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7:33:3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事業編公務員的主要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政府雇員制;模式;特點;優勢;公務員制度
[中圖分類號]D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12-0056-02
“政府雇員制是20世紀50年代前聯邦德國為適應政府組織彈性化、專業化的要求而采取的公共行政改革措施。80年代以后,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新西蘭等國家也紛紛根據本國實際進行了本土化改造,針對某些特殊職責和專業性強的政府職位實行了公務員合同制管理模式。”筆者傾向于認為政府雇員制是由納稅人出資金,委托政府在某一時期、某一特定項目中雇傭急需技術人才、特殊崗位人才和一般輔人才,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產出、公共產品供給、公共秩序維護的行政機制。政府雇員制是一種新的行政人事制度?熏政府雇員制具有市場化、契約化、專業化的特性。
一、政府雇員制的主要模式和特點
1.主要模式介紹和比較
(1)吉林模式。這是最早形成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三不”,即政府雇員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編制。政府雇員分為一般雇員、高級雇員和資深雇員三種。雇員的考核由雇員所服務的工作部門依據合同進行。政府雇員實行傭金制。雇員受雇期間,由政府負責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雇員的傭金和社會保險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政府雇員在受雇期間原則上不得兼職。類似的還有南京、武漢、長沙等地。該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引進政府急需人才,來彌補政府當前人才結構的缺陷,提高政府管理能力。
(2)珠海模式。政府雇員占用用人單位人員編制,不具備行政職務,一般不行使行政權力。政府雇員分為普通雇員和高級雇員兩種。政府雇員實行年薪制。在其他待遇上,除社會保險外,雇傭單位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障政府雇員與公務員享有同等的休假、工傷、撫恤等福利待遇。政府雇員在受雇期間原則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續聘和解聘、雇員年薪和社會保險等規定基本上與吉林模式相同。與吉林模式相比,珠海模式的主要區別在于雇員占用編制和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占用編制以及向公務員福利待遇的靠攏,顯現出該模式除了補充人才、優化政府人才結構之外,還希望減少政府中公務員的數量,實現精兵簡政。
(3)深圳模式。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主要是在全市機關事業的輔助管理、工勤崗位上推行。雇員占用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但不入編。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分為普通雇員和高級雇員,高級雇員可以擔任行政職務,行使行政管理權。根據雇傭職位和市場原則給雇員薪酬定價。參加企業員工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享受有關保險待遇。考核基本與吉林模式一致。由此可見,深圳模式的推行,不是單純的為了改善一下政府現有的人才結構和縮減公務員的比例,而是試圖以實施雇員制為突破口,改造現有公務員隊伍,將一種新的用人機制引入現行的公務員制度,推動行政改革,建設現代型政府。
通過這三種模式的比較,可以看出各地推行政府雇員制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一是政府雇員的分類和稱謂不同;二是政府雇員的待遇差別較大;三是各地政府雇員在是否占用編制上存在差異;四是推行政府雇員制的動機和目的不同。各地要解決的問題不同,選擇的方案也不盡相同。
2.政府雇員和雇員制的基本特點
從內容來看,各地招聘的政府雇員雖然范圍和稱謂不一,但本質是一樣的,其一般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政府雇員一般都是專門性的技術人才,而且是政府急需的,以招聘少量的高層次人才為主,具有“少而精”的特點。二是政府雇員采用合同制,來源一般是公開招聘和選拔,聘期一般1-3年。三是政府雇員不具有行政職務,一般不行使行政權力(深圳市的高級雇員為特例)。四是政府雇員普遍具有相對較高的工資待遇。五是適用勞動法約束管理和解決爭議。總之,政府雇員的定位基本是專業化的專門人才,采取有限聘期、高薪待遇和企業化的管理方式,其根本基點是政府雇員的市場化特性。無論是實行何種模式,政府雇員制大都具有以下基本特點:一是法規和辦法先行。各地一般都是先出臺試行辦法或規定,然后再試行。二是選拔標準、渠道和程序區別于公務員。三是引入了市場化、契約化的管理方式。四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五是試行過程中出現異化現象。
二、我國政府雇員制與公務員制度的區別
1.從宏觀層面上看
(1)政府雇員制和公務員制度的目的訴求和現實起點不同。我國建立公務員制度,是為了克服傳統弊端,建立科學合理的人事管理體制;政府雇員制的實行是為了滿足政府對緊缺人才的特殊需要,彌補政府人才結構失衡。公務員制度是從穩定性和連續性出發;政府雇員制是從靈活性和效率性出發。
(2)政府雇員制和公務員制度的層次排列和現實作用不同。公務員制度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政府雇員制只是公務員制度的一個有效補充。公務員制度是常態,是重點維持和發展的對象,起主導作用;政府雇員制只是一種應急,是非常態,所起作用非常有限。
(3)政府雇員制和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基點和依賴理念不同。公務員制度是在馬克斯?韋伯的科層制理念上建立起來的;政府雇員制依賴的是市場化、企業化的管理理念。
(4)政府雇員制和公務員制度的管理對象和所處地位不同。公務員制度是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科學管理的一種人事制度,它是國家人事行政制度的核心和主要表現形式;政府雇員制是一種對政府雇員進行管理的現代人事行政制度,它在整個國家的人事行政制度中處于從屬地位。
2.從微觀層面上看
(1)在人員產生途徑和雇傭期限上不同。公務員的來源主要是經公務員考試考任、經人大選任、經其他單位以相應級別調任,一般情況下都是終身任職的;而政府雇員采取合同方式用人和管理,有一定聘期。
(2)工作性質、權力責任和權利救濟途徑不同。國家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承擔相應政治責任;政府雇員一般沒有行政職務和權力,其行為只是單純的業務行為,承擔合同責任。公務員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處分,可以申訴和控告;政府雇員一般只有依靠民事訴訟。
(3)管理方式和管理主體不同。公務員的管理主體是各級政府的組織人事部門,依據等級和規章管理;而政府雇員的管理主體基本上是用人單位,依據合同條款管理。
(4)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同。公務員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剛性的工資體系,其依據是職務、級別和工齡等,同時享受一定的津貼,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享受定期增資;政府雇員制則是按照崗位預先設定的標準和變動的市場行情來確定薪酬,薪酬一般較高,但基本上沒有福利。
(5)適用法律規范和依據法律基礎不同。公務員的具體行為主要由《公務員法》來規范;雇員屬于合同制管理,主要由《勞動法》來約束。
三、政府雇員制的合理性內核與前瞻性優勢
1.滿足了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的要求
政府雇員制優化了政府組成人員的專業和能力結構。政府雇員本身的效率性,對同在一個屋檐下的公務員是一種沖擊和壓力。從個體這個角度來說,實施政府雇員制能促進公務員工作作風的改進和效率的提高。從組織的角度來說,政府面對社會的快速變化和迫切需要以及比較復雜的公共事務時,通過選擇雇傭合適的政府雇員,可以迅速作出反應、給予回應,以低成本、快節奏、高產出的方式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
2.體現了專才優才的原則和兼容開放的特點
通過科學合理的雇傭方式,本著“任人唯賢”和“量才用人”的原則,將專業的優秀人才(專才和優才)吸納到政府部門中來,將有利于政府部門建立新的用人機制。傳統的政府人事制度為許多社會上的專業技術人才設置了剛性約束和政治排斥,不利于政府組成人員來源的多元化;而政府雇員制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傳統人事制度的弊端,使得政府人力資源的制度建設更為完善。開放是新時期政府的結構特征和行政理念,表現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熏 就是要突破傳統僵化人事體制的束縛?熏 采取更加人性化和彈性化的措施。我國的政府雇員制具有專才優才原則和兼容開放的特點,符合一定條件,能夠勝任相應職位工作要求的人都可成為政府雇員。
3.體現了競爭要求和市場精神
政府雇員的招聘和選拔?熏本身就體現了競爭的要求。從政府雇員本身的產生來看,既是應聘雇員者之間互相競爭的結果,也是政府同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競爭的結果,是政府以平等身份獲取社會資源、以市場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參與競爭和選擇公共人力資源的一次有益嘗試。政府雇員的考核和業績同樣強調競爭性。以效率和質量為標準的考核,以目標和業績為導向的考核,促使雇員與雇員之間、雇員與公務員之間進行競爭,誰更能跑,誰跑的更快,站在終點線上拿著秒表的裁判會一目了然,而競爭之后所取得的業績和成果就是我們考核時所依賴的“秒表”。市場倡導競爭和契約精神,注重效率和考核。引入政府雇員制,能強化組織內部的競爭激勵機制,切實調動政府組成人員的積極性。
4.開創了多元化的公共人事管理模式
實行政府雇員制讓政府選才的渠道更加廣泛和寬闊,讓一種有別于公務員制度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呈現在世人面前,在公共人力資源領域開創了一種多元化的思維和管理模式。
政府雇員制具有制度性、價值性和前瞻性的優勢。以合同制聘任合理數量的政府雇員,可以改善政府的人才結構,可以避免人員的長期固化和沉淀;政府雇員擔負職責和目標任務明確,有利于克服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的現象,有利于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效能與質量;政府雇員基本不占用編制,壓縮了政府人員規模,有利于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減輕財政負擔;推行政府雇員制,有利于政府組織高效協調運轉和人事管理制度轉型;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務實作風和反應能力,構建“服務型政府”;有利于對公務員施加競爭和心理壓力,產生“鯰魚效應”;有利于遏制官僚作風,淡化行政色彩,消除“官本位”思想。政府雇員制“以市場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以契約為保證、以績效為依據的價值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建立一種靈活、高效、有限、柔性管理的現代政府。
參考文獻:
[1]彭菊生.我國政府雇員制的模式及其對策思考[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4,(6).
[2]湯興荷.政府雇員制:公務員制度的一種補充與發展[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5,(3).
[3]鄭迎春.政府雇員制倒逼中國公務員制度改革[J].學術論壇.2007,(1).
[4]王婭娜.我國政府雇員制與公務員制度的比較分析[J].中國集體經濟,2008,(16).
[5]胡火明.探索中的中國政府雇員制[J].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4,(4).
公證,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具有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活動。[1]這種活動作為私證的對稱,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而非個人對有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出證明,故其有著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證制度以其特有的法律效力作用而成為商品的伴隨物,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蓬勃發展。在我國,1980年辦理公證案件僅14.5萬件,到了1984年就達到285.9萬件,[2]4年內增長近20倍,其發展速度令人咂舌。
但我們必須看到,公證制度與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樣具有雙重性,用之得當,能滿足公民之間的社會交往和經濟交往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擴大國際交往;用之不當,則會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社會關系的真實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盡受其害。這種對公證制度用之不當的行為,隨著公證事業的發展日益顯示出其社會危害性,需要對這種危害行為重新審視。本文試對公證人員瀆職犯罪行為作一番淺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公證人員瀆職犯罪概述
公證人員瀆職犯罪是指公證人員在公證過程中違背其應盡職責,故意出具虛假公證文書,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公證文書重大失實,導致嚴重后果的行為。它是所謂對公證制度“用之不當”的行為,是直接以公證證明功能為侵犯對象的犯罪,是狹義上的公證領域中的犯罪。筆者直接稱之為“公證犯罪”。
與此對稱的是利用公證制度的危害行為。它是以公證證明功能為犯罪手段實施其他犯罪的行為,是指公證當事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在公證過程中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當手段,獲取公證機關出具的錯誤公證文書,并以此作為其達到特定犯罪目的的手段的行為。筆者稱之為“公證手段犯罪”。
我國刑法并未把此行為規定為犯罪,僅視其為犯罪行為。有的國家刑法則認為此種行為構成犯罪。如,《韓國刑法典》第228條(公證證書正本等的不實記載)第1項規定:“以虛偽的陳述,使公務員在公證證書正本上記載虛假事項的……”;[3]《法國刑法典》第4卷第4編第1章偽造文書罪中也認為此種行為構成犯罪(第441-4條,441-6條)。[4]
從上述所做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這兩種行為常常交織在一起。公證人員的故意瀆職行為往往是與公證當事人合謀的,而公證人員的過失瀆職行為又與公證當事人的惡意騙取公證書分不開,因而可以把兩者合稱為“公證領域犯罪”。它們有著共同的特征:
第一,外在表現為發生在公證過程中,沒有公證行為則不存在此類犯罪行為,若其不是發生在公證過程中的犯罪行為,就不能將其歸在一起并稱為公證領域犯罪。這就像界習慣于把以機為侵害對象和手段的危害行為統稱為“計算機犯罪”一樣。[5]
第二,犯罪的主體是公證活動的主體,即公證人員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這是其發生在公證領域的必然結果,參加了公證活動的人必然是公證活動主體。其他人是不能成為此類犯罪的主體的,或者說不能成為其中的直接正犯。
第三,破壞了公證活動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原則。無論是出于公證人員的過錯,還是由于當事人的惡意,只有當公證文書的內容是虛假和違法時,行為才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公證的作用是證明其對象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此的破壞即是對公證制度的根本破壞,由此才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認定其為犯罪的根本原因。
雖然兩者都稱之為公證領域犯罪,但兩者在實質上有很大不同,甚至有本質的不同。其主要區別如下:
第一,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以公證制度為侵犯對象的行為,此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刑法認定其為犯罪行為。而后者是以公證證明功能為手段的方法行為,雖然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其后續的結果行為或目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犯罪行為,沒有后續行為則方法行為不單獨認定為犯罪。兩者不同的社會危害實質上決定了行為在性質上的重大不同。前者行為在刑法學上本身即可認定為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客觀要件;后者行為本身不能獨立成為一個危害行為,它僅是一種手段行為,不具有獨立性,不能反映出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第二,兩者侵犯客體的情況也不一樣。公證犯罪主要是對公證機關正常的職責活動的破壞,其行為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設立公證機關的目的是為了對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出證明,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預防發生糾紛。公證人員的瀆職行為使公證機關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甚至使當事人反受其害,使正常的社會交往和經濟交往受到阻礙,這是此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根本所在。公證手段犯罪實際上不單獨被認定為犯罪,這決定了其侵犯客體的特殊性。因為只有后續犯罪行為與其結合,才能反映出其侵犯的客體,故公證手段犯罪可侵犯的客體多種多樣,是不特定的,由其后續的犯罪行為決定。
第三,兩者的主體不同。公證犯罪顯然是一種身份犯,只能由公證人員構成,即依法享有公證職權并依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了錯誤公證文書的人。這是由此罪的公務瀆職性質決定的,只能是負有一定職責的人才能構成。公證手段犯罪的主體則限定為公證當事人,這是由其發生在公證領域利用公證證明功能的特性決定的。行為人欲實施這種行為,就要去公證處申請公證,也就成為了公證當事人。事實上這種界定沒有實際限制,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請公證而成為公證當事人,故從這一角度看任何人都可成為此罪主體。
第四,兩者的主觀過錯不同。公證員可能是明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虛假,卻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出證,這就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公證員還可能并不知當事人提供的內容不真實,由于其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審查材料才出具了公證書,這即構成過失。公證手段犯罪的主觀則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提供的內容虛假,并希望公證員為其出具證明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倘若行為人申請時并不知其內容的虛假性,則不能歸入此范疇;即使是事后才認識到其中的錯誤并將錯就錯利用此作為犯罪手段,仍不可把它歸入此類。
二、公證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公證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正常職責活動,它的危害性在于削弱國家的公證職能,敗壞公證機關的信譽,無形中降低公證的證明效力。但這種犯罪是一種結果犯,一般只有行為人出具了虛假公證書并實際上產生了嚴重后果,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此罪危害結果往往由公證手段犯罪的后續行為造成,如果沒有行為人利用虛假公證書進行犯罪活動,就難以出現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事實。因此,公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從公證手段犯罪的后續犯罪著手。
公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可以通過與相似罪名比較而顯示出來。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此兩罪在客觀方面與公證犯罪十分相似,都是行為人出具了虛假的證明文書,但兩類罪在其他方面的不同反映出其社會危害性的輕重。
第一,兩者的主體不同。前者僅是普通的中介組織人員,對其職務上的要求不是特別高。后者則是公證人員,代表國家行使一定職權,故對其職務行為的正當性要求相當高,其瀆職行為的社會負面也相對大。因此,后者公務瀆職行為比前者一般瀆職行為的危害性大。
第二,兩者侵犯對象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對資產評估書、驗資報告、驗證書、審計報告、報告、法律意見書等證明文件的真實性的破壞,此類證明文件僅適用于一定的經濟領域,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后者是對公證書內容真實性的破壞,公證書適用的領域相當廣,不僅在一定的經濟領域,而且適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但在國內,而且適用于對外生活的諸多方面。從效力上看,它是代表國家進行證明,故其法律效力也十分高。適用范圍廣和效力高的特點決定了公證犯罪的危害性高于刑法第229條規定的犯罪的危害性。
三、我國刑法對公證犯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