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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技術的專有特點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7 15:38:3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數字化技術的專有特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數字化技術的專有特點

篇1

版權制度的宗旨是保護權利人 (版權人、鄰接權人) 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鼓勵權利人創作既多又好的精神產品,還要構筑有助于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可是,版權理論中始終存在著如何既保護權利人對作品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會的矛盾。化解矛盾的著眼點是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這是版權制度的基石。

毫無疑問,許多……

二、數字檔案館建設中幾個具體的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前進步伐,數字技術的應用并沒有改變版權因新技術的應用而不斷擴張的趨勢,這使得靠相關法律理念得以延續及其補充修正架構形成的版權制度捉襟見肘,許多傳統的法律規范需要重新認識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僅就數字檔案館建設中涉及的眾多版權問題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

數字檔案館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聯合、協作、整體化的,充分實現資源共享的服務網絡體系,數字技術與網絡環境則提供了實現廣泛的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條件和可能性。傳統的以印刷,膠片等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的起始步驟是對其進行數字化,使其具備二進制數字狀態,這就必須明確數字化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依照版權法原理,權利人的財產權與作品利用方式是對應的,作品數字化的實質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這甚至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條件,所以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就應將數字化確定為權利人的一項專有權,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了《關于制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其第二條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無論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現與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1款所指的復制行為。《規定》第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無論是我國舊《著作權法》還是新《著作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數字化權,但是按照《規定》的解釋,數字化權被包括在了復制權當中,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的規定,檔案館為了陳列或保存的目的,將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對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二)數字化檔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檔案館對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及其權利歸屬。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權法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獨創爛”與“有形形式復制”兩個基本條件.傳統檔案作品被數字化,實際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化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獨創性與可復制性不會由于其被轉換成數字編碼形式而喪失掉。所以,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權法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第二條第1款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予以保護。

由于作品被數字化后的獨創性沒有發生變化,不產生新的作品,因此檔案館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的版權屬于原權利人,而不歸檔案館。當然,如果被數字化的傳統檔案作品的版權原本就歸檔案館所有,則數字化后檔案作品的版權也自然歸檔案館。另外,數字檔案館正在利用自己的技術與人才優勢及網絡上豐富的檔案信息資源扮演一個使信息增值的角色。這類增值的檔案作品往往是編纂或編研檔案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檔案館在整體上對其享有版權,但在行使版權時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權。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傳輸與數字化一樣都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樣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檔案館數字化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經過權利人的授權,這在1996年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WCT)第八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由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新《著作權法》第十條第12款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地位的確立,使權利人對作品的傳播方式的專有權延伸到網絡空間,并且能直接傳播作品,行使鄰接權。這對檔案信息服務構成一種威脅,使檔案館無法充分利用新技術為用戶開展各種形式的數字化信息服務。因為不能從事基于網絡環境與網絡技術的檔案作品傳播服務,將使數字檔案館的功能開發受到全面壓抑。

信息網絡傳播權除了阻止檔案館未經授權上載檔案作品外,還會對檔案館開展的數字信息緩存,數字信息瀏覽等服務起到負面影,同時禁止檔案館未經授權把含有檔案作品的數據庫和網絡相連,使用戶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訪問并得到這些作品,盡管在這種情況下檔案館并沒有通過網絡直接傳播檔案作品。網絡傳播沒有傳統傳播那樣的“權利窮竭”問題,檔案館從網上合法下載檔案作品僅僅是針對本次下載行為而言的,所形成的復制件仍然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未經許可不得將其向用戶作新的傳播。

有人認為,檔案館取得數字化權后,就可以把數字化后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因為數字化和網絡傳輸都是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權利人既然授權檔案館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化,就會自然同意將其作品上網傳播。其實不然,權利人授予檔案館數字化權,并不意味著同時授予了檔案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檔案館若把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先后或同時向權利人取得數字化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適用性

合理使用是對權利人專有權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許條件下。不經權利人許可,不付報酬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各國著作權法都針對檔案館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條款。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適用。網絡環境中,對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能否得到適用,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則采取了折衷的態度,其第十條議定聲明規定:“不言而喻,本條約允許締約國各方將其依國內法中按《伯爾尼公約》被認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同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這樣,就把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于網絡空間,并給各締約方自行立法規范網絡環境中的合理使用問題留下了余地。

為了滿足數字時代檔案信息服務的需要,許多國家新的立法都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原則作了調整。比如:1998年美國頒布了《跨世紀千年版權法》(DMCA),對美國原《版權法》第108條關于檔案館的免責條款作了修訂。在DMCA之前,美國《版權法》第108條只允許檔案館為內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復制件(非數字化的)。按照修訂的第108條,允許檔案館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數字化的復制件,條件是不得把這些復制件向檔案館建筑以外的公眾傳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話,修訂還允許檔案館將作品用新的格式復制。DMCA第1201條(d)款又規定檔案館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權”:對相同的復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獲得的,則對他人作為商品的作品復制件,僅為獲得1份復制件,以便決定是否本法允許從事的活動,如果對作品解密,不構成侵犯作品的技術措施權。1999年,澳大利亞頒布的《版權法修正案》規定,檔案館可以將檔案作品上載到網站,但只能為用戶提供作品的屏幕瀏覽(不能輸送到打印機或軟盤)。

新的《版權法》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仍不理想。一方面,與版權擴張的總體趨勢相比,檔案館合理使用的范圍顯得縮小和確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偏重于復制權,而檔案館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權例外并不僅僅限于復制權。法律若不能就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寬泛的例外規定,檔案館就可能隨時受到侵權指控,或在因用戶違法利用檔案行為而引發的侵權糾紛中承擔連帶責任。

三、數字檔案館建設中的版權保護對策

鑒于數字檔案館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關系,鑒于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數字版權保護成為檔案館應對國際版權保護新形勢挑戰的重要課題。我們有必要以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認真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

(一)不斷完善版權制度

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解決最終依賴于版權制度的調整與完善,不僅包括版權基礎理論。基本原則的創新,還涉及具體法律規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問題包括:數字檔案館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完善、法定許可制度和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關系、檔案館的信息存取權與解密權、網絡版權集體授權機制,檔案館的版權責任等。

(二)解決《檔案法》與《著作權法》的沖突問題

檔案作品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權利人“版權”和檔案館“管理權”的雙重控制,對其使用不僅要符合《著作權法》,還要符合《檔案法》,但是現在《檔案法》和《著作權法》在檔案的開放、公布(相當于《著作權法》上的“發展”),利用方面的規定中存在著多處沖突。比如:〈著作權法〉規定,發表權屬于權利人。但《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第1款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那么,檔案作品的發表權究竟是屬于權利人,還是屬于檔案館呢?又比如:《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由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經發表過的檔案作品,上述規定與《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如果利用的是未發表過的檔案,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利用應該受到權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證明就可以不經權利人授權而利用(注:檔案館對檔案作品的“開放”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同意·發表·該檔案作品)。《檔案法》和《著作權法》的交叉與矛盾,有待進一步研究。這對解決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三)成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

僅僅依靠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來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是不夠的,檔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為此應建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其任務包括:開展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研究,提出規劃與對策;運用檔案館集體的力量,向立法機關反映檔案館的要求;代表檔案館和權利人談判,維護檔案館的合法利益;構筑檔案館之間的知識產權流通機制;推動檔案館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交流,開展檔案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活動,促進檔案館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檔案館保護版權的自律性

行業自律,即通過檔案館采取必要措施來規范自己和用戶對檔案作品的利用行為,達到保護版權的目的。網絡環境中,檔案館有必要進一步提高保護版權的自律性,針對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特點制定有效的行為規范。要在檔案館員中開展多媒體技術。數據庫技術、計算機技術等新技術版權保護知識的普及教育,針對檔案作品數字化利用的關鍵環節建立嚴格的版權制度。要在檔案館與權利人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增強檔案館保護版權的透明度。樹立保護版權的良好社會形象。檔案館還要對新的檔案作品利用方式和價格模式開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權。

(五)加強對檔案作品的技術保護

技術手段已經被納入了版權保護的范疇,因此檔案館可以對檔案作品保護提供技術支持。比如:加密技術(對稱加密技術、非對稱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時間戳技術、身份驗證、防火墻技術和CA認證等。

【參考文獻】

1.張照余:《檔案網站建設維護過程中著作權的認定與保護》,《檔案學通訊》,2001年第6期。

2.連志英:《檔案和著作權保護》,《檔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方開玉:《論檔案的開發利用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檔案學通訊》,2000年第6期.

篇2

版權制度的宗旨是保護權利人(版權人、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鼓勵權利人創作既多又好的精神產品,還要構筑有助于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可是,版權理論中始終存在著如何既保護權利人對作品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會的矛盾。化解矛盾的著眼點是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這是版權制度的基石。

毫無疑問,許多……

二、數字檔案館建設中幾個具體的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前進步伐,數字技術的應用并沒有改變版權因新技術的應用而不斷擴張的趨勢,這使得靠相關法律理念得以延續及其補充修正架構形成的版權制度捉襟見肘,許多傳統的法律規范需要重新認識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僅就數字檔案館建設中涉及的眾多版權問題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權

數字檔案館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聯合、協作、整體化的,充分實現資源共享的服務網絡體系,數字技術與網絡環境則提供了實現廣泛的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條件和可能性。傳統的以印刷,膠片等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的起始步驟是對其進行數字化,使其具備二進制數字狀態,這就必須明確數字化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依照版權法原理,權利人的財產權與作品利用方式是對應的,作品數字化的實質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這甚至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條件,所以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就應將數字化確定為權利人的一項專有權,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了《關于制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第二條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無論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現與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1款所指的復制行為。《規定》第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無論是我國舊《著作權法》還是新《著作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數字化權,但是按照《規定》的解釋,數字化權被包括在了復制權當中,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的規定,檔案館為了陳列或保存的目的,將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對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二)數字化檔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檔案館對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及其權利歸屬。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權法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獨創爛”與“有形形式復制”兩個基本條件.傳統檔案作品被數字化,實際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化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獨創性與可復制性不會由于其被轉換成數字編碼形式而喪失掉。所以,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權法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第二條第1款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予以保護。

由于作品被數字化后的獨創性沒有發生變化,不產生新的作品,因此檔案館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的版權屬于原權利人,而不歸檔案館。當然,如果被數字化的傳統檔案作品的版權原本就歸檔案館所有,則數字化后檔案作品的版權也自然歸檔案館。另外,數字檔案館正在利用自己的技術與人才優勢及網絡上豐富的檔案信息資源扮演一個使信息增值的角色。這類增值的檔案作品往往是編纂或編研檔案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檔案館在整體上對其享有版權,但在行使版權時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權。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傳輸與數字化一樣都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樣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檔案館數字化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經過權利人的授權,這在1996年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八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由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新《著作權法》第十條第12款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地位的確立,使權利人對作品的傳播方式的專有權延伸到網絡空間,并且能直接傳播作品,行使鄰接權。這對檔案信息服務構成一種威脅,使檔案館無法充分利用新技術為用戶開展各種形式的數字化信息服務。因為不能從事基于網絡環境與網絡技術的檔案作品傳播服務,將使數字檔案館的功能開發受到全面壓抑。

信息網絡傳播權除了阻止檔案館未經授權上載檔案作品外,還會對檔案館開展的數字信息緩存,數字信息瀏覽等服務起到負面影,同時禁止檔案館未經授權把含有檔案作品的數據庫和網絡相連,使用戶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訪問并得到這些作品,盡管在這種情況下檔案館并沒有通過網絡直接傳播檔案作品。網絡傳播沒有傳統傳播那樣的“權利窮竭”問題,檔案館從網上合法下載檔案作品僅僅是針對本次下載行為而言的,所形成的復制件仍然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未經許可不得將其向用戶作新的傳播。

有人認為,檔案館取得數字化權后,就可以把數字化后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因為數字化和網絡傳輸都是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權利人既然授權檔案館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化,就會自然同意將其作品上網傳播。其實不然,權利人授予檔案館數字化權,并不意味著同時授予了檔案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檔案館若把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先后或同時向權利人取得數字化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適用性

合理使用是對權利人專有權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許條件下。不經權利人許可,不付報酬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各國著作權法都針對檔案館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條款。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適用。網絡環境中,對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能否得到適用,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則采取了折衷的態度,其第十條議定聲明規定:“不言而喻,本條約允許締約國各方將其依國內法中按《伯爾尼公約》被認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同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這樣,就把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于網絡空間,并給各締約方自行立法規范網絡環境中的合理使用問題留下了余地。

為了滿足數字時代檔案信息服務的需要,許多國家新的立法都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原則作了調整。比如:1998年美國頒布了《跨世紀千年版權法》(DMCA),對美國原《版權法》第108條關于檔案館的免責條款作了修訂。在DMCA之前,美國《版權法》第108條只允許檔案館為內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復制件(非數字化的)。按照修訂的第108條,允許檔案館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數字化的復制件,條件是不得把這些復制件向檔案館建筑以外的公眾傳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話,修訂還允許檔案館將作品用新的格式復制。DMCA第1201條(d)款又規定檔案館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權”:對相同的復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獲得的,則對他人作為商品的作品復制件,僅為獲得1份復制件,以便決定是否本法允許從事的活動,如果對作品解密,不構成侵犯作品的技術措施權。1999年,澳大利亞頒布的《版權法修正案》規定,檔案館可以將檔案作品上載到網站,但只能為用戶提供作品的屏幕瀏覽(不能輸送到打印機或軟盤)。

新的《版權法》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仍不理想。一方面,與版權擴張的總體趨勢相比,檔案館合理使用的范圍顯得縮小和確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偏重于復制權,而檔案館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權例外并不僅僅限于復制權。法律若不能就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寬泛的例外規定,檔案館就可能隨時受到侵權指控,或在因用戶違法利用檔案行為而引發的侵權糾紛中承擔連帶責任。

三、數字檔案館建設中的版權保護對策

鑒于數字檔案館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關系,鑒于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數字版權保護成為檔案館應對國際版權保護新形勢挑戰的重要課題。我們有必要以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認真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

(一)不斷完善版權制度

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解決最終依賴于版權制度的調整與完善,不僅包括版權基礎理論。基本原則的創新,還涉及具體法律規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問題包括:數字檔案館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完善、法定許可制度和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關系、檔案館的信息存取權與解密權、網絡版權集體授權機制,檔案館的版權責任等。

(二)解決《檔案法》與《著作權法》的沖突問題

檔案作品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權利人“版權”和檔案館“管理權”的雙重控制,對其使用不僅要符合《著作權法》,還要符合《檔案法》,但是現在《檔案法》和《著作權法》在檔案的開放、公布(相當于《著作權法》上的“發展”),利用方面的規定中存在著多處沖突。比如:〈著作權法〉規定,發表權屬于權利人。但《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第1款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那么,檔案作品的發表權究竟是屬于權利人,還是屬于檔案館呢?又比如:《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由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經發表過的檔案作品,上述規定與《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如果利用的是未發表過的檔案,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利用應該受到權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證明就可以不經權利人授權而利用(注:檔案館對檔案作品的“開放”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同意·發表·該檔案作品)。《檔案法》和《著作權法》的交叉與矛盾,有待進一步研究。這對解決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三)成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

僅僅依靠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來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是不夠的,檔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為此應建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其任務包括:開展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研究,提出規劃與對策;運用檔案館集體的力量,向立法機關反映檔案館的要求;代表檔案館和權利人談判,維護檔案館的合法利益;構筑檔案館之間的知識產權流通機制;推動檔案館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交流,開展檔案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活動,促進檔案館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檔案館保護版權的自律性

行業自律,即通過檔案館采取必要措施來規范自己和用戶對檔案作品的利用行為,達到保護版權的目的。網絡環境中,檔案館有必要進一步提高保護版權的自律性,針對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特點制定有效的行為規范。要在檔案館員中開展多媒體技術。數據庫技術、計算機技術等新技術版權保護知識的普及教育,針對檔案作品數字化利用的關鍵環節建立嚴格的版權制度。要在檔案館與權利人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增強檔案館保護版權的透明度。樹立保護版權的良好社會形象。檔案館還要對新的檔案作品利用方式和價格模式開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權。

(五)加強對檔案作品的技術保護

技術手段已經被納入了版權保護的范疇,因此檔案館可以對檔案作品保護提供技術支持。比如:加密技術(對稱加密技術、非對稱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時間戳技術、身份驗證、防火墻技術和CA認證等。

【參考文獻】

1.張照余:《檔案網站建設維護過程中著作權的認定與保護》,《檔案學通訊》,2001年第6期。

2.連志英:《檔案和著作權保護》,《檔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方開玉:《論檔案的開發利用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檔案學通訊》,2000年第6期.

篇3

論文摘要: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傳輸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在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保護知識產權,首先要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優先權,采取國家強制保護;其次要注意他方權利兼顧原則;最后也應注重平衡與均衡,特別是要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信息權益。對此,可采取以下途徑:制定付酬標準與賠償原則;引入法定許可制度;建立強制許可制度;適當放寬知識產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借鑒“避風港”原則;增加對規避行為的法律約束;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版權授權;注重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化信息資源共享的平衡。

在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狀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數圖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1)原告陳興良是《當代中國刑法新世界》、《刑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論》的作者并對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權。然而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數圖公司卻將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傳至網站“中國數字圖書館”,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權和獲酬權。(2)法院經審理認為,數圖公司利用網站上的大量圖書吸引讀者并以收費的方式發展會員,而且讀者只有在付費成為會員之后方可閱讀并下載被告網上的作品。而圖書館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期間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其對社會文明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有限,不會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為企業法人將原告的作品上傳到國際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卻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過程中數圖公司并沒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阻礙了陳興良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此,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中國數字圖書館”網站上使用原告陳興良的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

通過該案首先需理清以下法律問題: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法律關系的性質、主體和對象;這一法律關系中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內容;各主體權利之間的權利邊界及權利沖突;對這一權利沖突的原因進行分析。只有在較清楚地分析和把握上述問題之后,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對數字化傳輸行為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相關分析,從而為實現信息數字化傳輸行為的規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據。

一、數字化傳輸法律關系及其權利形態分析

(一)數字化傳輸行為的對象。從宏觀上說,數字化傳輸行為的對象(下文中均指公共信息資源)—信息資源,有自然信息資源、私人信息資源和公共信息資源之分。作為公共物品的公共信息資源,具有兩個基本特性,即公共消費性(或稱共享性)與外部性。其中公共消費性是指公共信息資源的效用在于公共消費,其目的在于促進公共利益;而外部性,又叫外在性,是經濟學中用來描述一種經濟行為所產生的外部效用的概念。它是指這樣一種現象:一個人的行為影響了他人的福利而相應的成本收益沒有反映到市場價格中。經濟學家曼昆指出,外部性是一個人的行為對旁觀者福利的影響。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類型。如果對他人造成的影響是有利于他人的,就稱為正外部性;如果這種影響是對他人不利的,就稱為負外部性。公共信息資源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可以免費或者廉價獲得所需公共信息,進而有利于自身的學習、科研和決策。公共信息資源的負外部性主要表現為在公共領域中傳播的虛假信息、冗余信息、不充分信息等劣質信息對消費者造成的精神負擔、污染或侵害。正是由于公共信息資源的共享性和外部性特性,使得公共信息資源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難免出現“搭便車”現象和“公共悲劇”現象。

(二)數字化傳輸行為的法律性質。我國國家版權局在1999年12月9日了《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其第二條規定清楚表述:“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與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一)所指的復制行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該規定還在第三條中指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的,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通過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信息資源的數字化是一種經已有法律確認的復制行為。因此,數字圖書館在進行信息資源的數字化轉換工作時,必須先經由著作權人的許可授權,且其數字化權歸屬、內容、行使與限制應按照復制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作為數字化傳輸行為的核心主體—數字圖書館,將其館藏進行數字化的目的除了為保存版本的需要外,主要是為了將其上網為用戶提供信息服務。但將版權作品上網傳播涉及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在網上傳播是否享有專有權的問題。在19%年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有一項涵蓋作品網絡傳播權的廣泛權利,其規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即“向公眾傳播的權利”。該條約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和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無論是發行還是公共傳播,作品的網絡傳播都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圖書館的數字化作品無償提供給讀者需要得到許可(授權或法定),并支付許可費。我國在2000年11月22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例外條款:在一定條件下(如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時事新聞報道,學校教學科研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由此可見,將全文數字化的館藏上傳至互聯網并提供借閱與下載服務,應當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三)數字化傳輸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形態。由于信息載體的電子化和信息傳播的網絡化,傳統知識產權法規范圍之外的信息收集、加工和傳播不僅成為必要,而且也成為企業獲利的一種方式。一名信息提供者產生的真正價值來自對顧客所需信息的定位、過濾和傳播。網絡中,信息源的分散無序,信息更迭和消亡的無法預測,以及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信息的交織,使傳統的人類信息交流鏈的格局被打破,各方在網絡上既可以是信息的生產者、者,也可以是信息的傳播者和使用者。信息權利的確認因此變得復雜而困難。

信息所有者、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有幾種主要信息權利形式:(1)信息自由、平等權。信息自由權是指在合法范圍內自由地、不受不正當限制地進行所需信息活動的權利。平等權即是指任何人都能平等進行信息活動的權利。自由與平等是由信息的性質和法律規范所賦予的,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權利的基礎。(2)信息獲取權。信息獲取權是指信息主體有依法獲得政府信息、企業信息、消費者信息、圖書館等公共信息機構的信息以及法律規定應予公開的一切信息的權利。獲取信息是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但事實上,在不同國家、地區或個人,各主體獲取信息的程度是不同的,社會信息資源的配置顯然有待優化。(3)信息使用權。信息使用權是指信息擁有者依法享有對信息的加工處理和傳播的權利,信息的加工處理是信息作為一種資源能夠有效地轉化為信息經濟的首要的基本條件,是形成信息產權的前提。(4)信息產權。信息產權是指對信息享有的財產權利,即對財產性信息享有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它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鼓勵創造。(5)信息控制權。信息控制權指的是主體為了保證對自身所擁有而為外界所稀缺的信息的秘密性、真實性、完整性而擁有的管轄權和支配權以及對有害信息的抵御權。它的行使一般不對信息的內容加以干預,而是防止信息系統被非法侵人。

往往同一信息會因各種原因而同不同主體聯系起來,這些主體從不同的角度享有不同性質的信息權利,相關主體間的權利分配難以平衡,一方權利的增加意味著另一方權利的減少,因此,權利間的沖突不可避免。在數字化傳輸中,信息權利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因經濟利益侵犯而引發的沖突。信息獲取權、信息自由權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獲取與使用主體所需信息的權利,而信息產權則具有獨占性,即所有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的獲取與使用,除非他人能保證其應得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度很難確定)。這二者在獲得與禁止獲得上必然存在沖突。信息產權不能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壓制該特定信息的共享性,因為這樣首先會導致社會公眾接觸智力成果的門檻過高甚至無法接觸,其次會抑制信息上利益的最大化實現,因為信息上利益在信息共享的過程中可以不斷增值,或者說信息上利益甚至只能在共享的過程中得以實現。處理此類沖突時,信息產權必須允許該信息的共享,同時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將該特定信息所生利益確定地配置給法律認可的特定主體(權利人),盡量做到“客體共享,利益排他”。

此外,值得注意的還有著作權和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保障作者擁有著作財產權的根本前提,并藉此保障作品的存在且不被擅自篡改。一部作品形成后,只有以動態的形式使用,或發表或轉讓,才能更好地實現其價值。所謂網絡傳播權,即作者通過數字化、上傳等技術手段,將自己作品加載到某個網站上,使互聯網上讀者即公眾中的個體成員可在其選擇的地點和時間,使用可以上網的計算機,獨立接觸作者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作品享有專有權,可以禁止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一部作品經數字化轉換,以數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載體和使用手段的變化,并未產生新的作品。在互聯網環境中,原告作為著作權人,仍然享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還規定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的出版、發行、公開表演、播放方式雖然不同,但本質上都是為了向社會公眾傳播作品。作品傳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響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傳播的控制權。因此,前文所述案例中被告作為網絡內容提供服務商,在其網站上傳播原告作品,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被告的信息傳播方式對著作權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要考慮權利專有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新的平衡點,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應有益于促進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網絡數字化的特點在于通過網絡資源的共享,實現用戶跨越時間和空間的信息資源利用。網絡資源共享的擴展方式是通過動態鏈接技術來完成的。鏈接是引導訪問者的瀏覽器去訪問登載了被鏈接內容的網站,設置鏈接只是為訪問者提供一種瀏覽網上內容的便捷手段。由于網絡資源的這種信息提供方式與服務直接涉及著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其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極大挑戰。網絡信息資源的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不可避免。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是信息共享性與知識產權保護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又稱壟斷性、排他性。而信息資源是數字化傳輸行為的對象,具有共享性和外部性。因此,共享性與專有性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在信息化環境下,信息傳播的空間逐步增大,傳播的方式多種多樣,傳播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這給權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專有權帶來很大困難。信息化實現的信息資源的廣泛共享必將促進世界的繁榮與進步。而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有特征,對信息的壟斷為信息的共享設置了一道道障礙,限制了信息資源的傳播。為了獲取自由信息或廉價信息,各式侵權現象滋生蔓延。

二是信息快速傳遞、更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時效性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時效性,主要是指法定時間性,即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自行終止,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喪失專有權,進人公有領域。法律之所以對知識產權采用這種時間限制,主要是為了平衡權利人所擁有的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會公眾利益二者之間的關系。當前信息化的發展,使信息的產生、擴散和轉移急劇加速,信息的老化過程也相對加快,智力成果的無形損耗也大大加劇,更新換代的時間越來越短。一些有價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被淘汰,而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則可能剛剛開始,如果等到保護期限屆滿,則原有的信息可能早就失去了價值。

總之,在信息數字化傳輸行為中,既面臨信息所有權人、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也面臨如何合理配置信息資源、有效駕馭網絡技術來實現信息資源效益最大化的問題。那么,如何有效解決基于新技術的出現而帶來的版權保護與信息傳播之間的矛盾沖突,實現著作權人、傳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平衡呢?

二、對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一)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優先權,采取法律強制保護。根據前述分析,由于在傳輸行為中面臨“價值的沖突”,在此情況下,法律必須選擇優先保護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各國侵權法中廣泛承認的一種抗辯事由。例如,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就提倡促進智力成果的傳播,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才是知識產權法的更大意義所在。

(二)權利保護中注重他方權利兼顧原則。在保護一方權利的同時,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正當利益為前提,否則這一權利必須制止。在他方利益保護中,一是應注意他方正當利益的確認,二是確認中必須以基本的社會準則為依據。信息義務是信息權利的保證,信息共享是信息創造的前提。

(三)信息權益保護要注重平等與均衡,特別要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信息權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維克里和莫里斯指出,在信息化的時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條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對稱的。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擁有的信息,無論從量上還是從質上來說,都是不一樣的。占優勢的一方會明顯地得到好處,而他方則居于不利地位。社會風險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會群體身上爆發,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發展和政治文明進程的一個巨大社會隱患。這個問題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利于其群體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途

(一)制定付酬標準與賠償原則。在數字化時代,海量使用者與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為主要模式。如果對每個使用者都按照傳統出版商的標準來收取版權使用費,顯然是極不合理的。因此,對于數字版權使用者尤其是經營者,清晰認識侵權風險及對權利人確定合理的權利申訴范圍,都不具有可操作性。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還需要從法律角度給予更明確的規定,應當把數字版權使用者尤其是經營者的實際付出和成本考慮進去。

(二)引入法定許可制度。凡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就需要一個著作權人和使用者博弈的過程(如著作權人權利、產品的價值和價格談判)。由此會導致交易費用的額外增加,令使用者難以承受。而法定許可制度允許使用者可不經版權人的許可先行使用,雙方只需事后就價格進行談判并支付使用費。這就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耗費,并且由于價格談判往往是在事后進行,不至于因為談判破裂而影響對作品的使用,從而提高了作品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強制許可制度。強制許可制度是指版權人在一定時期內未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時,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過一定程序獲得強制許可證,可不經版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目前《伯爾尼公約》、WIPO公約對此均有規定,而我國版權法對此未加規定。作為兩大公約的成員國,我國也應適用這一制度。只要作品類型和使用方式在規定的強制許可使用范圍內,則不需取得版權人授權,但需向版權人支付費用。

(四)適當放寬知識產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版權法的通行制度,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版權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該項制度對于促進知識的進步和提高教育質量至關重要。如果著作權法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適當限制,不賦予圖書館員和個人用戶明確豁免權,就會加深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貧困者之間的鴻溝。因此,公益圖書館的合理使用原則應拓展到網絡環境中,允許公益圖書館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一定限度的網絡傳播。

(五)借鑒“避風港”原則。高校和各公益圖書館有很多都在使用服務商提供的資源數據庫。作為用戶,他們很難核查這些龐大的數字資源是否全部經過授權。并且這些非盈利機構并沒有因為這些資源而獲得任何利潤。因此,可以考慮將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的“避風港”原則納人數字圖書館領域。在盡到應盡的合理義務之后,若作者發現侵權行為,可通知圖書館,圖書館馬上撤除相關內容和鏈接,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六)增加對規避行為的法律約束。通常采取技術措施確實有利于制止網絡侵權,但技術措施不是萬能的,如果不對它進行法律保護,對擅自解密或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不加以禁止和懲罰,那么權利人的權利也無法得到切實保障。而我國對此尚未加以規定,因此對于那些專門提供解密裝置或破壞其他技術措施的行為也就無法直接予以制止。

篇4

【關鍵詞】醫院檔案;數字化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1-0056-02

隨著計算機技術及多媒體技術的快速發展,對信息存儲和利用的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醫院檔案管理系統也同樣面臨著挑戰和歷史性的發展機遇,數字化檔案應運而生。

數字化檔案系統是集數字化技術、檢索技術、導航技術、存儲技術以及信息管理系統與一體的跨庫檢索信息資源庫。它具有高度的自動化技術水平,能以最快的速度為大家提供檔案信息,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共享。目前檔案的數字化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所有檔案部門必須面對積極面對現實,加快步伐推進檔案的數字化建設。

1 醫院檔案管理的現狀

1.1 制度不夠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對醫院檔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視,致使醫院檔案管理相關制度沒有得到及時修訂和補充,比如一些科研成果得不到及時歸檔,即使歸檔了,也存在檔案資料內容記錄不詳細,缺項等現象的發生,另外傳統的手工管理不利于檢索,以及不能滿足現代化信息化發展的步伐。

1.2 對檔案數字化建設的意義認識不足

醫院檔案管理是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狀況也是醫院整體建設的一個反映。所以,醫院檔案數字化是醫院發展的必然趨勢,是醫院檔案管理人員必須面對的一項重要研究課題。

2 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迫在眉睫

2.1 社會信息化的全面發展該變量醫院管理的環境,醫院的各項決策需要迅速、準確地得到各種信息,這就要求龐大的醫院檔案信息資源能夠快速的共享利用,為領導決策服務。

2.2 社會公眾對醫院檔案信息的需求也不斷增加,以往醫院檔案大都是為醫務人員服務,。而今社會公眾對檔案信息的需求、流通與利用在不斷擴展,這就要調整醫院檔案管理的服務方式,拓展服務領域,進行超前跟蹤服務,變被動為主動,為醫務人員、患者及社會公眾服務,多角度多層次地服務于整個社會,充分發揮檔案的信息化資源作用。

2.3 檔案信息化可以改善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的數字化有利于突破檔案利用的種種局限,是檔案管理部門從封閉走向開放,從檔案的保管和利用職能向檔案的信息采集及服務職能轉變,實現檔案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3 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3.1 醫院對檔案數字化建設的投入不足,一般情況下醫院對醫療設別的更新投入非常重視,對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的投資和技術力量的投入以及技術基礎的更新等配套設施的建設不夠完善。這是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的不利因素之一。

3.2 數字化檔案的安全問題,數字化檔案主要是以電子文件為主,以電子文件的形式手機存儲在光盤載體上。但電子信息在存儲的過程中,信息與載體是分離的,給信息的長期保管帶來了困難。另外,電子信息作為一種數字信息其流動性和不穩定性高,容易導致被篡改、毀壞或丟失現象的發生。這就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具有高度的政治素質,并熟悉計算機知識。身份驗證、權限檢查、防火墻、以及數據備份等技能,保證系統和數據的安全性。

4 對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4.1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購置專業的檔案柜、目錄桂,辦公用的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等電子設備,為傳統的檔案原件轉化為電子信息模式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加快檔案數據的處理和存儲功能。充分利用院內局域網,與醫院相關科室做好鏈接,最大程度地實現檔案資源共享、共建。

4.2 安全保障方面,在建設醫院檔案數字化工作中必須做好電子檔案的安全工作。首先對電子檔案的制作、保管以及利用要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定,保障電子檔案的安全,其次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如建立網關、安裝防毒軟件以及設防火墻等措施防止病毒對電子檔案的破壞。再有就是對電子檔案的數據要進行定期的備份以防萬一。工作中主張實行“雙軌制”,即電子檔案和傳統紙質檔案或硬拷貝同步歸檔,形成電子檔案的專有軟件業一起歸檔,形成內容完全一致的兩套檔案,提高數字化檔案數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 領導要加強對檔案數字化建設的重視,領導的重視程度直接關系到檔案數字化建設的進程,首先將檔案管理列入醫院年度考核內容,加大資金的投入。保證存儲設備的高質量,避免檔案數據的丟失導致人力物力的浪費。利用好院內現有的電子計算機資源,不斷推進檔案的信息化數字化建設進程。

4.4 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檔案數字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醫院要根據電子檔案的特點,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如 電子檔案歸檔制度、電子檔案備份制度、保密制度、歸檔制度、使用者的身份確認制度、網絡安全制度等等,以保證醫院檔案數字化工作的有序安全運行。

4.5 提高醫院檔案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使之成為復合型的高素質的檔案人員,為醫院檔案數字化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檔案的數字化需要檔案管理人員不但要具有專業的檔案工作經驗,高度的責任心,同時還要有熟練運用現代化計算機辦公手段,能熟練操作計算機,使用數據庫錄入數據等相關網絡知識。所有,一方面醫院檔案管理人員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另一方面醫院要給檔案管理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學習的機會。使之能勝任醫院檔案數字化工作的要求。

綜上所述,醫院檔案的數字化建設能擴大檔案為臨床醫療、科研、教學以及醫院各項工作的開展發揮積極的作用。既可以提高社會效益同時也可以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醫院檔案的數字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它與醫院領導的重視程度、檔案管理模式的轉變、相關制度法規的完善以及檔案管理人員自身的素質提升都息息相關。相信會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足部完善,以及數字化技術的發展,醫院檔案管理人員的素質的不斷提高,醫院檔案數字化一定會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服務于醫務人員,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1] 王云霞,醫院檔案現狀分析及數字化管理措施.新觀察,2010,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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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籍測繪 現代測繪技術模式

中圖分類號: P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傳統的測繪方式主要是手工作業,外業測量人工記錄,人工繪制地形圖;為用圖人員提供曬藍圖紙,在圖上人工量、算所需要的坐標、尺寸和面積等。隨著計算機技術飛速發展,土地管理人員所使用的地籍圖可以直接顯示于屏幕,各項數據可以在計算機中隨時查尋、變更。在交互式計算機圖形系統的支撐下,工程設計人員可直接在屏幕上進行設計、方案的比較和選擇等。因此,地籍測繪方法,必然要經歷一場不可避免的革命性變化,變革最基本的目標就是數字化、自動化(智能化)。使地籍測量工作實現科學化、現代化。

1 地籍測量的任務與作用

地籍測量是地籍管理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技術工作是地籍管理的中心內容,它要保證土地信息的可靠性與精確性,所以地籍測量是以一定的精度測定土地境界、土地權屬位置、土地面積,并以反映土地利用類型、分布狀況以及質量等級為目的的測繪工作。它為地籍管理和其它土地管理工作服務。具有專業性強等特點,表現在四個方面:

⑴帶有法律性行政行為;

⑵具有較高的能滿足地籍管理的精度指標;

a⑶有配套的成果資料,包括圖、表、冊、卡等成套的成果;

⑷須保持地籍成果資料的現勢性,當地籍要素變化后,應及時同步地進行變更測量。

地籍測量是調查和測定土地極其附著物的權屬位置、范圍大小、質量等級、土地利用類型等土地基本狀況信息的測繪工作。包括: ⑴地籍調查; ⑵地籍平面控制測量; ⑶地籍界址點細部測量; ⑷地籍地物點碎部測量; ⑸計算機數據處理; ⑹各種成果輸出。

2 現代地籍技術的測量模式

地籍測量專業性強, 地籍數據具有法律效力,對數據精度要求高,配套的成果資料現時性強, 同步變更需及時。因此, 根據地籍測量所特有的專業性, 現代測繪技術對于地籍測量來講,主要有野外數字測量、GP S測量、數字攝影測量與遙感、內業掃描數字化測量4 種模式。受環境和技術的約束,這些模式各有優、缺點,但能相互補充,從而實現地籍信息的全覆蓋采集。

2 . 1 野外數字瀾置模式

數字測繪技術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產業和計算機制圖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 成為現代測繪的主流。全野外數字測繪產品主要是全野外測繪的基礎數字地形圖、地籍圖, 是建立適用于國土、規斯.房產、城建、水利、電力等部門地理信息系統的主要基礎信息庫來源。地籍也是如此,地籍數據庫和地籍管理系統質量的好壞, 取決于運用這種測量模式采集的數據。同時如果基礎數字測繪產品質量標準較好, 可供不同部門使用,避免資金的重復投入。

2.2 GPS 測量模式

G P S本身就是現代測繪技術的一種標志。GPS 技術在進行地籍測繪工作時,一主要有兩種模式:靜態相對定位和實時動態相對定位,靜態相對定位操作工序簡單,臺地面接收裝置只要排列好,就可以進行同步觀測,但是過后需要專業人員對數據進行處理。如果如出現精確度不高的情況必須重新測量。載波相對觀測量是GPS 技術實時動態相對定位技術的基礎,通常情況下,控制基站選取的測量點位都比較精確,并且通過安裝一臺或多臺地面連續接收裝置實時觀測不同角度傳送的觀測數據。

在GPS 系統中,計算機繪圖和虛擬現實技術是追主要的兩個部分。對于GPS技術測得的結果,計算機對其進行分析處理,快速、有效地得到一系列數據圖形。這些圖像可以在計算機屏幕上清楚地顯示地籍測繪的全部流程。此外,在進行測繪工作之前,流程模擬工作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是保證測繪工作實現可操作、高技術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保障。由此看來,計算機在測繪工作之前的模擬流程及對GPS 所測得的結果進行統計與分析的工作中不可或缺,計算機技術不僅僅能夠實現基礎工作的需要,還能夠得到虛擬現實技術,對保證GPS 測量技術在地籍測繪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 3 數字攝影測量與遙感模式

應用數字攝影測量與遙感模式進行地籍測量前景非常廣闊。隨著航空航天影像信息獲取手段朝著多平臺、多時相、多傳感器、高分辨率、高光譜和快速機動的方向發展, 高分辨率衛星遙感影像將成為地理空間信息獲取與更新的主要數據源, 以激光測距系統(LI DAR )、激光成像雷達、雙天線SAR系統、數字攝像機、GPS/INS為主體的機載三維數字攝影測量系統等多種數據獲取手段的迅速發展,不但能完成地籍線劃圖的測繪,還可以得到各種專題的地籍圖,同時利用衛星遙感進行土地資源調查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為快速及時的變更地籍測量作好參照。由于地籍測量的精度要求較高, 數字攝影測量主要以大比例尺航空像片為數據采集對象, 利用該技術在航片上采集地籍數據, 其控制點和目標點主要采用航測區域網法和光束法進行平差,即所謂的空三加密, 進而通過專有數字攝影測量的數據處理軟件, 完成地籍測量的內外業。

2.4 內業掃描數字化測量模式

用掃描數字化方法對已有地形圖或地籍圖采集數字化地籍要素數據, 而界址點的坐標數據則由之前所述的兩種模式測出和計算得到, 或把已有界址點的坐標數據輸入計算機,然后將這兩部分數據疊加,并在數據處理軟件的控制下得到各種地籍圖和表冊。

“準地籍測量”就是近年來出現的內業掃描數字化模式, 即在已有的地形圖上根據地籍臺賬實地標繪宗地界址線, 劃分街道、街坊、調查區及編號,調查宗地座落、地名、門牌號碼、房屋結構及層數, 標示不清或精度不符時, 可待日后做地籍調查和變更填補; 這種地籍測量模式的前提條件是要求測區內的地形圖或地籍圖現時性強,并且具有完備的控制點和目標點。鑒于現代測繪技術存地籍測量中的幾種模式, 可以總結現代地籍測繪技術的幾個特點:專業性、數字化、網絡化,即以數字化的采集模式獲取具有很強專業性的地籍要素, 并最終建立地籍數據庫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實現網絡辦公自動化。但是上述四種模式以及各種組合方式各有優、缺點和適應范圍,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單獨使用。根據測區的實際情況、各種模式的適用環境和作業單位的實力背景, 可以選擇經濟、高效的測量模式,以達到地籍測

量的精度要求。

3結束語

中國幅員遼闊,地籍測量相當重要。地籍測量是服務于土地管理的一種專業測量,有其自身的特殊背景,它是城鎮地籍調查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土調查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保障,而且與現代測繪新技術結合緊密,研究地籍測量不僅可以促進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提高,還能促進當代高新測繪技術在城市測量中的應用不斷向前發展與創新。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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