,其他單據可交銀行議付。這樣,進口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處及時提貨。
(3)要及時索取提單并查詢提單信息的真實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啟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2.信用證與其他結算方式組合的風險防范
在國際貿易結算領域,銀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運用范圍廣泛、針對性強等特點越來越受到貿易雙方的青睞,而且,如果信用證與銀行保函方式相結合,可以降低結算風險。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風險就必須做到:
(1)簽約前,進口方要謹慎審核國外出口方的資信 。
(2)合同簽訂后,由出口方向進口方出具預付款銀行保函,作為交貨保證,否則退還預付款項。
(3)進口方收到預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預付款項并及時開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合同金額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證按時發貨和進行保證設備安裝調試正常的銀行履約保函作為信用證下單據之一,這樣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時交貨和設備的安裝調試,同時也保障預付款項的安全。如果出口方違約,進口方可根據預付款保函索回預付款項,還可憑履約保函要求擔保銀行進行賠償,以保障進口方的利益。
關鍵詞:國際結算方式 合理選擇 風險
國際結算是指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地以貨幣表示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或資金轉移行為。國際結算方式多種多樣,如何更合理的選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成為企業規避貿易風險、減少成本、加強競爭力的重點。
一、國際貿易的常用三種結算方式概念
1.匯付
匯付是指進出口雙方交易達成以后,買方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
托收是指銀行收到的指示,對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進行處理,以求獲得付款/承兌,或者憑付款/承兌交單,或憑其他條件交單。
3.信用證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應買方要求和指示向賣方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二、國際結算的發展趨勢
簡單的結算方式是賣方寄單給買方,買方匯款給賣方。賣方允許給予買方記賬賒銷的便利,即賣方發貨、自寄單據給買方,暫不收取貨款,記在賬戶上,待一定時期,如一個季度,按賬面余額結算一次。
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貿易結算規則日趨完善,更加現代化、科學化。上述的簡單的結算方式對國際生產及交往活動有很大的阻礙,由銀行的介入完成貨幣的收付行為,使國際結算業務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
銀行結算與電子信息技術結合,使開證、通知、寄單、索償、結匯、調撥等結算環節的計算機化程度加深。同時,世界各大銀行參加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網絡,開展銀行之間互委業務,大大地提高了銀行業務質量和效率。
銀行結算還與電子數據交換結合起來,成為技術革命新潮。稱為電子數據交換,是指在商貿過程中使用電子文件代替傳統的紙面單證并實現各有關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處理。它具有快速、準確、安全、高效、降低成本等特點,在歐美等許多國家已得到廣泛的使用。應用EDI時,租船定艙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承運人在收到貨物之后應發給發貨人一份收電訊,這就相當于傳統意義上的承運意義上的承運人所簽發提單。同時,電子提單與傳統提單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相同??梢?,電子提單的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提單。
我國EDI技術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起點比較低,發展速度相比國外而言比較慢。但是,由于我國加入WTO后各項工作的逐步完善,這種技術逐步得到提高。未來的國際結算發展將更多地呈現出無紙化的發展態勢。
三、國際結算方式的各自風險
1.匯付的風險表現形式
用匯票的傳真件誘使出口商發貨,控制了貨物后就到銀行撤銷票匯。使用票匯方式進行結算,出口商應將收到的票據交銀行托收,待票款回來后才發貨是很安全的。但在實際業務中,往往因種種原因,忽視了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而造成了收不到貨款的損失。利用在境外付款的空頭支付騙取出口商的貨物。出口貨物若采用憑外商的支票發貨,應謹慎以防外商遞交空頭支票。一旦憑空頭支票發貨上當受騙后,耗費財力和精力。利用假銀行本票騙取出品商的貨物。銀行本票因為是銀行信用,是值得信賴的,尤其是國際上有名氣的銀行本票更受歡迎。但有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人們對銀行的信任,用銀行本票行騙。
2.托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托收比起匯款方式來說無疑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但托收方式同樣也存在著自身的隱患,從付款交單來看,雖然進口商只有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后才能拿到貨權憑證,然而在市場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下,進口商常常拒絕付款贖單,此時出口商就要面臨很被動的境地。要么另行處理貨物,要么將貨物運回來。在這兩種情況下,出口商都要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如果處理不及時,還有可能被進口國海關作無主貨物加以沒收。從承兌交單來看,進口人只需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取得單據,提走貨物。倘若進口人于匯票到期時不付款,雖然出口人有權依法向承兌人追索,但實踐證明,此時的進口人多半已無力償付,或早已宣告破產甚至人去樓空了。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是以支付貨款作為取得貨權憑證如提單等的前提條件,而代收行在提交這些單據時,并不負責核實單據的真偽。因此,若出口商偽造了提單等一系列假單據,銀行和進口商往往就難以發現。進口商付款贖單,但手持的卻是假單據,提不到合同規定的貨物。托收對賣方有一定的風險,在托收方式中,賣方先行發貨,然后委托銀行收取貨款。在付款交單方式中買方不付款,即不能取得貨物,因而對賣方有一定的保障。但這種保障是不充分的,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比如買方缺乏資金、貨物調價下跌等),買方拒絕付款,盡管賣方還能控制貨物所有權,但由于貨物已發運至國外,賣方將承擔貨物存倉、保險、轉售或運回的費用損失。而承兌交單,則由于在買方付款前已交出貨物,幫風險較大,一旦匯票到期,買方拒付,賣方有可能錢貨兩空。承兌交單的托收與匯款中的貨到付款相比,同樣是在買方付款前賣方已向其交貨,然而前者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除了合同之外,還多了一張買方已承兌的匯票。如果賣方能夠將匯票貼現,一旦事后買方拒付,持票人的債權將得到票據法的保障,這比起民法和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的債權人的保障要更為有力。
出口商有一定的資金負擔,在托收業務中總是由出口商先行發貨,而后才能收回貨款,故出口商有一定的資金負擔,其大小視匯票付款期限而定,對于即期付款,出口商從發貨到收回貨款一般在10到15天,對于遠期匯票,則還需加上從承兌到付款的日期。手續稍多,費用稍高,托收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同時,需要經過很多手續,服務費用較高。
3.信用證風險的表現形式
開證行信用風險。進口商可能會和小型銀行或不存在的銀行聯合詐騙。信用證硬條款風險。任一條款的細微變化都會帶來巨大影響。信用證軟條款風險。進口商或開證行設置“陷阱條款”。單據風險。它包括了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不符合 UCP600 的規定,單據之間相互矛盾三種情況。這樣就解除了銀行信用,變為商業信用,就有可能存在拒付。
四、國際結算方式的合理選擇
1.匯付
在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中,進出口商都希望在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下達成協議。但是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存在著風險大、資金負擔不平衡等特點,因而很難達成協議,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多用于貿易從屬費用的支付。匯款方式的手續是比較簡單的,手續費用也比較少。因此,在交易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或者在跨國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間用匯款結算方式比較多。
2.托收
總的來說,托收對出口商不利,對進口商有利,不同的交單條件,對出口商不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即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對出口商不利的影響最小,因為,只有進口商即期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單,所以出口商的貨款收回比較快。即便是進口商拒付,則代收行可以不交單,出口商的貨物仍然在控制之中。出口商可以通過需要時的另選買主,不會出現匯款業務中錢貨兩空的風險。遠期付款交單的托收,對出口商的不利影3響大一些。因為代收行交單的條件是進口商做遠期付款,出口商貨款收回比較慢。但是如果進口商不融資,出口商也能避免錢貨兩空的風險。承兌交單托收,對出口商最不利。因為只要進口商承兌匯票,代收行就交單。萬一匯票到期,進口商拒付,則出口商就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
3.信用證
信用證不同于其他付款方式,它可以盡量減少買賣雙方的風險。買方可以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收貨的保障,而賣方只要提交全套單據就可以保證從銀行得到貨款。因此,國際貿易結算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信用證進行結算。但信用證的跨國爭端很難解決,并且手續復雜環節較多,費用也較高。
五、總結
在國際貿易中,企業選擇何種結算方式關乎到各方的利益,更關乎交易成功與否。要明確交易對象的信用及其它狀況,綜合各種因素選擇能規避較大風險的結算方式,選擇某種結算方式后,要考慮風險并能及時采取對應措施,有效的保護交易各方利益。
關鍵詞:結算方式 國際保理 信用證 托收 福費廷
根據聯合國貿發中心的統計數據,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發達國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間的貿易結算中,國際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而成為最主要的結算融資方式。而在我國,信用證使用比例近年來雖有所下降,但仍高達50%左右,部分沿海發達地區可達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較少。據資料統計,目前賒銷貿易已占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賒銷貿易方式是對買方最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貿易方式。貿易方式的改變在向出口商提供擴大國際市場機遇的同時,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匯的風險。因此,深入研究國際保理與其他結算方式的優缺點,為進出口商在貿易實踐中理性選擇結算方式有著重要意義。
國際保理與托收的比較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稱保付,是指出口商以賒銷、承兌交單等方式銷售貨物時,保理商買進出口商的應收賬款,并向其提供資 金融 通、進口商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綜合金融服務。托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商)出具債權憑證(匯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國際保理業務不僅使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了優惠的付款條件,同時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擔了100%的買方信用風險,出口商就可從保理商處獲得無追索權的融資,將信貸風險和匯率風險都轉嫁給保理商。而在托收業務中,銀行僅提供服務,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擔保。銀行在傳遞單據、收取款項過程中,既不保證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負責審查單據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對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遇到進口人拒不贖單而導致的無人提貨和辦理進口手續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銀行同意,銀行也不負照管貨物之責。所以,托收結算方式對出口商有較大的風險,對進口商也有一定風險,特別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貨款兩空的境地。從安全收匯的角度來看,國際保理業務比托收安全。
(二)費用方面
當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務時,須交納一定的保理手續費,一般為所收賬款的1%-3%不等,視保理商事務繁簡及承擔風險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為出口保理商的銀行交納發票金額1‰-4‰的傭金外,還要向作為進口保理商的銀行交納發票金額的4‰-10‰,由于進口保理商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因此傭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銀行費用和單據費用。托收方式下,交單靈活、手續迅捷,程序較為簡便,由于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擔保,因此托收費用相對比國際保理低。
國際保理與信用證的比較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600)的規定,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國際保理與信用證均可以為買賣雙方融資,但兩者也存在很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手續、費用、成本方面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進口商不辦理任何手續,也不承擔任何費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簽訂之前,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出口商承擔相關的保理費用。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要辦理信用證的開證手續,承擔信用證的開證手續費及保證金。保證金的比例不等,小 企業 的保證金往往為開證金額的10%-60%,有的甚至高達100%。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還要支付開證金額1.5‰左右的手續費。出口商要承擔催證、審證、改證等一系列單證手續,貿易實踐中,還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匯票的承兌等項費用。保理業務與信用證相比,費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業務中進口商無須辦理開證、改證等繁雜手續,大大簡化了進口手續,提高了效率。
(二)進口商資金占用方面
保理業務可使進口商免交信用證方式下的開證保證金及有關的銀行費用,而且利用賒銷的優惠付款方式,進口商可以在收到貨物甚至將貨物出售后再行付款。這樣避免了資金占壓,加快了資金周轉,降低了經營成本。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目的保證金,由于信用證結算的周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占用,影響了進口商的資金周轉,加重了進口商的負擔。
(三)業務范圍方面
保理實際上是一種融結算、管理、擔保、融資為一體的綜合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轉讓。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付款或融資??梢?,國際保理的業務范圍基本覆蓋了信用證的業務范圍,而且比信用證的功能要強。
(四)付款保證方面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出口商發運貨物后,將全部單據如發票、運輸單據等直接寄給進口商,提交保理商的僅僅是發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據發票副本向進口商收取貨款,進口商在付款到期時將全部款項付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關費用后再轉交出口商。如果進口商在發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買賣雙方對所交的貨物沒有爭議,否則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相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業務。至于賣方有沒有交貨,所交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銀行概不負責。因此,在付款的保證上,信用證對賣方有利,而國際保理卻對買方有利。
國際保理與福費廷的比較
福費廷(forfaiting),又稱包買票據,是指包買商向出口人無追索權地購買已經由債務人所在地銀行承兌或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其與國際保理的區別如下:
(一)適用范圍方面
國際保理業務由國際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證方式下、在180天以內短期的保證或融資服務,而福費廷是一種向信用證方式下的收款時間超過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證和融資服務的業務。
(二)風險和費用方面
采用保理業務,國際保理商提供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100%信用擔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壞賬風險。采用福費廷業務,出口商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在其向包買商提交符合約定條件的單據及相關憑證、獲得票款后即消滅,保證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費廷業務后即無需承擔資產管理和應收賬款回收的工作及費用,節約了管理費用。出口商可以享受無追索權的票據貼現,轉嫁 企業 可能遇到的收匯風險、匯率風險,并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政策,提早辦理核銷、退稅等手續。
(三)融資方面
采用保理業務,對出口商而言,在國際保理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后, 保理商收到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應出口商的融資要求,可以立即以預付款方式提供不超過80%發票凈額的無追索權融資給出口商,而該融資無須出口商提供擔?;虻盅?,剩余20%的收購價款于貨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強了出口商的資金流動性,增強了出口商的競爭能力。福費廷屬于無追索權的融資,與國際保理業務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資期限更長,期限一般在18個月以上,最長的可達10年,一般以5年為多,同時融資金額最高可達發票金額的100%。
綜上所述,國際保理業務在當今世界的國際貿易結算中已超過信用證業務結算量,在國外已經被廣泛應用。目前,國際上已成立包括我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參加的國際保理聯合會(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國保理商所接受的統一慣例:《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國際保理業務在西歐和亞太地區的 經濟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 發展 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13000億歐元,占全球gdp(國內生產總值)比重超過3.3%;在歐洲,國際保理業務占當地gdp的6%。雖然目前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仍處于起步階段,無論是業務量還是業務經驗都無法和發達國家相比,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參考 文獻 :
1.田桂玲.出口企業如何運用國際結算方式規避本幣升值風險. 現代 金融 ,2008(2)
一、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比較
在國際貿易結算領域,主要結算方式有匯款、托收、信用證、國際保理和銀行保函,下面對這幾種結算方式的缺點進行分析。
1 匯款
匯款就是匯款人委托銀行通過某種匯兌工具將款項匯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有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方式,這三種匯款方式銀行都不承擔付款責任,結算的實現僅憑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商業信譽。
2 托收
托收結算方式,由于沒有信用證作為付款保證,通常又稱為無證托收,屬于商業信用范疇。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證據,又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前者用于收取出口貨款的尾數、樣品費、傭金及其他從屬費用等,后者主要用于收取國際貿易中的貨款。
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主要風險是托收結算方式和匯款結算方式一樣,憑借的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個人信譽和商業信譽,銀行不承擔付款責任。
在跟單托收的兩種方式付款衣單和承兌交單中,承單結算方式較之付款交單方式,對出口商來講承擔更大的風險。在付款交單條件下,當貨款遭到拒付時,至少貨權還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還可以將貨物交進口地的人代為保管,待機出售或另尋買主,不致遭到全部損失。而在承兌交單的條件下,出口商雖根據《票據法》向進口商追款,這時進口商很可能早已倒閉,或逃之夭夭。再加上繁瑣的法律程序、漫長的法庭調查取證過程以及昂貴的訴訟費用,使出口商追款更加困難,即使勝訴追回全部或部分貨款,往往也得不償失。進口商也深知此情,所以拒付情況時有發生。在國際貿易中,采用托收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出口商不按合同發貨,進口商不按約定付款等違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為了防范風險,對金額較大的貸款,不宜托收結算。應采用由銀行或保險公司介入的有保證其他國際結算方式。
3 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按照開證銀行寄來的信用證有關規定,開立以信用證為指定付款人(開證行或進口商)的付款的匯票。由開證銀行承擔付款責任,議付銀行解付貨款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主要特點有:第一,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付款的承諾,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第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不宜受合同的制約,第三,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的買賣,以單據為準,銀行只憑正確的單據付款,議付行憑單議付。
信用證結算的優點是出口商收款風險較小,進出口融資比較方便。缺點是貿易風險依然存在(進口商的提貨風險,出口商的收款風險),進口商資金占用時間長、結算速度慢、費用高,程序較為繁瑣。
4 國際保理
國際保理(factoring)是近20年在國際上發展起來的一種貿易結算方式。它是一種集信息咨詢、信用擔保、貿易融資及賬務管理等多種服務為一體的新型綜合,是對傳統的匯款、托收、信用證等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的補充。換言之,保理業務是在以賒銷為支付方式的貿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的信用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貿易支付方式。
國際保理業務的主要優點:第一,有利于擴大銷售。保理業務是為賒銷而設計的一種綜合性業務,所以出口商可以通過提供最有吸引力的結算方式來增加市場競爭力,擴大銷售;第二,可為出口商提供綜合,是一種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信用擔保于一體的結算方式,第三,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資金周轉,降低管理成本;第四,降低出口商的結算風險;第五,手續相對簡便。
與出口信用保險相比較的優勢是,一般說來,保險服務要比保理服務費用高得多。另外,在出口商信用保險下進口商信用風險一般由保險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擔,在出現壞賬時,保險公司一般只賠償70%~90%,而且索賠手續繁瑣、耗時。保理公司則承擔全部信用風險。
國際保理的主要缺點有:第一,保理商只承擔信用額度內的風險,對超過的部分不預擔保;第二,因貨物質量、數量、交貨期限不符等違約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擔保;第三,費用高,對業務量有一定要求,使一些小企業無法享受這項服務,第四,出口商必須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應收賬款,而且沒有選擇的余地。
5 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與出口相關的履約保證保險。農產品出口時應選擇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險承保放賬期在180天以內的收款風險,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賬(O/A)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的出口。短期險是以出口買方信用限額口為責任上限,由經辦機構承擔企業收回責任。出口買方信用限額口時經辦機構根據付款方式對進口方進行資信調查,對出口企業向某一進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將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余額。經批準后的出口買方信用可以循環利用,即:不發生保險賠償責任,出口企業可以在收到買方付款后,繼續原定付款方式和約定限額項向進口方發貨。為此,企業如需辦理短期信用保險,應在對外簽訂合同前,向經辦機構投保短期險,并將進口方和開證行的英文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傳真,以及以獲知的進口方資信情況提供給經辦機構,并辦理出口信用限額口申請手續。待出口買方信用限額批準以后,企業可在限額內組織發貨。
二、農產品國際貿易結算風險規避策略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形式;防范對策
1 引言
信用證在本質上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是現代國際貿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信用證的產生,本身就是因為異地異國間的貿易中存在著欺詐的可能性。而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然而,信用證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同時由于信用證交易的復雜性以及信用證制度本身只關注單證相符而不去考慮其它因素的特點,導致信用證欺詐的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世界各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從信用證欺詐的產生原因入手,通過分析信用證欺詐的各種形式提出了信用證欺詐的一些防范對策。
2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關于反信用證欺詐的專門立法。刑法中雖然有信用證詐騙罪及附帶民事救濟問題的規定,但這對于實施欺詐的不法分子來說,恐怕鞭長莫及。而《刑法》第195條第4款有關“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規定很不明確,這不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容易導致實踐中對一般信用證詐騙行為與信用證犯罪行為的認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偵查機關干預信用證機制運作的可能性。
我國信用證的立法與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司法解釋效力不高,內容不夠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信用證欺詐的指導性意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第一,它不是通過正式立法途徑實施的,只是一個司法解釋,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很低,這難以保證其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效力不高,還存在著做出的判決不被外國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認定信用證欺詐的具體規定。第三,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國銀行,因為當時只有中國銀行開辦信用證、外匯結算業務,時至今日,在我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己非中國銀行一家,這一規定就顯得很不妥當。綜上所述,由于我國信用證法律不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中許多不規范和混亂的做法,不僅在國內,在國際上都造成了負面影響,損害了中國法院的形象。隨著今后國際貿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國銀行的進入,盡快建立我國的信用證法律體系,完善信用證欺詐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對策
3.1 進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3.1.1 慎重選擇貿易伙伴,深入進行資信調查
防止欺詐的關鍵是要“知道信任誰,信任到什么程度,應在某情況下跟誰打交道”。信用證支付項下,賣方是否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取決于賣方的信譽。因此,進口方對出口方信譽進行深入縝密地調查,成為防范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前提。實踐中,可以通過出口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對外商資信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慎重地選擇交易對象。總之,進口方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另外,在信用證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進口方指定的信譽卓著的商檢機構出具商檢證明,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訂立合同條款要嚴謹,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證方式
進口方可采取簽訂嚴謹詳細的合同來限制對方,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此外,買方應當盡量爭取在合同中使用FOB價格術語。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買方“有責任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貨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绷硗猓灱s后應及時索取提單并鑒別提單信息的真實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啟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3.2 出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交易會或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選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交易。了解對手比了解信用證更重要。在訂立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作出正確的選擇。另外,還要注意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最好選擇世界知名銀行或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或與其有良好行關系的銀行。以免出現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須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3.3 銀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銀行信用較之于商業信用更為可靠,但只有資信好的銀行才有這種可靠的信用。信用證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國通知行負責審核開證行的資信,通知行應協助信用證貿易的出口商了解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在實務中,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甚至倒閉,受益人就要蒙受損失。正如國際銀行安全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報告中說:“如果一家組織機構脆弱,管理混亂,就很容易成為作案者的目標”,信用證欺詐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詐發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錯誤。如果管理上不出問題,且管理更加規范、科學、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證欺詐是不可能成功的。內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嚴格按制度、規定辦事,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重要措施。
4 結論
在國際環境復雜的今天,外貿企業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一些心術不正的企業在結算環節想盡辦法不付款以致出現了許多問題。盡管風險存在,但我國的外貿企業也想方設法地對此進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較好的成績。由于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期,許多國家都利用這一時期“鉆空子”,讓我國的外貿企業困難重重。不過,換個角度想,多解決一次風險問題又能使我國的外貿企業經驗、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當然,在“商場如戰場”的格局中,企業前進的道路是曲折的,對于潛在的風險外貿企業也只能見招拆招。通過不斷的磨練讓我國外貿企業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使我國的經濟與經濟強國抗衡,同時,也讓我國的外貿企業更具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1]于強.UCP600與信用證操作實務大全[M].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