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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銀行業務發展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9 15:26: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手機銀行業務發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手機銀行業務發展

篇1

手機銀行業務現狀

手機銀行功能強大,是網上銀行的一個精簡版,業務范圍覆蓋賬戶管理、轉賬匯款、手機支付、信用卡業務、投資理財(基金、證券、黃金、外匯)、公共事業繳費、金融咨詢、信息查詢等眾多行業和領域。手機銀行既是產品又是渠道,屬于電子銀行的范疇。

據艾瑞咨詢統計數據,我國手機銀行用戶數從2010年至2012年有較大增長。截至2012年末,我國手機銀行用戶數超過9800萬,較2010年末提高63%,預計到2015年年末,用戶數將達到3億;2012年手機銀行業務規模達到9000億元,較2010年提高265%,預計到2015年業務規模將達到9萬億元。

國外的先進銀行中電子銀行替代率普遍超過80%,國內銀行機構平均只有44%,中小銀行則不足30%。因此,發展手機銀行有利于銀行機構特別是中小銀行機構提高電子銀行替代率,從而實現銀行規模擴張的戰略要求。

目前,手機銀行由銀監部門負責監管,人民銀行主要對其中的手機支付業務進行管理。對于手機銀行的管理,目前的制度依據主要是銀監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于手機支付,人民銀行正在擬定相關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銀行的管理思路,將手機支付中的近場支付納入預付卡管理;將遠程支付納入互聯網支付進行管理,不單獨出臺手機支付管理制度。

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

業務管理要求不明確。從現有的管理制度看,僅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對手機銀行的業務辦理做出了總體性要求,但對手機銀行具體的業務管理要求仍不明確,如交易規則、參與各方的職責和紀律等都沒有明確,一般由各銀行機構自行制定,不僅不利于行業的有序競爭,而且不利于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技術實現方式尚不成熟。目前,手機銀行的多種技術實現方式在硬件設施、軟件配置、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尚不成熟。如客戶端模式需要針對特定的手機終端進行開發,相關技術還在研發過程,不盡完善。另外,手機支付尚沒有形成統一的技術標準,各行在推廣業務產品和業務試點時,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和技術協議各不相同,造成各銀行的手機銀行支付業務互不兼容,資源浪費,延緩了手機支付業務的發展速度。

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目前,手機銀行業務存在的主要風險有:一是信息安全風險。因間諜軟件攻擊、網絡傳輸信息被截取、移動通信運營商、銀行機構的內部工作人員不良職業道德等原因可能造成手機銀行信息、客戶信息被泄露和篡改。二是業務操作風險。如客戶由于操作不熟悉或誤操作造成資金損失,引發法律風險。三是系統運行風險。手機銀行業務處理系統往往需要實行7*24小時運行,這對系統的連續性、穩定性提出了較高要求。一旦銀行機構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故障,又缺乏相應的應急措施,就有可能影響業務指令、資金支付的及時、準確處理。

社會公眾接受度不高。目前,手機銀行主要以高學歷、高收入的年輕人為主,農村和邊遠地區的農民受知識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對手機銀行的認知度和接受度較低。而且,手機銀行業務資費較高,操作相對復雜,使用上又存在著一些風險隱患,因而社會公眾對手機銀行的接受度不高。

促進手機銀行業務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我國手機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從完善手機銀行業務管理制度,構建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入手,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實規范手機銀行業務,降低業務風險。同時要突破制約,加大業務推廣力度,促進手機銀行業務健康快速發展。

強化手機銀行業務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銀行機構應制訂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移動通信運營商應為手機銀行業務提供可靠、穩定、及時的移動通信網絡服務。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業務的交易規則。要規范手機銀行業務開辦環節操作,規定銀行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具體內容,要求客戶在開辦手機銀行業務時,必須將賬號與手機號碼進行綁定。要明確規定手機銀行支付指令的發起規則和效力范圍,統一制定銀行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資金結算規則,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要遵循銀行結算賬戶和銀行卡管理的有關規定。三是建立跨部門的協作監管機制。人民銀行、銀監、工信、公安等管理部門要密切溝通聯系,加強手機銀行業務的監管合作。對不同規模和管理水平的銀行機構、不同類型的業務實施差別化監管。要規范銀行機構與移動通信運營商的合作創新行為,明確其在技術開發、終端受理、統一標準等方面合作要求。

強化手機銀行的安全保障。一是嚴格銀行機構內部控制。銀行機構應按照“內控優先”的要求,將內部控制滲透到手機銀行業務全過程,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要針對手機銀行業務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要對手機銀行業務的安全性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欺詐風險等進行持續的監測和評估,定期對本機構業務開展、系統運營、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總結,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二是增強手機銀行業務技術安全性。銀行機構要采取數字簽名、指紋識別、動態口令等方式,對訪問系統、發出交易指令的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確保業務指令是賬戶所有人真實意圖的體現。要在手機用戶端安裝相應的安全控制軟件,實現儲存在手機上的重要賬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自動加密功能,減少因手機丟失而產生的信息泄露風險。移動通信運營商應通過技術手段不斷提升網絡的防攻擊性,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完整。要加強手機銀行業務注銷環節的風險管理,確保賬號注銷與業務功能關閉同步進行。三是加強手機銀行應急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機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人民銀行、政府部門、銀監等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組織突發事件會商和情況通報,指導銀行機構應急管理工作。銀行機構應建立數據災難恢復備份中心,進行數據異地備份,確保業務的連續性。銀行機構還應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價,強化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和處置能力。

統一手機銀行技術標準。一是實行受理終端標準化,方便業務通用。統一手機銀行的技術標準,關鍵在于統一手機銀行支付功能受理終端的射頻標準。人民銀行應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和手機支付受理終端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避免重復建設,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支付清算組織、移動通信運營商和銀行機構等各相關參與方應加強合作,共建共享受理環境,實現互聯互通,為客戶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務。二是實行支付終端標準化,方便業務普及。針對我國手機型號、通信制式、操作系統全球最復雜的基本國情,人民銀行應聯合工信等部門制訂手機的電子支付標準,增強手機支付所涉及的芯片、天線、SIM卡等硬件的適配性,統一信息存儲、傳輸和安全等技術標準,引導手機廠商將具備支付功能作為今后手機的標準配置,通過手機的自然更換,實現手機銀行支付業務的普及應用。

篇2

【關鍵詞】 手機銀行 農村金融 動金融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處于發展中的農業大國,“三農”問題自然成為國家工作的重心。農村支付體系的構建與完善對我國農業發展與農民收入有著積極的影響。2014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全面推進深化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要豐富支付服務的主體,并鼓勵推進手機支付等新興支付業務。2013年底,人行行長周小川也曾表示應該嘗試在農村地區推廣手機銀行業務,從而使得農村地區能夠獲得基本金融服務。手機銀行即以手機為媒介來完成各種金融服務交易,其業務主要包括查詢、轉賬、理財和消費支付等。近兩年來我國手機銀行業務發展速度逐漸加快,城市地區已經逐步體會到了手機銀行業務給生活帶來的便利,然而,這種便利是否真的能夠延續至農村地區并更好的服務于農村地區呢?目前看來,我國仍有部分農村地區存在金融服務空白的現象,而手機銀行的低成本優勢使得其恰好能夠緩解這種現象,它不僅能夠解決農民的需要,還能夠為農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因此,我國農村地區手機銀行業務的發展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二、我國手機銀行業務發展現狀

根據近幾年的調查結果表明,我國手機銀行使用規模逐年增長(見圖1),近兩年增長幅度較大,尤其是在2012年一年內,使用規模增加了450%,直接從5000萬人左右躍升到2.9億人,而2013年在2012年的2.9億人的規模基礎上又增長了59%達到了4.6億人。我國手機銀行的交易規模也高速增長,在2011年時交易規模僅1.2萬億,2013年就增長到了12.7萬億的規模,而2014年又繼續突破達到了28.7萬億。從使用規模和交易規模來看,我國手機銀行業務在近兩年來的發展得到一定的突破。

根據《2014手機銀行市場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手機銀行業務在手機網民中的使用率已經達到了59.7%(誤差率在5%以內)(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使用群體年齡主要集中在20―45歲之間,并且手機銀行業務使用主要集中在轉賬匯款和投資理財等方面。手機銀行正在不斷地滲入人們的生活,為人們提供了便利,也為銀行拓寬了客戶規模,降低了服務成本,增加了銀行的收入。從整體實際情況看來,我國手機銀行業務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農村地區手機銀行業務發展水平較低,手機銀行市場潛力巨大,需要進一步的發展。

三、農村地區已具備發展手機銀行的業務條件

近年來我國對農村支付體系的關注度逐漸提高,并且在2012年開展了農村手機支付試點,農民的支付環境開始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國農村地區已經基本具備發展手機銀行業務的條件。這也將有助于農村地區支付環境的改善。

1、手機使用率逐年升高,已經基本實現手機普及化

據工信部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國手機用戶達到12.86億戶,移動電話的普及率已經達到94.5部/百人。而且早在2011年我國農村手機普及率已經近90%。截止到2015年3月底,即使4G網絡剛剛推行5個季度,其用戶總量也已達1.6億,占手機用戶比重達12.5%,其中也包括了一部分農民用戶,可見我國手機的使用已經實現高度普及。

2、網絡發展較快,手機上網接受度較高

一方面,我國移動網絡覆蓋率在2013年底就已經達到98%,基本完全覆蓋。在2013年底移動運營商又相繼推出4G技術,且4G網絡覆蓋率也正在逐步提高,以湖北省為例,僅僅一年的時間就實現了所有城區鄉鎮和部分發達農村地區的4G網絡覆蓋,可見以這種覆蓋速度持續下去,我國農村地區4G網絡覆蓋的時間也不會很久。在這種逐漸完善的網絡環境中,農民的手機上網接受程度也較高,據工信部統計,截止到2013年底,我國農村網民中手機上網率高達83%。另一方面,隨著我國農村互聯網覆蓋范圍逐漸擴大,使用網絡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而且,現在的無線網絡備受人們青睞,有部分農村家庭已經實現手機連接家中的WiFi而不是通過數據流量上網。

3、農民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逐漸提高,消費的習慣也逐漸有所改變

2014年我國農村常駐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過萬,即便是除去價格因素的影響,其實際增長速度仍達到9.2%。而且目前農村地區達到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所占比例較高,這就滿足了手機銀行的推廣要求,因為手機銀行業務并不是十分復雜的程序,只要通過適當的講解及演示,其可接受程度還是比較高的。近幾年來人們開始逐漸接受網上交易,雖然農村地區發展較晚,但可以看出其有開始轉變的跡象,這樣,手機銀行業務的普及相對也會容易得多。

四、農村地區發展手機銀行的益處

1、手機銀行發展給農民帶來的益處

(1)緩解金融服務空白現象,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民需求。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民對基本金融服務的需求很高,然而,農村地區的網點數目根本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在一部分農村地區仍然存在著金融服務空白的現象,這些情況限制了農民生產、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一般都為微觀金融,而我國手機銀行業務恰巧提供的就是微觀金融的服務,這就為解決農村地區金融需求問題提供一個有效的途徑。中國農業銀行手機銀行的小額貸款業務還于2009年末在廣西、河南進行了初步嘗試,并為農民提供了貸款便利。因此,如果農村手機銀行業務能夠成功的推廣,那么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空白現象就會得到緩解或者徹底消除,農民的基本金融服務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得到滿足。

(2)為農民生活提供便利,降低農民享受金融服務成本。手機銀行業務的實現是通過網絡來完成的,所以一些基本的金融服務就不需要農民到附近的網點才能實現,農民可以足不出戶完成相關業務,也不需要有路費的支出。一般的銀行都能夠提供基本的手機銀行業務的全天24小時服務,網絡受理業務的速度也比較快速,這就允許農民在銀行的非營業時間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務,在春種秋收等比較忙碌的季節也不需要為獲取必須的金融服務而浪費寶貴時間。目前各個銀行為了爭取客戶,在手機銀行的服務方面一般都給予一定的優惠,例如轉賬手續費優惠或免除轉賬手續費等服務。因此,通過手機銀行業務能夠有效降低農民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

2、手機銀行發展給銀行帶來的益處

(1)手機銀行能夠降低銀行在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成本。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網點數目目前不能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在農村地區建立實體網點并且提供人工服務往往要花費相當高的成本,因此銀行都不愿意在農村地區建立機構網點。就西部地區而言,其地多人稀的特殊環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機構的數目,因為其高成本是無法通過有限的收益來彌補的。據統計,我國柜臺業務每筆成本約為4元,而手機銀行僅僅需要0.6元,這就顯示出了手機銀行業務的優越性,商業銀行不需要在為不能建立足夠的物理服務網點而苦惱,通過手機業務不僅能夠為農村地區提供基礎的金融服務,還能為已經建立網點的農村地區降低經營成本。

(2)擴大了銀行的服務范圍,有利于銀行利潤的增加。近年來,我國銀行在農村地區的服務范圍增長緩慢,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和抵押物的問題,貸款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遇到瓶頸,甚至有縮小的趨勢,我國部分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農村金融市場。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規模是不可小覷的,通過手機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銀行服務的范圍就能夠延伸到農村地區,能夠為更多的農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部分收費的金融服務就會形成銀行收入的來源,從而利于銀行利潤的增加。

五、農村手機銀行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和風險

1、農村手機銀行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

(1)手機銀行能夠提供的服務種類限制了其業務的發展。雖然我國各類銀行幾乎都推出了手機銀行業務,但更多的是偏向將網上銀行業務通過手機來操作,這并不是業務創新,而是一種操作設備的轉移。目前我國農村地區手機銀行主要提供包括查詢、轉賬和匯款等業務。業務創新的程度的低下,導致我國手機銀行的服務種類有限,在一定程度影響到了農民的接受度,普通的轉賬匯款業務雖然滿足了部分農民,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對生活質量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簡單的業務逐漸不能滿足新時代農戶的多樣化需求。

(2)手機銀行業務接受度有限,限制了農村客戶規模。手機銀行業務收入要有客戶規模作為基礎進行支撐,然而,我國農村地區接受手機銀行業務受到了多種因素影響。雖然農村地區消費觀念有轉變的跡象,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固守現金結算的觀念,在這些農民眼中,只有通過現場交易他們才感覺到踏實。農民缺乏安全感,手機銀行業務的實現是基于網絡基礎之上的,部分農民總是擔心一旦發生網絡故障而使得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此外,手機銀行業務宣傳度不足,我國農村地區仍有很多農民不知道手機銀行業務的存在,更不知道手機銀行業務能夠為他們提供多大的便利,缺乏手機銀行業務相關信息,業務的接受也就無從談起。

2、農村手機銀行業務發展面臨的風險

(1)法律缺失風險,導致農民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目前,涉及到手機銀行業務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與《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二者都沒有對手機銀行業務做出具體規定。而其他有關規定也只是針對風險提出框架性的規定,沒有具體配套實施方案,沒有對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清晰的劃分,也沒有對法律責任的承擔者進行明確規定。這就導致農民的索賠權和隱私權等權利在進行手機銀行業務交易的過程中暴露在風險之中,一旦農民財產發生損失,其受到的損失很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擔。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概率。

(2)網絡風險和操作風險增大了農民財產損失的可能性。當代信息技術快速發展,隨著網絡的普及,通過網絡的黑客攻擊和網絡傳播的病毒都可能給農民帶來損失,而且有些農民的手機系統安全度不高,更加容易遭到攻擊,還有部分越獄、root以后的手機更加不能保證系統的安全性。一旦農民在進行手機業務操作遭到攻擊發生損失之后,勢必會影響農民對手機銀行業務的信心,銀行的業務開展就會受到阻礙。在農民進行手機銀行業務操作或者銀行內部人員進行操作的過程中,如果對手機銀行業務操作方式不熟悉或者對業務了解不透徹,很有可能發生操作失誤,而農民就要承擔財產損失的風險。

六、農村手機銀行業務發展的相關建議

1、積極開發符合農民需求的業務種類

業務種類的開發應該更加貼近農民的生活,在我國農村地區更多需要的還是存貸款、結算、支付等業務。為了讓農民能夠通過手機銀行業務實現基本業務需求,我們可以借鑒菲律賓的經驗,通過第三方中介作為點,來為農民提供小額現金服務。銀行還可以從農業生產的角度來開發適合農民的業務,例如通過與當地農資供銷網點合作,當農民購買需要的物資時,可以使用手機銀行結算,從而免去攜帶大量現金的麻煩。另外,銀行應該積極到農村地區進行調研,從而發現農民具有強烈需求的業務,進而通過專業人員設計出符合農民需要的手機銀行業務。

2、加大手機銀行業務在農村地區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接受手機銀行業務

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途徑對農民進行手機銀行業務的宣傳,讓農民對手機銀行業務有比較全面的了解,還可以考慮以獎勵的形式引導已經使用手機銀行業務的農民向其他人進行宣傳,通過自己熟識的人推薦往往會使農民有安全感。另外,手機銀行業務可以嘗試為農戶提供關于惠農、農產品產銷等信息,引導鼓勵農民嘗試使用手機銀行,在試用的過程中,農民的觀念也會漸漸改變,其對手機銀行業務的接受程度也將有所改變。

3、完善法律體系,使手機銀行業務具有規范性,充分保障農民的權利

應該盡快建立《手機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使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處理具有規范性,并且要對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做出清晰規定,還要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其中首先應該要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只有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農民才會增加對手機銀行業務的信心。其次,銀行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并且對農民具有風險提示義務,銀行積極履行義務有助于提升農民對業務的滿意程度。最后,要對法律責任進行細化,當農民財產遭受損失時,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應盡可能的維護農民的利益,明確法律責任承擔主體。

4、銀行和農民都需要對網絡風險與操作風險防范做出努力

銀行應該加強系統的安全防護,定期對安全系統進行檢測,防止存在可以被黑客攻擊的漏洞,還可以推行電子簽名和語音驗證的防范方式,這需要客戶在銀行系統中預留自己的數字簽名和聲音信息以及語音驗證暫時取消密碼。具體方式是先進行數字簽名,然后再接受隨機驗證碼,以語音形式進行預留聲音匹配驗證,考慮到客戶聲音因感冒等原因可能與預留不同時,客戶可以輸入語音驗證暫時取消密碼,再完成相關交易。在操作方面銀行應該制定詳細完備的操作流程,并對相關規章制度做出明確規定,落實操作風險責任追究,提升操作人員的業務執行能力。農民應該培養安全防護意識,盡量不對手機系統做出更改,并每天對系統安全進行檢查,養成在交易前先查毒的習慣,謹防欺詐。在農民開通手機銀行業務時,農民應該積極了解手機銀行業務的操作流程,有不確定的操作步驟時應先通過電話向客服咨詢相關步驟,然后再進行業務操作,避免盲目隨意完成操作。

(注:基金項目:安徽財經大學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項目名稱:安徽省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根源、監管以及路徑選擇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410378073。)

【參考文獻】

[1] 劉海二:手機銀行可以解決農村金融難題嗎──互聯網金融的一個應用[J].財經科學,2014(7).

[2] 王修華、郭美娟:金融包容視角下農村手機銀行發展探討[J].農業經濟問題,2014(9).

[3]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4手機銀行市場調查報告[R]. .

篇3

針對我國手機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從完善手機銀行業務管理制度,構建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入手,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實規范手機銀行業務,降低業務風險。同時要突破制約,加大業務推廣力度,促進手機銀行業務健康快速發展。

強化手機銀行業務管理

一是進一步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銀行機構應制訂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移動通信運營商應為手機銀行業務提供可靠、穩定、及時的移動通信網絡服務。

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業務的交易規則。要規范手機銀行業務開辦環節操作,規定銀行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具體內容,要求客戶在開辦手機銀行業務時,必須將賬號與手機號碼進行綁定。要明確規定手機銀行支付指令的發起規則和效力范圍,統一制定銀行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資金結算規則,銀行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要遵循銀行結算賬戶和銀行卡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是建立跨部門的協作監管機制。人民銀行、銀監、工信、公安等管理部門要密切溝通聯系,加強手機銀行業務的監管合作。對不同規模和管理水平的銀行機構、不同類型的業務實施差別化監管。要規范銀行機構與移動通信運營商的合作創新行為,明確其在技術開發、終端受理、統一標準等方面合作要求。

強化手機銀行的安全保障

一是嚴格銀行機構內部控制。銀行機構應按照“內控優先”的要求,將內部控制滲透到手機銀行業務全過程,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要針對手機銀行業務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要對手機銀行業務的安全性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欺詐風險等進行持續的監測和評估,定期對本機構業務開展、系統運營、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總結,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

二是增強手機銀行業務技術安全性。銀行機構要采取數字簽名、指紋識別、動態口令等方式,對訪問系統、發出交易指令的客戶進行身份識別,確保業務指令是賬戶所有人真實意圖的體現。要在手機用戶端安裝相應的安全控制軟件,實現儲存在手機上的重要賬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自動加密功能,減少因手機丟失而產生的信息泄露風險。移動通信運營商應通過技術手段不斷提升網絡的防攻擊性,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完整。要加強手機銀行業務注銷環節的風險管理,確保賬號注銷與業務功能關閉同步進行。

三是加強手機銀行應急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機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人民銀行、政府部門、銀監等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組織突發事件會商和情況通報,指導銀行機構應急管理工作。銀行機構應建立數據災難恢復備份中心,進行數據異地備份,確保業務的連續性。銀行機構還應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的演練和評價,強化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和處置能力。

統一手機銀行技術標準

一是實行受理終端標準化,方便業務通用。統一手機銀行的技術標準,關鍵在于統一手機銀行支付功能受理終端的射頻標準。人民銀行應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和手機支付受理終端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避免重復建設,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支付清算組織、移動通信運營商和銀行機構等各相關參與方應加強合作,共建共享受理環境,實現互聯互通,為客戶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務。

二是實行支付終端標準化,方便業務普及。針對我國手機型號、通信制式、操作系統全球最復雜的基本國情,人民銀行應聯合工信等部門制訂手機的電子支付標準,增強手機支付所涉及的芯片、天線、SIM卡等硬件的適配性,統一信息存儲、傳輸和安全等技術標準,引導手機廠商將具備支付功能作為今后手機的標準配置,通過手機的自然更換,實現手機銀行支付業務的普及應用。

加大業務推廣力度

一是強化手機技術創新。目前,智能手機已經普及,蘋果和安卓系統成為主流。在這一技術條件下,以軟件下載的方式,把銀行的業務植入手機,成為用戶手機中的一種應用模塊,是各大手機銀行爭相搶奪的市場。但是,用戶或許需要下載多個不同銀行機構的手機銀行客戶端,才能滿足實際消費時的需要。因此,銀行機構、手機設備廠商要加強研發,創新出能夠集大成的包含所有需要的手機銀行客戶端,方便用戶使用。

二是強化產品和服務創新。銀行機構要將手機銀行功能定位在滿足客戶在零碎時間、移動過程中的金融需求上,將轉賬匯款、小額支付及投資理財作為應用的主要方向。在提供好基礎功能服務的基礎上,加強與移動通信運營商、設備提供商、軟件服務提供商、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手機支付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合作,將手機支付特別是近場支付功能整合到手機銀行的功能中,使客戶真正做到隨時支付,無卡消費。

篇4

【關鍵詞】電子銀行 個人結售匯 發展歷程 問題 監管對策

一、電子銀行的概念和發展歷程

(一)電子銀行的概念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11年《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是指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銀行非柜臺渠道辦理的個人結售匯業務。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自開辦以來,由于其便利性、快捷性等優勢而發展迅速,截止目前玉溪市每年超過六成的個人結售匯業務通過電子銀行辦理。

電子銀行是金融產業與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相結合而進行金融創新的產物,其主要關注對銀行內部業務活動和流程的改造,使信息技術發揮其在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歷程

1.政策支持和鼓勵電子化發展趨勢。自2007年《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積極適應銀行業務電子化發展趨勢,積極研究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開辦模式,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了《關于中國工商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售匯業務的批復》,開始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為境內個人辦理自助售匯業務的試水。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業務系統的完善,2010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在工行、中行、招商等幾家銀行機構及其網點開展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試點工作,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進入新的階段。2011年4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實施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11]10號),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在有條件的全國銀行機構全面開展,截至2013年經批準可以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已超過15家,全面滿足個人電子銀行結售匯業務發展的需要。

2.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逐步規范。電子銀行作為新型金融業務創新,需要建立和完善對其業務的管理和規范,201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銀行開辦電子渠道個人結售匯業務試行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的通知》(匯發[2011]41號),對分拆結售匯業務的個人實施分類監管和主體監管。同時,以法規為依托、以技術為手段,2013年下發了《關于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核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3]77號),統一了電子銀行開辦的技術接入規則,確保了電子銀行數據的準確和完整,為非現場監管數據分析提供有力的技術保障。

(三)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發展現狀

1.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電子化技術的高速發展、個人對外交往程度不斷擴大以及居民金融素質的持續提高,電子銀行因其方便快捷,正成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繁榮發展期。以玉溪市為例,目前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有3家,分別為中國銀行玉溪分行、工商銀行玉溪分行和建設銀行玉溪分行。2012年,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量同比增長了1.2倍,2013年同比增長了2.2倍,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長了2.6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量占全部個人結售匯的比例同時也快速增長,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占比分別為19.24%、45.79%、69.55%。

2.目前電子銀行外匯業務僅局限于個人外匯業務。電子銀行外匯業務發展處于起步階段,電子銀行外匯業務局限于個人外匯業務,主要與我國外匯業務發展所處階段和外匯管理政策因素相適應。雖然近年來各金融機構加大對公機構電子外匯業務的“試水”工作,工行、建行等業務宣傳中包含“企網結(購)匯”,實質上也只是遠程下單(指令)、近端審核的操作模式,未擺脫傳統的現場操作的模式,自主性和實時性方面與傳統的電子銀行和互聯網業務存在一定差距。

3.個人電子銀行交易方式集中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發展相對落后。隨著無線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使互聯網業務隨時隨地的辦理,電子銀行外匯業務更加的便利和快捷,成為未來掌上銀行發展趨勢。受區域經濟發展、生活習慣和技術安全問題,內陸地區居民個人電子銀行大多選擇傳統的自助終端辦理,以玉溪市為例,2014年上半年個人通過自助終端辦理結售匯業務比重占43.63%,較去年提高了34個百分點;網上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比重達到25.92%,較去年提高了3個百分點。各外匯指定銀行推出的電話銀行外匯業務,結合目前電話集成技術和自動應答操作,電話銀行在操作性和便利性有所折扣,加之銀行宣傳力度不夠,選擇電話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個人數量有限,自電子銀行開辦以來,玉溪市長期未發生電話銀行外匯業務。

二、電子銀行的業務優勢

(一)節省銀行的服務成本

個人結售匯業務存在業務量小,筆數多的特點,因此通過柜臺辦理業務耗費大量的銀行人力物力,通過電子銀行辦理可以節省銀行的服務成本。

(二)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更加便捷

按照現行的規定,個人到銀行柜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需填寫相關單據,銀行工作人員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查詢及錄入,由于該系統目前尚未與銀行內部的業務系統連接,每辦理一筆結售匯業務要經過柜臺詢價、審核身份證件、進入系統查詢限額、再錄入結售匯信息等多個程序,耗時較長。若通過電子銀行去做,只需依照電子銀行的指引就可順利、快捷地完成,足不出戶就可以得到周到的服務。

三、電子銀行業務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關注名單”信息未能實現在不同銀行之間共享,管理效果弱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認定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特征,根據《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外匯指定銀行定期篩查涉嫌分拆結售匯業務的客戶名單,列入“關注名單”管理,有效實現了個人結售匯的主體監管。但“關注名單”的管理只是在銀行自身內部共享,無法實現銀行間聯網共享,對于選擇多家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而分拆的行為,難以發揮監管效力。

(二)申報隨意,統計數據的準確性難以保證。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在進行結售匯資金屬性申報時,均為結售匯交易主體個人通過網上銀行或銀行自助終端的結售匯界面進行自主申報,無需到銀行柜臺進行臨柜申報。由于交易主體個人素質參差不齊,在缺少銀行柜臺人員的監督指導下,申報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結售匯數據的準確性難以保證。據調查,個人填報數據為圖省事,甚至出現填報“運輸”、“國際交流”、“金融服務”等交易性質,銀行日終結算或事后核對數據,無法及時對個人業務進行核查和指導,導致個人填報數據的失真。而電子銀行個人外匯交易數據報送的不準確又影響了外匯局的非現場監管效果。

(三)結售匯業務監管難度加大。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年度總額管理。一些人為了達到提高使用額度的目的,往往通過分拆等方式規避這一規定。以往通過柜臺辦理的方式,對違規操作者起到了一定的約束和震懾作用,但是開通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后,缺少了身份識別環節,更容易出現一人操控多個外匯電子賬戶的現象,結售匯分拆的隱蔽性更強,加大了對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監管的難度。

(四)判斷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存在一定難度。

《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中對“ 5人以上分別發生年度總額以內購匯,且購匯金額均接近年度總額,其在購匯前均收到來源于同一個人或機構劃轉的接近年度總額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應被認為進行了分拆結售匯交易。但是銀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未實行本外幣聯動機制,很難判斷購匯前收到的人民幣資金是否來源于同一個人或機構劃轉,如果是手持人民幣現金購匯的,就更難以判斷資金來源。

四、監管對策

(一)建立跨銀行的全國性“關注名單”,有效發揮“關注名單”機制作用

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系統,將“關注名單”納入該系統管理,形成跨銀行的全國性的“關注名單”,實現全國聯網和共享。由外匯指定銀行分別在系統內公布“關注名單”改由外匯局定期公布匯總的“關注名單”,使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查詢所有已列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嚴格監控其辦理結售匯業務,有效防止可疑資金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流出入。

(二)加強業務指導和宣傳,確保電子銀行數據準確性和規范性

目前,由于外匯管理的專業性,一方面,居民個人對外匯管理政策的關心度不足;另一方面,各銀行主體對外匯業務宣傳和指導力度不夠。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外匯業務宣傳的監督和指導,督促銀行對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個人進行政策宣傳和培訓,網上銀行增加對個人結售匯資金屬性申報項目的詳細說明,以減少個人辦理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的錯誤申報。對于自助終端指定專人講解和指導業務操作,促進個人合理、合規使用電子銀行業務。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加強銀行報送數據的監督和考核,督導銀行工作人員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加強個人電子銀行數據的核對和校驗工作,及時關注異常數據的核對和篩查,確保個人報送數據的準確、真實、有效。

(三)加強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非現場監管

加強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監管,建立銀行與外匯局間的聯動機制。銀行可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端及自身的會計系統等,定期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進行監測比對,對于異常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則可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等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數據進行非現場核查,對于異常情況可及時向銀行了解、通報。

(四)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對個人結售匯業務分拆的識別和防范

為防止個人利用電子銀行渠道進行分拆,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提高對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鑒別能力,要求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均需從技術上滿足識別分拆結售匯行為的要求,同時要求銀行在開發電子銀行防分拆系統時不僅考慮事后的篩選,還需通過一定的技術設置,將識別環節前移至業務辦理環節,從而切實加強對個人分拆行為的事前防范。

(五)盡快實行本外幣聯動機制

通過建立本外幣聯動機制方便銀行對“關注名單”篩查和甄別核對,有效遏制個人以分拆手段規避年度總額管理。具體方法是整合目前個人結售匯系統、個人外匯收支非現場監管系統數據,將購匯人民幣的直接來源、結匯所得人民幣的流向等數據納入系統,并開發相關的監測預警模塊,對結匯后人民幣資金匯往同一個人或機構的行為進行預警,減少對違規行為調查取證的難度,提高外匯非現場監測的效率。

參考文獻

[1]邵娟.黑龍江省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運行概況及風險管理研究.《黑龍江金融》.2010年第10期.

[2]周建東,趙明.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效果分析.《內蒙古金融研究》.2013年第05期.

[3]王全斌,王娟.規范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監管.《中國外匯》.2013年第23期.

[4]黎秋.我國電子銀行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其對策研究.《金融經濟》.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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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金融機構 手機銀行業務 技術風險 信用風險 法律風險

一、中小金融機構手機銀行業務發展概述

手機銀行又被稱作為移動銀行,是當前我國中小金融機構利用現代通訊技術,借助網絡通信平臺連接客戶手機和銀行,向客戶提供信息和金融交易服務的銀行業務方式。手機銀行的發展給我國傳統銀行業務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手機銀行業務最早在捷克出現,此后席卷歐美和亞洲,手機銀行已在歐洲以發展為較為完善的手機銀行體系。我國的手機銀行業務雖然發展較晚,但是手機用戶群體增長非常快,手機銀行業務發展前景廣闊,中小金融機構必須抓住這個機遇,奠定發展基礎,實現規模化發展,提升自身競爭能力。

二、中小金融機構手機銀行業務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一)技術風險。

中小金融機構的手機銀行依靠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窄帶無線鏈路提供信息傳輸通道,這使得手機銀行的穩定性和速度難以得到保障。手機銀行業務的開展需要以通訊網絡平臺作為技術支撐,容易受到黑客的攻擊,造成用戶損失,給銀行帶來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同時,中小金融機構的技術方案由不同的技術提供商提供,存在不同的技術規則和技術標準,這使得手機銀行業務存在技術選擇風險,以及信息泄露、丟失和被篡改等等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中小金融機構負面輿論影響而引發客戶或資金流失的風險,這將嚴重損害銀行利益和發展,一旦客戶對金融機構喪失信心,再建立信用將變得非常難,因此必須重視防范信用風險,保證服務質量。

(三)法律風險。

中小金融機構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我國手機銀行業務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風險。我國手機銀行業務發展較晚,消費者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范,給手機銀行業務的開展造成了較大的法律障礙。手機銀行業務在保護客戶隱私和信息披露上也存在法律風險,需要重點防范。

三、中小金融機構防范手機銀行業務風險的建議

(一)選擇特定的技術支撐方案。

手機銀行的發展必須依靠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而信息技術網絡具有風險較高的特點,致使依靠信息網絡技術的手機銀行業務運行環境較為特殊,這要求中小金融機構必須選擇特定的技術支撐方案,保障銀行業務系統安全。不可否認的是,任何技術方案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或漏洞,對于這些技術方案的不足,中小金融機構在發展手機銀行業務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技術方案來確保其正常運行。一般來說,中小金融機構可用于手機銀行業務開展過程中的技術風險防范方案具備數據完整性、保密性、操作的確定性等等,同時要配備防火墻侵入竊密檢測系統、監視控制系統和快速恢復機制等安全措施,來禁止未經授權的軟件和硬件被篡改,對登陸系統的身份進行重復鑒定,實行災難恢復和系統災難恢復,為手機銀行業務安全保駕護航。

(二)防范操作風險與金融欺詐。

對于中小金融的手機銀行業務來說,其面臨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操作風險與金融欺詐)的造成的危害是難以估計的,嚴重的時候可能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因此,中小金融機構必須重視防范手機銀行業務中的信用風險。一般來說,手機銀行業務信用風險造成的負面效應主要在于造作風險和金融欺詐,因此在防范手機銀行業務的信用風險的重點也在于防范操作風險和利用手機銀行進行金融欺詐的行為。手機銀行業務操作風險一般來自于金融機構內部,因此中小金融機構必須盡快完善自身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操作規范和內部制約制度建設,做到權責分明。對金融欺詐風險,則要求中小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手機重點客戶的監控,防范其進行可疑資金操作,全面發揮中小金融機構的監控作用。

(三)完善手機銀行業務法律制度建設

我國手機銀行業務起步較晚,而中小金融機構由于基礎相比國有商業銀行來說要薄弱很多,經驗存在欠缺,我國規范手機銀行的法律制度建設也比較欠缺,較為落后。所以,我國中小金融機構在發展手機銀行業務的過程中,勢必會遭遇一定的法律風險。這是我國當前手機銀行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原因導致的。從手機銀行業務的實際來看,導致手機手機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于該業務的開放式服務和非實體的虛擬經營的特殊性。因此,我國中小金融機構必須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合理利用我國當前已有的法律規范,做好防范法律風險的工作。可以說,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手機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是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工作內容。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來看,規范手機銀行業務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合同法、會計法、票據法、銀行法、支付結算辦法等相關法律規范,此外因手機銀行業務還涉及銀行業務的技術管理條例,如我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但是僅僅依靠這些法律規定還不足以保護我國銀行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的手機銀行業務,需要不斷加強手機銀行法律制度建設,防范手機銀行的法律風險。

四、結語

手機銀行業務是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重要利潤增長點,雖然在發展中起步較晚,與國有商業銀行比較起來,發展也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但這恰恰是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空間。我國手機將銀行潛在的客戶群體非常龐大,市場前景廣闊,中小機構機構要牢牢抓住這個發展機遇,做好防范技術風險、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的措施,積極預防和應對手機銀行業務處理過程中潛在的風險,讓手機銀行業務成為中小金融機構的新興金融服務工具和平臺,為客戶提供便捷靈活和具有個性化的服務,不斷擴大中小金融機構的銀行業務,進一步擴大市場占有率和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季愛東.銀行新中間業務與法律問題[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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